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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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州的一项女工和童工的最低工资法违宪。因此,原告觉得胜券在握,志在必得。
这时,包括布兰代斯和首席大法官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在内的4名倾向于支持最低工资法的大法官把希望寄托在大法官欧文。罗伯茨(Owen Roberts)的身上。虽然半年前罗伯茨跟保守派一起投票反对纽约州的最低工资法和其他新政立法,但此时此刻他的态度变得模棱两可,因为莫尔黑德案的判决很不得人心,全国对此案发表评论的344家报纸中只有10家赞成这一判决,就连1936年共和党总统大选的竞选纲领中都反对这一判决。为此,罗伯茨感到莫大的压力,似乎全国的眼睛都盯着自己。虽然这仅仅涉及到一个州的最低工资法,但人人都知道,它的背后却是政府是否有权干预劳资关系、保护一直处于弱势的劳工权利这样的根本性问题。一旦华盛顿州最低工资法被否决,保守派的气焰必将更为嚣张,罗斯福的其他新政立法将会遭到新的挑战。面对新政可能会岌岌可危的局面,罗斯福必然会加强要国会改革最高法院的努力,最高法院最终能否保持其独立地位也会成为疑问,美国政治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格局可能会因此受到破坏。这一可怕的前景令罗伯茨不寒而栗。在作出判决的前夜,他在自己的公寓中来回踱步,夜不能寐,直至天明。最终,罗伯茨站到了自由派一边。
1937年3月29日,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结果支持华盛顿州的最低工资法,推翻了它在阿得金斯案中的判决。
休斯代表法院宣读了多数意见,他们终于接受了霍姆斯早在1905年就提出的观点:契约自由并非没有限制。“什么是自由?”休斯问道,然后指出:“宪法没有提到契约自由。它谈到自由,而且谈到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禁止剥夺自由。在谈到这一禁止时,宪法并没有承认绝对和不能控制的自由。自由在其发展阶段中有自己的历史和联系,但是,受到保护的自由是一种社会组织中的自由,它要求法律保护来反对邪恶,后者威胁到民众的健康、安全、道德和福祉,因此,宪法之下的自由必定受到正当程序的制约。为保护公众利益所采取的管理、而且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合理的话,这一管理就是正当程序。”
帕里什赢得了她每周14。5美元的法定最低工资,更重要的是,她争取到自己合法权益所带来的间接后果——最高法院不得不承认了政府有权保护劳工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帕里什案的这一判决帮助了那些强调维护最高法院独立的参议员,因为,这说明改组最高法院看来并没有像罗斯福所说的那样迫在眉睫。从这个意义上说,罗伯茨的立场转变恰恰维护了最高法院的独立地位。因此有人说“及时转变,拯救九人”。这样,罗斯福2月份提出的改组最高法院的法案被搁置一边——参议员们对宪法守护神的敬畏超过了对罗斯福的崇拜。后来的一位大法官颇为传神地总结了这次宪政冲突:“冲突的每一方都以自封的胜利者安慰自己:总统的政敌挫败了改组法院的法案,但总统却取得了法院改组的胜利。”
接着,在4月份全国劳工关系局诉琼斯和劳林钢铁厂一案中,罗伯茨再次和自由派法官站在了一起,最高法院以另一个5比4裁定《全国劳工关系法》合乎宪法。这一法律是新政立法中最激进的一项,有美国劳工运动的“大宪章”(the Magna Carta)之称,它赋予了在与州际贸易有关的工商业中工作的雇员组织工会的权利,并禁止雇主因为雇员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雇他们。最高法院宣布,联邦政府不仅可以管理州际贸易,而且也可以管理那些影响州际贸易的活动,诸如工人组织工会的活动。它进一步指出,组织和选择自己的代表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是雇员的一项基本权利”,“阻止这一权利自由行使的歧视和强制……都是有关立法机关谴责的合适对象”。这一裁决实际上是承认立法部门的优势地位(supremacy),彻底结束了洛克纳时代。这也是美国劳工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获得的最有影响的一次胜利,为建立可以与资方对抗的强大工会奠定了结实的法律基础。
至此,布兰代斯不再是孤独的异议者,开始成为自由派多数的领袖。看到自己为之奋斗的理想逐一实现,他倍感欣慰,在功成名就后于1939年急流勇退。
在1941年的美国诉达比一案中,最高法院以9比0的票数判定,有关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公平劳动标准法》符合宪法。判决书中引用了霍姆斯当年在戴根哈特案中的异议,并明确地宣布戴根哈特案的判决偏离了宪法原则,“它应该现在就被推翻”!
伟大的异议终于成为宪法解释的主流。但这只能告慰霍姆斯的在天之灵,他已经在6年前与世长辞。
第十三章
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
在美国,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公立的中小学都非常重视爱国主义教育。这种教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既有美国历史和政府这类正规的课程学习,也有唱爱国歌曲、向国旗致敬这样潜移默化的形式。通过这种爱国主义教育,培养了学生对国家的忠诚。如果考虑到美国是世界五大洲、四大洋的移民组成的国家,这个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批又一批的移民子女,就这样开始了成为美国人的“美国化”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爱国主义的动机推动美国在世界各国之中最早建立了免费的公共义务教育。从19世纪中期开始,面对来自欧洲各地人数越来越多、族裔日趋复杂、语言宗教各异的移民狂潮,美国逐步建立起了免费的公立学校系统,积极帮助移民子弟更快地成为美国人。显然,爱国主义成为美国公共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但是,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40年,一个普通的美国家庭却公开挑战爱国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形式——向国旗致敬的合法性。
一、违背州法校规 学童休学回家故事发生在1936年,像所有美国公立中小学一样,宾夕法尼亚(Pennsylvania)州东部矿区的麦诺斯维尔(Minersville)小学要求学生每天都向国旗致敬,并宣读《效忠誓词》(the pledge of allegiance):“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所象征的共和国,国家一体,自由公正与我们同在。”(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这一誓词最早是在1892年由一位浸礼会牧师佛郎西斯。贝拉米'Francis Bellamy'撰写的,此人是个信奉社会主义理想的基督教社会主义者'Christian socialist',其堂兄弟是美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回顾》'Looking Backward'一书的作者爱德华。贝拉米'Edward Bellamy'。牧师撰写的原稿中还有“平等”一词,但因为美国妇女和黑人并无平等权利,被删去。另外,“美国国旗”'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一语是1924年加上的,原来的文字是“吾旗”'my flag'。冷战最紧张的时期,根据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建议,美国国会在1954年又通过法案,在国家前面加了“上帝”一词——one nation under God'上帝保佑国家'。就是这一增加,引发了2002年6月美国广为争议的“誓词”案。 )这是美国学校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的重要内容。但没有想到,有一天10岁的威廉(William)和12岁的莉莲(Lilian)突然决定不再向国旗致敬。原来,威廉和莉莲的父母是“耶和华见证会”(the Jehovah's witnesses)的信徒。这个耶和华见证会是19世纪70年代才创立的小教派,宾夕法尼亚州是它的发祥地。它原来叫守望会,1931年才改称耶和华见证会。耶和华见证会的教义中有些东西很特殊。根据《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的内容,他们相信耶和华是真神,反对主流基督教的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位一体的教义。他们讨厌偶像崇拜,拒绝向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致敬。受父母和教会牧师的影响,威廉和莉莲小小年纪就知道向国旗致敬违反他们的教义。老师再三向他们灌输爱国重要性的思想,进行细致的说服工作,但仍无济于事。而校方又不愿意因为两个小孩子坏了学校的规矩,况且,向国旗致敬还是当时宾夕法尼亚的一项州法,学校必须执行。校方只好要他们退学。
威廉和莉莲的父亲戈比蒂斯(Gobitis)赶紧找到学校,表示向国旗敬礼的确是爱国情操和公民良好素质的表现,但是,这与他们的宗教信仰相背。他们很爱美国,但也崇敬上帝,并认为爱国公民也一定是崇敬上帝的人。他们并不要求学校取消向国旗致敬,而是希望不要强迫他们的孩子去从事违背他们宗教信仰的行为。学校则认为,向国旗致敬既是州法也是校规,不能通融。况且,这种爱国主义教育对小孩子有益无害,不应该有例外。既然戈比蒂斯不愿意让孩子服从,那结果只能是除名。
两个孩子不能上公立学校了,戈比蒂斯又没有钱送他们去私立学校。正在他一筹莫展之际,教会中的教友告诉他,可以求助于美国公众自由联盟(the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请他们来帮助争取孩子的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的权利。
二、下级法院主持公道 最高法院强调爱国在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的帮助下,戈比蒂斯向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地方法院控告麦诺斯维尔学校侵犯他家的宗教自由。法院判他胜诉,指出“向国旗致敬不能作为学童到该校上学权利的一个条件”。学校不服,上诉到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结果仍然维持原判。学校还是不服,1940年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此时麦诺斯维尔学校成为了原告,而戈比蒂斯成了被告。
在此之前,也有三个拒绝向国旗敬礼的案子上述到最高法院,但均以属于州管辖范围而被打回头。但以前的案子都是校方胜诉,而本案却是校方败诉。更重要的是,此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已在欧亚大陆如火如荼地展开,美国也面临着卷入战争的威胁,故国内的爱国主义热情有所抬头。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院破例受理了这一案件。
为了保证案子胜诉,美国公众自由联盟不仅为戈比蒂斯聘请了哈佛大学大牌法学教授作为他的辩护律师,而且还动员国内一大批法学权威签名声援。此外,美国法律协会《权利法案》委员会(the mittee on the bill of rights of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也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为戈比蒂斯一家作了辩护。尽管如此,1940年6月3日,最高法院还是以8比1的悬殊票数判戈比蒂斯败诉。但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1937-1971年任职)等三位开明派法官的同意着实很勉强,因此首席大法官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选定大法官费莱克斯。法兰克福特(Flex Frankfurter)来起草并宣读多数意见。由法兰克福特来作这个吃力不讨好的差事实在是莫大的嘲讽,因为他本人恰恰是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的创建者之一——那时(1920年)他还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但休斯委托他来起草意见书又在情理之中,并非偶然,因为他本人是出生在奥地利的犹太移民,后来才归化为美国公民,由他来执笔,旨在以身说法,加强这一判决的爱国主义色彩。
法兰克福特开篇强调,法院的一个重要责任是必须在“自由和权威的冲突中寻求协调。但是,当所涉及的自由是宗教的自由,而权威又是保卫国家民众的权威时,司法的良心(judicial conscience)就面临着最严峻的考验”。而在他看来,在这一考验中,当个人的宗教信仰与政治社会的利益相抵触时,则当事人便不能推卸其政治责任。而向国旗致敬就是这样一种不能推卸的政治责任。为此,他特别论述了国旗作为国家象征的重要性:“一个自由社会的最终基础是共同情感的凝结”,这种情感是靠美国所有人民竭诚团结共同努力培养出来的,并成为世代相传的传统。“我们靠象征生活。国旗是我们国家统一的象征,它在宪法的框架内超越了我们内部的各种分歧,无论这种分歧有多么巨大”。因此,“国旗是民族力量的象征,是自由最具有意义的标志”。既然民族的团结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国旗又是国家的象征,学校可以要求学生向国旗致敬并作为强制性活动,如果以宗教的理由抵制这一活动,就会损害学校这一爱国主义的效果。因此,他希望,在“政府教育当局和学生家长的权威处于对立状态”时,家长应从大局出发,“在无损于自己权利的范围内,劝说自己的孩子理解州教育部门倡导效忠的正确性和明智性,这才是宗教宽容最生动的一面。”
唯一表示不同意见的是哈兰。斯通(Harlan Stone)大法官,正像他的姓(意为石头)所暗示的那样,他的立场冷静而又坚定,丝毫不受过份的爱国主义的影响。在法庭上,他特别向戈比蒂斯一家人表示了敬意,宣读了自己的不同意见:“本案所表示的已经不仅仅压制言论自由,压制宗教信仰自由,这一作法理应为宪法第1条修正案所禁止,也违反第14条修正案。它所显示的是州用法律强迫学生表达一种他们不愿表达的情感,这种强制已违反了他们的宗教信仰。”在他看来,向学生灌输爱国情怀有很多其他更好的办法,大可不必强迫孩子们承认他们所不相信的东西,“诱导他们自动表示忠诚是一回事,强制他们这样做又是另一回事”。他进一步阐述说,宪法“对公众自由的保证,实际上就是对人们心智和心灵(the human mind and human spirit)自由的保证,对合理地表达这种心智心灵的自由及机会的保证”。
最高法院基于政治和国际形势而非宪法基础作出的这项判决引起舆论大哗,全国各家报纸中批评这一决定的远远多于支持的。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一份报纸《圣路易斯邮报》(the St。 Louis post…dispatch)的评论很有代表性:“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违反美国原则的,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已经向普遍的歇斯底里投降。如果爱国情操依赖这样的做法——违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来培养的话,那么,爱国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一种通过法律来灌入我们喉咙的东西”。
三、判决影响恶劣 受害者法院讨公道这一明显违反美国传统自由权利的判决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预料。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遭到无端的攻击,许多孩子被迫失学。一些历史学家甚至认为,这一案件为社会上的迫害和歧视活动开了绿灯。据美国公众自由联盟1941年的统计,全美共发生了236起攻击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事件,共有1000人次受到伤害。它甚至宣称“自摩门教徒(Mormons)受打击以来,还没有哪一个宗教组织受到过如此的迫害”。
社会现实令人痛心,而学术界有根有据的批评更令大法官们难堪。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的立场。在1942年另一项涉及耶和华见证会的案子中,布莱克、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1939…1975年任职)和墨菲(Frank Mur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