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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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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及在哺乳时能脱下工作服或穿上清洁罩衫。有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
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如果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
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几,可适当处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 个月。

    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哺乳期间放长假(企业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期限,少则一年,多则三至五年),所在企业对其负有一定义务。按劳
动部有关文件精神,女职工请假期间,可发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在这一阶
段,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和女职工本人意愿,实行半日工作制和弹性工作制
等灵活的工作时间制度。这样,既解决了女职工本身的困难,又有利于企业正常
安排劳动力,提高在岗职工的工作效率,减少企业在托儿费用上的支出。

    五、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处于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
正是身心发育的一个关键时期。一方面,他们的身体器官和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
成熟阶段,另一方面,这一时期中身体各部分发育生长较快,正向成熟期发展。
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还处在发育生长阶段,较成年人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所以
应当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我国已经加入的17个国际劳工公约中有2 个涉及到未成年工的保护问题。国
际劳工局第15号公约是关于《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
龄公约》,于1921年1O月25日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该公约规定,凡十八岁
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除军舰以外的一切船舶,无论任
何性质)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如在某一港口需用一个扒炭工或司炉工,而当地
仅有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供使用时,可使用这种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使用两个未成年人以代替所需的一个扒炭工或司炉工,这种未成年人的年龄,
至少须为十六岁。未成年人在教学船或培训船上所做的工作,该工作又经政府机
关核准并受其监督者;未成年人被使用于主要系以蒸汽以外的方法航驶的船舶者
:凡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体格检查后,如认为体格适宜者,不在禁例之列。

    国际劳工局第16号公约是关于《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
查》公约,也是于1921年10月25日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该公约规定,任何
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证明其适宜于此种工作
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证明书为条件,但船舶所使用的人员仅
为家属者,不在此限。凡继续在海上工作的上述儿童或未成年人,至多每隔一年,
应重受体格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重新提出证明其适宜于此种工作的体格检查
证明书,如体格检查证明书在航程中满期时,其效力应延长至该次航程终了时为
止。

    我国《劳动法》第64条、65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
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
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重体力劳动会超过其自身有限的负荷量,导
致发育不良,如过量的负重会造成未成年工脊椎弯曲、腿骨变形以及影响身高的
正常发育;未成年人每分钟的呼吸次数要大于成年人,因此在有毒环境中作业,
较成年人更易受到侵害;未成年人的眼球还处在生长期,不利的作业环境很容易
导致视力减弱,等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工也是未来的劳动力资源之一。保护未成年工
就是保证未来劳动力的质量。因此,凡属对未成年工可以造成机体损害、影响未
成年工健康发育的劳动,都应该禁止安排他们从事。为了确保未成年工的身体健
康,用人单位应当对他们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治疗,并将不
适应现有劳动作业的未成年工调换工种。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中使用未成年工的数量较多,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也
比较严重,许多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因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而受到伤害,甚
至产生严重的后果。这一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劳动法》的颁布、实
施,为未成年工提供了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各类企业,无论其性质如何,也都
应重视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严格执行《劳动法》及有

    关法规条例,确保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劳动保护的落实与监督——劳动监察先增加利润还是先提高工资,就如“先
有蛋还是先有鸡”。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特点和方法

    □劳动监察的概念

    所谓劳动监察,又称劳动行政监督、劳动行政监督检察,即指作为劳动行政
监察主体的国家劳动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监察权,对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
律、法规,执行劳动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劳动监察的特征

    (1 )监察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察权的国家劳动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权是宪
法和法律赋予国家劳动行政机关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律的
遵守,保障国家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只有具有行政监察权的主体才能
成为劳动行政监察主体,否则,不能从事监察行为。

    (2 )监察的客体是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对
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其二,对劳动行政机关命令、决定的执行。

    (3 )监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
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实现国家劳动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4 )监察的性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监察是国家劳动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的法律手段之一,监察并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义务,而
只是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正确行使或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的权利、义务或劳动行政决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正当行使权利或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行政机关可以另行作出相应的制
裁性的行政决定或采取某种强制执行措施。

    □劳动监寨权的内容

    劳动监察是一个比较规范的用语,较为全面地概括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主
体、客体、性质、目的等内容,较之以前广泛使用,如今与之同时并用的“劳动
行政监督”,“劳动行政监督检查”相比,其内涵更为丰富。关键在于如何理解
“监察权”,监察权的内容应该含有:(1 )检查权。劳动行政机关有权对劳动
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执行劳动行政机关决定、命令
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 )建议权。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建议
其纠正,并可以通知其主管部门敦促其改过;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成绩
优异或有立功行为的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劳动行政机关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被查对象的其他不当之处,劳动行政机关也可以提出建议,
令其采取措施。

    (3 )处分权。对于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劳动行政机
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若涉及相关的经济问题,还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有没有处
分权,是监察权与监督权、监督检查权的重大区别之处,是软监督、硬监察的分
水岭。没有处分权,监察权就成了无刃之剑,不能起到行政管理

    的职能,达不到目的。

    □劳动监察的方法

    作为劳动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之一,劳动监察区别于其他手段的根本在于方
法不同。所谓劳动监察的方法,也叫劳动行政监察形式、手段或措施。

    主要包括有检查、调查、调阅审查、统计等。

    (1 )检查。指劳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这是最
常用的方法之一。根据监察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工作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查
等;根据监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专门检查、抽样检查、全面检查;根据监察时
间不同,可以分为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等。

    (2 )调查。一般指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某种问题或事故时,为及时掌
握情况,劳动行政机关进行的临时查询。其调查范围包括和事故或问题有关的一
切人和事,调查可分为一般调查、专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

    (3 )调阅审查。这是一种书面监督检查方法,包括调阅审查被查对象的各
种文件资料、如报告、计划书,报表、证件、帐册、凭证等等。劳动行政机关通
过分析这些文件资料,了解情况,可以查明真伪,对被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

    (4 )统计。统计是通过与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的数据,来对其实施监
督、检查的方法。劳动统计种类繁多,应用广泛。凡是负有统计义务的相对人,
必须如实统计,定期上报统计资料。劳动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分析资料,掌握现实
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例如,企业行政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
内,将工人职员连续丧失劳动力超过3 个工作日的负伤事故,连同季度伤亡情况
的文字说明,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

    除以上所列监察方法外,根据劳动行政管理对象的条件、活动内容和方式的
差异,根据劳动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任务、工作权限的不同,其方法各种各样。每
一种方法只有和具体情况相结合,才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二、劳动监察的种类和意义

    □劳动监察的种类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劳动监察工作。国务院在《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的决议》中,强调指出,各级劳动部门必须经常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 1982
年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这是国家监察矿山安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专门法规,它明确规定,在各级劳
动部门领导下设置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监督
检查和督促有关安全法规贯彻执行的权力机构,并具体规定了其主要职权。 1993
年颁布的《矿山安全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标志着我国
劳动监察工作向法制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我国劳动监察内容广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一般监察与特定监察。
一般监察是对不确定的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监察;特定监察是劳动行政机
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监察。一般说来,劳动行政机关往往
交互使用这两种手段。这样的好处在于:宏观上可以制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微观上可以纠正和防止具体的违法行为。将宏观调节、微观控制结合起来。

    (2 )事先监察与事后监察。事先监察实施于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某一行为
完成之前,如事先登记、注册、申报情况等;事后监察则实施于劳动行政管理相
对人某一行为完成之后,如劳动现场安全条件验收。事先监察则实施于劳动行政
管理相对人某一行为完成之后,如劳动现场按安全条件验收。事先监察有预防性,
防止违法行为发生;事后监察有补救性,阻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下,劳动行政部门必须转换职能,加强劳动
监察。这样,在一定意义上讲,劳动法规的调整范围,也就是劳动监察的范围。
这样,劳动监察也就可以分为用人、工资、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行
政监察,即包括劳动关系的确立、维持,以及终止等所有方面,甚至还要包括与
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方面。比如公正的收入分配,是社会主义的重
要社会目标,然而市场不可能自动实现这一社会目标,以保证收入分配的平等,
因此,需要政府采取行动,通过实施正确的税收政策和收入政策来维护分配的公
正性。再比如,在进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可以划分出部分产权交给养老基金会,
以股权收益补充资金来源,同时划出一部分职工作为该基金会的成员和服务对象。
至于各种补充养老保险,则完全贯彻市场化原则。养老保险制度这么一确立,政
府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重心自然转到了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上来了。

    以上这种划分方法中,劳动安全监察目前比较健全。在劳动安全监察方面,
已设立了劳动部、省、地(市)三级监察机构。劳动部设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
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级监察机构有权对监察
对象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在紧急情况下,监察机构有权即时强制,
如紧急情况下,命令停止作业及撤离危险区等权利;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相对
人,监察机构有权提请上级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更为重大的责任事故,有
权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安全监察机构有权

    书面告诫义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发布《矿山监察安全意见通知书》等。

    □劳动监察的意义

    劳动监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劳动行政管理相
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执行劳动行政机关的具体决定,需要通过劳动行政监
察予以查证。可以说,不严格劳动行政监察,劳动法的社会效果就无从谈起。

    劳动法是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书,关系着劳动者重多切身利益。不加强劳动行
政监察,不切实贯彻劳动法,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何以体现?人民民主就成了一
句口号。同时,加强劳动行政监察,还可以在保证现有法律落实的同时,发现新
情况新问题,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立法。因而,从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
法制的角度讲,劳动监察确实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劳动监察处在劳动行政立法、劳动行政处理两个环节之间的中间环节
上,它不仅对劳动行政立法有直接影响,也是劳动行政处理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劳动行政监察,不能确认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与否,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与
否,因而也就无法正确作出处罚,许可等具体行政决定。

    (3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政企不分;而在市场
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将参与市场竞争,成为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经营者。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职能,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即从微观控制走向宏观调节,
从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而劳动监察恰恰可以适应新的要求,成为政府约束企
业的有力手段。

    通过劳动监察,可以使劳动法律、法规得到迅速、有效、协调地贯彻执行,
达到劳动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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