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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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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才能宴现当事人各自的目的。正确履行原则
是衡量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尺度。如果劳动合同不能正确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
有违约行为,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也就失去了意义。

    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要亲自履行
劳动合同,不得以第三人代替履行。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信
任而订立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劳动合同体现了订立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各自意愿,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亲自履行,就意味着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原则的丧失,
同时也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体变更实际上是原
合同的终止,新合同的产生。而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是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协
商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所以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就意味着
当事人没有正确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得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认真地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仅劳
动合同的履行标的不能随意变更,就是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当事人都要
严格遵守,否则就是违约,就是不正确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该相互帮助,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协
作原则,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任何一方都要保证自己按规定的时
间、地点、用规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地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完成自己的
任务,实际上就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了最好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协作。第二,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相互关注,并进行必要的互相检查和督促,
发现了不利于合同全面履行的情况和问题时,要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三,任
何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遇到了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给
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第四,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方应尽快指出,帮助纠正。第五,如果双方因履行劳动
合同发生纠纷,都应当从大局出发,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的

    精神和实际情况,及时解决,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合同的协作履行原则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对应的体现。在劳动
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适当或
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意味着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得不到应有的
保证。一方当事人协助或帮助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其约定义务,实际上了是在实现
自己的权利。所以说,协作履行原则也是劳动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原则。

    劳动合同的履行对于实现合同目的,提高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保障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正确地履行劳动合同,才能使劳动合同
制度得以健康发展。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上述履
行原则,才能保证劳动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不仅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当事人
权利义务的实现手段。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也有赖于
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

    (1 )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是保证劳动合同正确履行的基本前提。要想使劳
动合同得以正确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正确履行
自己的义务是首要的前提。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不可
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不可变更,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亲自履行劳
动合同,不得通过第三人代为履行。具体到用人单位来说,企业不得将基于劳动
合同而获得的劳动义务请求权随意交与第三人行使,也就是不可随意支配劳动者
到本单位以外的地方或单位工作;对劳动者来说,要亲自完成自己的劳动定额和
工作任务,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劳动义务。这是因为劳动合同具有职业依赖
关系,劳动者的选择权必须得到切实保护。②劳动合同要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
行,不得随意更改。劳动合同的标的,也即劳动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它是劳动
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严格按照合同标的履行劳动合同,意味
着劳动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劳动合同的标的一经依法确认,是不可以随
便变换的。具体来说,劳动者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全部生
产工作任务,企业在劳动者完成约定定额后,不得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特殊情
况下必须进行加班加点,须严格依法进行。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法定或约定
的劳动条件,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劳动者要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内
部劳动规则。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得超越合同的规定,任意指挥、要求劳动者超额
劳动等等。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劳动合同,不能
缩短或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
劳动义务的时间,它是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方面的需要而定的。除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和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终止合同
关系外,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延长或缩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必须依法终止。
如果需要延长,劳动关系人当事人得重新续订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的正确履行是
保证当事人自由择业权利实现的重要保证。

    ④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变动。劳动合同的
履行方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和享有劳动权利

    的具体方式。就劳动者来说,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就是用自己的劳动力通过
劳动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履行方式不得擅自变更,不能以劳动以外的其
他物或行为来代替自己的劳动。实际上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使用是用其他方式不能
代替的。就企业来说,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国家法定
货币,那么,企业就不能擅自改变用其他货币来支付。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从事
的工种和岗位也不能随意被改变,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
其他工作方式。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险和福利报酬形式,
也不得用其他方式代替。

    (2 )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除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的义务履行外,还必须有赖于国家法律的外部保障。这种法律保障既有当事人的
自力救济,也有国家的强制力保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
用人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自行采取必
要的合法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紧急避险。尤其在劳动安全条件不合规定,
有事故隐患时更是如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就规定,工会如发现企业
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除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
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劳动合同正确履行的法律保护主要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有义务监督
其实施,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改正。对当事人的任何不正确履行义务都有权干预,
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制裁违约行为。二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保护。劳动
合同当事人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或侵犯对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保护。这种法律保护一
方面体现在对受侵害方合法权益的恢复或补偿上。另一方面也表现在对违约行为
的法律制裁上。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正确履
行劳动合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既包括对受损害的经济赔偿
责任,也包括对违反法律或合同当事人的行政制裁上。而且也包括对违反劳动合
同,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追究
刑事责任上。总之,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离不开法律的强制力保护。

    劳动保护的后盾——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和保障是劳动保护的后盾。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自商品经济产生以来开始形成,并为德国立法首肯,其对社会稳定
和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社会保险的概念,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比如我国,先前称作“劳动保险”,是与当时的国情和劳动政策分不开的。实质
上,两者是一回事,而且就市场经济的国际化趋势而言,社会保险更合理。从法
律上而言,社会保险就是国家依法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丧失生活
来源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以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它是
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
的,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利社会保险的实施。社会保险的实施是国家行为,是国
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必须接受社会保险,并履行其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同时,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纲领。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从而形成一
个体系完备的保障体系。

    2。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工资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目的决定了其保护对象是以工资
为主要生活收入的劳动者,而不包括那些非劳动收入者,诸如以资本享受利益者。
我国现在进行社会保险改革,关于保险对象是主要问题之一。先前,实行“企业
保险”,因所有制而不同,国营企业和机关工作人员待遇最好,大集体企业次之,
小集体和农村集体企业更次,广大农民几乎没有任何保险权利得以享有。这是一
种极不合理的保险制度,对于市场经济是无形的障碍。因此,社会保险对象应包
括所有的劳动者,而不能因所有制不同而把一部分以工资谋生的劳动者排除在外。

    3。社会保险的目的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给予劳动者收入损失补偿,维持劳动者
基本生活水平,以利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予劳动者收入损失补偿,维持劳动
者基本生活水平,是社会保险的直接目的。社会保险承保风险就是劳动者的“收
入损失风险”,以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但此生活水平并不一定能达到其在
业期间的生活水平,而且这种保险补偿只是对在业期间实际收入一定比例的补偿,
而一般不能超过此比例或其实际收入。这有利于防止“懒汉”思想的形成,从而
防止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

    通过社会保险直接目的的实现,达到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宗旨。

    劳动者是社会经济的活跃因素,是财富的创造者。给劳动者以保护,是经济
运行的必然。

    4。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所有的劳动者都是社会保险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所
有的劳动者都能获得社会保险。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社会保险。
获得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是丧失生活来源,即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丧
失劳动能力既包括暂时丧失(主要指生育、疾病和一般工伤风险而言),也包括
永久性丧失(主要指年老、严重工伤、残障等风险产生的后果)。丧

    失劳动机会是指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主要是失业。在这些情况下,都会影
响到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或者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在这种情况下,给予社
会保险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并体现国家、社会对劳动者的关心。

    况且劳动者在其未丧失劳动能力前,或者有工作之后,能力社会作出贡献,
这可视为对劳动的补偿。

    二、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退出
正式工作岗位后,由国家或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保险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
一种社会保险形式。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这一专门问题所作出的规定,可以总称为
员工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的保险项目,它的重要意义主要有
以下几点:(1 )使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有切实保障,能够安
度晚年。这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体现。职工在有劳动能力时为国家和社会
创造了大量财富,推动和维系了社会发展。当他们退休后,理应由社会承担起赡
养责任,使其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生活水平不断有所提高。

    (2 )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替。社会发展具有连续性,劳动者年老、体
衰,工作效率下降时,应按规定年龄退休,为新增劳动力的补充提供必要岗位机
会,不断的新陈代谢有利于职工队伍保持精干,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3 )有利于解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劳动积极性。养老保险不仅使退休职
工生活有了保障,而且对在职员工,也使其看到了自己的明天,可以安心投入到
劳动生产中去。同时,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从经济上减轻了子女赡养老人的负
担。这些都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因素。

    □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以下各部分组成:(1 )养
老保险的法律文件。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退休和退职办法、关
于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以及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基金收付、待遇计发办法等规定。所以,是以若干单行
法规来调整的。

    (2 )资格条件,主要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份、退休年龄、退休工龄或缴费年
限等。

    (3 )基金筹集模式及费率的确定,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一定范围的
社会统筹,采取现收现付,略有节余模式,费率由政府统一制定,企业和个人共
同缴费,基金强制收缴等。

    (4 )待遇给付,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待遇的项目设置及给付标准、计发办法、
给付水平以及待遇的调整方法等。

    (5 )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在不同层次上的管理机构设
置和职权划分。

    □养老保险的主要资格条件

    决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资格条件,是退休年龄和退休工龄(或缴纳保
险费年限)。

    1。退休年龄的重要意义(1 )使劳动者在真正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
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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