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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原来曾国藩-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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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国藩的湘军以营为单位,营下设哨。湘军一营编制计五百人,首领为营官。
  营官亲兵分为六队,每队设什长一名、亲兵十名、伙勇二名。六队分别是:一队劈山炮,二队刀矛,三队劈山炮,四队刀矛,五队小枪,六队刀矛。亲兵卫队共计七十二名。除亲兵队外,营下分立前后左右四哨。哨的首领为哨官,有护勇五名、伙勇一名。每哨下设八队,每队设什长一名、伙房一名。八队分别是:一队抬枪,二队刀矛,三队小枪,四队刀矛,五队抬枪,六队刀矛,七队小枪,八队刀矛。其中,抬枪队设正勇十二名,合什长、伙勇共计十四名。刀矛队、小枪队设正勇十名,合什长、伙房共计十二名。这样,每哨计一百零八人。一营含四哨,计有兵丁四百三十二人。
  除兵士外,湘军还设有长夫之制。规定:营官及帮办人等共用长夫四十八名。搬运子药、火绳及一切军装等项,共用长夫三十名。亲兵卫队中每劈山炮队用长夫三名,每刀矛、小枪队用长夫二名,计六队共长夫十四名。拔营远行时,营官另拨长夫,帮抬劈山炮。哨官拥有长夫四名,四哨共计十六名。每抬枪队用长夫三名,每刀矛、小枪队用长夫二名,计四哨抬枪八队,共长夫二十四名;刀矛、小枪二十四队,共长夫四十八名。这样,一营中设有长夫一百八十名,计每百人用长夫三十六名。随着湘军日益壮大,许多贫苦农民见参军有利可图,纷纷愿意加入。曾国藩惟恐长夫数量过于膨胀,而生腐败弊端,又规定其人数只许减少,不许增多。凡带百人者,用长夫不得超过三十六名;凡带千人者,用长夫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名。
  军用物资方面,曾国藩亲定“帐棚之制”。规定:营官、帮办、书记、军火等,共用夹帐棚八架,单帐棚二架。哨官、哨长、护勇,共夹帐棚一架、单帐棚二架,前后左右四哨相同。亲兵每队夹帐棚一架、单帐棚一架,六队相同。正勇每队单帐棚二架,三十二队相同。每营合计夹帐棚十八架,单帐棚八十架。
  饷金军费开支是八旗、绿营腐败的主要来源。曾国藩规范了湘军将士的薪金,具体如下:营官每月薪水银五十两;哨官每员日给银三钱;哨长每名日给银二钱;什长每名日给银一钱六分;亲兵、护勇每名日给银一钱五分;正勇每名日给银一钱四分;伙勇每名日给银一钱一分;长夫每名日给银一钱。营官每月办公经费银一百五十两,凡帮办及管账目军装书记、医生、工匠、薪粮,并置办旗帜号补等费均包括在内,听营官酌用。这样,湘军每营大月支银二千八百九十二两二钱;小月支银二千八百零二两四钱六分。对于新募勇、夫,曾国藩区别对待,实行“小口粮制度”。规定:每名每日给小口粮钱一百文。练习成军后带至大营,上宪派员点名后再行起支大口粮。为保障湘军将士战斗的积极性,曾国藩亦制定恤赏制度:凡阵亡者恤银三十两;受伤头等者赏银十五两,二等赏银十两,三等赏银五两,致残者另加。曾国藩深知军饷开支于军队建设之重要意义,反复强调“军中浪费,最忌官员太多,夫价太多”。自湘军创立之初,曾国藩便“立定限制”,规定:嗣后“无论官多官少,官大官小,凡带千人者,每月支银不准过五千八百两;凡统万人者,每月支银不准过五万八千两”。
  曾国藩随后又制定颁行《马队营制》,规定:
  一营十哨,每哨官给马一匹。一哨马勇二十四名,每名给马一匹。营官亲兵八名,每名给马一匹;
  营官月给薪水银四十两,公费银四十两,马四匹,马夫二名,火夫一名,长夫八名;
  帮办一员,月给银十六两,马一匹,长夫一名;字识一名,月给银五两;哨官十员,每员月给银九两陆钱,杂费银一两二钱,马夫一名,棚夫一名;先锋官五员,每员给马一匹,月给口粮银五两四钱、杂费银六钱。五人共为一棚,马夫二名,火夫一名,棚夫一名;亲兵八名,每名给马一匹,日给银一钱四分,杂费银月给六钱。以四名为一棚,每棚马夫二名,火夫一名,棚夫一名;步队亲兵什长一名,日给银一钱六分。步队亲兵十名,日给银一钱五分。共为一棚,火夫一名。此专备营官差遣及出队时留守营盘之用。毋许再向各哨派人当差;马勇日给银一钱四分,杂费银月给六钱。每四名为一棚,马夫二名,火夫一名,棚夫一名;搬运军械、草料,公长夫四十名。凡长夫每名日给银一钱,火夫每名日给银一钱一分;营官领蓝夹棚二架、白单棚一架,帮办领蓝夹棚一架、白单棚一架。马队亲兵领白单棚二架、马圈棚子二个。步队亲兵领白单棚二架。每哨领蓝夹棚一架、白单棚六架、马圈棚子七个;每营月给烛一百五十斤、油二百斤;每营百马之内,每年准报倒毙三十六匹。如数换领,以资弥补。另于哨弁兵勇杂费银内,每月扣出三钱,作为添补马匹公项,名曰朋马银。营官总理其事,月派哨官一员,轮流经管。遇有马匹额外倒毙,及病瘦不堪驰使者,即行抽拨此项,随时采买添补;每马月给麸料草豆银二两。每年三、四、五等月,青草正茂,可以放食,每马减银五钱,只给一两五钱;马医、铁匠、号褂、旗帜、大小扫把、铁刮、竹槽,出自营官公项;修补鞍上坐褥、布屉、后、辔头,哨官、兵勇自办;笼头、偏,哨官、兵勇自办;马药钱,营官出自公费,哨弁、兵勇出自杂费;更换鞍桥、油皮鞯、肚带及拴肚带宽皮条、拴蹬窄皮条、皮扎、铁嚼全副、马枪、弓箭、腰刀、扎草刀、草料口袋,由军械所办给;凡扎营之处,先择斜坡掘地二弓,以为马圈,可拴四马兵勇之棚,即与马圈棚子相对。哨官之棚,亦与哨官马圈相对。凡支马圈之时,兵勇四名,与马夫二名,亲自锄挖。如马圈办理不妥,将该哨官分别严惩。
  最令曾国藩担心的,便是绿营兵将的游惰积习。“国藩数年来痛恨军营习气,武弁自守备以上无不丧尽天良,故决不用营兵,不用镇将”。因此他在挑选湘军官兵时格外严格苛刻。他指出,湘军士兵与国家军队不同,当兵并不是吃饭谋生的手段,而是为了保家卫国。湘军士兵的理想条件是那些“技艺娴熟、年轻力壮、朴实而有农夫土气”的农民,而对于“油头滑面,有市井气者,有衙门气者”,则概不录用。士兵应召入伍后,为防止士兵违纪逃亡,曾国藩将其一一登录在案,造具府县、里居、父母、兄弟、妻子名姓等项清册。
  曾国藩吸取绿营军“将不知兵、兵不听命”的经验教训,把湘军打造成一支“兵为将有”的私属性军队。具体言之,曾国藩身为湘军统帅,所有营官由其直接任命与撤换,营官只对他个人负责。营官自行委派指定哨官,后者仅对前者负责。哨官则自主招募兵勇。营、哨各级军官可谓湘军之灵魂。曾国藩深知湘军成败系于军官之手,因此对其选拔分外留意。他认为带勇之人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要才勘治民,第二要不怕死,第三要不计名利,第四要耐受辛苦。”
  曾国藩在两江总督任上颁布的《劝诫营官四条》,可谓其创办湘军经验的总结。
  一曰禁骚扰以安民。所恶乎贼匪者,以其淫掳焚杀,扰民害民也。所贵乎官兵者,以其救民安民也。若官兵扰害百姓,则与贼匪无殊矣。故带兵之道,以禁止骚扰为第一义。百姓最怕者,惟强掳民夫、强占民房二事。掳夫则行者辛苦,居者愁思;占房则器物毁坏,家口流离。为营官者,先禁此二事,更于淫抢压买等事一一禁止,则造福无穷矣。
  二曰戒烟赌以儆惰。战守乃极劳苦之事,全仗身体强壮,精神完足,方能敬慎不败。洋烟、赌博二者,既费银钱,又耗精神,不能起早,不能守夜,断无不误军事之理。军事最喜朝气,最忌暮气,惰则皆暮气也。洋烟瘾发之人,涕泪交流,遍身瘫软;赌博劳夜之人,神魂颠倒,竟日痴迷,全是一种暮气。久骄而不败者,容或有之,久惰则立见败亡矣。故欲保军士常新之气,必自戒烟赌始。
  三曰勤训练以御寇。训有二端:一曰训营规,二曰训家规。练有二端:一曰练技艺,二曰练阵法。点名、演操、巡更、放哨,此将领教兵勇之营规也;禁嫖赌、戒游惰、慎语言、敬尊长,此父兄教子弟之家规也。为营官者,待兵勇如子弟,使人人学好,个个成名,则众勇感之矣。练技艺者,刀矛能保身,能刺人,枪炮能命中,能及远。练阵法者,进则同进,站则同站,登山不乱,越水不杂,总不外一熟字。技艺极熟,则一人可敌数十人,阵法极熟,则千万人可使如一人。
  四曰尚廉俭以服众。兵勇心目之中,专从银钱上着意。如营官于银钱不苟,则兵勇畏而且服;若银钱苟且,则兵勇心中不服,口中讥议,不特扣减口粮缺额截旷而后议之也。即营官好多用亲戚本家,好应酬上司朋友,用营中之公钱,谋一身之私事,也算是虚糜饷银,也难免兵勇讥议。欲服军心,必先尚廉介;欲求廉介,必先崇俭朴。不妄花一钱,则一身廉;不私用一人,则一营廉;不独兵勇畏服,亦且鬼神钦伏矣。
  湘军士兵均为朴实农民,从未经历战阵。曾国藩不得不白手起家,效仿前朝名将戚继光,订立日常军事功课。这些职业军人习以为常的训练,对湘军士兵来讲却极为艰难。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湘军的日常训练时间表。
  每日五更三点皆起,派三成队站墙子一次。放醒炮,闻锣声则散。
  黎明演早操一次。营官看亲兵之操,或帮办代看。哨官看本哨之操。
  午刻点名一次。亲兵由营官点,或帮办代点,各哨由哨长点。
  日斜时演晚操一次,与黎明早操同。
  灯时派三成队站墙子一次。放定更炮,闻锣声则散。
  二更前点名一次,与午刻点名同。
  计每日夜共站墙子二次,点名二次,看操二次。此外,营官点全营之名,看全营之操无定期,约每月四五次。
  每夜派一成队站墙子、唱更。每更一人,轮流替换。如离贼甚近,则派二成队。每更二人,轮流替换。若但传令箭而不唱者,谓之暗令。仍派哨长、亲兵等常常稽查。
  这些招募来的湘军士兵大多数平生从未碰过武器军械,这也是曾国藩必须捱过的一道难关,他在这方面的考虑可谓费尽苦心:
  一、枪炮要试过三十次方免炸裂。群子要包紧合膛;
  二、矛杆为木质而非竹质,要整树直纹,不要横纹;
  三、锄要八寸长、三寸宽,锹要八寸长、六寸宽,挑土用四方布袋,盛子药用生漆皮桶;
  四、旗帜要一色,不宜混杂;
  五、刀矛要常磨,火药要常晒,火球要亲手自制。
  曾国藩亦对湘军的开仗、守夜、扎营、行进等诸种军事功课,无一不作出系统周密的训练安排。
  《开仗条规》规定:
  一、出队要分三大支,临时再多分几小支。凡有房屋之处,须分一支,以防埋伏。小山之后,须分一支;树林之中,须分一支。
  二、队伍要占住山坡,排立不动。营官要四处往来,登高瞭望。
  三、打仗要打个“稳”字。贼呐喊我不呐喊,贼开枪我不开枪。贼来冲扑时,扑一次,我也站立不动;扑两次,我也站立不动;稳到两个时辰,自然是大胜仗。
  四、前队用好手五百以备冲锋,后队用好手五百以备救败,中间大队略弱些也不妨。前队若小挫,后队好手出去救败;前队若得胜,后队好手不动,专等收队时在梢尾行走。
  五、刀矛对杀之时,要让贼先动手,我后动手。头一下已过,第二下未来之时,我拨他头一下,正好杀他。
  《守夜条规》规定:
  一、扎营之处,凡有来路,派人于五里之外守卡。四五更时,另派亲信人查卡。
  二、每棚派两人守上半夜,派两人守下半夜。不许打更,传令者大声,接令者低声。每夜派哨官四人巡更。从二更起,每哨官巡一更。周围巡查,查本哨兼查别哨之勇。
  三、起更即关营门。无论客来、文书来,均不许开营门。贼来不许出队,不许点灯,不许呐喊,说话悄悄静静。预备枪炮、火毽,看准再打。
  《扎营条规》规定:
  一、扎营之地,忌低洼潮湿,水难泄出;忌坦地平洋,四面受敌;忌坐山太低,客山反高;忌斜坡半面,炮子易入。
  二、扎营之地,须择顶上宽平,旁面陡峻者、四面陡峻者难得,或一面、二面陡峻亦好。
  三、择背山面水者兵法。右背山陵,前左水泽,亦难择此好地。但或前或左或右有一面阻水者,即易御敌。择砍柴挑水便利者,汲道最关紧要,如为贼所断,则不可守。
  四、每到一处安营,无论风雨寒暑,队伍一到,立刻修挖墙壕,一时成功。未成之先,不许休息,亦不许与贼搦战。
  五、墙子须八尺高,一丈厚。筑墙子不用门板、竹木。里外皆用草坯、土块砌成,中间用土筑紧。每筑尺余,横铺长条小树,庶免雨后崩裂之患。上有枪炮眼,内有子墙,为人站立之地。
  六、壕沟须一丈五尺深,愈深愈好,上宽下窄。壕中取出之土,须覆于二丈以外。不可太近,不可堆高,恐大雨时土仍流入壕中也。花篱用木须粗大,约长五尺余,埋土中约深二尺。坚筑旁土,以攀摇不动为主。或用二三层,或用五六层。
  七、凡墙子、壕沟、花篱,三者缺一不可。墙子取其高而难登也;壕沟取其深而难越也;花篱取其难遽近前也。曰垒、曰壁、曰土城,名虽不同,皆墙子之类也。曰池、曰堑、曰陷马坑,不甚宽长,其上虚铺以土;曰梅花坑,乱挖深坑,约四五尺,大小无定,名虽不同,皆壕沟之类也。曰木城,立木圆排,周围如城;曰栅,亦系立木,不必周围皆有;乱钉者曰梅花桩,分层次者曰花篱笆;鹿角树之有权丫者曰拗马桩;曰档木,中有横木,用小木斜穿,以架于地;曰地刺,用竹削尖,钉于地,曰铁蒺藜、曰铁菱角,名虽不同,皆花篱之类也。墙子只可修筑一道,壕沟则两道、三道更好。花篱等,则五层、六层更好。
  八、一营开两门,前门宜正大,后门宜隐僻。营宫中军帐对前门,中留甬道,宜阔。亲兵各棚扎甬道两旁,前哨扎前门,后哨扎后门,左哨扎左,右哨扎右。两帐相距略宽,以留水火之路。营外开厕数处,宜远,营内开厕两处,专备夜间之用。火药,挖一地窖,上覆草棚,用泥涂之,仍安气眼,免其潮湿。
  《行路条规》规定:
  一、凡拔营时,以七成队预备打仗,以三成队押夫。若贼在前,则七成队走前,锅帐担子走中间,以三成队在后押之。若贼在后,则以三成队走前,押锅帐担子同行,留七成队在后防贼。如有十营、八营同日拔行,则各营七成队伍分班行走,不许此营之队参入彼营队中,尤不许锅帐担子参入七成队中。至押夫之三成队,专押本营之锅帐担子,不许此营与彼营混乱。
  二、凡拔营,须派好手先走。或营官,或统领,或哨官、哨长,皆可择其善看地势、善看贼情者向前探看。在大队之前十里,或二十里,仔细看明。一探树林,二探村庄,恐有贼匪埋伏在内。身边带七、八个人,每遇一条岔路,即派一人往看。若遇过桥过渡,尤须谨慎,恐大队过水之后,遇贼接仗,进则容易,退则万难。
  三、每营派一弁在后押尾,凡锅帐担子过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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