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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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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全同制工人,未经确定的生产岗位和工种,不能招用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2 )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单位订立的轮换工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是农
村中的农民。

    (3 )劳动者不转户粮关系,在企业工作期间享受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同等
的权利,农民所分的责任田予以保留,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4 )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 年以上,定期轮换
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 至5 年,最长不得超过8 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
止。但依法律规定,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劳动制工人的除外。

    上述劳动合同的种类是指国有企业而言,至于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
他非公有制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种类及权利义务一般也应适用上述劳
动合同制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

    作为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因而劳动合同制是一种法律制度
;作为经济概念,劳动合同制是指一种用工制度,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
的方式的制度。完整他说,劳动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互相选择和平等
协商而建立起来的期限可长可短、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劳动关系的制度。我
们平常所讲的劳动合同制主要是法律概念上说的,即是指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
定和调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是从1986年开始在国营企业实行的。尽管我们在五十
年代就曾确立过劳动合同,如1950年5 月,劳动部在《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
法》中就规定,招雇技术员工时,招雇者须拟定与被招雇者订立的劳动契约草案,
将就业后的工资待遇等项明确规定。此后,劳动部在 1951 年、1954年等都曾颁
布过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如1957年4 月,国务院在《关于劳动力调剂工作
中的几个问题》中就规定,在不同单位间调剂人员时,调入单位应与工人签订个
人劳动合同。只是到五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实行劳动力统一招收和调配制度,
对固定工不再实行劳动合同以后,劳动合同制才被停止使用。

    从五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逐渐确立的固定工制度有两个致命的弊端:一是
企业缺乏选择职工的自主权,二是职工缺乏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的主动权。企业
需要的人难以调进,不需要的人不能调出,多余的还要“包下来”,使企业难以
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主动调节劳动力结构,改善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纪律,影
响了劳动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无择业自由,一次分配定终身,常常出
现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不能做到人尽其才和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创造性。为了克服上述弊端,我们决定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其目的是要使企业
和劳动者都有一定权利“相互选择”,使劳动者能够合理流动,得到合理使用,
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更合理、更有效的结合。于是从1981年以后,我国就逐步
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在1986年颁布了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1994年7 月4 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而从
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
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签订劳动合同
必须在双方向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一经
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用工制

    度灵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使用长期工、临时工、季节
工,也可以使用轮换工,合同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生产需要双方协商可
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第三,合同工在单位期间,政治地位与固定工平等,合
同制工人有权参加企业管理,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经济地位与固定工相同。同工
同酬,按劳分配。同时考虑到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某些劳保福利待遇低
于固定工,以及存在暂时失业的可能性,个人还要按月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情况,
各地适当规定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略高于固定工。

    第四,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实
行回乡补助金制度,以解除其后顾之忧。第五,合同制工人离开企业暂时失业期
间,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管理、教育和培训,改变了过去临时工、合同工无
人管理的现象。

    劳动合同制工人既不同于以往的固定工,也不同于以前实行的合同工、临时
工制度。因此,我国实行的劳动合同制,是在总结国内外用工制度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方向,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它具
有法律、经济与行政三种手段相结合和责、权、利相统一的以及多种用工方式相
并存的特点。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行为,来确
定和调整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这就增加了用工制度的严肃性,对双方
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制是在与固定工制度并存情况下施行的一种用工制度,由于历史的
原因,劳动合同制度还不很完善,如有些地方存在歧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现象。
即使是劳动合同制本身也存在缺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总之,劳动合同制是一种合同式劳动用工制度,其订立、变更、废止和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都须用法律形式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都在合同中
规定,可以有力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推行的一项有
利于经济发展和发挥劳动者创造性的比较好的用工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要靠履行劳动合同来
实现。没有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劳动合同
的履行才是劳动合同制度的关键。对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要把合同规
定的内容变成现实,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就需要当事人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
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它既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也包括劳
动合同当事人实现劳动权利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为前
提条件。如果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全部履行,只有严
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才能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果劳
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被依法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那么该合同将
从其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也就难以被当事人履行。不管当事人
订立合同时如何约定,其权利义务都将无法取得法律保障。所以,劳动合同的合
法有效是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劳动合同全部有效,当事人就必须全部履行;劳
动合同部分有效,就只有部分履行的效力;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则难以产生履行
的效果。

    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具有合同有效的法定条件;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为
有效合同。应当承认,由于我国劳动制度改革还不够深入,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
律意识还很薄弱,实践中常常出现劳动关系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
因而如何确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有效的劳动
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一般须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条件:①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
人具备有效资格。即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对双方当事人
都适用的。对用人单位来说,它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有招收职工的有效批文
;对劳动者来说,它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②劳动合
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具体包括: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有任何规避法律的内容或有损社会公德的条款;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也须合法,即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③劳动合同的订立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
愿。劳动合同只有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前提下订立才能取得法律保障资格,任
何欺诈、胁迫、恶意侵害一方利益的行为都是非法的;④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
即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而且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条件要求。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特定当事人的行为,需要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不
允许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允许当事人将劳动合同视作形式而不予履行。但在
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的履约率并不理想,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不完全
履行劳动合同的现象并非少见,因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
的劳动争议也在不断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予以重视和规范。

    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需要当事人主客观共同努力。从主观上说,要大力提高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这就要

    求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广大劳动者认真学习有关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使他们从思想上树立起认真、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劳动合同的
全面履行奠定基础;从客观上说,劳动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需要界定劳动合同
的履行条件。即在什么情况下履行的劳动合同才算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条件有
以下几个方面:①履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是劳
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不允许由第三人代替一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只有劳动合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履行才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履行方式。②履行的标的必须明确。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首先要有明
确的标的。比如要求确定合同制工人的生产数量、质量以及劳动报酬的标准和数
额等等。只有在劳动合同中对履行标的作出明确规定,才能为正确实际履行劳动
合同提供准确的衡量标准,③要有履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的期间,在劳动合
同中要有明确具体的界定。这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只
有按期履行合同,才能保证当事人双方的不同需要,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
间履行。履行期限如果不明确,就难以认定当事人的履约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也就难以认定当事人是否正确履行了劳动合同。④要有履行地点的规定。劳动合
同的履行地点,是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履行合同内容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合同
内容履行的实现,关系到履行时间。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履行地点有明确
的规定。即使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履行地点,也应征得合同当事
人另一方同意。⑤履行的方法要和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相适应。劳动合同的履行方
法与合同本身的性质和内容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履行方法是由劳动合同的
性质和内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方式、劳动方式和
劳动报酬给付方式,而履行方式一经确定,就不可随意更改。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在按照合同的履行条件严格正确地履行了劳动合同,
才能取得合同约定的权利。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居于关键地位,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切不可怀有任意态度,否则,劳动合
同的签订目的不仅不能实现,而且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共同遵守
的行为规则,是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一般性准则。主
要包括:1。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
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的义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劳动合同的当
事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用其他标的来取代合同约定的标的,一方
当事人违约时也不能用交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履行合同,除非是违约方的
履行行为已没有意义;二是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表明,劳动合同一经订立,
当事人就应该以自己的行为去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

    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是由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定作用决定的。劳动合同
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以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协议,是劳动法律关系
确立的前提。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得不到履行,它的一切活动和目标就难
以实现;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得不到实际履行,劳动者的

    生活就没有保障。企业不按劳动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就受
到影响。所以,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不是一概绝对地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论情况如何
变化都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实际上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不排除在特殊情
况下劳动关系当事人约定义务履行的免除。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
力事由,劳动合同约定的目的发生变化,实际履行已不可能或已无必要时,当事
人可以不实际履行合同。劳动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实际履行,但必须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借口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否
则,违约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
规定的内容,全面地原原本本地履行,不打折扣,也不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劳
动合同正确履行的原则是对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指导
和督促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完成应承担的劳动义
务,防止违反劳动合同的现象发生,借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劳动方面的内容,是劳动合同当事入双方实现共同劳动和
各自经济利益而协商约定的,当事人双方只有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正确地履行劳
动合同,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才能宴现当事人各自的目的。正确履行原则
是衡量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尺度。如果劳动合同不能正确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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