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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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权。
此处所提倡的组成上院的方式,看来不仅实质上是最好
的,而且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历史上的先例和实际上的
辉煌成功的支持的。然而它不是可能提出的唯一可行的方案。
组成第二院的另一可能的方式就是由第一院选出,期限制条
件是他们不得提名他们自己的成员。这样一个议院,和美国
上院一样根源于人民的选择,仅仅是隔了一层,将不会被认
为和民主制度相抵触,并且大概会取得相当大的群众影响。鉴
于它的提名方式,它将特别不致引起人民议院的嫉妒,或同
它发生敌对的冲突。此外(由于对少数的代表权作了适当规
定),它几乎肯定会组织得很好,并包括有许多有高度能力的
人,这些人或者出于偶然,或者由于缺乏炫耀的能力,一直
不愿寻求,或者不能得到选民大众的选票。
第二院的最好的组成应该是包括最大数目的不受多数的
阶级利益和偏见束缚而他们自己又毫不冒犯民主感情的人。
但是,我再说一次,调节多数的优势不能主要地依靠一个第
二院,不管是哪一种的。代议制政府的性质决定于人民议院
的组成。和这一点比较起来,所有有关政府形式的其他问题
都是不重要的。
第十四章 代议制政府中的行政
在本文中讨论政府行政事务最好分成哪些部门的问题是
不适当的。在这方面不同政府的要求是不同的;当人们愿意
从起初开始,就不使自己受到象我们这个古老政府里产生了
现行的公共事务划分的那一系列事件的拘束的时候,在职务
的划分上就很少可能会犯大的错误。这样说也许就够了:职
务的划分应和问题的划分一致,不应该有若干个彼此独立的
部门来掌管构成同一自然整体的各个部分,象直到最近,以
及在较小程度上甚至现在,我们的军事行政那样。如果要达
到的是单一的目的(如目的是要有一个有效的军队),委派去
照管这一目的的政府部门应该同样是单一的。为一项目的提
供的全部手段都应由同一部门控制和负责。如果这些手段分
散在各独立的部门之间,就每个部门来说手段就变成目的,除
了政府首脑(他对各部门工作是没有适当的经验的)以外,照
管真正的目的就不关任何人的事了。这时不同种类的手段就
不在任何主导思想的指导下结合起来并互相配合。当每一个
部门坚持它自己的要求而不顾其他部门要求的时候,就将为
了工作本身而永远牺牲工作的目的了。
通常,每一种行政职务,不论高低,应该是委派给某个
特定个人的职责。这对凡是做过工作并由于过错而未完成某
些工作的人说来应该是明显的。当任何人都不知道谁应负责
的时候责任就等于零。甚至当责任真正存在时,如加以分割
也不能不被削弱。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就必须有一个人承担
全部的毁誉褒贬。然而分担责任的方式有二:其一只是使责
任削弱,另一则使责任遭到完全破坏。当要求两个以上的负
责官员对同一行为表示同意时,责任就削弱了。他们中的每
个人仍然有真正的责任;如果做了错事,谁也不能说与他无
关。他是和犯罪中的共犯那样的共同参加者,如果存在有法
律上的犯罪,他们全可以受到法律上的惩罚,并且他们所受
到的惩罚不必一定比仅牵涉到一个人的时候轻。但是对意见
的赏罚则不是这样,这种赏罚总是因共同分担责任而减轻。在
没有确定的法律上犯罪,没有贪污或渎职,只有过错或疏忽,
或者可以被看作是过错或疏忽的情形下,每个参加者都由于
别人和他连带负责而得到对自己和对世人的辩解。人们对几
乎任何事情,甚至是金钱上的欺诈,都将感到自己差不多是
免除责任的,如果有责任的人未加抵制和劝阻的话,如果他
们给予了正式的同意就更是这样了。
然而在这种情形下,尽管责任是被削弱了,但仍然是有
责任的,因为每个有牵连的人都以他个人的资格同意并参加
了该项行为。当这种行为本身只是出于多数的行为时事情就
更糟了——关起门来考虑问题的委员会,无人知道,或者除
非在某种极端情况下可能知道,究竟个别成员在表决时是赞
成还是反对了该项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就不过徒有其
名而已。边沁恰当地说过,“委员会是一种屏幕”。“委员会”
所做的事不是任何人的行为;任何人也不能对它负责。委员
会甚至在声誉上受到的损害只是在它的集体的名声方面;每
个成员对此所感觉到的不外是导致他把自己的意见看作是该
团体的意见的倾向——当这个团体是个永久性团体,他和它
命运与共地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种感情往往是很强烈的。但
是鉴于现代官员经历的动荡不定对这样一种团体精神说来就
没有形成的时间了。这种精神如果竟存在的话,也只是存在
于地位卑微的常任下属人员之中。因此,委员会不是处理行
政事务的适宜的工具;只有在由于其他原因,把全部自由裁
量权交给一个大臣会更坏的时候才是允许的。
在另一方面,人多出智慧也是一条经验法则;当一个人
习惯地除他自己的或某一个顾问的知识外不利用任何人的知
识的时候,他甚至在他自己的事情上也很少作出正确的判断,
在公众的事情上就更少作出正确的判断了。这一原则和前一
原则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可以把有效权力和完全的责
任交给一个人,为他提供必要的顾问,每个顾问仅对他自己
提出的意见负责。
一般说来,一个政府部门的首脑不过是个搞政治的人。他
可能是一个好的政治家和一个有品德的人;除非情况通常是
这样,否则这个政府部门就是坏的。但是他除具有一般能力
和他应当具有的关于国家一般利益的知识外,除非由于偶然
机会,将不会同时具备要求他主持的那个部门的适当的、所
谓专业性的知识。所以应该为他提供专业顾问。如果有足够
的经验和造诣,如果有经过很好选择出来的一个人具有专业
顾问所应具备的能力(例如一位次长的情形),有这样一个为
了一般目的的人,加上提供具体知识的幕僚就满足这种情况
下的各种要求了。但是,大臣仅和某个有能力的人商量,当
他本人不熟悉该问题时,无保留地按照那个人的意见行事往
往是不够的。他往往必须不仅有时而是惯常听取各种意见,并
经顾问们讨论后再作出判断。这一点,比方说,在陆军和海
军事务中就特别必要。因此,应该为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或
许还有其他一些人,但至少在这两个部内,设置一个由有能
力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为了在每一次政府变动的情
况下都能得到合于这一目的的有才能的人,这些人应当是常
任的。我的意思是说,他们不应当象海军各大臣那样随同任
命他们的内阁进退。但是所有根据选择而不是根据通常的晋
升办法出任高级职务的人,除经再度任命,仅在一定期间内
保有他们的职位则是一项好的规定,象目前适用于任命英国
陆军参谋部人员的规定那样。这项规定使任命多少减少假公
济私的弊病,任命既不是终身的,同时又提供一种手段,可
以在不触怒任何人的情况下,摆脱那些最不值得保留的人,并
吸收极有能力的年资较浅的人,对这些人来说如果等待死亡
空缺或自愿辞职可能永远没有机会。
最后决定权应完全归于大臣本人,在这一意义上,委员
会应该只不过是谘询性质的。但是既不应该把他们看作不重
要的人,他们也不应该把自己看作不重要的人,或者看作大
臣本人可以随意加以贬低的人。隶属于一个强有力的并且多
半是任性的人下面的顾问们,应当以这样的情况为条件,即:
对他们来说为了保持信誉不能不表示意见,而对那个人来说
则不能不听取并考虑他们的意见,不管他采纳与否。印度总
督和各个省长的委员会的组成正符合此处所说的首脑和顾
问之间的关系。这些委员会由具有对印度事务的专门知识的
人们组成,这种知识是总督和地方长官通常欠缺的,并且也
不希望要求他们具有的。通常,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须提出意
见,当然这常常并非出于明白规定。但如果存在意见上的分
歧,每个成员可以任意决定——这是一向的惯例——把他所
持的理由记录下来,总督,或地方长官,也同样这样做。在
通常情况下,决定是按照多数的意见作出的,因此委员会在
政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总督或地方长官认为合
适的话,他甚至可以把委员会全体一致的意见撇开不管,而
将他的理由记录下来。其结果是,首脑个人而且是有效地对
政府的每一项行为负责。委员会成员仅负顾问的责任;但从
所能提出的文件,以及在议会或舆论的要求下经常提出的文
件中,大家总是知道每个人所提出的意见,以及对他的意见
所提出的理由。同时,由于他们的颇为显要的地位,并且在
名义上参加了一切政府行为,他们几乎具有好象整个责任担
在他们肩上那样强烈的动机去专心致志于公共事务,并形成
和表达对每项公共事务经过仔细考虑的意见。
进行最高级行政事务的这种方式,是政治史上使手段适
应目的要求的最成功的事例之一。这种方式是从丰富了政治
艺术的东印度公司的统治经验中得来的;然而,象给我们国
家保存住印度的多数其他聪明的设计,以及所产生的从当时
情况和物质条件看来真正是不可思议的好政府那样,大概注
定要在印度政府的传统似乎无法逃避的普遍大破坏中毁灭,
因为这些传统遭到公众的无知和政治人物的傲慢的虚荣心的
践踏。现在就已经有废除委员会的叫喊,把它看作是系在政
府车轮上的多余的和费钱的障碍物;另一方面,废除职业文
官的呼声早已甚嚣尘上,并日益得到最上层人物的支持。文
官制度培养着组成委员会所需要的人员,而且它的存在是委
员会具有价值的唯一保证。
人民政体中的好政府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任何行政
官员都不应根据人民的选举来任命,即既不根据人民的投票
也不根据他们的代表的投起来任命。政府的全部工作都是要
专门技术的职务;完成这种职务需要具备特殊的专业性的条
件,只有多少具备这些条件或者具有这方面的经验的人才能
对这种条件作出适当的评价。发现最适于担任公共职务的人
是一项很繁重的工作,不仅要在提出申请的人中选择最好的,
而且要留意察看他是否真正最好的,还要注意所接触到的一
切适当的人,以便必要时能用上他们,这种工作要求有细致
的以及高度正直的判别力。由于一般说来任何公共职务都不
是执行得太坏的,所以也就没有什么需要象对一些部门中的
高级官员强加以特殊职责那样为它规定极大的个人责任。凡
是不经过某种公开竞争的方式任命的下级公务人员,应由各
大臣直接负责的情况下选用。各大臣,除为首的大臣外,自
然均由为首的大臣选任;而为首的大臣本人,尽管实际上由
议会指定,但在一个王国政府则应正式地由国王任命。有任
命权的官员应该是唯一有权将应予免职的下级官员免职的
人。绝大多数的官员,除由于个人行为不端以外不应当被免
职。因为,如果那些负责处理公共事务的全部细节,其所具
备的各项条件对公众说来一般地比大臣本人要重要得多的人
们,可以容易地并非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而随时被免职,大
臣可以任命另外的人以满足自己的要求或促进自己的政治上
的利益,那么要期望这些人们献身于他们的职业并获得大臣
往往必须依靠的那种知识和技能,就将是徒然的。
对于不应根据人民的选举来任命行政官员这个原则来
说,共和政府中的行政首脑是否应当是一个例外呢?美国宪
法规定四年一度由全体人民选举总统,是不是一个好的制度
呢?回答这个问题不是没有困难的。在象美国这样不需要害
怕政变的国家里,使行政首脑在宪法上独立于立法机关,从
而使政府的这两大部门,在它们的起源和职责方面同等地得
人心,同时又彼此进行有效的牵制,毫无疑问是有某种好处
的。这一办法旨在设法避免大量权力集中于同一人手中,它
是美国联邦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好
处是用高于对它的价值的任何合理估计的代价换来的。在共
和国中的行政首脑公然由立法机关任命,就象君主立宪国家
的行政首脑实际上由立法机关任命的那样,似乎要好得多。首
先,这样任命的人肯定是一个更卓越的人。议会中掌握着多
数的政党通常将任命它自己的领袖;他始终是政治生活中站
在最前面的人之一,并常常就是那个站在最前面的人。与这
相反,美国的总统,自从共和国创建者的最后残存者从舞台
消失以来,几乎始终或者是不出名的人,或者是在政治以外
的某个领域具有声望的人。而这一点,如我以前所讲到的,并
不是什么偶然的事情,而是这种情势的自然结果。一个政党
的著名人物,在遍及全国的选举当中,从来不是该政党最有
希望当选的候选人。所有著名人物都结下了个人的政敌,或
者做过某些事,或至少表白过某种见解,引起社会某个地区
或别的重要部分的不满,可能对选票数目产生致命的效果;而
一个无甚经历的人,除声言信奉党的纲领外对他毫无所知,就
容易得到该党全体的投票。另外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不间断
地为选举而奔走所造成的巨大害处。当国家的最高职位要由
每数年一度的普选来决定时,两次选举之间的整个时间将实
际上消耗在竞选运动当中。总统、各部部长、政党领袖和他
们的追随者全都是进行竞选运动的人:整个社会的注意力只
集中在政治人物,每个公共的问题的讨论和决定考虑的不是
问题本身的优缺点,而是它对总统选举所预期的影响。假如
要设计出一种制度使党派精神成为一切公共事务中行动的支
配原则,并诱使人们不仅把每一个问题弄成党派问题,而且
为了给政党提供根据而提出问题,那就很难想出比这更适合
于这一目的的手段了。
我不想肯定说,行政首脑象英国的首相那样完全由议会
中的投票决定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是值得想望的,并且毫无
不便之处。假如人们认为最好避免这一点,那么行政首脑,尽
管仍由议会任命,但可以不依赖议会的投票表决而在确定的
期间内任职,这样一来,它就将成为美国的制度,但减去普
选和它的害处。还有另一种方式可以给予行政首脑对议会的
很大独立性而不致和自由政府的各要素相矛盾。假如他象英
国首相实际上享有的那样,具有解散议会和诉诸人民的权力,
他就决不致不恰当地依赖于议会的表决。要不被敌对的表决
赶下台,他就只能辞职或解散议会。解散议会的权力在我看
来是他应该具有的权力,即使对他在确定期间内的任期有保
障的制度下也是如此。不应当有在总统和议会之间爆发一场
争吵后发生政治僵局的任何可能性,在长达数年的时期内任
何一方都没有去掉对方的法律手段。要走过这样一段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