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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0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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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总预算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 、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附表等。其他附表有基本数字表、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汇总表以及所附会计报表。报表格式及说明详见本制度附件三。 
    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按旬、按月、按年编报。旬报、月报和年报的报送期限及编报内容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具体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的需要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记账、结账。所有预 算会计单位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出报表,以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
    二、总预算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账户记录汇总。切实做到账表相符, 有根有据。不能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三、总预算会计报表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种类、格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编制口径填 制,以保证全国统一汇总和分析。汇总报表的单位,要把所属单位的报表汇集齐全,防止漏报。 
    第六十四条  总预算会计的年报,即各级政府决算,反映着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 各级总预算会计在财政部门首长的领导下,参与或具体负责组织下列决算草案编审工作: 
    一、参与组织制定决算草案编审办法。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 管理的需要,提出年终收支清理、数字编列口径、决算审查和组织领导等具体要求,并对财政结算、结余处理等具体问题规定处理办法。 
    参与组织制定本级单位决算草案编审办法。
    二、参与制发或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转(制)发本行政 区域财政总决算统一表格和本级单位决算统一表格。协同财务部门设计基本数字表及其他附表。
    三、办理全年各项收支、预拨款项、往来款项等会计对账、结账工作。 
    四、对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单位预算主管部门布置决算草案编审工作,并督促检查其及时汇总报送决算。 
    五、审查、汇总所属财政决算草案收支各表,并负责全部决算草案的审查汇总工作。 
    六、编写决算说明书,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决算编审工作情况,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财政体制结算以及财政总决算的文件归档工作。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各级财 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和份数,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逐级及时报送备案。计划单列城市的会计报表和年度财政决算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时 ,直接报送财政部。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
第六十六条  为了保证总预算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准确、安全,省级(含省本级)以上财 政部门必须制订相应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随着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开发和运用,各级总预算会计人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比。 
    第六十八条  总预算会计电算化软件,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并经财政部鉴定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七十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自觉接受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审计及监察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十一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对用款单位拨出款项的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单位的用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关预算外资金的核算,由我部另行发文规定。财政周转金由专设的周转金管理部门管理的,其核算应由周转金管理部门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财政部。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 计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财库'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适应预算和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对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特此通知。
    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二、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预算和国库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如下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但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有:
  1.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2.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等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3.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4.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5.其他。
  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时,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经确认当年确实无法实现财政拨款,需结转下一年度支出时,应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付时,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四、本《补充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
  二、中央财政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仅限于《补充规定》中列示的五种情况,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一)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国债投资项目支出。年初中央财政预算总盘子中已经安排,执行中由于国家计委未能按预算足额下达投资计划等原因,需作结转处理。
  (二)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参加国库单一账户试点单位,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年终有一部分资金留在财政总会计账上拨不出去,为了不虚增财政结余,需作结转处理。对于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试点的单位,财政总会计不得作结转处理。
  (三)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四)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补充偿债基金支出。为了平衡预算,需要根据当年赤字规模和债务收支情况,确定补充偿债基金的具体数额,作当年支出处理。
  (五)其他。主要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需作结转处理的事项。
  三、由于年终结账前,才能最后确定当年应支未支的数额,因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时,根据经确认的结转数额,再作账务处理。
 
附件一: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各级总预算会计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1。国库报来的各种收入日报表及其附件,如各种“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等。 
  2。各种拨款和转账收款凭证,如预算拨款凭证、各种银行汇款凭证等。 
  3。主管部门报来的各种非包干专项拨款支出报表和基本建设支出月报。 
  4。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参考格式如下: 
  格式一:
 
记帐凭证总号: 
      分号: 
对方科目摘要借方贷方金额记帐符号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科目编号科目名称附
        凭
        证
         
         
        张
         
         
会计主管 记帐 稽核 制单


    格式二:
 
记帐凭证总号 
     分号 
摘要总帐科目明细科目借方金额贷方金额记帐符号 
       附
       凭
       证
        
       张
        
会计主管 记帐 稽核 制单


    2。记账凭证的编制方法 
  (1)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编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经复核后凭以记账。制证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属于预拨经费转列支出、年终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但应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2)记账凭证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证记账。按照制证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编一个连续号。 
  (3)记账凭证的日期,按以下规定填列:月份终了尚未结账前,收到上月份的收入凭证,可填列所属月份的最末一日。结账后,按实际处理账务的日期填列; 
  根据支出月报的银行支出数编制的记账凭证,填列会计报表所属月份的最末一日; 
  办理年终结账的记账凭证,填列实际处理账务的日期,并注上“上年度”字样。凭证编号仍按上年12月份的顺序号连续编列; 
  其余会计事项,一律按发生的日期填列。 
  (4)记账凭证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保管。记账凭证封面样式(略)
  3。错误更正 
  各级总预算会计填制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发现未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将原记账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账凭证; 
  (2)发现已经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账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附件二: 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账簿
一、账簿种类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需要设置以下账簿: 
  1。总账。用以核算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种明细账。总账格式采用三栏式账簿,按会计科目名称设置账户。 
  2。明细账。用以对总账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可选用三栏式账簿或多栏式账簿。主要设置: 
  收入明细账。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账、基金预算收入明细账、专用基金收入明细账、上解收入明细账、财政周转金收入明细账等。 
  支出明细账。包括一般预算支出明细账、基金预算支出明细账、专用基金支出明细账、补助支出明细账、财政周转金支出明细账等; 
  往来款项明细账。包括暂付款明细账、暂存款明细账、与下级往来明细账、财政周转金明细账、借出财政周转金明细账等。 
  会计账簿格式(略)
 
   说明:各种收支明细账可采用本账格式。本账作支出明细核算时,“借(贷)方余额分析”栏以借方为主。本账作收入明细核算时,“借(贷)方余额分析”栏以贷方为主。 
  二、账簿使用要求 
  1。会计账簿的使用,以每一会计年度为限(按放款期限设置的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账可以跨年度使用)。每一账簿启用时,应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簿目录”,附于账簿扉页上。 
  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样式(略)

  2。手工记账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除登记收入负数使用外,只能在划线、改错、冲账时使用。账簿必须按照编定的页数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跳行或隔页时,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 
  登记账簿要及时准确,日清月结,文字和数字的书写,要清晰整洁。 
  3。会计账簿应根据已经审核过的会计凭证登记。记账时,将记账凭证的编号记入账簿内,记账后,在记账凭证上用“√”符号注明,表示已登记入账。 
  4。各种账簿记录应按月结账,求出本期发生额和余额。 
  三、错误更正 
  账簿记录如发生错误,不能挖补、涂抹、刮擦或用化学药水除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手工记账发生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2。由于记账凭证科目对应关系填错引起的,应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附件三: 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格式(格式略)

  1。本表按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平衡公式设置。左方为资产部类,右方为负债部类,两方总计数相等。 
  2。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先编出本级财政的资产负债表,然后与经审核无误的所属下级总预算会计汇总的资产负债表汇总编成本地区财政汇总的资产负债表。 
  3。在汇编中,将本级财政的“与下级往来”和下级财政的“与上级往来”、本级财政的“上解收入”和下级财政的“上解支出”、本级财政的“补助支出”和下级财政的“补助收入”等核对无误后互相冲销,以免重复汇总。 
  二、预算执行情况表 
  1。预算执行情况表用于反映预算收支的情况。根据需要分为旬报、月报、年报。 
  2。旬报。反映从月初至本旬为止的预算收支主要的完成情况,于每月上、中旬后报送,下旬免报。旬报的内容、报送时间由财政部根据情况规定,并逐级布置。 
  3。月报。反映从年初至本月末止的预算收支完成情况。按收支配比要求,具体分为一般预算收入月报、一般预算支出月报、基金预算收支月报。也可以将一般预算收支与基金预算收支合并编报。具体报表格式及报送时间,由财政部根据情况规定,并逐级布置。月报参考格式如下: 
  4。年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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