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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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准则
分部报告
目 录
1。引言6。分部会计政策
2。定义7。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披露
3。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确定8。披露次要报告形式的披露
4。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9。披露其他披露
5。报告分部的确定10。附则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方法和应披露的内容。
2.本准则所指分部包括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企业提供分部报告是为了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评估其风险和报酬,以及从整体上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3.如果母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一并提供,则只需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提供分部报告信息。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业务分部,指企业内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提供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其他业务分部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
在确定产品或劳务是否相关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①产品或劳务的性质是否类似;
②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的过程是否相关;
③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是否类似;
④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使用的方法是否相关;
⑤相关的法规环境是否类似。
(2)地区分部,指企业内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中经营的组成部分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①经济和政治环境是否相似;
②不同地区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
③经营地点是否接近;
④是否存在与某地区相关的特定风险;
⑤外汇控制规定是否相似;
⑥潜在货币风险是否相似。
(3)报告分部,指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定义,按本准则要求应予报告的分部。
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确定
5.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报告制度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和劳务为基础,或以地区为基础,且内部管理报告单位符合本准则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定义,则企业应按内部管理报告单位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
如果企业业务单一,且只生产或提供同一品牌的系列产品或劳务,则应按各系列产品或劳务为基础确定业务分部。如果企业的经营主要限于某个地区,则应以该地区的各组成部分为基础确定地区分部。
6.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时,不应将那些在风险和报酬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产品和劳务或经营活动包含在单个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内。比如,一个业务分部不应包含在风险和报酬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产品和劳务;一个地区分部不应包含在风险和报酬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环境中的经营活动。地区分部可以是一个国家、两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组合或是一个国家内的某个区域。
7.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报告制度不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和劳务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则企业应对内部管理报告单位进行评价。对于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定义的报告单位,不需再作进一步划分;对于不符合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定义的报告单位,应按产品和劳务或地区为基础作进一步划分,以确定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8.企业在确定报告分部之前,应先确定分部报告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9.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其产品和劳务的差异的影响,则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应是地区分部。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的影响,则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应是业务分部。
10.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其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所在地区差异的影响,则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应是地区分部。
11.如果企业的内部管理报告制度既不以单项产品和劳务,以及一组相关的产品和劳务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则企业应按如下原则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1)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较多地与其产品和劳务相关,则分部报告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应是业务分部,次要报告形式应是地区分部;
(2)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较多地与其经营所在的地区相关,则分部报告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应是地区分部,次要报告形式应是业务分部。
报告分部的确定
12.如果某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取的,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则应将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
(1)该分部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和与其他分部交易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10%以上。
本准则所称分部收入是指,在企业利润表中列报的、可以直接归属于分部的收入,以及企业收入中能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份额,包括该分部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以及该分部与企业内其他分部进行交易赚取的收入。
分部收入不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但分部的经营活动主要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2)该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值,占以下两项的绝对值的较大者的10%,或者10%以上:
①所有盈利分部的分部利润合计;
②所有亏损分部的分部亏损合计。
本准则所称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分部利润(亏损)应在对少数股东损益进行调整前确定。其中,分部费用是指,分部从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的费用,以及能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费用份额,包括该分部对外部客户销售产生的费用,以及该分部与企业内其他分部进行交易产生的费用。
分部费用不包括利息费用,但分部的经营活动主要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3)该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的10%,或者10%以上。
本准则所称分部资产是指,分部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或能按合理的基础分摊给该分部的那些经营资产。在确定分部资产时,应扣除相关折旧或摊销金额以及减值准备。
分部资产不包括所得税借项。如果分部利润(亏损)包括利息或股利收入,则分部资产应包括相关的应收款项、贷款、投资或其他产生收益的资产。
13.如果某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达不到本准则第12条所规定的各项重要性标准,则企业可以依次采用以下方法对其进行处理:
(1)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
(2)与一个或多个类似的、也未达到本准则第12条所规定的各项重要性标准的分部合并成一个报告分部;
(3)将其作为未归属于报告分部项目的组成分部。
14.按本准则第12条和第13条确定的报告分部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合计,如果占企业合并收入(在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情况下为企业收入总额,下同)的比重不足75%,则应将那些没有达到本准则第12条规定的各项重要性标准的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直至该比重达到75%。
15.对前期达到本准则第12条规定的各项重要性标准而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分部,如果企业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其本期未达到相关重要性标准,仍应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16.对于本期达到本准则第12条所规定的各项重要性标准而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分部,企业应提供前期比较数据。如果无法提供,也可不提供,但应详细说明原因。
17.企业的报告分部应不超过10个。如果超过10个,则应将相似的,或相对不重要的报告分部加以合并。
18.报告分部对外部客户赚取的收入,如果占企业合并收入的90%,或者90%以上,则企业不需要提供分部信息。
分部会计政策
19.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会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那些会计政策。分部信息应根据分部会计政策编制和提供。
20.两个或多个分部共同使用的资产,只有在与其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在相关分部之间进行分摊时,才能在这些分部之间进行分摊。
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披露
21.企业应就报告分部分别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22.企业应就主要报告形式披露如下内容:
(1)分部收入,其中,应分别披露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和与企业的其他分部交易赚取的收入;
(2)分部利润(亏损);
(3)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
(4)分部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
(5)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
(6)当期计入分部利润(亏损)中的分部费用总额,其中,折旧费、摊销费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应单独披露。
本准则所称分部负债是指,分部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或按合理的基础分摊给该分部的那些经营负债;如果分部利润(亏损)包括利息费用,则分部负债应包括相关的附息债务。分部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贷项。
23.企业应列示按报告分部披露的信息和在合并会计报表或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之间的调节情况。在列示调节情况时,分部收入应调节至企业从外部客户赚取的收入(包括不含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企业从外部客户赚取的收入);分部利润(亏损)应调节至企业经营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亏损)的相应计量结果;分部资产应调节至企业资产;分部负债应调节至企业负债。
次要报告形式的披露
24.如果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则应按本准则第25条的规定就次要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如果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则应按本准则第26条至第28条的规定就次要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25.如果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业务分部,则还应报告下列信息:
(1)对于其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对所有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总额的10%,或者10%以上的每个地区,应以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从该地区的外部客户赚取的分部收入;
(2)对于其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的10%,或者10%以上的每个地区分部,应披露按资产所在地划分的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其中,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单独披露。
26.如果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地区分部,则企业还应就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总额10%,或者10%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10%以上的业务分部,披露如下信息:
(1)自外部客户的分部收入;
(2)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其中,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单独披露。
27.如果主要报告形式是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但其客户所在地不同于资产所在地,则企业应就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总额10%,或者10%以上的以客户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披露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
28.如果主要报告形式是以客户所在地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但其资产所在地不同于客户所在地,则企业应就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或分部资产占相关合并总金额或企业总金额的10%,或者10%以上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披露按资产所在地划分的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其中,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单独披露。
其他披露
29.如果某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赚取的大部分收入由对其他分部交易形成,因而不能确定为报告分部,但它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仍占企业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收入的10%,或者10%以上,则企业应对此予以说明,同时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1)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
(2)与其他分部交易赚取的收入。
30.在计量和报告与其他分部的交易形成的分部收入时,分部间转移交易应以企业实际转移价格计量。企业应就转移交易披露如下内容:
(1)分部间转移交易的类别;
(2)转移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在本期的变化情况;
(3)转移价格与相关市场价格存在重大差异的说明;
(4)转移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5)转移交易对分部利润(亏损)的影响。
31.对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如果影响重大,则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予以披露。如果可行,还应对前期分部信息予以重述。如果企业改变其分部的分类,则应在改变分部的当年根据改变后的基础报告分部的数据。
32.企业应就主要和次要报告形式,说明包括在每个报告业务分部中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同时披露每个报告地区分部的构成情况。
衔接办法
33.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披露分部报告信息时,无须提供可比数据。
附则
34.本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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