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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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就能够有更好的表现;而我们之所以有这样的疑虑,则部分是因为金融决策机构在进行决策时所面对的局面往往会使它们只关注短期的利益,部分也是因为我们对这些金融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如何决策这个问题毫无把握,从而它们如果不按照确定的规则行事,那么它们的决策的不确定性就必定会增大。
自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各国所采取的政策先后否弃了金本位制以后,这个问题就一直尖锐地存在着。这也就难怪一些人为什么会把重新启用过去那套金本位制的做法视作解决此一问题的唯一法门了。在今天,则很可能有更多的人会认为传统金本位制的弊端被严重夸大了,从而他们怀疑放弃这一制度是否真是有益之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于当下重建这一制度就是一项现实可行的方案。
首先,我们应当牢记的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通过其一己的努力而使金本位制得到有效的恢复。这是因为只有当金本位制是一项国际标准的时候,它才能有效运作;而且,即使美国现在回复到了金本位制,这也主要意味着美国的政策将决定黄金的价值,但却未必意味着黄金将决定美元的价值。
其次,且同样重要的是,国际金本位制的运作,还须依赖于某些态度和信念,然而这些态度和信念很可能已不复存在了。国际金本位制在当时之所以得以有效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被逐出金本位制之外乃是一种大灾难,并会给国家带来耻辱。然而,如果人们已经知道各国都不打算为维持这一标准而采取某些颇具痛苦的措施的话,那么金本位制作为一种只能同甘而不能共苦的制度就不可能产生什么影响。在我看来,黄金的这种“神秘性”已经永远消失了,当然我的这个观点可能并不正确,但是在我看到更多的反证以前,我仍将坚信,企图恢复金本位制的各种努力,充其量亦只能是昙花一现般的成功。
赞成恢复金本位制的论点,与反对单一国家标准而主张国际标准的论点密切相关。囿于本书论题所给定的限制,我不拟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讨论。我只想再指出一点,即如果人们想要确立的是一种高度自动且同时也是一种国际化的标准的话,那么在我看来,现在已初具轮廓的“商品储备本位制”(a modity reserve standard)的方案,仍不失为一最好的选择,因为它集中了金本位制的所有优点而同时避免了它所具有的缺陷。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对这样一种制度的建议或方案应当给予更多的重视,但它们还很难说是一项在近期就能予以实施的替代性做法。即使现在有机会把这样的一个方案立即付诸实施,实际上也很难达到它所欲图实现的目的,即只是稳定所选定的大批商品的总价格,而不是去稳定该方案所包括的任一单项商品的价格。
5.对于那种主张建立能迫使权力机构正确行事的制度安排的观点,我当然无意反对。随着货币政策受公共财政因素的影响的可能性不断增大,主张这样一种制约机制的理由也就变得越来越充分了。但是,如果我们随意夸大这种机制所能达致的作用,那么我们就只会减小而不会增大这一论辩的理由。我们很可能无从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尽管我们能够限制这一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但却无力将其完全根除;因此,关于决策机构在这一无从避免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究竟可以采取什么行动这个问题,就不仅异常重要,而且实际上还可能决定着这一制约机制能否得到实施并发挥作用的问题。
所有的中央银行都面临着一个基本的两难困境,而这一两难困境又使它们的政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诸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央银行对所有的流通媒介只能起到一种间接的控制作用,因而也是一种有限的控制作用。它的权力主要基于它可以在人们需要现金的时候威胁不予提供现金。然而,与此同时,人们又认为它有义务在人们需要现金的时候绝不能拒绝按某个价格提供现金。正是这个问题,而非政策对价格或币值的一般影响,决定着中央银行的日常行动。这种考虑使得中央银行必须不断在事前阻碍或在过程中抵制信贷领域中的种种发展,因为在这个领域并不存在可以提供充分指导的明确规则。
上文所述基本上也可以适用于那些旨在影响价格和就业的措施。这些措施最主要的目的应当被设定为在价格和就业发生变化之前阻止这些变化,而不是等它们开始变化后才去纠正它们。如果一家中央银行总是坐等到规则或机制迫使它去采取行动时才有所动作,那么因此而导致的波动就会毫无必要地增大许多。而如果此家中央银行在其自由裁量权允许的范围内先行采取了与规则或机制将作用于它的方向背道而驰的措施,那么这种规则或机制很可能要不了多久时间就会丧失其原有的效力。因此,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在决策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的领域,其最终的结果可能还是要取决于该机构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所作所为。这实际上意味着,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通过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而非它的具体作法来限制货币政策,而且除此之外,我们也别无他策。因此,当今的具体问题乃在于我们是应当维持某种稳定的价格水平,还是应当维持某种稳定的就业水平。如果我们能够做到把货币的稳定放在第一位而让其余的经济政策去适应货币稳定的要求,那么在所允许的不可避免的小幅度波动的条件下,上述两个目标,若是恰当诠释的话,未必就会相互矛盾。然而,一旦“充分就业”被解释为在短期内能靠货币手段达到的就业最大化(人们有时也正是这样解释的),并被作为首要目标来追求,那么价格稳定与就业稳定两个目标之间就会发生矛盾;而且这种作法也定会导致累积性通货膨胀。
当我们以一个稳定的综合价格水平为目标时,我们就有可能获得一个高水平的稳定的就业率。从实践意义上讲,只要这一价格水平并不仅指最终产品的价格(因为如果是这样,在技术高速发展的时候仍会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趋势),而且只要它尽可能多地立基于国际价格而非地区价格,那么这个价格水平究竟该如何确定,就可能不是至关紧要的了。此外,这样一项政策,即使为两三个大国同时执行,也应当与汇率的稳定保持和谐一致。这里的重要问题在于,金融机构必须把价格控制在众所周知的某个确定的限度之内,使之不致于逾越此一限度——甚或使之不能接近这样一种水平,否则金融机构就必须对其政策做出重大修正。
6.尽管有些人明确主张采取持续性通货膨胀(continuous inflation)的方案,但是有一点则是确定无疑的,即我们并不会因为多数赞成这种持续性通货膨胀的方案,就毫无原则地接受这一方案。当我们指出即使像每年3%这一似乎小幅度的价格增长都意味着它会使物价水平在23年又6个月中翻一倍并可能在一个人一生的工作年限内达致四倍的时候,我想没有几个人再会乐意接受持续性通货膨胀这种方案了。通货膨胀的危险之所以会持续存在,并不是因为执意主张通货膨胀的人的力量强大,而是因为反对它的人的力量太小。要想防止通货膨胀的危险,公众就必须明确认识到我们所能够采取的措施以及不采取这些措施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大多数资深学者都认为,阻止通货膨胀的困难是政治性的而非经济性的。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似乎又没有人相信金融机构的确有权力阻止通货膨胀。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对货币政策能够创造短期奇迹抱有最为乐观的看法,乃是与他们在同时对货币政策的长期影响又持有完全无奈的宿命观相伴随的。
就这个问题而言,我们应当特别强调两点:首先,如果通货膨胀趋势不被制止,我们便不可避免地会越来越滑向国家控制之途;其次,膨胀价格的任何持续性上涨都是危险的,这是因为我们一旦开始依赖通货膨胀的刺激效应,最后的结果便是我们只能在更严重的通货膨胀与作为我们错误代价的衰退和萧条之间进行选择,而无他途可循。即使程度很低的通货膨胀也会十分危险,因为它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每当问题发生时,最为简便的解决之途似乎只有再推进通货膨胀,依此逻辑发展下去,负责制定政策的人的手脚便被捆住了。
个人可以采取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以对付通货膨胀,例如“按价格变动而调整条件的合同”(sliding…scale contract)等手段,但是,这类措施不仅会促使通货膨胀过程自动升级,而且还会促使通货膨胀率提升到必要的高度以维持其所具有的刺激效应;但是本章已无篇幅对这些个人对策进行详尽讨论了。在这里,我们只须指出:通货膨胀会使中等收入的人士越来越难以靠自己的收入安度晚年;通货膨胀不鼓励储蓄却鼓励负债;而且,通货膨胀经由摧毁中产阶级而在彻底的无产者与富裕者之间造成了一道危险的鸿沟,这可以说是经历了长期通货膨胀的社会都具有的一项可怕的特征,而且也是这些社会动荡不安的根源。也许令人感到更为可怕的是通货膨胀所产生的更为广泛的心理效应,它在整个社会中传播着对长期观点的漠视和对眼前利益的追求,而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寸目鼠光的倾向已经支配了公共政策的取向。
那些期望增加政府控制权力的人士;一般都主张通货膨胀的政策,这实非偶然;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还不只是这些人主张这种政策。对于社会主义者来讲,他们之所以赞成通货膨胀,乃是因为通货膨胀会导致个人对政府的日益依赖,以及它能促使人们要求政府采取更多的行动。然而,大凡希望维护自由的人士必须认识到,如果政府有什么行动能使其拥有越来越多的控制权,那么这就是通货膨胀,而且它很可能是造成政府权力不断扩张之恶性循环过程中的最为重要的独一无二的因素。因此之故,所有希望阻止增加政府控制趋势的人士,都应当把自己的关注力集中在货币政策上面。或许,最令人沮丧的莫过于这样一个事实:当下有许多智慧开明的人士,虽说在诸多其他领域中一直在努力捍卫着自由,但是在货币政策领域,却受着通货膨胀政策的眼前利益的引诱,竟然去支持从长远看来必定会摧毁自由社会根基的种种倾向。
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二章 住房与城镇规划
第二十二章 住房与城镇规划
如果政府在废除住房补贴的同时,又根据与住房补贴完全相同的费用削减劳工阶级的税收,那么劳工阶级的经济状况就不致变得更糟;但毋庸置疑,这样做的结果是,劳工阶级宁愿将钱花在其他方面而不花费在住房条件的改善方面,并继续居住在过度拥挤的、设备极差的住房中;一些人之所以这样做,乃是因为他们并不知道较好的住房条件所具有的裨益,而另一些人之所以如此行事,乃是因为他们在将住房方面的投资同其他的消费途径作比较时低估了其价值。这就是主张发放住房补贴的理由,也是其唯一的理由;我们在这里之所以以一种最为直白的方式提出这个问题,实是因为左翼文献常常是在无视现实的情况下讨论这个问题的。
刘易斯(W。A。Lewis)
1.一如我们所知,文明与都市生活紧密关联,不可分割。几乎所有使文明社会与初民社会(primitive society)得以区别的因素,都与我们称之为“城市”(cities)的大规模人口聚集密切相关,而且当我们言及“文雅”(urbanity)、“礼貌”(civility)或“有教养”(politeness)的时候,我们所意指的也是那种城市中的生活方式或行为举止。甚至农村人的现今生活与初民生活之间的大多数差异,也是由城市所提供的一切所致。此外,由于在今天,人们即使生活在乡村也完全有可能享用到城市的丰富产品,所以在高度文明的国家中,这种现象也常常使得乡村的悠闲生活演变成了一种高雅文明生活的理想境界。
然而,城市生活的优势,特别是城市工业的发展所实现的生产力的大幅度的提高(它们可以使一小部分仍旧生活在农村的人口得到优良高质的农具装备并生产出足够多的粮食以供养所有的其他人),却是付出巨大的代价而实现的。城市生活不仅比农村生活更为多产,而且也比后者需要更多的花费。只有那些因生活在城市而使其生产能力得到大幅度增进的人,才有可能在支付城市生活所附加的费用以后获致净收益。伴随城市生活而来的娱乐活动的名目与费用,是如此的繁多和昂贵,以致于在城市中过上体面生活所需的最低收入标准也会远远高于农村地区的收入标准。那种在乡村中仍能为人们所承受的贫困线上的生活,在城市中已极难为人所忍受,而且因贫困而造成的邋蹋贫穷之外在形象也会令其周围的人大为震惊和厌恶。因此我们说,城市既赋予了文明以价值,也已为追求科学和艺术、追求物质享受提供了各种手段,但是与此同时,我们有必要指出,城市也必须对它给这种文明所造成的最为肮脏的阴暗面负责。
再者,大量的人口因居住于特别稠密的地区而导致的花费不仅非常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讲这种费用也是公共的,这即是说,这些费用并不一定会或不会自动由那些导致这些花费的人来承担,而可能必须由所有的人来共同承担。从许多方面来看,城市生活的紧密纷繁,使得原有的种种构成简单划分地产权(simple division of property rights)之基础的假说归于无效了。在城市生活的情况下,那种认为地产所有者不管如何处理他的地产都只会影响他自己而不会影响其他人的观点,只能在极为有限的程度上被认为是正确的。经济学家所谓的“相邻效应”(neighborhood effects),即一人因对自己地产的处理或使用而对他人的地产所造成的种种影响,在此具有了重要意义。城市中几乎任何一块地产的用途,事实上都将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此块地产所有者的近邻的所作所为,而且也将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公共的服务——如果没有此种公共的服务,则分立的土地所有者就几乎不可能有效地使用这块土地。
因此,私有财产权或契约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的一般原则,并不能够为城市生活所导致的种种复杂问题提供直截了当的答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在当时不存在拥有强制性权力的权威当局,较大规模的土地单位所具有的较大优势仍有可能促成新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亦即依照某种方式把控制权在下述两者间进行分割,即一方持有决定一有待开发的大区域之性质的优越权(superior rights),另一方则持有决定较小土地单位之用途的次要权(inferior rights),然而后者在前者所决定的框架中)可以自由地决定一些特殊具体的问题。从许多方面来看,当今有组织的市政公司所学习实施的功能,乃与前述优越权持有者所具有的功能相符合。
我们必须承认,就是在不久以前,经济学家还很少关注城市发展中各个不同方面的协调合作问题,此事令人甚感遗憾。尽管一些经济学家也激烈抨击城市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