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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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的尚方宝剑——劳动法劳动法是劳动保护的尚方宝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其运行机制和管理特点来看。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
是法制经济。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劳动经济,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劳动法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律体系,对
于劳动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一、劳动法概述
前几年,在我国流传着一种很不科学的说法,即我国没有“劳动法”,其根
据是,建国40多年来,我国还没有一部权威性的劳动法典(指《劳动法》颁布之
前)。这种说法的不妥在于没有弄清劳动法的概念,把劳动法与劳动法的表现形
式混淆起来了。在国际上,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口我国没有劳动法典而攻击
我国没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因此,科学地理解和说明劳动法的概念,是
非常必要的。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的概念,在我国可以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或总称。它既包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
有密切联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包
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
系的法律规范。狭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指劳动法典。
劳动法学中所称的劳动法,一般系指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而言。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工会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
制订和发布的一些条例,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发布的条例,也应列入广
义上理解的劳动法范畴之内。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从劳动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
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1。劳动关系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
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
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直接的联系。否则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如某人将
自己的著作劳动成果交由出版社出版的出版关系,农民在市场上出售自己劳动产
品所发生的买卖关系等,这些关系虽然也与劳动有关,但并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发
生的关系,而是在流通领域中发生的关系,因而这种关系是一种由民法调整的民
事关系,而不是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2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所
在单位,即用人单位,根据这一特征,可以断定劳动者与自有的或直接支配的生
产资料相结合产生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如个体劳动者与其家庭成
员共同劳动,使用的是自家的生产资料,在这里并不发生与所在单位提供的生产
资料相结合的问题,因而它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婚姻家庭关系。假
设某个体劳动者请了帮工,从而形成个体经营单位中,个体劳动者与帮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来调整。
(3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
内部劳动规则。根据这一特征,我们可以把某些与劳动有关,但劳动者并非另一
方所在单位的成员,例如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看作非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
因此由民法而不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我国劳动关系的种类,在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
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经济单位等六种不同
所有制之间的劳动关系。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有的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
生的,有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而产生的,因此,也应列入劳动法的调
整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 )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它是指国家
有关机关即劳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与单位和职工之间因招收、调配等问题而
发生的关系。
(2 )某些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以及处于待业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利。这些
权利虽然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实现的,但是它是基于原来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因此,这些保险关系也应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3 )某些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关系。 1993 年7 月6 日国务院颁布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国务院1987年7 月31日颁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程序: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由仲
裁委员会仲裁;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争议双方
当事入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之间的非司法诉讼性质的关系,是为了
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而产生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因此,这种关系也由
劳动法进行调整。至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诉讼性质的关
系则由民事诉讼法调整。
(4 )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工会组织参与单位行政制订规章制
度、实行民主管理、与单位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对单位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和参
与劳动争议处理等,这些关系本身也不是劳动关系,但它们是为了维护职工群众
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因此,也应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劳动法与劳动法律规范
由上述劳动法的概念可知,劳动法不只是劳动法典,劳动法典只是劳动法律
规范的一种。
劳动法律规范,简称为劳动法规。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是劳动关系双方享
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劳动活
动的行为准则;也是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是劳动法的内容和构成细胞,它既可以通过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也可以通过分散的法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确认一个国家劳动法是否存在的标
准,不是看它是否已有劳动法典,而是看它是否存在劳动法规。据粗略统计,目
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制订了劳动法典,还有一半以上的国家没有成文的劳动法
典,但不能说这些国家没有劳动法。前几年,我国还没有劳动法典,但我国已经
制订和颁布了许多单项的劳动法规,它们构成了我国
劳动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据统计,从1979年以来我国制定和颁布的劳动法
规共142 件,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法规37件,规章105
件。通过这些立法,使我国的劳动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内容更加丰富。
因此,那种认为我国没有劳动法的说法和看法是不恰当的。 1994 年7 月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关已于1995年1 月1 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劳动法规体系又进入了
一个新的完善阶段。
□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取决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前面已讲到,
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的,这种关系具有区别于法律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
的特有性质。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有其特点,它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
内容,也包括政治、文化、人身保护方面的内容等等,例如,劳动者通过工会实
行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内容;劳动者职业培训方面的内容;劳动者享有休息、休
假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等等。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质和特定内容,使得劳动法
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而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劳动
法的独立部门的法律地位,不仅在我国已得到公认,即使在其他国家,也无人对
此表示非议。
1。劳动法与民法的不同点(1 )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
系为主要内容的财产关系,民法也调整一定的人身关系,但这种人身关系是与财
产有着密切联系的。
(2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也可
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劳动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当
事人必定是公民即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是单位。
(3 )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价值规律起
作用,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也包括一定
财产关系的内容,但社会主义性质单位不是按等价有偿原则进行调整,调整工资
遵循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遵循的是物质帮助原则。
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不同点劳动法与经济法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劳动
法并不隶属于经济法,二者是平行的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 )调整的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以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为主和与纵向
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
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从横向
的角度设定的。
(2 )任务不同。经济法的任务是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提高企
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劳动法的任务在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
合法权益,特别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
益。
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不同点(1 )调整的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主要是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
是劳动者在参加所在
单位集体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2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很广泛,可以发生在国家
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
民之间。但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则发生在
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公民。
(3 )法律关系形成的依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
活动中产生的,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国家行政机关单方愿意即可形成,无须征得另
一方同意。劳动合同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产生。
□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了劳动法内容的范围。我国劳动法的内容一般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就业和招工制度包括对待业、失业劳动力的组织、管
理、培训和就业安排,对招工的管理等内容。
2。劳动合同包括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违反劳动合同时的责任以及推行劳动合同制等方面的规定内容。
3。集体合同包括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程序和监督实施等内容。
4。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包括对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的规定,对加班加点
的限制,对休息时间、法定节日、年休假的规定等内容。
5。劳动报酬包括对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
付办法等规定内容。
6。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对安全卫生规程、劳动保护管理和监察检查制度、伤
亡事故报告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内容。
7。女工和未成年工包括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各种特殊的保护制度的规定。
8。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包括对巩固劳动纪律的方针和办法、对模范遵守劳动
纪律者的奖励和违反劳动纪律者的惩处等规定内容。
9。社会保险包括对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社会保险以及企
业、事业单位举办集体保险福利事业等方面的规定内容。
10。 职业技术培训包括规定对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举办各种形式
的职业技术培训的制度和实施办法等内容。
11。 工会组织包括对工会的性质、任务、作用、法律地位以及基层组织的活
动等方面
的规定内容。
12。 民主管理包括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限和形式等规定内容。
13。 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对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程序和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内容。
14。 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执行劳动法律负责检查的部门及其权限、
违反劳动法律时应该承担的责任等规定内容。
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城镇
个体工商户以及乡镇企业里的劳动关系的调整,各有其特殊之处,应该相应地制
定一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应该包括这些具有特色的内容。不过,
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来说,这些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相通。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劳动立法体系
劳动立法体系,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劳动法
律规范性文件的系统的活动。它包括劳动基本法律、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与
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与地方性劳动规章等劳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
改和废止等活动。
劳动立法体系的形成,主要取决于立法者对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的掌握和运
用。从我国劳动立法现状来看,解放四十年来制定、颁布了大量的劳动法律规范
性文件,但其中有相当多的文件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条件,而且文件之间
存在不协调、不配套的情况,尤其是劳动法律很少,还没有劳动基本法律。总之,
我国劳动立法落后于其他法律部门立法,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劳动立法体系。
为了改变劳动立法的落后状况,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劳动立法体系,必须明
确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要明确以《劳动法》为龙头,有计划地进行劳动
“骨干法”的立法是一项战略任务。《劳动法》是基本法,是劳动各项立法的依
据。以《劳动法》为龙头,能够保证劳动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统一性和完整性。
所谓劳动“骨干法”,是指各劳动业务领域起主导作用的劳动法律。例如,劳动
就业法、职业培训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劳动监察法等。它为制定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与劳动规章
提供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各劳动业务领域和整个劳动领域的劳动法制
统一都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各类劳动“骨干法”还没有制定出来,劳动法律
这一较高层次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