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袭社会及其解体-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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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在此也许需要提出一点∶即主要由“士”构成的“国人”的这种政治作用,主要还是作为群体、作为后盾起作用的,而就个人而言,在春秋时代的政治舞台上,最为活跃,最具影响力的主要人物还是大夫,而不是士。在这一意义上,春秋社会还是一个“大夫社会”,而不是如战国时代那样一个由游士占据主导地位的“士的社会”。“国人”群体的势力虽然常可利用,但他们一般是以赞成或反对某一执政或卿大夫为号召的,或直接以某一卿大夫为自己的领袖,其行动的结果最后一般也不是由“士”中推举出新的执政,而是拥立某一新的国君或某些卿大夫作为新的权力中心人物。
最后,我们按照职业来划分,亦可以区分出下面两个大类∶
劳心者(贵族)∶政治、军事、文化事务。
社会职能
劳力者(非贵族)∶农业、工业、商业及服务性行业。
这里的职业之分是与等级之分对应的,劳心者为贵族,为“君子”为统治阶层,所执掌的是政治军事、文化方面的事务;劳力者为非贵族,为“小人”,为被统治阶层,所从事的是农业、手工业、商业等生产、流通以及服务性工作,后来孟子所论两种人即是从这种社会分工入手,他反对许行的一人兼备百事,认为“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 v 这一思想看来不仅为先秦及秦以后两千年大多数思想家、政治家所首肯,也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接受,只是到近代,它才发生了严重问题而最终导致至少在形式上被推翻。孟子也并非这一“通义”的最早的明确陈述者,《国语·鲁语下》载公父文伯母敬姜之语说“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先王之训也”,vi 说明这一思想作为“先王之训”有着更为久远得多的历史。
这里也需要注意的两点是∶第一,军事最初也是劳心者的事,是贵族所专有的特权,古代的车骑之战是贵族风度的战争,也是一种显示威严的政治表演。直到后来有了步兵,庶民才渐渐被允许参战。第二,贵族之妻妾虽然笼统言之也应当属于贵族阶层,但是她们却不属于作为统治阶层的“劳心者”之列。按照前面提到的敬姜的意见,从“王后”、“公侯之夫人”、“卿之内子“、“命妇”一直到“列士之妻”,都必须亲自劳作,从事纺织、家务,以“衣其夫”和“治其业”。
这样,我们从上述的社会地位、居住地域、职业分工三方面的划分可以看到,社会不仅在地位方面是明确划分为等级的,在居住地域和社会分工方面也明显含有等级差别的含义,而不单纯是所居地和职业的差别。而且,社会主要被划分为两大等级∶贵族与非贵族,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活跃者与不活跃者,君子与小人,劳心者与劳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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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族等级与非贵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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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社会的等级
二、贵族等级与非贵族等级
下面我们由下而上、仔细地考察一下两大等级的各个阶层:
1、奴隶或仆役
谈到春秋社会的等级制,最著名的一段话是鲁昭公7年(公元前535年)楚芋尹宇对楚王说的∶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vii
晋杜预注“天有十日”是“甲至癸”,即按甲日至癸日顺序排列的十个日子,而非“日月”之“日”,viii 对“人有十等”,杜简注为“王至台”。唐孔颖达解释杜预为何不仔细解释这些等级之名的缘由是∶“此皆以意言之,循名求义,不必约束,故杜皆略而不说。”ix 孔颖达的疏主要是文字训诂方面的解释,即一种形式、字面上的解释。清俞正燮“仆臣台义”一文给出了一种较具实质意义的解释,并且认为∶“十等俱就王公言之,为在官者”。他着重解释了“士”以下诸等的含义∶x
士∶卫士之长;
皂∶卫士,无爵而有员额者,非后世之皂隶;
舆∶卫士,无爵又无员额者,即非正式编制内的卫士;
隶∶罪人,即因犯罪而服役者;
僚∶罪人,因犯罪而服苦役者;
仆∶三代奴戮,即因犯罪而沦为奴隶者;
台∶罪人为奴而又逃亡者,抓回来则为“陪台”;
按俞氏的解释,只有“仆”、“台”两种是奴隶,“隶”“僚”虽是罪犯,却尚非奴隶,“皂”、“舆”就更不是了。后来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认为从“皂”至“台”都是奴隶,而“圉”、“牧”则为更下等、不入流的奴隶;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皂”至“台”都是官府差役。但我们现在若不从身份,而仅从功能(所事)考虑,就可以求同存异,看到芋尹无宇所描绘的这种十等制主要呈现为一种政治的等级制,或如俞氏所言是“就王公言之”,因为很显然,这里没有庶人、工商的地位,另外,我们也宜考虑这种十等制并非一种对当时等级制的严格准确的描述,而是更接近于一种相应于“天有十日”的类比,因为,在此区分下面六等的重要性显然是不能与上面的四等相提并论的。从“皂”至“台”的六种人身份可能如俞氏所言只有部分是奴隶身份;但也不排除都是奴隶的可能,奴隶是指身份,差役是指所事,奴隶与差役可能合一。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这些奴隶就属于“政事奴隶”,或者说“官府奴隶”,他们有别于“隶农”一类在“野”的“生产奴隶”,也有别于“圉”“牧”一类在“家”的“生活奴隶”。当然,春秋时期随着私家越来越侵夺公室政事,大夫家室的“生活奴隶”也常转为“政事奴隶”。
童书业认为∶西周时有关奴隶之史料甚少,名称则甚多,若干恐非真性奴隶。xi 奴隶总名为“臣妾”,“皂隶”为官府奴隶,其地位已经等于贱官,且有世袭“职禄”,“不知迁业”;“舆”地位与“皂隶”略等;“僚”、“仆”、“台”则为家庭奴隶或仆役。xii 十等之外,“圉”为养马之奴隶,“牧”为养牛之奴隶。但其地位和作用看来却颇不低。庄公三十二年记载,庄公女儿在家观看雩祭的演习,圉人荦竟从墙外调戏她,遭到庄公之子子般的鞭打,八月子般继国君位之后,庆父就派圉人荦刺杀了子般,改立闵公。除此之外,所谓奴隶的名称之外还有∶“竖”,是守藏司事之奴隶,亦家庭童仆之类,或曰“小臣”。春秋史上有几个身份为“竖”的人严重地影响过政局,一如“竖牛”,是鲁叔孙穆子的非婚生子,曾扰乱过叔孙氏,参与该族废立之大事;再一个如卫孔氏之竖浑良夫,与孔姬私通,成为驱逐卫出公而迎立在外流亡的卫庄公(蒯聩)的主力。另外还有得宠于齐恒公而在其死后乱政的“竖刁”;曾为晋文公重耳守藏之“竖头须”等等。另有“奴”,也是家庭奴隶,其字盖由家属之“孥”而来;还有“婢”,是下等之“妾”,以及“徒人”,大致都属于家庭执役之奴隶。政事或公府方面的奴隶则还有作为司门之奴隶的“阍”,《左传·襄公29年》记载∶“吴人伐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余祭观舟,阍以刀弑之。”“司官”、“寺”也与“阍”相似。其中“寺”中也出过几个有名人物,“寺貂”与易牙等一起在齐桓公死后“因内宠以杀群吏”,“寺人勃”曾受晋献公之命讨伐重耳,当重耳返国为文公时,“寺人勃”求见于文公并慷慨陈词,阐述一种为臣的“责任伦理”和为君的“宽容之德”。另有“寺人费”,“寺人披”,“寺人柳”等亦在史籍中有迹可寻。据此,我们可以大致将奴隶之名称归为两类∶
政事奴隶∶皂、隶、舆、阍、司宫、寺人,
生活奴隶∶僚、仆、台、圉、牧、竖、奴、婢、徒人,
这一划分当然不是绝对的,后来私家势力上升,有些生活奴隶也成为政事奴隶,且这些名称所代表的也未必全都是真性奴隶。以上两类奴隶大致构成为春秋奴隶的主体似可确定,奴隶似不在春秋时代的社会生产中占据主要地位,奴隶在当时人口中的比重和从业的广泛性,重要性还不如后来的秦及西汉。众多被认为是奴隶的名称基本上可以归纳为政事与生活两类,其内部又存在着一种常在政事与生活中才倾向于实行,而在大规模生产中却不甚需要的严格细密的等级制,亦说明奴隶并非当时社会生产的主体。奴隶名称之多并不见出奴隶之多,反而见出奴隶之少。
2、庶民
在传统社会中,社会阶层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与其政治文化作用并不相应,生产活动的主体并不就是政治与文化活动的主体,劳力与劳心被判为两事,所以,在社会生产和人口中最占份量的庶民在史籍中却最为默默无闻,不仅作为一个群体之名甚少提到(“庶民”一词在左传中仅出现3次,“庶人”一词在《左传》中也只出现6次),也很少有个别突出的庶民留下记载——在这方面甚至不如上文所提到的政事奴隶。
庶民可以再分为主要是“力于农穑”的“庶人“(农民)和从事手工业与商业的“工商”。郭沫若认为殷、周两代的农夫,即所谓“众人”或“庶人”,事实上只是一些耕种奴隶,xiii 但我们看《左传》中所有提到庶人与其他社会等级阶层关系的地方,庶人的地位都是处在大夫、士之下而居于工商、皂隶、牧、圉之上,也就是说其地位虽非贵族,却高于奴隶,还高于同属庶民阶层的工商。《国语》中所提到的庶人地位与《左传》基本相同。并且,庶人地位还处在上升的趋势《论语·季氏》中载孔子言”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反证出就象当时“政”已在“大夫”一样,当时的“庶人”大概也已经经常“议”政了。又《左传·哀公二年》载赵简子誓∶“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xiv 说明庶人工商有军功者虽不能象大夫、士有军功者一样受封土,但也不止是象奴隶有军功者仅能免其奴隶身份,而是作为自由人而可以由军功入仕,担任官职了。
“工商”地位次于为农的“庶人”,但由于其主要居于国都,靠近政治权力中心,又经营工商业,生活甚或优于庶人,尤其是商人,渐积聚起一定经济势力。“工商食官”,当时的工商还在很大程度上要为贵族官府服务,其活动要受官府制约,但其个人身份还是比较自由。在商业力量比较发达的郑国,商人还与国君订有盟约,商人不能背叛国君,国君也不能强买或掠夺商人的货物。春秋时期并有一些艳羡商人之富的下层贵族亦事经商,故工商对政治的影响反而比务农的庶人明显。定公八年,卫侯欲叛晋,大夫王孙贾说∶“苟卫国有难,工、商未尝不为患,……”,由此激怒了“国人”,使他们赞同叛晋。《左传·僖公33年》记载了著名的郑国商人弦高的故事,弦高在去周都城做买卖时遇上了要去袭击郑国的秦军,一面有意以郑国国君的名义送上牛群慰劳秦兵,以示郑国早就有备,另一面派人急速回郑国报信,结果使秦军知道偷袭无望而不得不中道而返。
3、士
士阶层是中国历代社会最具特色的一个阶层,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个变数和动因,中国的政治,文化乃至整个文明性格的许多秘密都必须到这一阶层中去寻找,所以确实最堪注意。士在春秋时代虽然尚与大夫有别,“士大夫”尚未连称,而当时社会政治文化的主体亦尚非“士”而是“大夫”,但若从一种长远的眼光观察,对即便是春秋时代的“士”给予一种特别的注意亦不为过。
士的起源一直是个纷纭复杂、引起许多争论的问题,正如余英时所言∶“近代研究‘士’的起源问题的学者每好从文字训诂下手,更喜引甲骨、金文为证,真所谓家异其说,令人无所适从”。xv 最近阎步克有一文“‘士’形义源流衍变说略”,对“士”之众多义项及其源流衍变进行了一番梳理,他认为“士”字为斧形之说似较可信,其初义为“男子之大号”,即氏族男性正式成员;它又可用为首领之称,故“士”、“王”初本一字。后来随着乡遂或国野的分化——这意味着统治部族与臣服部族的等级分化,以及统治部族内部贵族和平民的等级分化,“士”由原先笼统的一切成年男子之称、氏族正式男性成员之称,演变为统治部族成员之称,统治阶级内部的贵族之称、受有爵命的贵族官员之称。xvi 上述演变意味着“士”之称号上升的一面,但“士”之称号又有下降的一面,在贵族官员之中,它又指贵族官员的最低等级,其上有更高的“卿大夫”的爵位等级,这种下降趋势到春秋后期还越来越强,直到战国时代贵族制瓦解,“士”又从贵族之末落到四民之首,那时凡有德或有一技之长者,几乎都可称之为“士”了,这时“士”的称号就失去了原先等级之分的强烈涵义,而更多地是道德才艺的分类了。xvii
所以,处在这种变动之中的士的社会地位总是难于一语断定。童书业认为∶春秋时代天子、诸侯、卿大夫皆是宗法贵族,自无疑义。“士”是否贵族,则尚可讨论。但是,士可以进仕为官,庶人、工、商则无功不能进仕,士可受教育,庶人、工商、则至多只能受到低级教育,不能受高级教育,则“士”应当仍是贵族,或为高级自由人。xviii
士没有大夫的那种“采邑”,也没有大夫的那种“家”“室”,所以士对官职的依赖甚大。顾亭林认为∶古代之士,大抵皆有官职之人。xix 而且,这种职事最初主要是武职。顾颉刚说∶“吾国古代之士,皆武士也,士为低级之贵族,居于国中(即都城中),有统驭平民之权利,亦有执干戈以卫社稷之义务。”xx 这也是多数近代学者的看法。余英时同意顾颉刚的上述论点,并引《孟子·万章下》∶“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指出“士”作为古代贵族阶级最低的一个集团,其中最低的一层(所谓“下士”)又与庶人相衔接,其职掌则为各部门的基层服务。余英时还指出,对记载卒于昭公元年(公元前540年)的邾悼公之事的《邾公华钟》所云“台乐大夫,台宴士庶子”中以“士庶人”连言应予特别注意,这说明士有时也可以下侪于庶人,而《国语·楚语下》也记载楚昭王时(前551—前489)大夫观射夫论祭祀时曾两次以“士庶人”连言,显示士与庶人在宗教仪式上有趋于平等之势。xxi
《孟子·万章下》以及《礼记·王制》所说的“上士、中士、下士”的划分似乎不甚值得注意,这种士内部的爵禄之分在孟子的时代就已经只能是笼统言之而缺乏翔实的材料,值得我们注意的还是士与“仕”,或者说士与官职的关系。在春秋时代,士内部不仅有职高者与职卑者之分(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