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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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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

    (2 )难以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由于生育费用无形中加大了使用女职工
的人工成本,所以有些企业不愿招用女工,这从一个方面增加了妇女就业的难度。
即使在已经就业的女职工中,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承包、祖赁、优化组合
等经营形式时,女职工特别是正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的女职工难以得到与男职
工平等的工作安排。

    (3 )难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权。一些效益不好甚至濒临
倒闭的企业,无力保证女职工生育期间保险待遇的兑现,从而使女职工的合法权
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均衡企业负担,分散企业风险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旧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一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型保险制度,而实行
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正是解决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缓解妇女就业难状况、
保障母婴健康的必然选择。

    □生育保险费用的补偿方式

    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生育保险费用的补偿方式有两种。其一是
“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双方所在单位共同负担;其
二是“基金式”,这是社会保险方式,即通过企业缴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女职
工的生育费用由基金支付,实行社会互济。“分担式”方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
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较之过去由女职工所在企业单方负担生育费用有了很大
进步,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其互济的范围以及均衡负
担的范围都比较窄,调剂功能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不利于和其他保险项
目在方法上衔接。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实行生育保
险基金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偿方式。过去实行“分担式”
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转向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对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支
付生育保险费用的一处保险基金,是实施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资金保证。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工资总额
的一定比例,采取现收现付的筹集方式提取,带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

    生育保险基金的特点:一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完全由其所在单位
缴纳;二是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国策紧密衔接,计划性和可预见性强,因此不必
留有积累以应付不测。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
过去企业支付上述费用变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是对建国以来长达四十余年
的生育保险“企业自保”模式的彻底变革。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
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1 )基金来源。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基金来源应遵循
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集合社会的力量,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筹集,集中的
人数和单位越多,越能发挥风险的分散作用;统筹的面越大,保险费率就越能降
低到最低的限度。因此,现阶段生育保险应以市、县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统筹
范围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应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
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以解决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

    (2 )筹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是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
生育保险基金在筹资原则上与其他几个社会保险项目有所不同,不强调留有很多
的积累和结余,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首先,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
相衔接,它较之其它社会保险项目而言,其计划性和可预见性都比较强,发生大
的动荡的机率较小,因此不用留有很多的积累以应付不测。

    另外,也有一个社会形象问题,尽管开展生育保险的主观动机是好的,但如
果基金积累过多,其客观效果和社会反映就不会太好。

    (3 )筹资方法。目前,在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筹资方法有
两种。一种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缴,一种是按人均绝对额收缴。后者方法
简单明了,易于接受,但也带来一些问题。一是随着工资和补偿费用的增加,需
要不断调整征收数额,其最终结果仍然和工资总额成一定比例;二是为便于统一
管理,也存在一个和其他保险项目在筹资方法上衔接的问题。因此根据《企业职
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一些按绝对额收缴的地区,应逐步转向按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收缴。

    □生育保险费率的确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的
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
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提

    取比例即为生育保险费率。

    “百分之一”不是生育保险费率,也不是生育保险费率的攀比目标,而是其
最高上限。之所以确定最高上限,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现基金积累过多的现象,保
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另一方面可以体现生育保险基本保障的原则,防止因保护
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导致基金提取比例过高。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和支付

    1。生育保险费的列支过去,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多渠道列支,生育期间女
职工的产假工资从工资基金渠道列支,而生育医疗费则从福利费中列支。在一些
先期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虽然已建立了生育保险基金,但企业缴
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也不尽统一,有的是100 %列入企业管理费,或100 
%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还有的 90 %进入成本费用,10%列入企业专用基金等
等。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企业为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而缴纳的生育保
险费,其费用应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应该是国家立法,统一规范,强制实施。因
此,在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列支渠道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
业管理费用。”

    2。生育保险费的支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主
要用于支付以下两部分费用。

    一部分是过去人们俗称的产假工资,在《办法》中称之为生育津贴。这一方
面是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对照;另一方面,因为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当劳
动者不论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或者是局部的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劳动时,就
不应该得到工资。这个收入损失就要靠社会保险来补偿,生育津贴就是为了补偿
生育期间工资收入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生育津贴也比产假工资更准确、更
规范。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为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一部分是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
费和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在过去实际运行中,这部分医疗费用是
从企业的医疗费中发生的,在国际劳工组织102 号公约中也规定生育保险应当享
受这种医疗服务,但费用应从医疗保险中发生。从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来看,应
当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医疗保险非常复杂,举步维艰,它的推进速度较之生育保
险不一定是快的,如果现在不包含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就显得生育保险不够完
整。而且由于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负担程度不一样,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困
难。因此目前应考虑把生育医疗费放在生育保险基金中筹集,由生育保险基金来
支付。有的地区已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可继续试行,待将来立法
时再详细研究。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作
出了规定,即“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
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
报销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百分之百报销。

    从加强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发展方面看,应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提倡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因此条件具
备的地区,可一步到位,生育女职工持有关证明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
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但目前大多数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水平有限,
人员力量不足,尚不具备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的条件,
因此作为过渡办法,可以由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生育女职工的生
育津贴和医疗费,再分别按标准支付给生育女职工本人。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自1988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践证明,这
项改革的效果是好的,但是在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
在:①生育保险基金“收大于支”的问题比较突出。据有些地区反映,近年来由
于工资总额增长较快,基金提取数额随之增加,积累过多,有的市、县高达几百
万、上千万;②在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上,缺乏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
针对上述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首先,在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上,各地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
办法》规定的“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筹资原则,进行周密的测算,从严
控制提取比例,测算该是0。5 %的就不要提到0。6 %。认真测算不仅是实现“以
支定收”原则的技术保证,也是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的技术保证。过去有些地
区因经验不足、操作技术或方法不尽完善,造成结余较多,今后应通过逐步完善
和调整收缴比例等方法,达到收支基本平衡。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真心实
意地为企业分忧解难,减轻企业负担,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此外,要从机制上和组织上切实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企业
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
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同时还规定“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通
过上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可以实现生育保险基金提取合理,专款专用。

    □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是指人民保险公司与计划生育部门联合开发的与计划生育
有关的一系列保险业务。这一业务的开展,对推动计划生育的顺利开展,进一步
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保证人口计划的实现,把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和社会
保障功能同计划生育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起到了重要作用。

    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险种有:节育手术平安保险、母婴安康保险、独生子女
及少儿两全保险、子女教育婚嫁保险(包括子女备用金保险)、计划生育夫妇养
老金保险(包括二女户结扎养老金保险)、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计
划生育专于养老金保险等。各地根据本地的情况选择了其中一

    项或多项开展业务。

    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人民保险公司为主办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展业宣传
及收费;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协会协同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县(区)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代办,做好宣传、组织投保、筹集资金、缴费等工作。

    代理手续费支付的比例一般如下:①节育手术平安保险、母婴安康保险,均
按保费收入的 5%计提,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计划生育部门,再由计划生育部
门逐级分配。②独生子女及少儿两全保险,按保费收入的5 %计提,其中地方为
4。5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乡镇的具体提取比例,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部门确定,同级保险公司直接支
付;属于中央级的0。5 %,直接汇付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帐户。③子女教育婚嫁保
险,按保费收入的2 %计提,其中县(区)级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县(区)级计
划生育部门及代办单位1。5 %;地(市)级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地(市)级计划
生育部门0。3 %;其余的0。2 %由省级保险公司划拨给省级计划生育部门。④计
划生育夫妇养老年金保险,一般按保费收入的1 %计提,全部留给县(区)计划
生育部门及其具体代办单位。

    计划生育部门收入的代办费,除了聘请代办人员的劳务费及办公费外,主要
应用于对投保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服务活动的开支,把服务和保险很好地结合起来。

    六、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待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按照国际上的一
般规则和我国的国情,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
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
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
创造条件。因为这种制度主要是运用救济的方法帮助劳动者解决职业中断期间物
质生活的困难,所以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其内容和目
的与劳动力的社会化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为失业者再就
业创造条件,保障劳动者职业更换和流动就业的顺利进行。

    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 )针对的
劳动风险不同。失业保险所针对的劳动风险是失业,是劳动者因为种种原因失去
工作,而劳动者所具有的劳动力没有丧失;其它养老、疾病、工伤保险等针对的
劳动风险为年老、疾病、工伤等,是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

    (2 )间接目的不同。失业保险同其它社会保险项目一样,其直接目的都是
保障基本生活,而失业保险的间接目的是通过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提供工作机
会,促进劳动者再就业;其他养老、疾病、工伤保险等不具备这一目的。

    (3 )享受条件不同。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不同,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不仅
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缴纳保险费情况有关,而且还决定于劳动者的就业意愿。
按照惯例,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机构提供的适当工作者、拒绝接受职业训练
者、直接参与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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