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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04-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第2章

小说: 04-集团公司财务制度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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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对集团本部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公司业务往来账、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信息明晰、准确、完整;
    负责对全资子公司会计审核业务进行指导。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工作具有建议权;
    在会计审核业务范围内,有权要求集团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2。3。12会计管理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会计、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制度的完善与执行。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组织拟定集团公司会计及税务管理制度;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集团公司会计报表,全面、准确地披露集团公司财务信息;
    负责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税务规划,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少公司税收负担,实施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申报、清算和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检查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及不良资产核销状况,督促其合法性和规范纳税;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财务系统的电算化发展规划及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会计档案整理、移交,和归档管理工作;
    负责根据集团人力资源部保险及员工福利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会计、税务等工作具有主要建议权;
    在会计、税务业务范围内,有权要求集团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2。3。13财务报表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工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订集团公司财务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负责根据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汇总、合并编制集团公司各种财务报表及编报说明;
    负责编制财政部汇总会计报表、集团对外年报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系统进行应用维护,帮助解决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负责与外部单位技术人员的沟通、协调,保证系统安全、正常进行;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会计人员进行电算化培训,以规范集团电算化操作;
    负责对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负责对全资子公司人员财务报表业务培训、技能提高等指导性工作。
    主要管理权限
    在财务系统维护及使用中,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工作有建议权;
    在财务报表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2。3。14资产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订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及资产折旧政策;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及报表编制;
    负责根据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作好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和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集团公司内的各项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内部调配、折旧、报废的账务处理,对集团公司工程预、决算进行核查;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清产核资及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提出整改意见;
    负责对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卡片、档案进行管理;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的整理汇编;
    负责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年检、变动、注销手续进行核查并办理产权登记;
    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会计培训、资产会计档案的归档及文书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有建议权;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有建议权;
    在资产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4 会计人员管理(任职资格等)
    2。4。1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2。4。1。1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4。1。2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2。4。1。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4。2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4。2。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2。4。2。2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2。4。2。3总会计师的职责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4。2。4总会计师的权限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2。4。2。5任免与奖惩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2。4。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原则
    2。4。3。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2。4。3。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4。3。3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2。4。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成员企业等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2。4。5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2。4。6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2。4。6。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2。4。6。2交接的基本程序
  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2。4。6。3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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