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近代中期政治史-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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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驻境内,逐渐形成固定的行政单位——厅和州,厅的行政长官称同知,
州的行政长官称知州。厅与州虽是固定的行政单位,但不是一级政权机
关。厅分散厅、直隶厅,州分散州、直隶州。直隶厅、直隶州相当于府
一级,散厅、散州相当于县一级。
府下为县,设知县1人,正七品官。其下有县丞、主簿、典吏等官,
负责管理全县的政务、赋役、户籍、缉捕、诉讼、文教等事务。清代全
国共设有1358个县。
① 赵翼: 《檐曝杂记》卷一,《军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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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在县以下还实行里社制和保甲制。里社和保甲虽不是正式的行
政单位,但却是统治人民的基层组织。里正、保正由地方上的富户充任,
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制赋役册以作为课税的根据。
清代官吏的选拔大致可以分为3个途径:第一是继续实行科举制
度,这是培养和选任官吏的“正途”。清代的科举制度与前代基本相同。
康熙时为了招徕人才,缓和汉族知识分子的敌对情绪,扩大统治基础,
还在正科之外增设特科,如“博学鸿词科”、“经学特科”、“孝廉方
正科”等。第二是由皇帝直接任命或由大臣荐举,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叫
“特简”;由大臣互推任用的称“会推”;有功官员或因公殉难官员的
子弟可以“荫袭”得官;另外,还可以通过各级官吏的荐举任官。第三
是捐官制度,也称“捐纳”。清朝政府为补充财政收入的不足,允许百
姓“纳粟入监”,乾隆时,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游击。
捐纳制度虽然弥补了政府临时的财政不足,但却使官僚机构恶性膨胀,
同时,也使官吏更加贪污腐化。
清朝官吏的任用方式包括署职、兼职、护理、加衔、额外任用、革
职留任等。初任官者须试署2年,经考察称职后再实授其职,称署职;
清代大学士例兼尚书,总督兼兵部尚书或右都御史等职,这些职务都是
兼职;低级官兼高级官称为护理;于本官外另加品级稍高的官衔称为加
衔;额外任用是皇帝对官员的特殊优待;革职留任是指官员虽被革职,
但仍留任原职主事。
为加强对官吏的监督管理,清朝对天下文武百官进行定期考察。考
察工作主要由吏部考功司主持,对京官的考核称为“京察”,对外官的
考核称为“大计”。考察的内容分为“四格”:守(操守)、政(政绩)、
才 (才能)、年(年龄),考察后将官员分为称职、勤职和供职三等,
称职者加级。不称职者则罚俸、降级、革职,最重的交刑部治罪。对武
官的考察称为“军政”,由兵部主持,考核的内容分为操守、才能、骑
射、年岁四格。
(2)法律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清入关前,没有成文法,刑法也比较简单,大致分为死、鞭、罚金
3种。入关后,面对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从前简单的旧律已
经不能适应全国的新形势需要。为了统治的需要,清政府一方面加紧立
①
法活动,一方面在1644年(顺治元年)下令“准依明律治罪”。 1647
年 (顺治四年),新制定的《大清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的第一部成
文法。《大清律》承袭了《明律》的内容。后经康熙、雍正两朝不断修
改,又于1725年(雍正三年)完成《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增修统
纂集成》,雍正五年正式公布。1740年 (乾隆五年),重修律例,编成
一部比较完整的《大清律例》。此外,还制定了针对维吾尔族、藏族、
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
罪条例》等。至此,清初修订法律的过程基本完成。由于这一过程持续
了近100年,因此,律例所载十分详尽而严密。
《大清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形式与明律相
① 《清史稿》卷一四二,《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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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分为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7篇,47卷,30
门,其中律文436条,附例1409条。中国古代法律中,律和例的地位都
十分重要。而在清朝法律中,经常起作用的是例,有例即按例行,如无
例可循,才能照律行事。例在法律上占优先地位,这是清朝法律的一个
重要特点。
《大清律》的主要内容,仍是“五刑”(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
议宾)。它充分体现了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阶级实质。
为了总结国家行政活动的经验,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从康熙年间
开始,清朝统治者便仿照《大明会典》制定了《大清会典》,后屡经修
改,至光绪时会典正文多至100卷,事例1220卷。《大清会典》是我国
封建时代最完整的行政法典。
清朝的司法审判机关,在地方上分为4个审级,县为第一审级,有
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府为第二审级;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总督、
巡抚为第四审级。督抚仅能决定流刑以下案件,流刑以上案件须报中央
刑部审理。刑部执掌全国刑罚政令,同时也是中央级审判机关,负责审
核地方上的重案和上诉案件,以及发生在京师的笞、杖以上的案件,有
权决定流刑案件,但须将判决送大理寺复核,受都察院监督。死刑案件
①
由刑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组成“三法司”审理或“九卿会审”。这是
中央最高审级。对于某些重大案件,皇帝还命王公、大学士参加会审或
亲自审问。
清朝监察机关大体因袭明制,中央设都察院以督察百官,整肃吏治。
都察院设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左佥都御
史1人。例以总督、巡抚兼右都御史与右副都御史,故无专职官员。因
此,清代的都察院长官只有左都御史。
为了集中皇权,雍正时取消了明代六科给事中负责封驳皇帝诏旨的
职权,将六科并于都察院。因此,清代都察院辖六科十五道,合称“科
道”。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科。吏科设都给事中和左右给事
中,掌分稽铨衡;其余五科各设掌印给事中和给事中。清代还将全国分
为15道监察区,置监察纠劾官邪,整饬治道。
清代在都察院分置科道,科掌言谏,道司纠举,合言监于一体,凡
国家行政、财赋、司法、官吏,无不在其督察纠举之列。自唐代以来,
封建国家的台、谏并列之局,至此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朝监察
机关的一个特点,是清朝君主极权专制的突出表现。
(3)思想统治的加强与文字狱
清朝统治者在对各族知识分子进行笼络利诱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加
强文化思想上的控制。清朝入关以后不久即恢复科举考试,并大力提倡
尊孔读经,对程朱理学则尤其用力提倡。其用意,雍正帝说得很清楚:
“若无孔子之教,……势必以小加大,以少陵长,以贱妨贵,尊卑倒置,
上下无等,干名犯分,越礼悖义,所谓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
① 九卿包括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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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其为世道人心之害,尚可胜言哉!” 。另一
方面,清朝统治者对于不利于统治的思想言行,则进行严厉的钳制和残
酷镇压。
乾隆朝编定《四库全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大的一部丛书。在编
定过程中,清朝统治者对全国书籍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检查,查禁,销
毁和删改了许多所谓“悖逆”和“违碍”书籍,据不完全统计,当时被
销毁的书籍将近300余种,六七万卷以上,其种数几乎与《四库全书》
现收书相当。
清朝统治者除了销毁、篡改不利于自己统治的书籍之外,还大兴文
字狱,以达到消灭异端,钳制思想的目的。
所谓“文字狱”,是指因文字犯禁或借文字罗织罪名清除异己而设
置的刑狱。文字狱是封建社会中没有政治民主和言论自由的必然产物,
也是专制皇帝用以震慑官吏和知识分子的重要手段。中国封建社会中,
文字狱屡见不鲜,而清朝的文字狱,次数之频繁、株连之广泛、处罚之
残酷,都超过了以往历朝历代。
清朝文字狱是从康熙朝开始的,它是对清初十分流行的民族思想和
反清意识的一种反应,是清朝统治者为了阻遏反清复明思潮而采取的严
酷措施。康熙朝最有代表性的案件是庄廷■的 《明史》案。浙江富商庄
廷■请人增编《明史》,如实地写了明末天启、崇祯两朝的历史,如建
州卫与明朝的关系,被认为有意反清,庄氏全族和为此书写序、校对以
及卖书、买书、刻字、印刷的人等共70余人被斩杀,还有几百人充军边
疆。此案发生时,庄廷■已死,但仍被剖棺戮尸。
雍正时,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激化,文字狱除用来作为镇压具有反清
思想的知识分子外,还成了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工具。如1726年(雍正
四年),江西考官查嗣庭,出题“维民所止”,被认为“维止”二字意
在去雍正二字之首,“谓为大不敬”,将查下狱,查死于狱中,仍被戮
尸。其亲属有的被杀,有的被流放。究此案的真正原因,是由于查嗣庭
依附隆科多。
康、雍两朝文字狱主要打击的对象是具有反清思想的士大夫或政治
上的反对势力,获罪的大多是官吏和上层知识分子。文字狱发展到乾隆
时,更是望文生义,捕风捉影,获罪的人中又有很多是下层知识分子。
很多人无辜被杀。文字狱就是要在知识分子中造成浓重的恐怖气氛,显
示皇帝生杀予夺的专制淫威。如杭州人卓长龄著《忆鸣诗集》,因“鸣”
与“明”谐音,被指为忆念明朝,图谋不轨;“布袍宽袖浩然巾”被说
成是反对清朝服制;“天地一江河,终古自倾泻”被说成是希望天下大
乱等等。甚至为清朝统治者歌功颂德不得法,也会遭到杀身之祸。如直
隶人智天豹编写《万年历》,祝颂清朝国运久长,其中说“周朝止有八
百年天下,如今大清国运,比周朝更久”,可是万年历中把乾隆的年数
只编到57年为止,被认为是诅咒乾隆短命,结果智天豹被处死。
文字狱是封建专制主义空前强化的产物,其根本目的是要在思想文
化领域内树立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威。文字狱极大地桎梏了学术思想的发
展,知识分子终日提心吊胆,不敢议论当代的社会问题,也不敢编写历
① 《东华录》雍正朝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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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只有脱离现实,埋头于故纸堆中。
18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阶级矛盾日趋尖锐,社会危机日益加剧,
文字狱趋于平息。即便如此,知识分子仍心有余悸。因此,到了19世纪
初,龚自珍仍有“万马齐喑究可哀”的悲叹。
4。清中期社会矛盾的激化
清朝在经历了康熙、雍正和乾隆时期的兴盛以后,至乾隆帝统治中
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以及各种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大清帝国开始由
盛而衰。
(1)社会矛盾的激化
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无法根治的痼疾。进入18世纪以后,全国已经
统一,大规模的战争基本停止,清政权得到巩固,社会经济逐步恢复发
展,但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冲击之下,土地兼并又日益严重起来。康熙时,
大官僚高士奇仅在本乡平湖县就“置田产千顷”,又在杭州西溪“广置
园宅”;徐乾学不仅在老家昆山有大量田地和房产,而且还在苏州、太
仓、吴县、常熟、吴江等地置有大量田产,仅在无锡一地就买田1000顷
之多。
与此同时,清朝的人口却在急剧增长,从1741年 (乾隆六年)到
1840年 (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爆发前,全国人口从一亿四千万增至四
亿一千万。100年内,人口增加了3倍,平均每年增加270万人,年增长
率为1。88%。在人口剧增的同时,耕地面积的增加却很缓慢,从顺治末
年至乾隆末年的140年间,耕地面积从5亿亩增至9亿亩,这其中虽有
隐匿的成份,但总的来讲,耕地的增长大大落后于人口的增长。加之土
地兼并日益加剧,地少人多、无田可耕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8世纪末,
人均耕地尚有3亩,到19世纪前期时,人均耕地只有2。25亩了。
土地兼并和地少人多的矛盾导致农民纷纷破产,变成了地主的佃
农,被迫承受地主高额地租的剥削。清朝前期仍以实物地租为主,其分
成租的剥削率一般都在一半以上,有的甚至高达七成或八成。此外,清
政府对农民的赋役剥削也越来越沉重。清初的赋役基本上是按明代一条
鞭法制定的,此外,还有茶税、渔税、当税、关税等各种名目的杂税。
(2)吏治和军队的腐败
与广大下层劳动人民苦难生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以皇帝为代表的地
主阶级过着骄奢淫侈的生活。乾隆帝好大喜功,曾6次南巡,所到之处,
极尽奢糜。乾隆还大兴土木,修建宫殿、苑囿,将北京的圆明园从28景
扩建至40景,又在圆明园东南修建长春园、绮春园。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户部尚书福长安的一座花园就有房674间,
游廊楼亭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