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制度与大革命-第10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掩盖了相似性。
1764年,政府着手制订一项治理城市的普遍法规。为此,各省总督须就各个城市当时行事方式写成奏文。我找到了这次调查的部分文献,读过之后,我确信几乎各个城市都是以同一种方式进行管理的。差异只是表面的,本质则处处相同。
最为常见的是,城市政府被委托给两个会议。所有大城市和大部分小城市都是如此。
第一个会议由城市官员组成,人数多少视城市规模而定:
这是市镇的执行权力机构,时人称之为城市政府。其成员在国王确立选举制或城市能赎买官职时,经选举产生,行使临时权力。当国王收回官职并将其出售时,他们便依赖财政手段,永久履行职权,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为这种商品随着城市政权逐渐从属中央政权而日益贬值。在任何情况下,城市官员不领薪金,但他们总是免税并享有特权。他们中间没有等级顺序;行政权是集体的。行政官不能独自领导和负责市政。市长是市政府的主席,但不是城市的行政官。
第二个会议名为全民大会,在还实行选举制的地方,它选举城市政府,在各城市继续参与主要事务。
15世纪,全民大会常由全民组成;一份调查奏文说,这种习俗符合我们先人的人民特性。那时选举城市官员的是全体人民;官员有时要咨询人民的意见并向人民汇报。17世纪末,这种办法有时还实行。
18世纪,人民已不再作为一个整体构成全体会议。全民大会差不多一直实行代议制。但是必须注意,全民大会不再经民众选举,不再听取民众意志。全民大会到处都由显贵组成,其中有些人因其特殊身份而出席会议,另一些人则是由行会或团体所派,每个人都在这里履行该特殊小社会赋予他的强制委托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权显贵在全民大会中人数倍增;工业行会的代表为数日少,甚至不再出现。在全民大会中只能见到团体代表,就是说,会议只包括资产者,几乎不再接纳手工业者。人民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轻信徒有其表的自由,当时各地人民都不再关心市镇事务,而像局外人一样生活在家墙之内。行政官员一次次试图在人民中唤起那种在中世纪曾建树种种奇迹的城市爱国主义精神,但毫无结果:人民不闻不问。至关重大的城市利益看来也不能打动他们。在那些还保留自由选举假象的地方,若是让人民去投票,他们坚持弃权。历史上这种事屡见不鲜。几乎所有那些曾经摧毁自由的君主最初都想保持形式上的自由:自奥古斯都至今一向如此;他们自以为这样便可将只有专制力量才能给与的种种便利与公众认可的道德力量结合起来。这种尝试几乎全告失败,人们很快便发现,要长期维持这些没有真实内容的骗人假象是不可能的。
因此在18世纪,各城市的政府便到处蜕化为小寡头政治。某些家族以一己之见主宰城市全部事务,远避公众耳目,不对公众负责:在全法国,这种行政制度都染上这种弊病。所有总督都指出这个弊病;但是他们想出的唯一良方只是使地方权力越来越隶属于中央政府。
然而要想有所改观非常困难;尽管不断有一道道敕令改革所有城市的行政制度,各城市的本身法规却常常被御前会议的各项未行注册的规定所推翻,这些规定是根据各总督的建议制定的,事前既未进行调查,而且有时连城市居民自己也未想到。
某一城市遭到类似裁决的打击,它的居民说道:“这项措施使城市中所有等级震惊,他们绝未料到会有这样的措施。”
城市不能设立入市关卡,不能征收捐税,不能抵押、出售、诉讼,不能租赁城市财产,不能加以管理,不能使用城市收入中的盈余部分,除非得到依据总督报告而发出的御前会议裁决。城市一切工程都得依照御前会议裁决的方案和预算进行。工程招标是在总督或总督代理面前进行,而且通常由国家工程师或建筑师主持工程。这一点将使那些以为在法国所见皆新的人大为吃惊。
但是中央政府涉足城市管理之深远胜于这项规定所示范围;它的权力远远大于它的权利。
在18世纪中期财政总监致各省总督的一份通告里,我找到这样一段话:“你们须格外注意城市会议中发生的一切。你们须提交最精确的报告,汇报会议的各项决定,连同你们的意见一并迅速寄送我处。”
从总督和总督代理间的通信中,我们看到政府实际上控制着城市一切事务,无论巨细。所有事务都须征询总督的意见,他对每件事都有坚定意见;他一直管到节日庆祝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公众的喜庆活动也由总督主持,由他下令点燃灯火,为房屋张灯结彩。有一位总督处罚资产者民团成员20里佛,因他们在唱《赞美诗》时缺席。因此,城市官员自觉人微言轻。
他们当中的某些人致函总督道:“阁下,我们非常谦卑地恳求您给我们仁慈和保护。我们将遵从大人的一切旨令,以期不负恩爱。”另一些人还堂而皇之地自称本城贵族,他们写道:“阁下,我们从来不曾反抗您的意志。”
资产阶级要掌握政府,人民要争取自由,他们就是这样作准备的。
城市既然这样紧密地依附中央,那么至少可以维持自己的财政了吧,但事情决非如此。有人提出,若没有中央集权制,城市很快会灭亡:对此我一无所知;但是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在18世纪,中央集权制并未阻止城市走向灭亡。当时的全部行政史充满了市政混乱。
倘若我们从城市走到村庄,我们便会遇到不同的权力,不同的形式,但同样是依附中央。
很多迹象表明,在中世纪,每座村庄的居民都曾组成有别于领主的集体。领主利用、监督和统治这种集体;但是它共同占有某些财产,其产权是属于它自己的;它选举自己的首领,通过民主方式自行管理。
这种古老的教区制度,在所有经历过封建制的国家和带有这类法律遗迹的国家的所有地区都可以找到。在英国,这种痕迹处处可见;在德国,60年前它还盛行,读一下伟大的弗里德里希法典,就会对此确信不疑。在18世纪的法国,也还有若干遗迹存在。
当我在一个总督辖区档案中第一次查阅旧制度下教区的状况时,记得我曾惊异地发现,在这如此贫困、如此受奴役的社区中,竟具有许多美国农村村社的特点,我过去曾为之震惊并误认为这些是新世界独有的特点。二者都没有常设的代议制,没有严格意义的市政府;二者都是在整个社区领导下,由官员分别进行治理。二者都不时举行全体会议,会上由相聚一堂的全体居民选举城市官员,决定重大事务。总之,二者彼此相似,就像一个活人和一个死人相似一样。
二者命运迥异,事实上却有同一起源。
由于远离封建制度,完全自己管理自己,中世纪农村教区就变成了新英格兰的镇区(township)。由于脱离领主,但被控制在国家的强力之下,它在法国就变成了下面的样子。
18世纪,教区官员的名称与数量因省而异。从古老的文献中可以看到,当地方生活更加活跃时,这些官员数量就增多;随着地方生活趋向停滞,官员的人数也日渐缩小。在18世纪大部分教区里,官员可分为两类:一类名为征税员,另一类通常名为理事。这些市政官员通常仍由选举产生,或被认为是选举产生;但是他们处处已变为国家的工具,而不是社区的代表。收税员按照总督的直接命令征集人头税。理事在总督代理的日常领导下,代表后者处理有关公共秩序或政府的一切事务。当事关自卫队、国家工程,以及一切普通法的执行时,他是总督代理的首要代表。
正像我们前面看到的那样,领主被排除在政府的所有细务之外;他甚至不再进行监督,不加以协助;过去他过问这些事以维持自己的力量;随着他的力量进一步削弱,他已不屑于这样做。今天若邀请他参与这些事务,反倒会刺伤他的自尊心。他已不再统治;但是他在教区的存在和他的种种特权却起着妨害作用,以致无法建立一个有效的教区管理机构,以取代他的统治。一个如此与众不同、如此独来独往、如此得天独厚的特殊人物,在教区内破坏或削弱一切法规的权威。
几乎所有富裕而有知识的居民由于他的插手而陆续逃往城市,这点我在下文中还将详述,教区内除了领主以外只剩下一群无知粗鄙的农民,他们根本没有能力领导治理公共事务。蒂尔戈说得对:“教区就是一片茅屋和与茅屋一样被动的居民。”
18世纪行政公文里充满了人们对教区收税员和理事所抱的怨言,因为他们无能、迟钝、愚昧。大臣、总督、总督代理乃至贵族都对此抱怨不已,但是无人追溯其原因。
直至大革命前,法国农村教区在其管理制度中,还保留着它在中世纪曾经有过的民主特色的一部分。当选举市政官员或讨论某一公共事务时,村里的钟声便召唤农民聚集到教堂门廊前;穷人和富人在这里同样有权出席。当然,在召集的会议上,既无真正的磋商,亦无投票表决;但是每个人都能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还特地请来一位公证人,他露天制成证书,收集不同的发言,记入会议纪要。
如果将这些空洞的自由外表和与其相联系的真正自由的匮乏加以对比,我们就已具体而微地看出,最专制的政府也能够与某些最民主的形式结合在一起,乃至压迫人还要摆出若无其事的可笑样子。教区的这种民主会议能够充分表达各种心愿,但是它和城市政府一样,无权按自己的意志行事。只有当别人打开它的嘴时,它才能讲话;因为只有在求得总督的明确批准后,并且像人们当时所说的那样,身体力行“悉从尊愿”时,才能召集会议。即使会议意见一致,它也不能自做主张,不能出售、购买、出租、申辩,除非得到御前会议许可。要想修补被风刮坏的教堂房顶,或重建本堂神甫住所坍塌的墙垣,必须获有御前会议的裁决。距巴黎最远的农村教区和最近的教区一样,都得服从这种规章。我曾看到一些教区要求御前会议批准它们有权开支25里佛。
的确,居民一般有权通过普选选出他们的官员;但实际上常常是总督替这小小的选举团指定候选人,而这位候选人从来都是以全票通过。另有几次,总督撤销了自发举行的选举,亲自任命收税员和理事,无限期中止一切新选举。这种例子数以千计。
不可能想象比这些社区官员的命运更严酷的了。中央政府最下层的代理人,即总督代理,逼迫他们百依百顺,并常常处以罚金,有时还将他们下狱;因为,其他地方仍然执行的保障公民不受专横侵害的制度,在这里已不存在了。1750年一位总督说道:“我把私下抱怨的几个村社负责人关进了监狱,我强迫这些社区支付骑警队骑兵巡逻的费用。这样一来,他们就被轻易地制服了。”因此,教区的职务不被视为荣誉,而被看成负担,人们千方百计地想摆脱它。
不过教区旧政府的这些残迹对于农民来说还是珍贵的,甚至在今天,在所有的公共自由当中,唯一为农民所理解的,便是教区的自由。真正使农民感兴趣的唯一公共事务,就是教区自由。有人将全国的政府置于一个主子之手而心安理得,却因不能在村政府中畅所欲言而大为不满:最空洞的形式竟然还有这么大的份量!
我刚才所述有关城市和教区的情况,差不多可以延伸到几乎所有独立自主、具有集体属性的团体。
在旧制度下,像今天一样,法国没有一个城市、乡镇、村庄、小村、济贫院、工场、修道院、学院能在各自的事务中拥有独立意志,能够照自己意愿处置自己的财产。当时,就像今天一样,政府把全体法国人置于管理监督之下;如果说这个蛮横字眼当时尚未造出,至少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了。
《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著 冯棠译
第四章 行政法院与官员保证制是旧制度的体制
在欧洲,没有哪一国的普通法庭较之法国的普通法庭更独立于政府;但是也没有一个地方像法国那样经常使用特别法庭。这两方面结合之紧密,出于人们想象之外。由于国王无法左右法官的命运,既不能将其撤职、调离,也往往不能让他们擢升;一句话,国王不能用利禄和恐吓控制他们,因而他不久就感到这种独立性妨碍他的行动。这种法国所特有的局面促使国王避免将直接涉及王权的案件交法庭受理,并且在普通法庭之外,另创立一种为国王专用的更依附于他的法庭,它在臣民眼中颇具法院的外表,其真实作用又不至于使国王害怕。
在有些国家,如德国的某些部分,普通法庭从未像法国当时的法庭那样独立于政府之外,因此便没有同样的防范措施,也从不存在行政法院。国王在那里有足够的权威控制法官,故而无需委派专员。
如愿细读在君主制最后一个世纪里国王所颁布的宣言与敕令,以及同一时期御前会议的命令,就会看出,政府在采取一项措施之后,往往要指出:该措施所引起的争议和可能由此产生的诉讼,应一律提交总督和御前会议处理。常见的行文公式是这样的:“除此之外,国王陛下命令将因执行此命令及附属条令所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总督或御前会议裁决。我们的法庭和法官不得受理此案。”
在依照法律或古老惯例处理的案件中,由于未采取这一防范措施,御前会议便依靠调案不断进行干预,从普通法庭手中夺走涉及政府的案件,由御前会议自行处理。御前会议登记册中充斥这一类调案命令。逐渐地这种例外变成了普遍现象,事实演变成理论。虽然不是在法律上,但却在执行者心中形成为国家的座右铭:凡是涉及公共利益或因解释政府法令引起的争讼,均不属普通法庭所辖范围,普通法庭只能宣判涉及私人利益的案子。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所作的只是找到那个行文公式;它的思想属于旧制度。
从那以后,有关征税的大部分诉讼问题一律归总督和御前会议审理。有关车辆运输和公共车辆治安、有关大路路政、河流航运等所有事务亦归总督和御前会议处理;总之,只有行政法院才能理清涉及政府的所有讼案。
总督煞费苦心,使这种特别司法权限不断扩大;他们提醒财政总监,刺激御前会议。有一位官员曾提出调案的理由,在此值得一提,他说道:“普通法官须服从既定法规,他们必须镇压违法行为;但是御前会议永远可以出于实用目的违反法规。”
根据这一原则,总督或御前会议经常将与政府没有明显关连或明显与之无关的议案拿来亲自审理。有位贵族与邻舍发生争执,不满法官的判决,要求御前会议将此案宣布为调案;监察官被询及此案,答复道:“尽管这里涉及的只是归法庭受理的私人权利问题,但是当国王陛下愿意时,他永远有权受理一切案件,无需说明缘由。”
所有那些以某种暴力行为扰乱秩序的平民,通常便经由调案被解往总督或骑警队队长处。大多数因粮食昂贵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