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17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保护和正当权利的一项充足理由。
第九章 应有两个选举阶段吗?
在有些代议制政体,采取了用双重方法选择代议团体成
员的办法,最初的选举人只选举另一些选举人,后者则选举
议会议员。这个办法大概是要给民众感情的冲击设置一个小
小的障碍。给予多数人以选举权,连同完全的最后权力,但
迫使他们通过比较少数的代表行使这种权力,后者被认为不
会象民众那样容易为民情的激发所动。由于这种选举人已经
是挑选出来的一群人,可以指望在智力和品质上超过选民的
一般水平,他们作出的选择较之群众自己的选举,被认为可
能是更慎重和更开明的,无论如何是以较大的责任感作出的。
这种通过一个中间团体把民众的选举权加以所谓过滤的方
案,有着一个像煞有理的辩解;因为人们可以表面上颇有理
性似的说,判断我们的邻居中谁能最可靠地受托去选择议会
议员,较之判断谁本人最适合于当议会议员,所需要求的智
力和教育要少得多。
然而,首先,如果说民众权力易有的危险可以在某种程
度上被这种间接的安排减少的话,民众权力的好处就也会减
少;而且后一效果比前一效果要肯定得多。要使制度能照所
希望的进行,就必须按照设计它的精神付诸实施。选举人必
须按照该理论设想的方式行使选举权,就是说,每个选举人
不应问谁应该是议会议员,而仅仅问他最愿意让谁替他选择
议员。显然,间接选举被认为胜过直接选举的优点,要求选
举人具有这样一种心情,而且只有靠他认真地接受那样的原
则才能实现,那就是,他唯一的事情是选择选举人,而不是
选择议员本人。由此产生的推论就一定是,他将不把政治见
解和措施或者政治人物放在心里,而是依照他自己对某个人
的尊敬而给这个人以代理人的广泛权力替他行事。那么如果
最初的选举人采取对他们的地位的这种看法,给他们以选举
权的主要目的之一就达不到了。因为要求于他们的政治职能
未能发展公共精神和政治才能,未能把公共事务变成他们感
情上的关心对象和锻炼他们能力的机会。而且,这种推论包
含着互相矛盾的情况;因为,如果选举人对最后结果不感到
关心,又怎能或何以能指望他关心导致最后结果的过程呢?希
望有个特定的人作为他在议会的代表,对一个具有中等程度
的道德和知识水平的人是可以做到的,而他自然也就会希望
选择一个将选举那个人的选举人。但是对于一个并不在乎谁
被选上,或者感到不得不把那种考虑搁置一边的人来说,要
对仅仅提名一个最有价值的人让他按照他自己的判断去选举
另一个人表示任何关心,就意味着对理论上正确的事情,对
为尽义务而尽义务的习惯原则,具有一种热诚,这就只有具
备不如说是高度教养的人们才能做到。这样的人们,由于具
有高度教养,就表明他们可以也该当被委托以更直接方式的
政治权力了。在所有可能赋予社会中较贫苦成员的公共职能
中,这肯定是最不适于激发他们的感情,并且是最引不起对
它的任何关心的,除了有利于激发人们诚实履行一切应尽义
务的善良决心以外。如果选民群众很关心政治事务,对如此
有限的参加政务也予以重视的话,他们就不大可能会满足于
没有广泛得多的对政治事务的参加了。
其次,即使承认一个人由于文化不高,不能对一个议会
候选人的合格条件作出很好的判断,而对于他可能委托去为
他选择议会议员的某个人则能充分判断其诚实和一般能力,
对此我可以说,如果选举人承认对他的能力的这种评价,并
真正希望他所信赖的人为他作出选择,也没有必要在宪法上
作这种规定;因为,他只须在私下问问他所信赖的这个人他
最好投哪个候选人的票就行了。在这情形下,两种选举方法
的结果完全一致,直接选举就得到间接选举的所有优点了。如
果我们假定选举人在代表的选择上宁愿自行判断,只是由于
法律上不允许他采取更为直接的行动方式才让另外一个人替
他选择,则两种制度就只是在做法上有所不同。但是,假如
这是他的心理状态,假如他的意志不接受法律所加的限制,而
希望作直接的选择的话,尽管有法律限制他仍然那么做。他
只须选择一个大家所知道的和要选的候选人同党的人作为选
举人,或者选择某个保证投该候选人的票的人作为选举人就
行了。两阶段选举实行起来的自然结果多半就是这样,因此,
除了对政治完全不关心的情况外,很难指望它不是这样。美
国总统的选举实际上就是这样进行的。名义上选举是间接的:
一般居民不投票选举总统,他们投票选举那些选择总统的选
举人。但是选举人总是在明白约定投特定总统候选人的票的
情况下被选出的;公民投选举人的票也从不因为他对那个人
有何偏爱,他投的是林肯(Lincoln)候选人名单,或者布雷
肯里奇候选人名单的票。必须记住,选举人被选出来不是为
了让他们可以寻遍全国并找到最适于当总统或议会议员的
人。假如情形果真是这样,这种做法犹有可说,但实际情形
并不是这样;将来也永远不会是这样,除非到了人们一般说
来都同意柏拉图(Plato)的意见的时候,那就是说适于委托
以权力的人是最不愿接受权力的人。选举人预定要在作为候
选人出现的人当中选择一个人,而选择选举人的人们早已知
道这些候选人是谁了。如果在这个国家里有某项政治活动,所
有毕竟愿意投票的选民就已经作出愿意要哪个候选人的决定
了;并将在投票时作那唯一的考虑。每个候选人的同党的人
将准备好他们的选举人名单,这些选举人都保证投那一个人
的票;而事实上要求最初选举人回答的唯一问题将是他在这
些名单中支持哪一个。
两阶段选举在实际上比较可行的情况是,选举人不仅仅
当作选举人被选出来,而是有其他重要职能要执行,在这情
况下,他们就不是仅仅作为投特定的票的代表而被选出来的
了。这一情况可以再举另一个美国制度即美国参议院作为例
子。国会的那个院,类似我们的上院,被认为不是直接代表
人民,而是代表各州的,并且是各州未转让的那部分主权的
监护者。由于每个州的内部主权根据平等联盟的性质是同等
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个州选同样数目的议员(两人)到参议
院,不论是小特拉华(Delaware)还是纽约“帝国州”。这些
州议会本身则
由各州人民选举产生;但是由于一个立法议会的整个通常业
务——内部立法和对行政的监督——都归这些团体负责,它
们就是着眼于这些目的而不是其他目的选举出来的;而在提
名两个人去联邦参议院代表该州的工作中,它们多半运用自
己的判断力,仅仅一般地参考公众舆论,这是一个民主制政
府的一切行为中所必要的。这样进行的选举已经证明突出地
成功,并且显然是美国所有的选举中最好的,参议院总是由
在公共生活中已相当出名的人们当中最杰出的人组成的。因
为有这样一个例子,就不能说间接的民众选举是决无好处的。
在一定条件下,它是所能采用的最好的制度。但是这种条件
实际上几乎是得不到的,除了在象美国那样的联邦政府,在
那里选举能委托给地方团体,因为它们的其他职能扩及到了
最重要的国家事务。在我国现有的或可能有的处于类似地位
的唯一团体就是市政府,或为了同样的地方目的已经或可能
创设的其他的委员会。然而,如果伦敦市的议会议员由市参
议员和市会选出,而马里立本自治市的议会议员公开宣布
(事实上已经是)由各教区的教区委员会选出,很少有人会认
为这是在我们议会结构上的一种改进。即使这些团体仅仅作
为地方委员会考虑远远不象实际上那样值得非议,但是使它
们适于市或教区营造司的有限和特殊职务的性质,并不保证
特别适于对议会席位的候选人的相当资格作出判断。它们大
概不会比居民直接投票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而另一方面,如
果在选任教区委员会或市镇会人选时须考虑适合选举议会议
员这一点,许多最适于那种较有限的职务的人就会不可避免
地被排除在外,因为那就有必要选择那些在一般政治上凭感
情和选举他们的选民的感情相一致的人。市镇会的仅仅间接
的政治影响,由于把市选举变成了一种政党政治,就已经导
致市选举大大偏离了原来所要达到的目的。假如一个人雇用
的帐房先生或管家还须负责为他挑选医生,他大概就得不到
比他亲自挑选医生更好的医务护理,另一方面,他在选择管
家或帐房先生时又会受到限制,即须挑选在不十分危及他的
健康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以其他职务的人。
因此,看来间接选举所能得到的好处在直接选举下都能
得到;直接选举下得不到的好处同样不能在间接选举下得到;
另一方面后者还有它本身特有的相当大的缺点。单就它是多
此一举这一点来说就不是什么小缺点。它在作为培养公共精
神和政治才能的手段方面的明显缺陷已经详细讨论过。如果
它毕竟有一点有效作用的话——就是说,如果最初选举人在
某种程度上让他们所提名的人选择他们的议会代表的话——
选民也将无法使他的议会议员知道自己,因而议员对他的选
民的责任感就会小得多。除了这一切以外,相对说来少数人
最后掌握着议会议员选举,就势必为阴谋诡计以及符合选举
人身份的各种形式的舞弊大开方便之门。就便于进行贿赂这
一点说,目前选区普遍地降低到小小的市(镇)级。要有把
握当选只要拉拢到少数的人就够了。假若有人说选举人将会
对选举他们的人负责,则回答是明摆着的:选举人既无任何
常任职位,在公众的眼中又无地位,他就不会因为投一张受
贿的票而冒什么风险,除了不再被指定为选举人以外,而这
一点他们是不会在乎的。作为主要依靠的仍然必须是对贿赂
行为的惩罚,而在小的选区这种依靠的无济于事已由经验使
之成为举世皆知的了。弊端的大小和给予被选出的选举人的
自由裁量权适成比例。他们唯一不敢利用他们的投起来谋取
个人利益的场合大概就是:他们在被选出时作明确保证仅仅
作为好比说把选民的投票运到议员选举场所去的代表。两阶
段的选举一开始有效果,也就会开始有坏的效果。我们将看
到这就是间接选举原则不管怎样适用都将发生的实际情况,
除了类似美国参议员选举的情况以外。
最多能够说,在尊重舆论的某些国家里,为了给每个社
会成员某种的选举权,而又不致使单纯人数上的多数在议会
中占优势,这种选举办法可能是比复数投票的办法更为实际
可行的权宜办法:比方说,就象在目前我们国家的选民中增
加一部分由劳动阶级选出的为数虽多但是精选出来的选民的
情形那样。情况可能使得这样一种方案成为暂时妥协的方便
办法,但它并不足够彻底地贯彻任何原则,俾能成为任何阶
级的思想家将认为可取的一项永久性安排。
第十章 关于投票方法
关于投票方法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秘密或公开的问题。
我们将立即开始讨论这个问题。
把这种讨论归之于人们的躲躲闪闪或胆小怕事的心情是
一大错误。秘密在许多场合下是有道理的,在有些场合下是
必须的,而且,谋求不受到本可避免的邪恶的侵犯,并不是
胆小。也没有理由认为,秘密投票在任何场合都不比公开投
票可取。但是我们必须坚持说,在政治性质的事务上,这些
场合是例外而不是常规。
如我已经有机会说到的,在许多事例中,制度的精神,它
在公民心里造成的印象,是该制度所起作用的一个最重要部
分,目前所要讲的就是这种事例之一。无记名投票制度的精
神——选举人心中对它可能作的解释——是,选举权是他自
己享有的权利;是为了他的特定用场和利益,而不是作为对
公众的一种责任。因为如果它真是一种责任,如果公众对他
的投票享有某种权利,他们票不是就有权利知道他的投票吗?
这种错误而有害的印象,可能已深深印入多数人心中,因为
近年来以拥护无记名投票著称的多数人都有了这种印象。这
个学说的早期鼓吹者们并不是这样理解的;但是一种学说在
人心中产生的效果,不是在创造该学说的人中,而是在信奉
该学说的人中显示得最为明显。布赖特先生和他的民主主
义学派对主张选举权是他们所称谓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责
任,感到十分关切。目前这一扎根于一般人心中的观念所造
成的道德上的危害超过了无记名投票哪怕是在最高的估计上
所能产生的一切好处。不管我们怎样来界说或理解这个权利
观念,任何人都不能享有一种支配他人权力的权利(除了在
纯粹法律的意义上),因此,他被允许拥有的任何这样的权力,
在该用语的最充分的含义上,也都是在道义上的一种责任。但
是行使任何政治职能,不论是作为选举人或是作为代表,都
是支配他人的权力。说选举权不是责任而是权利的人们决不
会接受他们的学说所导致的这种结论吧。如果它是权利,如
果它是为了选民自己而属于选民的话,根据什么理由我们能
责怪他将选票卖掉,或者利用它来博得他的利益所系的人的
欢心呢?不指望一个人在使用他的住宅,或者他的百分之三
的股票,或者他真正享有权利的任何其他东西时专去考虑公
众的利益。选举权的确是他应当有的,除其他理由外,作为
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但仅仅是为了使他不受到那样的待遇,
即在依靠行使选举权的范围内他同样有义务使他的同胞不受
到的那种待遇。他的投票不是一件他可以任意选择的事情;他
的投票和陪审员的裁决一样和他的个人愿望无关。投票严格
地说是个责任问题;他有责任按照他对公共利益的最好的和
出自良心的意见投票。凡是有别的想法的人都不适于有选举
权;对这种人来说,选举权不是把他的思想变好而是变坏。不
是启发他的高尚的爱国心和对公职的责任,而是煽起和滋长
他为自己的利益、享乐或任性而利用公共职能的倾向;这与
驱使着专制君主和压迫者的感情和意志是同样的东西(在较
低的等级上)。本来,居于某种公共职位,或者负责某种社会
职能的普通公民对这种职能所加给他的责任的想法,肯定和
社会赋予这种职能时的想法是完全一样的。社会对他的期望
构成一个标准,他可能达不到这个标准但很少会高出于这个
标准。他几乎肯定会对秘密投票作这样的解释:他没有义务
按照那些不被允许知道他怎样投票的人的意思投票,而是可
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投票。
这就是上述论点所以不能对俱乐部及私人团体中使用无
记名投票和议会选举中采用无记名投票都一律适用的决定性
原因。俱乐部的成员的确是和选举人错误地设想的那样,没
有考虑他人的愿望和利益的义务。他通过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