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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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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但该州联邦分行也毫不含糊,主动出击,拒绝交税。1818年春末,根据事先安排,巴尔的摩联邦分行的出纳员詹姆斯。马卡洛(James McCulloch)向分行主任解付了一大批未贴有印花税的钞票,不久,这批钞票开始在巴尔的摩市内流通起来。马里兰州政府遂向州地方法院控告马卡洛违反州税法,法院判马卡洛败诉并罚款100美元。马卡洛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将案子上述到马里兰州的上诉法院,但该院维持原判。
  
  二、最高法院接案 宪法新解释出台100美元事小,但州政府是否有权征税却是个原则问题。在马卡洛的要求下,马里兰州的上诉法院要求联邦最高法院下达“错案复审令”(writ of error。这是普通法中上诉人的一项权利,上诉人可以要求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送交案卷,请它就该案的法律运用是否得当进行审查),对此案进行复审。而这正是马歇尔(Marshall)法院求之不得的,因为当时社会上不光是关注合众国银行课税是否合乎宪法这个问题,而且对联邦政府所采取的改进国内基础设施的一些项目是否合法也存在忧虑。
  1819年2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凭着直觉,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一眼就看出此案的重要性,不再囿于当事人每方只能聘请2位律师的成规,允许双方各请3位律师。
  合众国银行搬出了当时的“梦之队”:著名大律师威廉。平克尼(William Pinkney)、联邦政府总检察长威廉。怀特(William Wirt)和刚刚为母校打赢官司的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平克尼是美国初期的著名外交家和政治家,出使过英国和俄国,作过联邦总检察长,当过半届参议员。从1815年开始到1822年去世,他是马歇尔法院上最出色的庭辩律师。当时的法院书记员被他的魅力所征服,认为他是“最聪明的人”。就连马歇尔也认为:在推理方面没有人能像平克尼那样“清晰而又透彻”,是他“作为大法官所见过的最了不起的人”。因此,马歇尔在好几个案子中干脆照搬平克尼的辩辞。
  被告的律师以马里兰州检察长马丁(Luther Martin)为首。马丁也不是一般人物,他虽然是马歇尔的同辈人,但却参加过1787年费城(Philadelphia)的制宪会议,自认为对宪法的本意有着最权威的理解。1778…1805年间他是马里兰州的检察长,1818年他70岁时重新出山,再次成为该州的检察长。作为当时最有名的律师之一,1807年他在马歇尔负责的联邦巡回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同时还兼任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到19世纪末,最高法院的工作日益繁重,国会才在1891年通过法律,允许他们不再兼任巡回法院法官,设立专门的巡回法院法官),不顾杰弗逊政府的政治压力和社会舆论的批评,帮助前副总统布尔(Aaron Burr)打赢了“叛国罪”的官司,名噪一时。(为布尔辩护不仅损害了马丁的声誉,而且也让他蒙受经济损失。虽然布尔逃过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定罪,但他同时还面临俄亥俄地方法院对他反政府阴谋的指控,为此马丁为他支付了2万美元的保释金,结果布尔却跑到法国去了,保释金自然没收。打完马卡洛案后,马丁不慎中风,影响了智力,晚年入不敷出,相当凄凉。1822年马里兰州议会特别通过一项决议,呼吁全州律师每人捐献5美元帮助马丁度过困境。但不到一年,1812年又从法国回到美国的布尔此时通过当律师发了一笔财,遂把马丁接到自己纽约的家中作为食客,直到1826年马丁过世。)
  这场由6位大律师出场的法庭辨论可谓是19世纪最精彩的司法大战。从1819年2月22日到3月3日,围绕着联邦和州的关系、宪法的含义以及抽象的主权理论,双方唇枪舌战,你来我往,辨论了整整九天。
  利用其他人都不具备的优势——亲身参与过宪法的制订,马丁大谈特谈必须遵从“宪法制定者当时的解释”,而这个解释就是制定者反对“默示的权力”,因此,国会无权建立宪法没有授权的合众国银行。他进一步指出:退一步说,即使国会有权这样作,各州“也可以在自己的版图”内对其行使征税权。他承认:费城会议没有对征税主体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但是,各州在批准讲座宪法时都明确表示了“除了关税以外,州的征税权是绝对没有任何限制的”。为了加强自己的说服力,他甚至找出当年维吉尼亚州批准宪法代表大会的类似观点,而这一观点恰恰就是当时的代表、现在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提出的。
  听了马丁的慷慨陈词,马歇尔差点吓出一身冷汗。他告诉自己的法官同事:“我很担心自己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说过蠢话,还好,它们不像我想象的那么糟。”
  虽然这次庭辩是马丁律师生涯中最精彩的一次,也丝毫不亚于他的对手,但他还是没能赢得这场官司。3月6日,最高法院以7比0作出判决,推翻了州法院的决定。
  在判决词中,马歇尔大量地借助于平克尼等原告律师的论据,并借题发挥,阐发了联邦党人对联邦与州关系的看法。在马歇尔看来,此案涉及了三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第一,究竟是各州分别拥有主权,还是合众国人民集体拥有主权?第二,国会准许成立联邦银行是否符合宪法?第三,如果符合宪法,马里兰州是否有权对其征税?
  在第一个问题上,针对马里兰州律师搬用的美国建国之父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提出的“中央政府的权力是由各州委托的,后者才是唯一真正拥有主权的;中央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服从于唯一保有最高统治权的各州”的著名论据,马歇尔考察了宪法起源的历史,他指出:美国联邦宪法曾提交给各州人民讨论,并由他们特别选举出来的代表会议批准通过而“获得充份权威”,因此,其结果是联邦“政府直接产生于合众国的人民,并以合众国人民的名义‘确认和建立’”。各州的确拥有主权,但是这一主权与联邦的主权发生碰撞时,州的主权必须服从于联邦的主权,因为“联邦政府断然是而且真正是一个属于合众国人民的政府。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它都是来源于人民。它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并直接对人民和为人民的福祉而行使”。这段论述成为美国联邦主权经典性的界定,从根本上动摇了州权至上理论的全部依据。
  关于第二点,被告又搬用维吉尼亚州1790年对国会通过准许成立第一合众国银行法律的抗议,以及杰弗逊对该法律的批评。他们认为,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明文规定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各州保留,同时各州又有管理商业的权力,而银行便是一种应由州政府管理的商业机构。宪法并没有授权联邦政府建立银行这类法人团体,尽管宪法允许国会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来保证宪法所授予的权力,但建立合众国银行并不属于必要的法律之列。1811年以来这类银行不复存在即可证明。
  对此,马歇尔一方面承认联邦政府只是宪法所规定的权力部门之一,只能行使宪法所授予它的那些权力,但另一方面,他引用汉密尔顿1791年关于建立银行的意见书,并对汉密尔顿的思想进行了强有力的阐述,提出了解释宪法的“默许权力理论”(implied power doctrine)。他注意到,尽管宪法所规定的联邦政府权限中没有建立银行这类法人社团的内容,但与宪法的前身《邦联条例》中邦联所授权力都要“确切表述”不同,它没有排除“附带的或默许的各种权力。”
  马歇尔进一步认为,联邦政府不是依据一部试图解决一切问题的、包罗万象的法典所建立的,相反,宪法只是给出了联邦政府结构及权力的总纲,列举了其最重要的职责,而它的其他权力则可以“根据这些职责的本质来推导出来”。最后,他得出掷地有声的结论:“我们决不能忘记这是一部需要我们解释的宪法。”
  从宪法的起源和本质这一前提出发,马歇尔论证了联邦政府建立第二合众国银行的正当性。宪法明确赋予了联邦政府如下的权力:征税、举债、调节商业、建立军队和宣战等。因为这些规定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所以国会应该拥有行使这些权力的具体手段。就本案而言,合众国银行就是一个执行国家财政政策的基本和有效的工具。鉴于宪法的第一条第8款授权联邦政府通过“执行其上述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一切法律”(史称“necessary and proper”clause,必要和适当条款),第二合众国银行的建立和存在合乎宪法。
  最后,对一个州是否可以运用宪法保留给它的征税权来向联邦银行课税这一问题,马歇尔强调:根据宪法第6条的规定,宪法和联邦法律“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史称“Supremacy Clause”第6条最高条款),国会有关建立合众国银行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州的征税权虽然重要,但它受制于宪法。一个州不能向它的主权管辖不及的法人主体课税。如果允许一个州对联邦银行课税,那么它也可以向其他联邦机构诸如邮政、铸币、专利、海关和联邦法院课税。这样一来,马歇尔引用韦伯斯特的话说:“州的征税的权力就会演变为毁灭的权力”,各州就可以完全粉碎美国人民在宪法所确定的“政府全部目标”。“这决不是美国人民所希望的。他们无意于让他们的政府依赖于各州。”因此,他的结论是:“各州无权利用征税或其它方式阻滞、妨碍、拖累或以任何方式控制国会为行使已授予联邦政府之权力而制定的合宪法律的实施。”
  
  三、联邦是否至上 主权急诊难了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的影响几乎和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样重大而又深远。 正像马歇尔给同事斯托尼(Joseph Story)大法官的信中所称,如果马里兰州的看法获胜流行,“宪法就会转变成原来的邦联”。
  通过这一判决,马歇尔提出和实践了解释宪法的“默许权力理论”,并利用这一理论推翻了马里兰州的一项法律(税法)和一项判决。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他还解释并实践了宪法第6条的规定(supremacy clause),特别是第1条第8款第17项的“必要和适当条款”。马歇尔认为这一条款出现在列举国会权力的第1条第8款中,而不是出现在限制国会权力的第9款里,这说明它的含义是扩大而非降低国会行使其授权的能力。这就是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默许权力”。在判决中,他对此作出了如下的经典表述:
  “联邦政府虽在其权力方面受到限制,但在其行动范围以内却是至高无上的。”
  “像所有的人都必须承认的那样,我们也承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且这种限制是不能逾越的。但是我们认为,对宪法的正确解释必定允许联邦的立法机构有权自由决定执行宪法授权所需采用的手段,以便使该机构得以按照最有利于人民的方式履行其既定的崇高职责。如果目的是合法的,如果它又是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那么,一切手段只要是适当的,只要是明显适合于这一目的,只要从未被禁止过,并且是与宪法的文字和精神相一致,就都是合乎宪法的。”
  对这一案件的判决在当时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马里兰等州都不服气,它们认为第二合众国银行主要不是一个联邦的机构,而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外带一些为政府服务功能的商业银行,在它的3500万美元的资本中80%的股份为私人所有,私人股东控制了董事会五分之四的席位。俄亥俄州干脆就不授受判决,照常对合众国银行征税。为了表明对最高法院判决的不满,一位征税官跳过营业所的柜台,直接从合众国银行地方分行的保险柜中“劫走”了10万美元。
  面对一些法学家有关联邦性质和宪法真谛的非常专业的批评,马歇尔也不得不在报纸上先后以“联邦之友”和“宪法之友”的笔名发表一系列反驳文章,进行论战,为这一决定辩解,进一步阐述他的联邦观和宪法观。
  倡导州权的人则尤为痛恨马歇尔对美国宪法的“从宽解释”、对“默许权力”的阐述,杰弗逊在私下里甚至鼓励公民反对这个判决。甚至连亲自签署成立《第二合众国银行法》的前总统麦迪逊对马歇尔的判决也有微辞。作为宪法之父之一,麦迪逊对宪法有相当深入的研究,在其总统任期内,他也比较支持最高法院某些有助于加强联邦政府的判决。尽管如此,他相信“把普遍和抽象的原则与这一特定案子交织在一起是不合时宜的”,马歇尔判决的真正危险是“给予任意解释宪法的高度赞许,而这种解释方式看来会打破旨在规定国会具体权力的界标,会取代目的与手段之间明确的联系,会取消国会立法应有的慎重,其结果是无法再对国会加以可行的限制”。
  在他们的影响下,1820年维吉尼亚议会通过决议,表达他们对马卡洛案“最严正的抗议”,建议成立一个新的法院来决定涉及宪法“这个契约之下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权力”的问题。显然,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马歇尔的雄辩言辞,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联邦与州复杂的权力关系,特别是南方各州对自己主权根深蒂固的认同问题,只有内战的炮火才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不过,就事论事而言,民主党总统杰克逊(Andrew Jackson)最终替他的民主党前辈报了一箭之仇,1832年,他以违反州权、剥削民众为由否决了国会延长第二合众国银行特许状的法律。
  麦迪逊表示出的担忧不无道理。后来很多的保守派学者也认为,马歇尔对联邦至上的阐发使国会几乎可以任意立法,联邦机构可以随意管制。马歇尔对宪法的这种广泛解释,使联邦政府可以随着社会的需要根据这一“必要和适当”条款来通过新的法律,从而不断扩大其管理权限。
  基于对宪法的这种理解和解释,美国政府终于在1912年建立起了永久性的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而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最终在20世纪30年代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新政”(New Deal)中达到了顶点。此后,美国联邦政府几乎卷入了美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社会保障到文教事业,从个人自由到集团权益,到处可见政府干预之手。各级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因此日益庞大,臃肿不堪,官僚机构尾大不掉,最终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倡导“政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政府本身就是问题”的里根(Reagan)革命。
  
  
  
  
  
  第七章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
  
  先有独立的各州,后有统一的联邦,美国这一独特的建国史使各州拥有广泛的权力。
  各州虽有权管理州内的工商业,但不得不把管理州与州之间的经济活动(美国宪法称之为interstate merce“州际贸易或州际商务”)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的规定,管理对外贸易、州际贸易和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属于联邦国会的权限。但纸上的规定要化为法律的实践还需要一个过程,而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Gibbons v。Ogden)为联邦最高法院确定联邦政府州际贸易权提供了绝好的机会。
  
  一、狼烟乍起 汽船垄断引发争议要弄清楚这个案件,不能不从大名鼎鼎的汽船发明人罗伯特。富尔顿(Robert Fulton)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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