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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第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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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皆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一〕对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合众国作战,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支援。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二〕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对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民权的人,除非其仍在世,不得褫夺其继承财产的权利,亦不得没收其财产。
  
  第四条第一款每个州对于其他各州的公共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证明这类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序的方式和规定它们所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一〕每个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二〕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如逃脱该州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州。
  〔三〕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该人交出。
  第三款〔一〕新州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州;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合并或将几个州的一部分合并组成新州。
  〔二〕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国会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集时)之请求平定内乱。
  
  第五条国会在两院各有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又如有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提出请求,亦应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具体采用这两种批准方式中的哪一种,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任何一州,未经其同意,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其权不得被剥夺。
  
  第六条〔一〕本宪法正式通过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仍然有效,一如邦联时期。
  〔二〕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契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三〕前面提到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和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宣誓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之条件。
  
  第七条经9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
  
  本宪法于公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2年的9月17日,经出席制宪会议的各州在会上一致同意后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
  
  主席、弗吉尼亚州代表乔治。华盛顿新罕布什尔州马斯。米夫林约翰。兰登罗伯特。莫里斯尼古拉斯。吉尔曼乔治。克莱默马萨诸塞州 托马斯。菲茨西蒙斯纳撒尼尔。戈尔曼贾雷德。英格索尔鲁弗斯。金詹姆斯。威尔逊康涅狄格州古。莫里斯威廉。塞缪尔。约翰逊特拉华州乔治。里德罗杰。谢尔曼小冈宁。贝德福德纽约州雅各布。布鲁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理查德。巴西特新泽西州约翰。迪金森威廉。利文斯顿马里兰州戴维。布里尔利詹姆斯。麦克亨利威廉。帕特森圣托马斯。詹尼弗的乔纳森。戴顿丹尼尔。卡罗尔宾夕法尼亚州本杰明。富兰克林约翰。布莱尔弗吉尼亚州约翰。拉特利奇小詹姆斯。麦迪逊查尔斯。科茨沃斯。 平克尼北卡罗来纳州威廉。布朗特查尔斯。平克尼理查德。多公斯。斯皮尔斯。巴特尼佩特。休。威廉森佐治亚州威廉。费尤南卡罗来纳州亚伯拉罕。鲍德温
  
  
  
  
  按照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并经各州批准的增添和修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条款。
  
  第一条修正案〔1791〕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1791〕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1791〕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四条修正案〔1791〕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修正案〔1791〕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1791〕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1791〕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修正案〔1791〕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修正案〔1791〕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1804〕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
  
  第十一条修正案〔1798〕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以扩展到受理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臣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第十二条修正案〔1791〕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所属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人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并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然后封印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但不超过3人中间,投票选举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全体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决选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当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到众议院时,如该院在次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由副总统代理总统,如同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他丧失任职能力的情况一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副总统,如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由参议员总数的2/3构成,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第十三条修正案〔1865〕第一款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都不得存在,唯作为对依法判罪者犯罪之惩罚,不在此限。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第一款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第二款众议员的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每州人口统计包括该州除未纳税的印第安人之外的全部人口。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21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如其上述选举权被剥夺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而被剥夺者除外),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占该州年满21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核减。
  第三款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颠覆或反叛合众国,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支援,概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2/3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第四款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亦不得承担或偿付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五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修正案〔1870〕第一款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六条修正案〔1913〕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不必在各州按比例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第十七条修正案〔1913〕〔一〕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由本州人民选举,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需具备之资格。
  〔二〕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议会得授权该州行政长官,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三〕对本条修正案的解释不得影响在本条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第十八条修正案〔1919〕第一款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或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议会按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十九条修正案〔1920〕〔一〕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二〕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条修正案〔1933〕第一款本条未获批准前,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20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在本条未获批准前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3日正午结束,他们继任人的任期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国会应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国会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1月3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之前亡故,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乎资格,则当选副总统应代理总统直到产生一名合乎资格的总统时为止。在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都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代理总统之人,或宣布选出代理总统的办法。此人应代理总统直到产生一名合乎资格的总统或副总统时为止。
  第四款国会得以法律对以下情况作出规定:在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时,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时,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
  第五款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本条批准以后的10月15日生效。
  第六款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1933〕第一款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现予废除。
  第二款在合众国任何州、准州或属地内,凡违反当地法律为在当地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均予以禁止。
  第三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各州修宪会议依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1951〕第一款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一届任期结束前的时间里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第二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1961〕第一款作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数目等于把特区看作一个州时,它在国会中有权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人数。他们是在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增添的人,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在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1964〕第一款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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