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小学会计制度-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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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基建完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时,对无偿调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对无偿调出,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先作收入和支出处理,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再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均需按规定报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6)因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经审批后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均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7)作为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收回固定资产投资的核算,见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会计分录。
(8)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学校现有固定资产总额。
6。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7。本科目是“固定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学校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学校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确认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5。学校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7。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包括周转金、银行借款、其他借款等。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时,借记“勤工俭学支出”或“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06号科目 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代收、代管的各项账款。
2。本科目应按代收、代管的各项账款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代购课本款、代收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等。如有代管工会经费的学校,可在本科目内增设代管工会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学校收到代管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支付各项代管款项及事后结算退回多余款时(如代购课本),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4。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各项代收、代管款项尚未支付的总额。
第207号科目 应付及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应付、暂存的各类款项以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等。
2。本科目按应付、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进行明细核算。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时,可在本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职工教育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如果对职工教育经费按控制比例据实列支,则不在此科目核算。
3。学校购入材料、物资,经验收入库,价款未付时,借记“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学校各项应付及暂存款的总额。
第209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规定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学校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该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财政专户将资金核拨回学校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3。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10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2。计算应交纳的税金时,借记“勤工俭学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学校应交未交的税金。如发生借方余额,则为学校多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中的滚存结余资金。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一般基金
02投资基金
3。学校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4。学校收回各项投资时,除按规定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外,还应按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如果是收回的固定资产投资,除作上述分录外,还应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按规定将专款项目的结余留归学校支配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如果需要动用上年滚存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时,则借记本科目(一般基金),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6。年终结账时,应将本年发生的收支结余,通过结余分配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7。本科目的一般基金,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8。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学校拥有的并可使用的滚存结余资金。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因购入、自制、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
2。固定资产发生增加或减少时的核算参见“固定资产”科目的有关会计分录。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3。本科目是“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修购基金
02职工福利基金
03医疗基金
04奖教奖学基金
05住房基金
06留本基金
07其他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按事业收入和勤工俭学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大修理和购置更新设备的资金。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一般设备的购置,直接从事业支出中的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清理或出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修购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教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对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教职工(如民办教师),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列入社会保障费开支而转入,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该部分职工医药费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住房基金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使用的住房专用资金(包括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的售房款)。
留本基金是根据出资者的限定,必须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3。按规定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勤工俭学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修购基金明细科目)。收到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动用修购基金购买更新设备时,借记本科目(修购基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在进行大修理项目时,借记本科目(修购基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事业支出——职工福利费”,贷记本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按规定从当年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按规定标准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贷记本科目(医疗基金明细科目)。在按规定标准支用医疗基金时,借记本科目(医疗基金明细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接受专门用于奖教奖学的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期末结账时,按当年收到的此项捐赠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按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专项奖励时,借记本科目(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7。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例如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售房款,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基金明细科目)。用住房基金新建职工住宅,借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结账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基金明细科目),贷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在“代管款项”科目中核算。
8。有留本基金的学校,在收到捐赠的留本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年终结账时,从事业结余科目转入留本基金,按当年收到的留本基金捐赠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留本基金明细科目)。
取得留本基金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使用留本基金收益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留本基金对外投资时,借记“其他对外投资”科目(应按项目注明属留本基金的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出资者必须保留本金的限定,本科目的“留本基金”二级科目的贷方余额,必须保持留本基金本金的数额。并需按出资者的不同,进行明细核算。
9。发生提取或结转其他专用基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支用其他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10。本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经提取、设置,但尚未使用的各项专用基金总额。
第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学校在一定期间除勤工俭学收支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还应将当年收到的专门用于奖教奖学基金的捐赠收入和留本基金的捐赠收入,分别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科目和“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年实现的结余。
4。年度终了,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如果出现借方余额,需动用上年滚存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则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 勤工俭学结余
1。本科目核算学校在一定期间勤工俭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勤工俭学结余时,应将勤工俭学收入、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勤工俭学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或借记本科目,贷记“勤工俭学支出”科目。
本科目的结算一般在年终一次结转,如需要分期(月、季)结算,可以分期结转。
3。期末结转收支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实现的勤工俭学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亏损。
4。年末应将实现的勤工俭学结余全数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