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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炎黄春秋200902-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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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恩铭等在济南成立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后来成立康米尼斯特学会(共产主义学会),1921年春成立了济南的共产党早期组织。关于维经斯基在济南会见王尽美等,是1924年人团后转党的丁君羊,和1927年入党的杨一辰提供的一种传闻,他们两个都不是当事人。1920年参与建党活动的罗章龙、李达、包惠僧等人的回忆,均未谈及此事。特别是维经斯基本人1920年6月和8月17日写的两封汇报信中,都没有说他曾去济南,相反地却讲了北京、上海、天津、汉口、南京等地的有关情况。1921年6月,张太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出席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时,向共产国际提交的一份长达15000字的书面报告中说:“到今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已经有7个省级地方党组织。”接着分别叙述了北京、天津、汉口、上海、广州、香港、南京7个地方党组织的情况,其中没有济南的地方党组织。因此,在1921年5月之前,也就是在1921年春天之前,济南有没有党的组织,还需要深入研究。有人认为,既然山东派了王尽美、邓恩铭去上海出席党的一大,那肯定在济南有党的组织。1921年10月13日赤色职工国际代表斯穆尔斯基的汇报信中说:“从7月23日到8月5日,在上海举行了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自称为中国共产主义者的代表大会。……会议的12名参加者代表了总共50个自命为共产主义者的人。”他强调“自称为”、“自命为”,是认为这些代表并不全是真正的共产党员。王明1936年写的《英勇奋斗的15年》中也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出席代表计13人。大会代表不全系共产主义者。”有的学者认为,王尽美和邓恩铭是从党的一大回来后才在济南组建党组织的。一大之前,陈独秀曾与山东参加五四运动的积极分子王乐平联系,委托他在山东建党。但王乐平不是一个坚信马克思主义的人,或许还有其它的原因,他没有去上海参加党的一大,派了当时比较年轻、思想比较活跃的王尽美和邓恩铭去参加一大。第二年王乐平曾率山东代表赴莫斯科参加了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 
   
  被遗漏的天津、南京、香港党的早期组织 
   
  1921年6月,张太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在给共产国际的书面报告中,提到的中共“7个省级地方党组织”中,除上海、北京、汉口、广州之外,还有天津、南京和香港。但是,在过去的史书中,都没有提到一大之前这三个地方有党的早期组织。现将张太雷报告中关于这三地党组织的情况摘录如下: 
  天津组织及其唐山站分部,该分部的成员是津浦铁路这个最大车站的铁路修配厂的工人。党特别重视唐山地区,因为它是中国的一个最大的工业中心,这里有:(1)拥有2500名工人的京奉铁路修配厂;(2)拥有2000名工人的启新洋灰厂;(3)拥有14000名工人的开滦矿业公司的矿井。在这个地区,现在我们党正力求通过开办工人学校、工人俱乐部和建立各产业工会发起组的办法来巩固自己的阵地。我们在这里除了共产主义组织外,还有两个小组,一个是五金工人小组,另一个是铁路工人小组,在他们周围,我们团结了相应的工会。 
  南京组织,它是最年轻的组织,但已经同周围工人建立了牢固的联系。在我们党的队伍中,有一些著名的有理论素养的工作人员,所以在智力方面,中国的所有资产阶级派别都会羡慕我们党。 
  香港组织,它不仅依靠香港30个工会组织中的12个工会组织,而且还同汕头、福州、澳门等城市的工人保持着联系。 
  大概由于天津、南京、香港三地没有代表参加党的一大,因而没有把这三地党的早期组织写入党史中。按照这种逻辑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陈独秀和李大钊都没有参加党的一大,是不是他们就不是党的创始人呢?被派到中国指导和协助建党工作的维经斯基,在1920年6月的汇报信中提到“现在实际上我们同中国革命运动的所有领袖都建立了联系,虽然他们在汉口、广州、南京等地尚未建代表处,但我们在那里的工作,可以通过一些朋友即当地的革命者立即得到反映。”他在1920年8月17日的汇报信中说:“近两周,在我们参加的情况下,在上海、北京和天津举行了一系列学生会议,会上讨论了把所有激进团体联合起来的问题。今天,北京在举行中国(北京、天津、汉口、南京)几个城市的学生代表会议,目的是彻底解决联合问题。会上主张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社会主义青年团的潮流,应该是很强大的。”1920年9月1日,共产国际执委会收到的报告说:第三国际东亚书记处“中国科的工作进行得较顺利。依靠工人和学生组织,该科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汉口、南京等地为共产主义组织打下了基础。”这份文件还说:1920年7月4日,维经斯基及其助手来到北京,此前上海、天津等地组织的代表已到北京。7月5日到7日举行了在华工作的俄国共产党员第一次代表会议,讨论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问题。上述文件中都提到天津和南京。1920年马骏与周恩来在天津从事建党建团工作,李大钊还参加过觉悟社的会议,11月周恩来赴法后,马骏继续在天津工作,并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这些都是毫无争议的事实。关于1920年天津早期党组织的情况,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与其它地方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价。 
   
  “共产主义小组”名称的由来 
   
  从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保存的文件看,1920年陈独秀在上海组建中国共产党以后,即认为中国共产党已经成立。1921年7月9日至23日,青年共产国际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时,出席会议的中国代表(俞秀松等)写的报告中就说:“中国共产党是与北京社会主义青年团组织同时成立的。”青年团成立的时间是1920年8月22日。1930年邓中夏发表了在国内外影响很大的《中国职工运动简史》,第一句话就是〃1920年夏,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但是,在陈独秀被批判并被开除党籍后,共产国际的说法就改变了。王明1934年11月在苏联写的《十三年来的中国共产党》,就把中共的成立作为1921年。1936年7月季米特洛夫写的《中国共产党15周年纪念》也是这样。但没有举行什么纪念活动。1941年,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延安举行了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20周年的活动。1945年4月21日,毛泽东在党的七大准备会议上正式宣布:“我们现在定七月一日为党的周年纪念日。”他接着说:“苏联共产党是由马克思主义小组发展成为领导苏维埃联邦的党。我们也是由小组到建立党,经过根据地发展到全国,……这次大会发给我一张表,其中一项要填写何人介绍入党。我说我没有介绍人,我们那时候就是自己搞的。” 
  1951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了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30周年的活动,胡乔木发表了《中国共产党三十年》,正式将党的一大之前各地的党组织,统称为“共产主义小组”,此后各种党史均按照这种写法,直到2002年《中国共产党历史》再版时将共产主义小组改为党的早期组织。虽然现在不需要把沿用了60多年的“七一”党的成立纪念日再做变更,但对于党的一大之前中国共产党和各地党组织已经成立的事实,应该做出客观的评述。 
   
  (作者系军事科学院原军事历史研究部副部长) 
  (责任编辑 李 晨)

怎样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杜 光
  2008年是改革开放启动30周年,社会各界涌动着回顾反思改革的热潮,在报刊和网络上发表了大量探讨改革的成败得失与经验教训的文章。许多文章都接触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三十年改革的最大不足,是经济体制改革一马当先,却没有随之以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体制改革。正是这个缺陷,导致了当前社会的不够和谐不够稳定。特别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造成了腐败丛生、道德滑坡、贫富悬殊。 
  此文要探讨的主题是“公民社会成长与治理改进”,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体制改革问题,是社会领域的体制改革。要探讨的问题,是怎样把阻碍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社会体制,改革成为能够促进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社会体制,建设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 
  什么是公民社会?我认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有三:第一,是符合于公民社会要求的合格公民。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法律上具有公民的资格,不一定就是公民社会的合格公民。公民社会的合格公民,首先应该了解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意识到实现个人的权利义务对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意义;其次,能够在实际行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捍卫自己的权利。当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许不太困难,因为我国的宪法已经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查看宪法就知道了。但是,要具有充分的公民意识,并在实际行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在权利遭到侵害时,能够理直气壮地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公民却不是很多。自从1954年颁布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54年过去了,宪法里的公民自由权利,有多少得到实现呢?只能说是很少很少。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从思想改造到文化大革命,不但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剥夺和侵害,而且摧毁了人们行使和捍卫自己的自由权利的勇气。改革开放三十年,虽然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但践踏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连续五十多年专制政治的高压统制,这就造成了公民意识的淡漠、公民权利的疏离。合格公民不多,是可以想象得到的。 
  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专制、万马齐喑的政治环境,阻挡不了公民社会的孕育。近几年维权运动的兴起,使人们看到了公民社会的希望。每年数以万计的群发性事件,基本上都是公民因自己权利遭到侵夺而起来抗争的反映。风起云涌的维权抗争,标志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许多公共知识分子的介入,运动的发展超出了每个事件的个别性和孤立状态,而呈现出它的社会性和政治意义。特别是一些熟悉法律的律师,勇敢地站到维权运动的第一线,不但以自己的奉献牺牲精神,为维权公民做出了榜样,而且把运动引导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轨道上来。维权运动的实践,正在培养着大量公民的公民意识,增强着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任感。 
  公民社会的第二个主要构件,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培育合格公民的大学校,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它的出现既反映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也是公民意识觉醒的表现。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不但可以成为公民权利的捍卫者,而且还可以充当在公民和国家机器之间沟通意志的桥梁,承担许多政府机构力所不及的社会任务,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去年四川地震,许多社会团体踊跃投入救灾活动,就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一个明智的执政者懂得,要使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它的功能,就必须欢迎、鼓励并且支持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相信他们的智慧和能量,让他们放开手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遗憾的是,我国的当政者却常常忽视这一点。他们往往从旧思维和阶级斗争观念出发,常常把社会团体视为异己的力量,或者是把他们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使之成为称心如意的驯服工具;或者是采取排斥态度,千方百计地防止他们出现;对于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则运用各种手段来限制他们的活动。据2004年的一篇文章介绍,我国当时有13万多个社会团体,其中大量是半官方机构。例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会、妇联、青联、文联、工商联、作家协会等等,号称群众组织,本应成为维护他们所代表的那些公民的各种权利的民间力量,与国家权力相抗衡。但是,由于他们的经费由政府供应,干部由执政党的组织部门选派,活动也由党组织控制,因而不能不成为国家权力的工具,丧失了作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的作用。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把这些准官方的政治工具,改革成为纯民间的社会团体。为此,有必要认真贯彻宪法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实行“四自”原则,那就是:1、章程自定;2、经费自筹;3、干部自选;4、活动自主。只有实现了这“四自”,摆脱对国家权力的完全依赖和完全控制,这些社会团体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真正成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 

  还有一些社会团体,由于成立时主要是由有关业务部门主导的,因而不能不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但在多年的运作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社会功能,逐步争取官方的同意或默认,向独立自主的方向发展。这里特别需要提出的是企业界的行业协会和律师界的律师协会。这是两个基础雄厚、影响广泛的社会团体,由于他们代表着企业家和律师这两个重要的精英群体,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一开始就得到了官方的重视,并且在各级党政机关的支持下成立起来,但毫无例外都受到官方的直接间接的控制。这是精英们在现实的政治体制下所做出的无可奈何的选择,他们无时不在为实现社团的独立自主而努力。他们的努力并没有落空,这几年许多地方的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在这方面都有所前进。例如,深圳市政府在2004年12月28日颁布《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将在行业协会任职的110名公职人员撤出行业协会,协会建立独立的财务账号,实现协会人、财、物的独立。接着,2005年6月又发布《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规范了行业协会的机构、职能和活动原则,保证行业协会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律师协会的情况也可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律师协会在2003年7月采取律师直选、差额选举的办法,选出了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当选的理事和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全部都是执业律师,这就为律师协会的独立自主提供了最基本的保证。当然,前进的道路是不平坦的,各地律师协会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据网上报道,宁夏律师协会在2007年12月22日举行换届选举,由39名当选理事在13名候选人中选出11名常务理事。但因选举结果不符合领导意图,主席团竟强令各代表团“做好工作”,重新投票,选出合于领导意图的人选。像这样在专制下产生领导结构的律师协会,很难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这些情况表明,社会团体要走出官方的绝对领导,独立自主地发挥积极作用,还要走一大段非常艰难的道路。

  目前在社会上比较活跃的社会团体,多数是没有登记,或者虽有名义上的挂靠单位,但实际上未受约束,自行其是。包括大量的民间研究机构、绿色环保组织、义工小组、兴趣小组、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支农组织、基金会等等。这些散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民间社团,是公民社会最活跃、最有希望的细胞。他们很多并没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因为进行登记很难被批准,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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