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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旧制度与大革命-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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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倘若纵酒偷懒,便受处罚。    
  农民的地位无法上升,职业不得改变,主人若不高兴,他便不得结婚。他的大部分时间得为主人尽劳役。年轻时,他得在庄园中做多年仆役。为领主服劳役仍为定制,在某些邦国,役期竟达每周三天。领主房产的翻盖维修、领地产品运往市场及其经营,以及捎带信件,都由农民承担。农奴可以成为土地所有者,但是他的所有权始终是不完全的。他必须根据领主的眼色来决定在自己地里种些什么;他不能任意转让和抵押土地。在某些情况下,领主强迫他出卖产品;在另一些情况下,领主又阻止他出售;对农民来说,耕种土地永远是强制性的。就连他的产业也不全部由他的子嗣继承,其中一部分通常归领主。    
  我不需在陈旧法律中去查阅有关条文,在伟大的弗里德里希拟定、由其继位者在大革命刚刚爆发之际颁布的法典中,就有这些规定。    
  类似的情况在法国早已不存在:农民可任意往来、买卖、处置、耕作。农奴制最后遗迹只有在东部一两个被征服省份中才可见到;在所有其他地方,农奴制已经绝迹,废除农奴制的日期已如此遥远,人们已不记得。当今考据证明,从13世纪起,诺曼底便废除了农奴制。    
  但是在法国还发生了另一场涉及人民社会地位的革命:    
  农民不仅仅不再是农奴,而且已成为土地所有者。这一事实今天尚未得到充足的说明,但其后果如此深远,使我不得不在此稍停片刻,加以论述。    
  人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地产的划分开始于大革命,它只能是大革命的产物。事实恰恰相反,各种证据均可证实这一点。    
  至少在大革命以前20年,便有一些农业协会对土地的过份分割感到不满。蒂尔戈当时说道:“瓜分遗产使得原来够维持一家人的土地被分给五六个孩子。这些孩子及其家庭此后是无法完全靠土地为生的。”若干年后,内克尔也说,法国存在大量的农村小地产主。    
  在一份大革命前若干年写给总督的秘密报告中,我发现了如下的话:“人们正以平等和令人担忧的方式再次瓜分遗产,每个人都想处处都弄到一点,因而一块块土地被无止境地划分下去,不断地一再划分。”难道这话不像是出自今人之口吗?    
  我下了极大的功夫在某种程度复原旧制度的土地册,有时也达到了目的。根据1790年确定土地税的法律,各教区均当呈报该区现存的地产清单。这些清单大部分已失散;但在有些村庄,我却发现了清单,并拿来与我们今天的名册作一比较,我看到在这些村子里,地产主的数量高达当今数目的二分之一,并往往三分之二;若考虑到从那个时期以来,法国总人口增长四分之一强,那么地产主的骤增显得相当惊人。    
  农民对地产的热爱今昔一致,都达到了顶点,土地的占有欲在农民身上点燃了全部激情。当时一位出色的观察者说道:“土地总是以超出其价值的价格售出;原因在于所有居民都热衷于成为地产主。在法国,下层阶级的所有积蓄,不论是放给个人或投入公积金,都是为了购置土地。”    
  阿瑟·扬首次旅法时,发现许多新鲜事物,其中最使他惊异的就是大量土地已在农民中被划分;他估计法国有一半土地已属农民所有。他常说:“这种形势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的确,只有在法国或其近邻才出现这样的形势。    
  在英国也曾有过拥有地产的农民,但数目已大大减少。在德国,各个时代各个地方,都有一些拥有完全土地所有权的自由农民。日耳曼人最古老的习俗中,就有关于农民地产的特殊的、往往是古怪的法律;但是这种地产始终是例外,小地产主的数量微乎其微。    
  18世纪末,在德意志某些地区,农民成为土地所有者,差不多跟法国农民一样自由,这些地区大多位于莱茵河流域;正是在这些地方法国的革命热潮传播最早,并且始终最有生气。    
  相反,德意志那些长时期不为革命热潮渗透的部分,就是没有发生类似变化的地方。这点很值得注意。    
  因此,认为法国地产的划分始自大革命,这是附和一种普遍的错误观点;土地的划分远远早于大革命。的确,大革命出售了教士的全部土地,以及贵族的大部分土地;但是查阅一下当时拍卖土地的记录,就像我有时耐心查阅的那样,人们便会看到,这些土地大部分是由已经拥有其他土地的人买走的;因此,地产虽然易手,地产所有者数目的增加比人们想象的还是少得多。根据内克尔的通常浮夸但这次准确的用语:法国当时就已经存在大量土地所有者。    
  大革命的结果不是划分土地,而是暂时解放土地。所有这些小地产主在经营土地时确实深感痛苦,他们承受前许多劳役,无法摆脱。    
  这类负担无疑是沉重的;但是他们之所以觉得无法忍受,正是由于存在某种本应减轻负担的情况:因为这些农民,与欧洲其他地方不同,已经摆脱了领主的管辖;这是另一场革命,它与使农民变为土地所有者的那场革命一样伟大。    
  尽管旧制度离我们还很近,因为我们每天都遇到在旧制度法律下出生的人们,但是旧制度仿佛已经消失在远古的黑暗中。这场彻底的革命将我们与旧制度隔离开,似乎已经历若干世纪:它使未被摧毁的一切变得模糊不清。因此,今天很少有人能精确地回答这样一个简单问题:1789年以前;农村是怎样治理的?当然,如果不是在书本之外再去研究那个时代的政府档案,就无法精确详尽地论述这个问题。    
  我常常听人说:贵族长期以来已不再参与国家治理,但是他们仍一直保持农村的全部行政权力;领主统治着农民。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在18世纪,教区的一切事务都是由一些官吏主持的,他们不再是领地的代理人,也不再由领主选定;他们当中有些人是由该省总督任命,另一些人则由农民自己选举。分派捐税,修缮教堂,建造学校,召集并主持堂区大会的,正是这些权力机构。它们监管公社财产,规定其用项,以公共团体名义提出并维持公诉。领主不仅不再负责管理地方上的所有这些细小事务,而且也不进行监督。正如我们在下一章将阐明的那样,所有教区官吏均隶属政府,或归中央政府统辖。领主几乎不再是国王在教区的代表,不再是国王与居民之间的中介人。在教区内执行国家普遍法律、召集民兵、征收捐税、颁布国王敕令、分配赈济之类事务再也不由领主负责。所有这些义务和权利均属他人所有。领主事实上只不过是一个居民而已,与其他居民不同的只是享有免税权和特权;他拥有不同的地位,而非不同的权力。总督们在写给他们的下属的信中特意说道,领主只不过是第一居民。    
  如果走出堂区,到区考察,你将再次见到同一景象。作为整体,贵族不再从事管理,除非作为个人;这种现象在当时为法国所仅有。在其他一切地方,古老封建社会的特征还部分地保留着:拥有土地和统治居民仍合为一体。    
  英国是由那些主要的土地所有者进行管理和统治的。在德意志,在国王已摆脱贵族对国家一般事务的控制的各个部分,例如普鲁士和奥地利,他们还是给贵族保留了大部分农村管理权,即使在某些地方,国王已强大到能控制领主,他们也还未取代领主的位置。    
  真正说来,法国贵族很久以来就不再接触国家行政,只有一处是例外,那就是司法权。贵族中的首要人物还保持权利,让法官以他们的名义裁决某些诉讼,还在领地范围内不时地制订治安规章;但是王权已逐渐剪除、限制领地司法权,使之归属王权,这样一来,那些仍然行使司法权的领主便不再把它视为一种权力,而视为一项收入。    
  贵族享有的所有特殊权利都是如此。政治部分已经消失,只有金钱部分保留下来,而且有时还激增。    
  在此,我只想论述那一部分尚未失效的特权,即名副其实的封建权利,因为它们与人民关系最为密切。    
  今天,很难说明这些权利在1789年究竟有哪些;因为它们数量庞大,品类繁多,况且其中有一些已经消失,或已经转化;正因为此,这些对当时人来说已经含混的词义,对于我们来说就更模糊不清。然而,当我们查阅18世纪研究封建法的专家著作并耐心研究地方习俗时,就会发现所有现存的权利都可简化为数目很小的主要几种;其他的一切权利确实还存在,但只不过是孤立的个别现象。    
  为领主服徭役的迹象在各地几近消失。道路通行费大部分变得低廉或已被取消;不过在少数省份,仍可见到好几种道路通行费。在所有省份,领主征收集市税和市场税。人人皆知,在整个法国,领主享受专有狩猎权。一般说来,只有领主拥有鸽舍和鸽子;领主几乎处处强迫当地居民在其磨坊磨面,用其压榨机压榨葡萄。一项普遍的极为苛刻的捐税是土地转移和变卖税;在领地范围内,人们出售或购买土地,每一次都得向领主纳税。最后,在整个领土上,土地都担负年贡、地租以及现金或实物税,这些捐税由地产主向领主交纳,不得赎买。透过所有这些花样,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特点:这些权利或多或少都与土地或其产品有关;全都损害土地耕种者的利益。    
  大家知道,教会领主享受同样的好处;因为教会虽然与封建制度起源不同,目的不同,性质亦不同,可是它最终却与封建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尽管它从未完全融合于这个不相干的实体,却深深地渗进其中,仿佛被镶嵌在里面一样。    
  因此,主教、议事司铎、修道院长根据其不同教职都拥有采邑或征收年贡的土地。修道院在它所在的地区通常也有一个村庄作为领地。在法国带一还有农奴的地区,修道院拥有农奴;它使用徭役,征收集市和市场税,备有烤炉、磨坊、压榨机以及公牛,村民付税后方可使用。在法国,如同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一样,教士还有权征收什一税。    
  但是在这里对我来说重要的是指出,当时整个欧洲,到处可见到这同样的封建权利,完完全全同样的封建权利,而且它们在欧洲的大部分地方,比法国沉重得多。我只引证一下领地徭役。在法国,徭役罕见并且温和,在德国则仍旧普遍而残酷。    
  此外还有关于起源于封建制度的权利,它们曾激起我们先辈最强烈的反抗,被认为不仅违背正义,而且违反文明:什一税、不得转让的地租、终身租税、土地转移和变卖税,它们按18世纪略为夸张的说法被称作土地奴役,所有这些在当时的英国都部分存在,有好几种直至今天尚可见到。它们并未妨碍英国农业成为世界上最完善、最富庶的农业,而且英国人民几乎也未感到它们的存在。    
  那么为什么同样的封建权利在法国人民的心中激譬如此强烈的仇恨,以至仇恨对象消失以后这种激情依然如故,简直无法熄灭呢?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国农民已变为土地所有者,另一方面是法国农民已完全摆脱了领主的统治。无疑还存在其他原因,但是我认为这些乃是主要原因。    
  假如农民没有土地,那么他们对封建制度强加在地产上的多种负担便会无动于衷。如果他不是承租人,什一税与他有何相干?他从租金所得中交纳什一税。如果他不是土地所有者,地租与他有何相干?如果他替别人经营,那么经营中的种种盘剥又与他有何相干?    
  另一方面,如果法国农民仍归领主统治,他们便会觉得封建权利并非不能忍受,因为这不过是国家体制的自然结果。    
  当贵族不仅拥有特权,而且拥有政权时,当他们进行统治管理时,他们的个人权利更大,却不引人注意。在封建时代,人们看待贵族近似于我们今天看待政府:为了取得贵族给与的保障,就得接受贵族强加的负担。贵族享有令人痛苦的特权,拥有令人难以忍受的权利;但是贵族确保公共秩序,主持公正,执行法律,赈济贫弱,处理公务。当贵族不再负责这些事情,贵族特权的份量便显得沉重,甚至贵族本身的存在也成为疑问。    
  请你们想象一下18世纪的法国农民,或者想象一下你们熟悉的农民,因为法国农民始终如一:他的地位变了,但性格并未变。看一看我引用的文件所刻画的农民吧,他酷爱土地,用全部积蓄购买土地,而且不惜任何代价。为了得到土地,首先他得付税,不过不是付给政府,而是付给邻近的地产主,这些人和他一样与政府毫不相干,差不多和他一样无权无势。他终于有了一块土地;他把他的心和种子一起埋进地里。在这广阔的天地里,这一小块地是属于他本人的,对此他心中充满自豪与独立感。可是那同一帮邻人跳了出来,把他从他的地里拉走,强迫他无偿为他们在别处干活。他想保卫他的种子不受他们的猎物的糟踏,可是那帮人阻止他这样做。他们守候在河流渡口,向他勒索通行税。在市场上,他又碰上他们,必须向他们交钱以后才能出卖自己生产的粮食。    
  回到家中,他打算把剩下的麦子自己食用,因为这是他亲手种植,亲眼看着长大的,可是他不得不到这帮人的磨坊里磨面,用这帮人的烤炉烘面包。他那小块土地上的部分收入成了交给这帮人的租金,而这些租金不能赎取,也不受时效约束。    
  不管他干什么,处处都有这些讨厌的邻人挡道,他们搅扰他的幸福,妨碍他的劳动,吞食他的产品;而当他摆脱了这帮人,另一帮身穿黑袍的人又出现了,而且夺走了他的收获的绝大部分。请设想一下这位农民的处境、需求、特征、感情,并计算一下,若你能够的话,农民心中郁积了多少仇恨与嫉妒。    
  封建制度已不再是一种政治制度,但它仍旧是所有民事制度中最庞大的一种。范围缩小了,它激起的仇恨反倒更大。    
  人们说得有道理:摧毁一部分中世纪制度,就使剩下的那些令人厌恶百倍。           
《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著 冯棠译        
第二章 中央集权制是旧制度的一种体制而不是像人们所说是大革命和帝国的业绩    
   从前,当法国还有政治议会时,我听一位演说家谈论中央集权制,他说道:“这是法国革命的杰出成就,为欧洲所艳羡。”我承认中央集权制是一大成就,我同意欧洲在羡慕我们,但是我坚持认为这并非大革命的成就。相反,这是旧制度的产物,并且我还要进一步说,这是旧制度在大革命后仍保存下来的政治体制的唯一部分,因为只有这个部分能够适应大革命所创建的新社会。细读本章的耐心读者也许会看出,我对我的论点作了过分充分的论证。    
  请允许我先将所谓的三级会议省,亦即自治省或不如说表面上部分自治的省,放在一边,暂且不谈。    
  三级会议各省地处王国边远地区,人口几乎只占法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而且在这些省份里,只有两个省才有真正生气蓬勃的省自由权。我打算以后再来论述三级会议省,我将阐明,中央政权强迫这些省服从共同规章,达到了什么程度。    
  在这里,我主要想论述被当时的行政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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