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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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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劳动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的监督

    所谓其他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是相对于劳动行政机
关的劳动监察而言的,它是指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司法机关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贯彻劳动法的情况,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切
身利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用人单位接受这些部门的监督是一种义务,
这些监督部门尽管不能同劳动监察权的运用相比,但它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
出发,也能够涵盖劳动法的一切范围,并可以通过提出建议推进劳动立法的发展。
因而,这种监督,是劳动监察的有效辅助。

    □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遵守劳动法的监督

    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一切行政、监督职权。主管部门
在监督中处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地位,是监督的当然机构,起着上级主管机关的组
织、领导和指挥的作用。主管部门既有义务领导各用人单位的生产和业务工作,
也有义务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这是领导机
关义不容辞的义务。

    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如下:(1 )为了贯彻执
行劳动法,主管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制定出监督劳动法执行情况的计划和要求。

    (2 )健全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制度。如专项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
总结评比制度等;组织、领导基层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
;采取措施使监督,检查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计划化、群众化。

    (3 )听取工会、劳动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中存在问题的意见
或改进方案,经认真研究后,责令所属用人单位迅速改正。

    (4 )及时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各级工会对遵守劳动法情况的监督

    在我国,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是各族职工群众的代表者,
是中国共产党联系群众的纽带,是我们国家政权的支柱,因而,代表劳动者参与
企业管理,协助和监督单位行政方面贯彻执行劳动法规,是工会的重要职责。 1985
年,全国总工会正式颁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 车
间》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
条例》,这三个条例体现了安全生产中劳动监察、行政管理、工会群众监督相结
合的原则,是实行工会群众监督的依据。三个条例中规定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
查员、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的广泛职权。这三个条例加强了工会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上的监督、检查
工作,保障了职工群众在劳动保护上的合法监督、检查的权利。

    □国家行政监寨机关对遵守劳动法的监督

    1986年底,我国成立了监察部,根据监察部1988年5 月11日发布的《监

    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案件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的任务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全民所有
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案件,以严
肃政纪,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可见,对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也是国家监察机关的工作内容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遵守劳动法的监督

    当前,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管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的。因此,
个体单位雇佣学徒、帮手,私营企业雇佣工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遵守劳动法的情
况,也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劳动行政机关加以管理和监督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主要是依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阅进行审查登记,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变
更、解除的监督来开展工作的。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
卫生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而触犯刑律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外,财税、审计、银行、妇联、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都有权
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财税、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对企业发放
的奖金来源是否正当,加以管理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提存的工资基金
和发放工资的情况进行检查。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而全面的劳动监督法规,因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规,分散在各相关法律法规中。根据监督、检查内容的不
同则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的程序也有所区别。这样,给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带
来了一定的不便,造成了监督盲点区域(即无法律依据进行监督的情况)与多重
监督区域并存。今后,随着我国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将会形成一个合谐一
致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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