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小说网 > 体育电子书 > 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 >

第12章

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1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下,如果代议制度能做到理想上完善,又如果可能把它保持
在那种社会状态中,它的组织就必须是这样:这两个阶级——
体力劳动者及其同类为一方,雇主及其同类为另一方——在
代表制度的安排上保持平衡,每一方左右着议会内大致相同
的票数。因为,假定每一阶级的多数在他们之间的分歧中主
要受他们的阶级利益的支配,在每一阶级中就会有一个少数,
它的考虑服从于理性、正义和全体的福利;而任一阶级的这
个少数和另一阶级的全体结合在一起,就会使天平倒向他们
一边来反对他们自己阶级中多数的那些不应当得逞的要求。
在任何组织得相当好的社会,正义和普遍利益大多终究得以
实现的原因,就在于人类的各别的和自私的利益几乎总是分
裂的;有些人和错误的东西有利害关系,但有些人也在正确
的东西方面有着个人的利益,因此受更高的考虑支配的那些
人,尽管人数少、力量弱不能胜过全部其他的人,但通常在
经过充分讨论和鼓动以后,能变得强大到足够使天平转向有
利于和他们同在一方的那些个人利益。代议制度应当组织得
能保持这一事态:它不应当容许任何一种地方利益强大到能
够压倒真理和正义以及所有其他的地方利益的总和。永远应
当在各种个人利益之间保持着这样一种平衡,使任何一种个
人利益要获得成功必须有赖于得到至少一大部分按照更高动
机和更全面更长远的观点行动的人们的支持。




第七章 真正的和虚假的民主制;
代表全体和仅仅代表多数
我们已经讲到,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的危险有两种:代
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由同一
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我们现在必须进
一步考虑的是,在实际上不妨害民主政体所特有的好处的情
况下,如何组织民主制,俾能在人类设计可能达到的最大程
度上除去这两大害处,或至少加以减轻。
试图达到这一目的的通常方法就是通过或多或少有限制
的选举权来限制代表制的民主性质。必须充分注意到一种事
先的考虑,以便适当地限定必须作这种限制的情况。在由单
个阶级构成人数上的多数的国家里,完全平等的民主制不能
消除某些害处;但是,由于现有的各民主政体不是平等的,而
惯常是不平等的,有利于占优势的阶级,因而这些害处就更
严重了。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在民主制的名义下常常混淆在
一起。纯粹的民主制观念,照它的定义来说,是有平等的代
表权的全体人民治理的全民政府。通常所认为的,也是迄今
所实行的民主制,则是独占代表权的人民的简单多数所治理
的全民的政府。前者和一切公民的平等同一意义;后者——
奇怪地和前者混淆在一起——则是特权的政府,有利于人数
上的多数,实际上只有这个多数在国家有发言权。这是目前
采取的选举方法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完全剥夺了少数的选举
权。
在这里两种观念极为混淆,但是由于很容易加以澄清,所
以人们认为稍加指明就足以给具有一般智力水平的人把问题
摆清楚。情况会是这样,如果没有习惯势力的话。由于习惯
势力,最简单的观念,如果不熟悉,就会和复杂得多的观念
一样难于理解。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较少数的人服从较多数
的人,这是大家都熟悉的观念;从而人们就以为不必要再多
动脑筋,他们也就想不到在允许少数同多数一样强有力,和
根本抹煞少数之间有什么中间的办法。在实际上进行审议问
题的代表团体里,少数当然应该被多数压倒;在一个平等的
民主政体(因为选民的意见,如果加以坚持,当然决定着代
表团体的意见),人民的多数通过他们的代表将得到较多票数
和战胜少数及其代表。但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少数根本不应
该有代表呢?因为多数应当胜过少数,多数是否就应该有全
部票数,少数则一票也没有呢?少数的意见甚至不必要听取
吗?只有习惯和旧的联系能使一个有理性的人同意这种不必
要的不公正。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里,每个部分或任何
部分的人都会有其代表,当然不是不按比例的,而是按比例
的。选举人的多数总会有多数的代表;但选举人的少数也总
会有少数的代表。就人对人来说,少数和多数一样将得到充
分的代表权。要不是这样,就不是平等的政府,而是不平等
和特权的政府,即人民的一部分统治其余部分,就会有一部
分人被剥夺他们在代表制中公平而平等的一份影响。这违反
一切公正的政府,但首先是违反民主制原则,民主制是声言
以平等作为它的根柢和基础的。
这种不公正和对原则的违反,并不因为受害的是少数罪
恶就小一些,因为在社会上每个人如不和其他人同等重要就
不存在平等的选举权。然而受害的并不仅仅是少数。这样构
成的民主制甚至达不到它的表面目的,即在一切情况下将统
治权力交给多数人这一目的。它所做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它
将这种权力交给这种多数中的多数,而这种多数可能并往往
不过是全体中的少数。一切原则都是通过极端的例子才得到
最有效的检验。因此假定在一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权统治
的国家,每一选区都存在竞选,而每一选举当选的都是小小
的多数。这样召集起来的议会所代表的不过是勉勉强强过半
数的人民。这个议会又依靠它本身的勉勉强强的过半数进行
立法和采取重要措施。有什么保证说这些措施符合于多数人
民的愿望呢?差不多一半的选民就在选举当中被击败了,对
议会的决定根本不会有什么影响;这些选民的全体可能反对,
他们的多数大致会反对这些措施,因为他们曾投票反对通过
这些措施的人。在其余的选民里面,根据假定,有近一半人
选择了投票反对该项措施的代表。因此,完全可能,占优势
的意见仅仅为国民的少数所同意,尽管它是国家制度提升为
统治阶级的那部分国民的多数。如果民主制意味着多数的确
定优势,则除了让每个人在意见的总结中平等地表述自己的
意见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以保证这种优势。被忽视掉的任何
少数,不管是故意忽视掉的还是由于机构的作用而被忽视掉
的,不是把力量给与多数,而是给与整个平衡的某个其他部
分中的少数。
对上述推论可能作出的唯一回答是,由于不同的意见在
不同的地区占优势,在某些地方居于少数的意见在另一些地
方居多数,从整个说来在选民中存在的每一种意见都在代表
制中得到公正的一份发言权。在选民的目前情况来说这是大
致正确的;不然的话,议会和国家的舆情之间的不协调就会
很快变得明显起来。但是如果把目前的选民大大扩大,它就
不再是正确的了;如果把选民扩大到全部人口,它就更不正
确了;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每一地区的多数将由体力劳动者构
成;当有尚待决定的任何问题时,这些阶级若和社会其余的
人不一致,则任何其他阶级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获选。甚至现
在,在每届议会都有人数很多的一部分选民虽然愿意并迫切
希望选出他们的代表,但在议会中并没有他们所选的议员,这
不是一件大大不平的事吗?马里立本的每个选民不得不由
教区的两名被提名人来代表,芬斯伯里或兰贝斯的每个选
民不得不由旅店或酒馆老板提名的人来代表(一般是这样认
为的),是公正的吗?这个国家大部分有高度教养和热心公益
的人们所属的选区,那些大市镇选区,现在大部分不是没有
代表就是得不到适当代表。在党派政治中凡不站在地方多数
一边的选民就没有代表。在那些站在同一边的人们当中一大
部分是得不到适当代表的;他们不得不接受在他们的政党中
有最多支持者的那个人,尽管那个人的意见可能在所有其他
方面和他们的意见不一致。在某些方面,事态甚至比根本不
让少数投票更坏;因为那样一来在多数中至少可能有人会代
表他们自己的最好的意见。而现在,为了必须保持政党的团
结,防止反对党的人当选,所有的人或者选举带着本党标志
的第一个站出来竞选的人,或者选举他们的地方领袖所提出
的人。这些地方领袖,如果我们说句恭维的话(他们很少值
得这种恭维),假定他们的选择不是出于偏私,但为了确有把
握纠合全部力量,也不得不提出一个该党中谁也不会强烈反
对的候选人——也就是一个没有任何显著特点,除了该党的
陈词滥调以外没有任何为人所知的见解的人。这种情况在美
国有其突出的例子。在美国总统选举中,最大的政党从不敢
提出它的最强有力的人,因为这种人,从他们长期为公众所
注意这一单纯事实,就使他自己遭到政党的说不定哪个部分
的反对,因此在纠合选票方面,比起直到被提出为候选人以
前公众根本未听说过的人来,就不是那么可靠的一张牌。这
样,甚至最大政党选出的人所代表的或许仅仅是该政党在数
量上胜过其他政党的微小差数的真正愿望。任何一个部分,如
果它的支持对竞选的成功是不可少的,就对候选人有否决权。
任何部分,如果比其余部分坚持得更坚决,就能迫使所有其
他部分采纳它所提名的人;而不幸的是这种超级的决心更可
能在不是为公共利益而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坚持主张的人们
中看到。因此多数所作出的选择很可能是由那部分最拘谨、最
心胸狭窄和最有偏见的人们,或者由最顽固地死抱住专属的
阶级利益的人们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少数的选举权,虽
则对于所以投票的目的说来是无用的,只起到强迫多数接受
他们中最恶劣的那部分人所提出的候选人的作用。
许多人虽然承认这些弊病,可是认为它们是为自由政府
付出的必要代价,这是并不奇怪的。这是直到最近时期为止
所有自由的朋友们的意见。但是把它们作为难以改正的弊病
而轻轻放过的习惯已经变得如此根深蒂固,以致许多人似乎
已经丧失了把它们当作如果能改正就愿意改正的事情加以考
虑的能力。对医治的失望往往离否认有病只相差一步;而且
接着而来的是不愿意有人建议补救办法,好象建议的人是在
引起一种毛病,而不是建议改正一种毛病似的。人民受惯了
这些弊病,以致感到好象抱怨这些弊病是不合理的,如果不
说是错误的话。但是,不管这些毛病能否避免,在他心上毛
病无足轻重的人一定是自由的半心半意的情人;他不会因为
发现毛病可以避免而高兴。话又说回来,最确定不过的是,事
实上抹煞少数不是自由的必然的或自然的结果;它同民主制
毫不相干,同民主制的第一原理——按人数比例的代表制是
正相反对的。少数应有适当的代表,这是民主制的一个不可
缺少的部分。没有它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制,只不过是民
主制的虚伪装潢罢了。
多少理解到和感觉到以上考虑的意义的人提出了各种的
权宜办法以便这种弊病或多或少可以得到减轻。约翰·拉塞
尔勋爵在他的一项改革法案中提出了一个条款规定某些选
区应选举三名议员,在这些选区每个选民只允许投两个人的
票。迪斯雷利先生在最近的辩论中为此谴责拉塞尔时使我
们想起了这件事。显然迪斯雷利先生的意见是,一个保守党
政治家应当只注重手段,并轻蔑地否认对任何哪怕只有一次
显露出想到目的的人有任何同情。其他的人则建议每个选
民只允许投一个人的票。按照这些方案中任何一个方案,等
于或超过地方选民三分之一的少数将能够——如果它并不企
图达到更多结果的话——选出三个议员中的一个。如果,象
詹姆斯·马歇尔(J.G.Marshall)先生所写的一本有才华的
小册子中建议的那样,选民保留他的三票,但可以自由地将
三票投给同一个候选人,就可能更好地达到同样的结果。这
些方案,尽管比根本没有要好得多,但还只是权宜办法,并
且远远不能完全达到目的。因为所有各地方不足三分之一选
民的少数,和从若干个选区组成的少数,不管人数怎样多,就
仍然没有代表。然而极为可叹的是,这些方案中没有一个被
付诸实施,因为它们全都会承认正确的原则并为其更完全的
适用铺平道路。但是,除非达到选区平均人数的任何一批选
民,不问他们住在这国家什么地方,有权彼此联合起来选出
代表,否则真正的代表权的平等是达不到的。这样完善的代
表制,直到托马斯·黑尔(ThomasHare)先生起草了一个实
行该制度的方案,证明它是可能做到的以前,好象是不可能
做到的。黑尔先生是一个具有大才的人,既善于提出大的一
般见解,又擅长作具体细节上的设计。他的这项方案包含在
一个议会决议草案中。这项方案在有关我们考虑的特殊目的
方面以接近理想完善的方式贯彻政府的大原则上具有无可比
拟的优点,同时它还附带地达到其他一些并非不重要的目的。
按照这个方案,代表单位,即有资格选出一名议员的选
民定额,系用通常平均的方法确定,选民人数除以下院席位
数。得到该定额的每个候选人都会当选,不管这定额是从多
少个地方选区聚集起来的。象目前一样,在地方进行投票,但
是任何选民可自由投全国任何地方的候选人的票。因此,那
些不愿意选举地方候选人的选民可以用他们的选票帮助选出
在全国各地竞选的人中他们所最喜欢的人。这样一来,就会
使那些实际上被剥夺选举权的少数人得以实现其选举权利。
但重要的是,不仅那些拒绝选举地方候选人的人,而且还有
那些选举了其中一人但失败了的人,都能在其他地方找到他
们不能在他们自己的地区得到的代表。因此该方案还作了这
样的规定:选举人可以提交一份选举纸,其中除了他首先选
择的人名以外还包括其他人名。他的选票只为一个候选人计
算;但如果他的第一个选择对象由于未得到选民定额而未能
当选,他的第二个选择对象也许可能因此当选。他可以将名
单按照选择的顺序扩充到较大数目,以便列在名单靠前的人
名如未能凑足定额或者不用他的选票也能凑足定额,选票仍
然可帮助另外的人当选。为了得到完成下院选举所需要的足
数的议员,以及为了防止极有名望的候选人占去几乎所有选
票,有必要规定,候选人不管得到多少选票,计算他的当选
票数时不应超过定额。其余投给他的选票将为选民各自名单
上需要选票并能依靠这选票的帮助完成定额的下一个候选人
计算。为决定一个候选人的选票哪些应被用于他的当选,哪
些可以让别人用,提出了若干方法,在这里我们将不予详论。
他当然将保留所有那些若不为选他就不投票的人的选票;至
于其余的选票,在没有更好办法时,抽签将是一种无可非议
的权宜办法。选举纸将被送到一个中央办公室,在那里计算
选票,确定每一候选人所得的第一、第二、第三及其他选票
的数目,将定额分给每一个能凑足定额的人,直到下院的人
数完全满了为止。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