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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04-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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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1。1。4登记会计账簿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会计账簿的启用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登记会计账簿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账簿的更正方法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定期对账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定期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4。2财务会计报告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制定本制度。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成员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4。2。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4。2。1。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的内容: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表。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4。2。1。2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或者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企业合并、分立;
    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2。1。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2。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示、强令企业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应当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连接。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对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集团公司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
    4。2。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有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定期向民航总局监视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4。3会计监督
    4。3。1会计监督的依据
    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及业务计划等。
    4。3。2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责任
    4。3。2。1对信息质量的监督
    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确保会计账簿可靠。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领导报告;
    确保财务会计报告公允。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领导报告。
    4。3。2。2对财务安全的监督
    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及时入账;
    财产物资是否实行“永续盘存制”;
    财产清查是否定期进行,发生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时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财务会计档案是否妥善保管、编造清册并定期清查。
    4。3。2。3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本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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