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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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4。出票的效力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1。概念和种类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例如:B收到该支票后假如有两种不同行为:
1、直接用这张支票向甲单位购买材料:该行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属于转让背书;甲为B的被背书人获得了该票据的权利。
2、交给自己的开户行:开户行即为被背书人,其负责接受B的委托帮其收款,但其无权在转让该票据权利。该行为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属于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2。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相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3。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上例题中:B为第一背书人是收款人,甲的被背书人,甲背书转给了乙,乙又背书转给了丁。 丁就是最后持票人,他就是最后一次背书(一共三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乙作为中间的背书人,他是上一次背书(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4。不得进行的背书,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5。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例题'下列关于票据背书连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背书连续仅指票据转让背书连续
B。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C。在背书连续中,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D。在背书连续中,若加附粘单,则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解析'答案:ABCD
'例题'下列票据背书中,属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有( )。
A。质押背书 B。委托收款背书C。贴现背书 D。转让背书
答案:CD。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是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贴现背书是转让背书的一种,只不过是企事业单位等向银行转让,不同于企事业单位之间转让票据。
'例题'2008年2月26 日,G市C企业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G市D 银行承兑,收款人为H市E企业,E企业获得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F公司因购买生产原料未背书就将汇票交付M公司。之后,M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H市B公司。2008年8月26日汇票到期后,B公司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承兑汇票,经H市开户银行A银行向G市D银行发出委托收款。G市D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以“该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予以退票。分析D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C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E(D银行承兑),E背书转让给F,F未背书交付给M,M背书转让给 B。 D银行退票。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B公司接受票据时,未做背书连续的审查,所以在票据到期日遭到拒付。因此D银行予以退票的做法是正确的。
[2009年考题]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参考答案:√
(三)承兑
1。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2。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按期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受理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承兑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4)承兑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的承担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下列主体中,不能作为票据保证人的有( )。
A。国家机关
B。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C。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解析'答案:ACD
'例题'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属于相对记载事项的有( )。
A。背书日期 B。承兑日期 C。保证日期 D。被保证人
'解析'答案:ABCD。
以上事项在没有记载时,《票据法》均做出了推定。
知识点7:票据当事人
三、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票据种类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银行汇票
银行
有权取得票据金额的人
银行(出票人)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或组织
银行(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或组织(承兑人)
银行本票
银行
银行(出票人)
银行支票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银行
注意:商业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银行汇票、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
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例题'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
A。出票人B。保证人C。收款人D。背书人
'答案':AC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非基本当事人的包括( )。
A。出票人B。保证人C。承兑人D。背书人
'答案':BCD
知识点8:票据权利与责任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追索的有关内容
1、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适用于两种情形,分别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行使的追索。
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被追索人的确定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的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迫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权的行使
①获得有关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②行使追索。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追索的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关于票据追索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票据追索只能要求偿还票据金额
B。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其前手的追索权
C。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都有可以成为追索对象
D。发出追索通知没有时间要求
'解析'答案:BC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3)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这里“不得优于”的含义是指不能超过,而且必须受到前手权利状态的影响,具体来说: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肋、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