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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论法的精神-第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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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罗马法为什么能在伦巴底人的领地留存下来    
  所有这些都符合于我的原则。《伦巴底法》是很公平的。然而罗马人对放弃自己的法律转而使用《伦巴底法》没有任何兴趣。那些在法兰克人统治下的罗马人选择《撒利克法》的念头从来没有在意大利产生过。所以罗马法和《伦巴底法》在意大利叵时存在。    
  甚至有时《伦巴底法》也向罗马法让步,而不再是统治民族的法律了。虽然它还继续是主要贵族的法律,但由于大部分城市建立了共和制,这些贵族已经衰败或衰亡。新共和国的这些公民都不愿意选择《伦巴底法》,因为它是建立在“决斗裁决”这一习惯基础上的法律,而且这项法律制度保留了许多骑士的风俗和习惯。当时极有权势的僧侣们几乎都生活在罗马法统治之下。因此,那些遵从《伦巴底法》的人的数量日益减少。    
  再则,《伦巴底法》不像罗马法那样有威严,这种威严能使意大利回想起昔日统治所有土地的经历。《伦巴底法》也没有像罗马法使用的面那么广。《伦巴底法》和罗马法都可用来补充那些实行共和制城市的法令。《伦巴底法》只可用在审判个别案件而《罗马法》可用于审判任何案件。那么,这两个法律,谁能更好地补充这些城市的法令呢?    
  第七节  罗马法为何在西班牙消亡    
  在西班牙情况就不同了,在西班牙,西哥特法取得了胜利,罗马法却消失了。申达逊突斯 '12' 和列赛逊突斯禁止使用罗马法,甚至禁止在法庭引证罗马法 '13' 。列赛逊突斯又制定了一项法律,解除了哥特人与罗马人通婚的禁令 '14' 。这两个法律有相同的精神是显而易见的。这位君王想除去造成罗马人和哥特人分离的主要因素。那时人们认为,只有禁止通婚者之间缔结婚约和允许他们在不同法律条件下生活,这两个民族才能被分离。    
  尽管西哥特君王们在西班牙禁止使用罗马法,罗马法还是存在于法兰西高卢南部的领地。这些地区远离君王统治的中主,所以享有充分的独立自主权。通过672年登基的瓦姆巴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当地人在这一地区占了上风;因此罗马人在这里失去了权威。哥特法的权威也有所减弱。西班牙的法律与当地的生活习俗和当时的情况是很不适应。当地人很有可能坚持使用罗马法,因为他们把罗马法与当地人的自由意识结合在一起。还有,申达逊突斯和列赛逊突斯的法律中有一些对犹太人产生威胁的可怕条款。然而在高卢南部,犹太人的势力是很强的。《瓦姆巴王传》的作者把这些地区称为犹太人的“风月场所”。当撒拉逊人来到这些地区生活时,他们是被邀请到这里的。那么,又有谁能把他们邀请到这里来呢?是犹太人和罗马人吗?哥特人是最先受到压迫的,因为他们曾经是统治的民族。·我们从普罗哥比乌斯的著作里看到,在灾祸降临的时候,哥特人从纳尔波内兹高卢退到了西班牙 '15' 。毫无疑问,在不幸来到的时候,他们避难来到了正在抵抗的西班牙地区。在南部高卢地区,生活在哥特法律之下的人的数量在大幅度减少。    
  第八节  假敕令    
  那位可怜的敕令编纂者本尼狄克特·列维达不是要把禁止使用罗马法的、自从查理曼时期所发布的《西哥特法》改为一种敕令吗?他把这项特殊的法变成了一个通用法,似乎要使罗马法在整个地球灭绝。    
  第九节  蛮族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亡的    
  《撒利克法》、《利普里安法》、《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都逐渐被法兰西人所废弃,原因如下:    
  由于封地变成了世袭制和附属封地一直在扩大,很多习惯被引入。这些法律不再适用了。人们很好地保留这些法律的精神,这就是用罚款的方式来解决大部分案件。但是货币的价值无疑要发生变化,所以赔偿金也要随之发生变化。我们看到了许多领主规定罚金的条令 '16' 。罚金要交到他们的小法庭。这样人们服从的是法的精神,而不是法的本身。    
  再则,法兰西被分割成无数对封建君王服从,而不是对政治服从的小领地。颁布一项有权威的法律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人们也不可能对法律加以考虑。派遣熟悉法律管理并对政治事物眼光敏锐的特命官去各省的习惯已不存在了。从条例中甚至可以看出,在新的封地形成时,君王们剥夺了派遣特命官的权利。这样,当所有的土地变成封地之后,这些特命官就没有什么用场了。再也没有共同法律了,因为再没有遵守共同法律的人了。    
  因此,在第二朝代末,《撒利克法》、《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被人们极度忽视。在第三朝代初期,就几乎再也听不到人们讲这些法律了。    
  在最初的前两个朝代,人们经常召集国民会议,也就是说召集领主和僧侣们。那时,平民还不能参加这样的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人们试图对僧侣加以限制。僧侣们似乎是在征服者的统治下形成的一个团体,并且形成了他们的特权。国民会议订立的法律被称为敕令。这就产生了四种情况,(一)建立了封地的法律,大部分教会的财产被这些封地法所管辖;(二)僧侣更加分化,僧侣忽视宗教改革——他们并不是专一的改革者 '17' ;(三)人们接收了一些教规和教皇的谕旨 '18' ;(四)僧侣接受了这些法,因为它来自完全圣洁的地方。自从大封地开始建立,正如我所说的那样,君王不再向各省派遣使者,以便让人们遵守来自这些省的法律。这样在第三朝代就再也听不到人们谈论敕令了。    
  第十节  续前    
  人们曾给《伦巴底法》、《撒利克法》和《巴威利亚法》增添了许多敕令。曾有人试图寻找增加敕令的理由。实际上应当在这件事本身中来寻找。敕令有好几类。一些敕令与政治统治有关;另一些与经济统治有关;而绝大多数敕令与宗教统治有关。还有一些敕令与民间统治有关系。最后的这类敕令已经被归人民法之中,也就是说被归人到每个民族的属人法之中。也正是基于以上缘故,敕令里没有任何反对罗马法的内容。事实上,那些涉及经济症治,教会统治或政治统治的敕令与罗马法没有任何关系。那些涉及民间统治的敕令只是与蛮族人的法律有关系。人们解释、修改、增加和减少了敕令内容。但我们认为这些被归人属人法的敕令甚至忽视了敕令主体本身。在蒙昧时期,节略一本书往往就毁了这本书。    
  第十一节  蛮族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消亡的其他原因    
  当日耳曼民族征服了罗马帝国的时候,这些民族从罗马帝国学会了使用文字。他们模仿罗马人,用文字把自己的习惯整理了出来,并编纂成法典 '19' 。在查理曼王朝之后,历代王朝不善统治,入侵诺尔曼和内战等又重新把取胜的民族带人他们刚刚挣脱的黑暗之中。不会读书写字,使得人们在法兰西和德意志忘却了蛮族人的法律、罗马法律和敕令。在教皇和希腊皇帝统治下的意大利有一些繁荣的城市,文字保留得比较完好,经营着当时绝无仅有的商业。意大利的邻里关系,使得罗马法在曾被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征服的高卢地区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不仅如此,罗马法成为这一地区的属地法和一种特权。由此看来不懂文字是使得《西哥特法》在西班牙消亡的主要原因。由于许多法律的消亡,各地的习惯就形成了。    
  属人法消失了。人们更多的是用习惯,而不是用法律文本来调整赔偿金和所谓安全税金。这样在君主国建立之后,人们把日耳曼的习惯变成了成文法。但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又从成文法回到不成文的习惯中去了。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蛮族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变革    
  从一些历史记载可以看出,在黎明时期和第二朝代已经产生了当地的习惯。当时人们把它称为“地方习惯”、“古代习惯”、“习惯”、“法律”和“各种习惯”。一些著作者认为这种习惯就是蛮族人的法律,并把当时人们称为法的东西叫做罗马法。我可以证明,事实并非如此。柏彬国王规定,凡是没有法的地方,就要遵从习惯。但习惯不得优先于法。要是说罗马法优先于蛮族人的法典的话,就等于推翻了古代的记载。尤其是那些蛮族人的法律往往与现实的记载相反。    
  蛮族人的法律与这些习惯截然不同。蛮族人的法律是作为属人法而被引入的。比如,《撒利克法》是一种属人法。但是在撒利克法兰克人普遍或近乎普遍居住的地区,把这条完全是属人法的《撒利克法》与海岸法兰克人的法律相比,它就变成了一种属地法。而且只有对在其他地方居住的法兰克人来说,才是属人法。比如在一个《撒利克法》是属地法的地方,本应由勃艮第人、德意志人,甚至罗马人各自民族的法律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一些纠纷;但是由于许多新习惯被引进这一地区,这些法律对大量的司法判决来说也就非常合适了。这些是对柏彬法律的很好解释。在《撒利克法》不能裁决的情况下,这些习惯影响到当地的法兰克人是很自然。然而在习惯优于《撒利克法》时一切就不那么自然了。    
  所以在任何一个地方,都有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法律,以及与法律不发生冲突时用于补充处于统治地位法律的习惯。    
  这些习惯有时可能会补充非属地的法律。为了遵从同样的例子,在一个《撒利克法》是属地法的地方,应当用勃艮第法来裁决勃艮第人。在这个法律的文本中,没有涉及这样的情况。所以毫无疑问,人们是按当地的习惯来进行司法裁决的。    
  在柏彬王朝时期,旧的习惯没有法律强大。但在不久以后习惯却摧毁了法律。因为新的方法总是一剂良方,它能指明目前的病灶所在。人们相信在柏彬王朝时期,人们开始更偏重习惯,而不是法律。    
  从我讲述的《毕斯特敕令》中,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法在罗马初期是怎样演变成属地法的;从我所描述的德洛伊宗教会议上,我们可以弄明白《哥特法》为什么没有继续得到使用。罗马法变成了一种普通的属人法,而《哥特法》则变成了特殊的属人法。结果罗马法变成了属地法。但是,为什么罗马法作为属地法仍然在西哥特和勃艮第的省份存在的时候,愚昧和无知却造成了蛮族人属人法的消亡呢?我的回答是:罗马法本身似乎属于其他属人法的范畴。如果没有罗马法,在那些以罗马法为属地法的省份里还有《提奥多西乌斯法典》;而在这里却只有《查士丁尼法》,尤其是当这里的人们把罗马法看成是一种特权,而且罗马法的一些条文仍然留存在人们的记忆中的时候,这里仅仅只剩下使用罗马法或成文法的地区的名字,以及各个民族对他们自己法律的热爱。这些就足以产生以下这一效果,那就是当《查士丁尼法》编纂完成后,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治的地区,该法作为成文法被人们接受;而不像在法兰克人的旧辖地,人们只把它当成了“成文的道理”。    
  第十三节  《撒利克法》或撒利克法兰克人的法律与利普里安法兰克人的法律和其他蛮族的法律的区别    
  《撒利克法》根本不接受消极立证的做法。也就是说依照《撒利克法》,无论是诉讼还是指控都应该提出立证。被告仅仅只是否定指控是远远不够的:这种做法几乎与世界所有国家的法律是一致的。    
  利普里安法兰克人的法有另一种截然不同的精神,即仅满足于消极作证。在大部分情况下,提出诉讼或被指控的人能够用一些证据为自己辩护:对人们的指控,他发誓什么也没有干。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宣誓,其人数可根据案件的重要性进行增减,有时会达到七十二个证人。德意志人、巴伐利亚人、图林吉亚人、费里兹人、撒克逊人、伦巴底人、勃艮第人的法律与利普里安人的法律是一模一样的。    
  我已经说过,《撒利克法》不接受消极立证。只有在一种情况下,该法允许消极立证 '20' 。也就是诉讼时,它不仅允许消极作证,而也允许积极作证。原告陈述他的证据用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陈述他的证据来为自己辩护。法官从双方的陈述中寻求真实的证据 '21' 。这种做法与利普里安法和蛮族人的其他法律大不相同:被告为自己辩护时,应首先发誓自己无罪,其这样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单纯、天真的人。立法者还应防止滥用法律。我下面就要讲到。    
  第十四节  另一个区别    
  《撒利克法》不允许采用决斗来获取证据,然而利普里安法和几乎所有蛮族人的法律都使用这种方式获得证据。我认为决斗法是一种自然结果,也是建立消极立证法律的良方。由于誓言的作用,当原告起诉后看到自己的诉讼请求被不公正地规避时,对于一个身心受挫的尚武的人,除了要为自己洗清所蒙受的冤枉,以及为揭穿假誓言而伸张正义之外,他还能做些什么呢?《撒利克法》不接受消极证据,因此它不需要决斗立证,也不接受决斗立证。但《利普里安法》和其他蛮族人的法律 '22' 都接受消极立证,也被迫建立起决斗立证的制度。    
  我请大家读一读勃艮第国王贡德鲍关于这个问题的两条著名的法规。从这两条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来自于事物的本质。应该用蛮族的法律语言把宣誓作证从有意滥用它的人的手中解脱出来。    
  在伦巴底,《罗塔利法》规定那些用誓言辩护的人,可以不受决斗之苦。这种做法广为传播。后来我们看到了它所产生的恶果,也清楚了应该回归到原有的方法中。    
  第十五节  思考    
  我并不是说,在被修改过的蛮族人的某些法律条文里,或者是在蛮族人的法律里增加的一些条文中以及在敕令中,人们找不到能证明决斗立证不是一种消极立证的结果的法律文本。在几个世纪里,特殊情况使得人们建立起了一些特殊的法律。我讲的是日耳曼法律的普遍精神、它们的性质和它们的起源。我讲的是由这些法律所指出和建立的这些民族的旧习惯。仅此而已。    
  第十六节  《撒利克法》的沸水取证法    
  《撒利克法》允许沸水取证法 '23' 。由于这种取证法极为残酷,所以法律采取了较为缓和的办法以减少它的残酷性。如果当事人同意,法律允许那些被法庭传唤要使用该取证法作证的人赎回自己的手。经过调停,原告在得到了一笔法律所规定的赔偿金后就可以接受某些证人关于被告没有犯罪的证言。可以说,这是《撒利克法》的一个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该法允许消极立证。    
  这种证据的确认必须经由双方同意,并获得法律的允许,但这种做法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把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交给了原告,原告也就同意被告用消极立证的方法来为自己辩护。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原告随意相信被告的证言,从而也就宽恕了被告对他的伤害。    
  在司法裁决前,就双方当事人而言,一方笼罩在对残酷的取证法的恐惧之中,另一方则担心赔偿金额太少。法律为了了结他们之间的纠纷和消除他们之间的仇恨而采取了这样一种折中的方法。人们清楚地感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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