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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第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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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epared by Gerald Murphy (The Cleveland Free…Net … aa300)
  
  Distributed by the Cybercasting Services Division of the National Public Teleputing Network (NPTN)。
  
  
  
  
  
  附录二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一〕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二〕凡年龄不满25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7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三〕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按本联邦内各州的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所有其他人口的3/5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按契约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3年内和此后每10年,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每3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1名,但每州至少须有1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3名,马萨诸塞州8名,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园1名,康涅狄格州5名,纽约州6名,新泽西州4名,宾夕法尼亚州8名,特拉华州1名,马里兰州6名,弗吉尼亚州10名,北卡罗来纳州5名,南卡罗来纳州5名,佐治亚州3名。
  〔四〕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选出众议员填补此项缺额。
  〔五〕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唯众议院有弹劾权。
  第三款〔一〕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二〕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3个组。第一组参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六年年终空出,以便每2年得改选1/3的参议员。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体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参议员。
  〔三〕凡年龄不满30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9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四〕合众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无表决权。
  〔五〕参议院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六〕唯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权。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俱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合众国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七〕弹劾案的判决,以免职和剥夺担任及享有合众国属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报酬的职务之资格为限。但被定有罪者,仍得依法受起诉、审理、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一〕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在每州由该州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的地点外,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二〕国会每年应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国会以法律另行规定日期,此会议在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一〕参众两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每院议员出席人数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延期开会,并有权按本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二〕参众两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经2/3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三〕参众两院都应保存本院议事录,并随时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和反对,如出席议员中有1/5的人提出要求,亦应载入本院议事录中。
  〔四〕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迁移到两院举行集会以外的其他任何地点。
  第六款〔一〕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由法律确定,从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进行的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二〕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概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下供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一〕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提出修正案或表示赞同。
  〔二〕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应即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将此项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议事录并进行复议。如亦经复议后,该院2/3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则将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一起送交另一议院,该院同样地进行复议,如亦经该院2/3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议事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10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体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三〕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均须送交合众国总统。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必须由总统批准后方可生效;如总统不批准,则必须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各以2/3多数重新通过后生效。
  第八款国会有权:
  〔一〕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以偿付国债和规划合众国共同防务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关税与国产税应全国统一;〔二〕以合众国之信用借款;〔三〕管理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各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四〕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五〕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六〕规定有关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行货币的惩罚条例;〔七〕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八〕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九〕设立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级法院;〔十〕界定和惩罚海盗罪和在公海上所犯的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十一〕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俘获物的条例;〔十二〕招募陆军并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十三〕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十四〕制定统辖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十五〕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十六〕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用来为合众国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统辖事宜,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十七〕对于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而成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10平方英里),在一切事项中都行使专有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同意,由合众国在该州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场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亦行使同样的权力;〔十八〕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而适当的各项法律。
  第九款〔一〕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得课以每人不超过10元的税金或关税。
  〔二〕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三〕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四〕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五〕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均不得征收税金或关税。
  〔六〕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惠于他州港口的待遇;开往某州或从某州开出的船舶,不得被强令在他州报关、结关或交纳关税。
  〔七〕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
  〔八〕合众国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下担任任何有报酬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从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报酬、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一〕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信用券;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二〕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州检查法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州对进出口货物所征全部关税和进口税的纯收益均应充作合众国国库之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修正和监督。
  〔三〕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亦不得交战。
  
  第二条第一款〔一〕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之任期为4年,副总统的任期与总统的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程序选举:
  〔二〕每个州依照本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若干选举人,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参议员和众议员,以及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报酬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三〕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合,投票选举两人,其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造具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并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然后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5人中选举1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全体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当选总统需要所有州都计算在内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由参议院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四〕国会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须全国一致。
  〔五〕无论何人,凡属非本土出生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非为合众国公民者,概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35岁、在合众国境内居住不满14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六〕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职务之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应由副总统承接总统职务。对于总统和副总统两人均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职务之能力的情况,国会得作出法律规定,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七〕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其他报酬。
  〔八〕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须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一〕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和奉调为合众国服现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总统得令各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
  〔二〕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有出席参议员总数的2/3表示赞成。总统提出人选,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三〕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但这些委任需于参议院下期会议结束时期满。
  第三款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而妥善的措施供国会审议。在非常情况下,总统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总统接见大使和其他使节;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合众国的所有官员。
  第四款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三条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可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一〕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⑧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不同州转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臣民之间的诉讼。
  〔二〕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三〕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皆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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