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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炎黄春秋200902-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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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机器条件和文化条件,而着眼于以超经济的行政强制,对农民设置一个单干固然自由、但退组即意味着放弃被征集的公共积累这一两难的利益困境,甚至借此否定个体土地所有权,迫使农民放弃自己的致富愿望而就范于“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这里,意识形态本位的社会主义信念取代民意、民生本位的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权力强制逻辑出现了。   
   但华北局坚持新民主主义原则。就在山西省的报告酝酿期间,《人民日报》于3月17日发表社论阐明华北局的观点,要求“党政领导机关应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春耕生产上来”,并提醒要“在自愿两利原则下”发展互助组织,反对号召和强迫一般互助组搞所谓公共积累。在接到山西省的报告后,主持华北局日常工作的刘澜涛又专门请示刘少奇,刘少奇反对在尚不具备农业机器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动摇私有制、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华北局于5月4日批复山西省的报告,指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5月7日,刘少奇给党的第一次全国宣传会议作报告,在介绍中央“三年准备,十年建设”的计划时,特别给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以明确界定,他说:十年之内谈不到社会主义。“十年以后建设得好,那时我们看情况,就可以提一下这个问题:社会主义什么时候搞呀?但是还要看实际情况才能答复这个问题。”他批评山西省委提出组织农业合作社实际上是现在要搞社会主义改造,指出:用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这是幻想的社会主义,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我们中国的党内有很多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要纠正。因为仅仅依靠农村的条件不能搞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6月3日,刘少奇在华北局当面批评山西省委,说: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可轻易地动摇、削弱和否定农民的个体所有制。不要怕农民冒富,只有80%的农户发展到“三马一车一犁”的富裕程度后,才可由他们自愿地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现在对富农没有什么限制,将来富农作为一个阶级出现后,可以采取税收、价格、工会等办法加以限制。现在搞合作社,富农反对,中农动摇,贫农要求,供给制干部热心。凡办事要重多数,少数人拥护的事是不能推厂的(陶鲁笳:《一个省委书记回忆毛主席》,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页~22页)。6月29日,薄一波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加强党在农村中的政治工作》的文章纪念建党30周年,从贯彻党的政治领导的高度批评“在互助组内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来达到农业集体化”的空想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薄一波警告说:现在“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和教育农民出身的党员和干部”,发展互助组必须反对强迫命令,不能反对个体农民“单干”,对富农也允许其存在和发展。这样,刘少奇、薄一波和华北局捕捉到“农民出身的党员和干部”仅从社会主义的信念出发而缺乏法治自觉和理论思考能力的问题,希望从政治工作人手对干部加以约束,阻止权力的超法律运作。7月3日,刘少奇把山西省委的报告批示印发给各负责人阅,指出该报告是“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例子。 
  两天后,刘少奇在中南海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题为《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的报告,批评山西省委不顾现实工业条件而破坏私有财产制度为左倾冒险。他说:所谓“对农民私有制又动又保护”是不对的,“太岁头上不能动土,你去动摇一下,削弱一下,结果猪、羊被杀掉,所以现在我们不能动摇,不能削弱,要去稳定。”在上述理论准备和宣传工作背景之下,华北局于7月25日向中央做出《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刘少奇阅后加以修改,其中着重批评了山西省委的意见,指出:山西省的做法“是根本违反互助组组私有财产基础上的等价原则的”。互助组的巩固主要依靠充实生产内容,如此便“在农民中就进行了一种实际上的集体主义教育,是将来组织集体农场必需的思想基础。”刘少奇加写的这句话强调了在帮助农民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教育农民”,而不是设置利益困境、搞行政强制或进行侵犯农民自主权的思想规劝,进一步明确了引导农民走向合作化的是利益驱动机制而不是强迫性的利益困阻机制。 
  然而,就在中央审批华北局报告的时候,毛泽东出面站到了山西省委一边,开始实践“革命转变论”即他本人所谓“革命的不断革命论”。他首先找刘少奇、薄一波和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于是华北局7月25日报告被搁置。他又指示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陈伯达以中央名义在9月下旬召集地方部门代表参加的互助合作会议和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亲自审改会议通知,指导会议和决议的起草工作,从组织上掌握了领导农村工作的主动权。《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一扫围绕“互助组涣散趋势”的烦人争论而直接肯定农民有“劳动互助的积极性”;把简单劳动互助、常年互助组、实行土地入股与公共积累的生产合作社,总结成由低级到高级在集体化方向前进的“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指明建立更高级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的运动前景。这个决议草案作成后当即在10月间发给一些地方的负责人,很快得到高岗、河北省、华北局的积极反应。12月15日,毛泽东起草中央印发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实行,把互助合作运动“当作一件大事去做”。经过这一系列的会议组织、政策制定与传达、指导步骤,毛泽东消除了刘少奇批评和阻止东北局、山西省提高互助组织的影响,推动农业集体化走上了迅速发展的轨道。而刘少奇则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对农业互助合作工作积极研究和直接领导,毛泽东的“不断革命论”就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统一指导思想。 
  尽管毛泽东取得了从农业集体化运动突破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主导权,但这一政治运作过程却是非法的。对照起来,1950年6月土地改革是以政协讨论同意中共提出的土改法草案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合法程序施行的;这是开国法统规定的全国政协和中央政府委员会立法、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的宪政制度,可谓多党议会立法、联合政府行政。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则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法,由共产党组织系统实施的,乃一党立法、党内行政的违宪行为。这是完全的以党代政,当然也是完全的“无产阶级专政”;因此,据开国法统而论,就是僭越的立法、非法的行政。并且,即使从党的法规而论,互助合作决议也是非法的。根据七大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具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最高立法职权,经中央委员会选举的中央政治局是“中央指导机关”,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即政治局和书记处的集体领导享有最高行政权;因此,作为改变党的新民主主义政策而启动社会主义改造这种重大决策,立法程序应该是由书记处、政治局提出议案,经过充分讨论之后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至少由中央委员会表决。然而,毛泽东的做法是让陈伯达以中央名义召集地方部门代表参加的互助合作会议和起草决议,这种会议当然不具备党内立法资格。不过,即使在这样的会议上,决议草案和开会方式也遭到与会者的非议。1951年9月20日,陈伯达主持由除西南局以外各中央局派人参加的中央互助合作会议。他拒绝与会者汇报各地互助合作运动情况和问题的要求,而是传达毛泽东的指示精神以后就讨论他起草的决议,但仍有代表不同意陈伯达所谓农民具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尤其是被认为“熟悉农村情况”而特邀到会的作家赵树理,声称农民“热心单干发家”而不愿意搞互助合作组织,使得陈伯达很不耐烦。但无论如何,陈伯达草案还是通过了。而这样一个“草案”,毛泽东竟然以中央名义指示各地党组织“当作一件大事去做”。并且,这个未经任何具有全党立法权威会议通过的“草案”,在1953年2月15日经毛泽东起草《中央关于印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的通知》就“成为正式决议”,而他所举的理由为“经过一年多的实施证明是正确的”。这完全是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之上,使党代会立法、集体领导变成了议行合一的个人集权。 
  纵观这一党内立法过程,可以说闪烁着惊人的权术谋略;其要义乃行政会议立法化和立法会议行政化,从而达到立法与行政权力集中于个人的目的。具体地说就是:毛泽东以中央名义而委托陈伯达召集地方党组织有关负责人参加的互助合作会议,是党内的上下级之间的行政性质会议。与会者即使有许多反对意见,最终也不能拒绝或根本修正“毛泽东一陈伯达草案”,而是要服从领导即不得不通过它;因为,这一草案在被讨论之前就已经具有“党中央、毛主席”的名义了。而具有了这一“通过”的程序外衣,“毛陈草案”也就获得了某种模糊的合法性——它似乎是来自各地方部门的集体意见,符合党制定政策所必须具备的调查研究、集思广益原则,因此它疑似议决性质的立法。而对于中央核心决策层(政治局、书记处)——在党法上,其成员之间可以平等地发表意见,不存在必须绝对服从的上下级权力关系,以共同制定政策,体现集体领导——这一具有准立法权的会议(或传阅)而言,所面对的文件是毛泽东召集的疑似全国性质的会议已经通过的文件,因此是必须同意的文件;即使有异议,也不可能从原则上推翻它。如此,本来成员之间可以平等发表意见的立法会议,就变成了必须服从所讨论文件的行政性质的会议;但这一会议(或传阅)却使文件最终获得了“中央”的合法名义。二者衔接起来,“差级会议”——参加互助合作会议的地方代表必须服从中央(毛泽东)的领导,是为行政性权力差级会议;中央高层领导集体必须服从疑似具有全国代表名义的互助合作会议,是为体制性权力差级会议——的立法程序便告完成,使通过党组织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获得了合法依据。但是,无论“不断革命”如何克敌制胜,如此的废置国法、擅越党规已经不是合法行政、秉公求治的政治,而是以强行个人或少数人意志为目的的谋权用术。 
  在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启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即事实上开始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进程之后,毛泽东于1952年9月底的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指明:从现在开始用十年到十五年的时间要基本上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而不是这个时间以后才开始过渡。1953年5月中共中央统战部长李维汉提出《关于资本主义工业的公私关系问题》的报告,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思路形成,毛泽东遂于6月15日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提出完整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 
  但如何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路线”取代新民主主义建国纲领并成为党内的共识?毛泽东不是组织民主讨论表决立法,而是靠党内斗争推动的。正如他自己所说:“总路线的问题,没有七、八月间的财经会议,许多同志是没有解决的。”而所谓的“财经会议”正是高岗向薄一波、刘少奇斗争的会议。在1953年夏季的财经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高岗等积极串连,向负责修正税制、主张“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财政部长薄一波发难;而高岗攻击薄一波,采取的是“移花接木的手法”,把刘少奇的1949年天津讲话、1950年对东北富农党员问题的批评、1951年对山西互助合作问题的批评等等统统扣到薄一波的头上,搞“批薄射刘”,企图推倒刘少奇(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2页)。而中央组织部部长饶漱石,也在1953年秋的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以批判常务副部长安子文为名攻击刘少奇。但刘少奇的领袖地位不会由于一次仓促发动的阴谋斗争而动摇,结果高、饶“倒刘”不成,反而在1954年2月的七届四中全会上受到批判,并最终被打成“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不过,在反对新民主主义政策而主张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旗帜下高岗和毛泽东是一致的,因此刘少奇在第二次组织工作会议和七届四中全会上一再检讨高岗攻击他的那些“错误”,表示对“毛主席的想法”的服从和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积极认识。很显然,高饶斗刘虽然失败,毛泽东解除刘少奇阻碍、推翻新民主主义政策却成功了。而且,高岗之所以认为刘少奇将失去毛的信任、地位动摇,除了他发现毛、刘之间在农业合作化、向社会主义过渡等问题上的分歧之外,还有更隐秘的背景。1953年初,毛泽东指示高岗调查东北敌伪档案中刘少奇1929年在奉天被捕的情况,高岗安排东北局第二书记、组织部长张秀山落实。高、饶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长罗瑞卿追究张秀山“查刘少奇档案”的问题,张秀山被加以“用了极其恶劣的手段攻击刘少奇同志”的罪名(张秀山:《我的八十五年》,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321页)。但毛泽东作为“查档事件”的主使并没有受到相应的组织批评,而关于刘少奇奉天被捕一事,当时的满洲省委向中央作过报告。倘若在追查“高饶反党联盟”时对毛泽东暗中调查刘少奇奉天被捕情况有所批评,或许就不会发生文化大革命中继续在刘少奇这一问题上以逼供制造假案的悲剧了。 
  如此。毛泽东用曲折复杂的党内斗争手段“解决”了最高领导层向他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思想统一。之后,由周恩来于9月8日向全国政协常务扩大会议作了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报告,并在9月中旬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发言阐述总路线。其间政协委员梁漱溟为农民叫苦,受到毛泽东、周恩来等多人的批判。毛泽东甚至称梁漱溟是“野心家”、“伪君子”,要求揭露、批判梁漱溟的“反动思想”,以利于“在全国讨论总路线”。国家政治生活如此之荒唐,因讨论过渡时期总路线,竟然把本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政协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变成批斗会场。以此为象征,新民主主义的思想、制度和国家机构被废置。这样,过渡时期总路线没有经过任何立法程序,就终结了新民主主义制度。 
   
  三、新民主主义夭折是刘少奇和新中国的悲剧 
   
  关于新民主主义的终结,党内资深的农村工作老领导杜润生指出:毛泽东1953年就“急急忙忙”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而抛弃新民主主义论和《共同纲领》,以后反右、反右倾、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闹得“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社会的和谐遭到彻底破坏。”(杜润生:《当代中国与新民主主义结构》姚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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