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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2-财政部分-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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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6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政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4l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15.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8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扼、 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7条“政府财政 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 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 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 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 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
    定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 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第1条第4 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的征管范围并以纳税人的资产组织税款入库,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属于本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到异地税务局入库,不得为纳税人代垫和贷借资金缴税。”
    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号)第2条第2项“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7。改变税种入库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9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 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6条“一切有预 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 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 则》第41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 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18.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l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第5条“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第8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末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19.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定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第l条第5 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迟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 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第2条 第2项“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 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 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财预字(1994)第217号)第l条“对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代知、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 费,由征收机关按代知、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 和迟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第1条第5项“各级税务 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 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处理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 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4号)第2条 第2项‘‘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 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 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库

    21.国库违规办理退库
    定性依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20 条“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 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一)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退库的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四)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国库对不合规定的退库有权拒绝办理。”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7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2.国库混淆入库级次
    定性依据:(另找地方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 41条“国库更正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 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 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中发出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第5条“在对账中应坚持谁有差错谁更正的原 则。征收部门的差错,由征收部门逐笔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国库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23.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第2款“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7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 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4.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
    定性依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l号)第13条“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处理处罚依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l号)第43条第2款“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代理行的上级行应要求代理行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人民银行可对代理行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三)利用代理支库业务之便,截留、占压、挪用、拖欠、转存国库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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