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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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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于“警告美国进步党人要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展所具有的内在危险,甚至还告诫他们,我们(即指欧洲社会主义者)在这个方面可以为美国保守主义者的立场的正确性作证”。但是,一当欧洲社会主义者发现美国进步党人的这种态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美国的制度渐渐地以一种不为人们注意的方式向着社会主义方向运动时,他们又很快停止了他们的抨击。

  美国进步党人与保守主义者的上述冲突,当然是在罗斯福总统执政时期达到了最高峰,但是此前数年中盛行的智识思潮已为罗斯福时期的种种发展铺平了道路。本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初,美国出版了一大批反法治的文献,势同浪潮,并对此后的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此处我们仅举两个颇具特色的例子作为证明。对美国的“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的传统,发动正面攻击的积极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乃是查尔斯·海因斯(Charles G。Haines)教授,他不仅将这种传统理想视作一种幻想,而且还严肃地辩称:“美国人应当根据一种对公共官员的信任理论(a theory of trust in men in public affairs)来建构政府”。要认识到海因斯的观点与构成美国宪法基础的整个观念彻底相悖,人们只须记住托马斯·杰斐逊总统的观点即可,杰斐逊总统指出,“自由政府乃是建立在慎防或忌妒(jealousy)而非信任基础之上的,正是根据慎防或忌妒而非根据信任才规定了限权宪法(limited constitutions),以约束那些我们当授予其以权力的人……。因此,我们的宪法确立了我们的信任可能所及的限度。就权力问题而言,希望不要再让我们听见所谓的对人的信任的言论,而是用宪法的种种限制措施去约束被授权之人,防止他们给我们带来伤害”。

  更能反映当时智识趋向特征的,可能是已故法官杰里米·弗兰克(Judge Jerome Frank)所撰写的著作《法律与现代精神》(Law and the Modern Mind),该书首版于1930年,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这种成功对于今天的读者来讲已是一件极不易理解的事情了。该书对法律确定性(the certainty of the law)的理想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弗兰克甚至将这种理想讥讽为“需要一个权威父亲的小儿科式的要求”的产物。该书以精神分析理论为基础,为那一代不愿意接受任何对集体行动进行限制的人对传统理想所采取的蔑视态度提供了理论根据。然而,正是在这些观念中成长起来的年轻人变成了推行新政这一父权式政策的工具。

  到本世纪30年代末,人们对这类发展的忧虑和不安日益激增,结果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调查此类问题,即“美国检察总长关于行政程序调查委员会”(the U。S。Attorney…General's 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其任务与英国在十年前成立的“大臣权力调查委员会”的任务很相似。但是,该调查委员会的《多数报告》(Majority Report),与英国那个委员会的报告相比,则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竟然将当时所发生的事态描述成既不可避免,亦无损害。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罗斯科·庞德(Dean Roscoe Pound)最为恰当地指出了该报告的大要,“虽说该调查委员会之多数很可能是无意为此,但他们实际上就是循着行政专制主义(administrative absolutism)的路径在思考问题,而这种行政专制主义,则是全世界于当下日益兴盛的专制主义的一个方面。他们主张法律消亡的观念,认为社会将不会再有法律,或者只有一种法律,那就是行政命令;他们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权利之类的东西,法律只是要实施国家强力的威胁,规则和原则只是迷信和宗教期望,权力分立原则乃是过时的18世纪的思想方式,法律至上这一普通法原则也已失效;他们甚至还认为,公法乃是一种‘人们必须从属的法律’(subordinating law),亦即使个人的利益从属于政府官员的利益,并允许政府官员根据公共利益来裁量纠纷,从而给予公共利益以更大的价值,同时无视其他利益;最后他们形成了这样一种理论,即法律乃是官方所为,从而官方所为便是法律,而且不容法学家的批判——以上所述便是我们认识该调查委员会多数建议所必须正视的背景”。

  7.颇为有幸的是,有种种明显的迹象表明,许多国家对于发生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的反法治的取向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并且还做出了一系列强硬的回应。这些迹象可能在那些经历了极权政制从而深知放松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所具有的危险的国家中最为明显。社会主义者在不久以前还在对个人自由的传统保障措施进行冷嘲热讽,但是现在,甚至他们当中的有些人士也开始改变了态度,这实在可敬可嘉。几乎没有人能够像著名的社会主义法律哲学家,已故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那般坦诚地表达了这种观点的转变过程。他在其晚年所撰写的一部著作中指出,“尽管民主确是一颇值称道的价值,但法治国却像我们每日食用的面包、饮用的水和呼吸的空气,实是我们最基本的需要;民主的最大价值就在于民主仅凭自身的力量就能作出调适以维护法治国”。然而,从拉德布鲁赫对德国发展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民主在德国事实上未必就能做到对法治国的维护。可能更为恰当的说法是,如果民主不维护法治,民主就不会存续多久。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司法审查原则的推进以及德国论者对自然法理论的关注的恢复,乃是上述发展趋向的又一象征。当时,在其他欧洲大陆国家,也正在开展类似方向的运动。在法国,雷坡(G。Ripert)通过对《法治的衰微》(The Decline of Law)的研究而对此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他在这部论著中正确地得出结论认为,“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对这些法学家做出谴责。正是这些法学家在这半个世纪中的所作所为摧毁了个人权利的观念,他们甚至丝毫没有意识到,正是他们的所作所为将这些个人权利拱手交给了强大无比的政治国家。一些法学家想证明他们是进步的,而另一些法学家则相信他们重新发现了那个为19世纪的自由个人主义(liberal individualism)所遮蔽的传统原则。这些学者常常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偏狭,而这阻碍了他们去认识其他学者从无偏见的学说中所可能推演出的真实的结论”。

  在英国,许多人也提出了诸多类似的警告,而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日益关注的第一个结果便是在晚近的立法中重新恢复了这样一种趋势,即恢复法院作为审理行政争议的终极权威。最近,从一个专门调查法院(即除普通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上诉程序的委员会的报告中,人们也能发现这类极鼓舞人心的迹象。在该项报告中,这个调查委员会不仅提出了重要的建议,以消除现行制度中所存在的大量缺陷和失范现象,而且还颇令人赞赏地重新确认了“司法与行政的区别,以及法治与专断的区别”。该报告还强调指出,“法治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应当根据众所周知的原则或法律做出裁定或判决。一般而言,这些裁定或判决是可以预见的,而且公民也知道他处于何种法律境地”。但是在英国,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行政领域未得到专门法院的管辖或规定”(这个问题并不属于该调查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在这些领域,情况仍不能令人满意,而且公民实际上也依旧处于专断的行政裁定的支配之下。如果要扼制住这种侵蚀法治的趋向,似迫切需要建立某种独立的法院,由它来受理所有行政案件的上诉请求,一如各国人士所提出的建议那般。

  最后,我们还需要论及一种国际性的努力,这就是1955年6月在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的大会上所通过的“雅典条例”(Act of Athens),它以一种强硬的姿态重新肯定了法治的重要性。

  然而,我们却很难说,在这种复兴原有传统的普遍愿望中,人们对于其间所可能涉及的问题也具有着明确的意识;同样我们也很难说,人们在原有传统的诸原则成为实现某个可欲的目标的最为直接而显见的障碍时,会依旧坚持这些原则。这些原则在不久前似乎已是人所周知的常识,实毋需重述,甚至在今天,人民大众似乎也要比那些当代的法学家更熟知这些原则;然而就是这些原则,已为当下的一些法学家所遗忘,所以极有必要对这些原则的历史及其特性给出详尽的阐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在本书的第三部分以更为详尽的方式,对在一自由社会的框架中实现各种现代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不同方式进行考察,亦能对这些政策之所以无从实现的各种原由进行检讨。

  




自由秩序原理第三部分 福利国家中的自由



第三部分 福利国家中的自由

  在人之上,存有着一种巨大且监护的力量,此一力量凭靠自身的意志而确使人们获得满足,并监护他们的命运。此一力量具有绝对、无微不至、恒定、远见和温和的品格。如果它的目的在于养育人以使其长大成人,那么它就似父权;但是它也异于这种权威,因为它力图使人们处于恒久的孩童状态:当然,如果人们只想欢乐,那么人们得以欢乐也是颇令人满足的。这样一种政府虽说愿意为人民造福,但是它却力图使自己成为人们幸福的唯一代理者和唯一裁定者;它虽说会为人们提供安全,能够预见并确使人们获得生活的必需品,增进人们的快乐,处理人们主要关注的问题,引导人们的努力,规定人们财产的承继方式,并分配处理人们的遗产,但这岂不是人们根本不思和完全不去操劳烦恼琐碎的生计吗?而这就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托克维尔(A。De Toqueville)



  当政府的目的在于行善便民时,经验告之我们更应当保有警省以保护自由。生而为了自由的人,对于抵抗藏有恶意的统治者侵犯其自由的行径,自然具有极高的敏感力。然而,对自由的最大的危险,则潜藏在那种热心者的诱人但却剧毒的行径之中,潜藏在那些善意但却令人无法理解其为何如此之善的行径之中。

  布兰代斯(L。Brandeis)

  1.在几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人们在社会改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而这主要是因社会主义理想的激励所致。在这个世纪的一段时间中,甚至在诸如美国这样一个从不具有重要的社会主义党派的国家中,也出现了这种倾向。在这百年的岁月中,社会主义赢得了知识界一大部分领导人士的支持,并渐渐被广泛认为是社会发展势所必趋的终极目的。这一发展趋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达到了巅峰,当时连英国这样的老牌自由国度竟也盲目地展开了社会主义的尝试。这似乎标示着社会主义发展高潮的到来。未来的历史学家完全有可能将1848年的革命到约1948年的这段时间视作是欧洲的社会主义世纪(the century of European socialism)。

  在这一期间,社会主义不仅有着相当精确的含义,而且也拥有着一项明确的纲领。所有社会主义运动的共同目的,都在于将“生产资料、分配和交换”国有化(nationalization),从而有可能根据一个趋向于某种社会正义理想的全盘计划来指导所有的经济活动。各种社会主义学派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意图重组社会(reorganization of society)所依凭的各不相同的政治手段。马克思主义与费边主义之所以有区别,乃是因为在政治手段上,前者是革命的,后者是渐进的;但是,这两种学派在它们所希望创建的新社会的观念方面,却基本上是相同的。社会主义意指生产资料的公有,而且对这些生产资料“使用的目的,乃在于发挥其用途,而不在于追求利润”。

  然而在过去的十年中,却发生了一项重大的变化,即这种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也就是那种实现社会正义的特定方法的社会主义开始衰落了。它不仅失去了它往日在知识上的号召力,而且还明确遭到了大众的否弃,以致于各地的社会主义党派纷纷开始寻求能够确使其追随者继续给予支持的新纲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社会主义党派并没有放弃它们的终极目标,亦即它们关于社会正义的理想。但是,它们曾经希望用以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以及为这种手段所杜撰的“社会主义”这个名称,却都已声誉扫地。毋庸置疑,“社会主义”这个名称,还会一如继往地被用来指称现有的社会主义党派所通过的一切新纲领,但是那个旧的具有明确意义的社会主义,在今日的西方世界确已不复存在了,真可谓是名存实亡。

  尽管这样一种粗线条的概述多少有些骇人听闻,但是对各国社会主义者所撰写的充满失望的文献进行考察,对社会主义党派内部的争论进行分析,却足以确证这一点。对于那些仅关注单一国家内部发展的人士来说,社会主义的衰落充其量只是一种暂时的挫折,亦即是对其在政治上的失败的一种反应而已。但是,不同国家的发展所具有的相似性和国际性质,却使我们坚信,社会主义的衰落绝不只是一时的挫折问题。如果说在十五年前,教条的社会主义(doctrinaire socialism)还是自由的主要威胁的话,那么在今天,一个人若再对这种社会主义进行如此这般的批评,将无异于对一假想的敌人开火,因为这种社会主义早已不复存在。在过去,对社会主义的抨击,主要来自于社会主义运动的外部,然而当下的大多数抨击,则主要来自于社会主义运动的内部,其目的乃在于呼吁变革社会主义的原有纲领。

  2.引起这一重大变化的原因,是多重且多面的。就那个一度具有最大影响力的社会主义学派而言,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社会实验”的范例本身命运的变化,可以说具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因为马克思主义正是经由苏联这个社会实验范例的失败而致使其在西方世界惨遭扼杀的。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相对而言,只有为数极少的知识分子认识到苏联所发生的一切乃是系统地适用传统社会主义纲领的必然结果。然而在当下,如果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那将无疑构成一个极为有效的论辩,即使在社会主义圈子中亦是如此;这个问题就是,“如果你期望或想要一个百分之百的社会主义,那么苏联的错误何在”?]但是苏联的经验,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讲,只是使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丧失了声誉而已。人们对社会主义的基本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普遍失望,乃是由一些更为直接的经验所致。

  直接导致这种普遍失望的主要因素可能有三个:第一,人们日益认识到,社会主义式的生产组织,其生产效率并不比私有企业高,相反,而是远远低于后者;第二,人们还更为清楚地意识到,同此前的制度相比,与其说社会主义导向了那种曾被认为的更大的社会正义,不如说它意味着一种新的专断的、更无从逃避的等级秩序;第三,人们还认识到,社会主义不仅没能兑现其所允诺的更大的自由,反而意味着一种新专制的出现。

  最早感到失望的乃是那些工会组织,它们发现,当它们不得不与国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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