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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世袭社会及其解体-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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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解体之后
学术著作…伦理学                      伦理学 社会史 人生哲学 返回首页〉学术简历〉讲授课程〉招研计划〉学术著述〉散文杂著〉翻译著作     《世袭社会》 《选举社会》           
  
第五章 世袭社会的解体   四、解体之后 
  春秋战国之后,随着贵族的消亡,世袭制的崩溃,中国社会的结构究竟发生了何种变化?它在直到晚清的二千多年间,又大致朝着什么样的方向演变?这是我们想作为余论在本节中予以关注的问题。 
  清人赵翼说∶ 
  “盖秦汉间为天地一大变局。自古皆封建诸侯,各君其国,卿大夫亦世其官,成例相沿,视为固然。其后积弊日甚,暴君荒主,既虐用其民,无有底止。强臣大族,又篡弑相仍,祸乱不已。再并而为七国,益务战争,肝脑涂地,其势不得不变。 
  而数千年世侯世卿之局,一时亦难遽变,於是先从在下者起,游说则范睢、蔡泽、苏秦、张仪等,徒步而为相;征战则孙膑、白起、乐毅、廉颇、王翦等,白身而为将,此已开后世布衣将相之例。而兼并之力,尚在有国者。天方藉其力以成混一,固不能一旦扫除之,使匹夫而有天下也,於是纵秦皇尽灭六国以开一统之局。使秦皇当日发政施仁,与民休息,则祸乱不兴。下虽无世禄之臣。而上犹是继体之主也。惟其威虐毒痈,人人思乱,四海鼎沸。草泽竟奋,於是汉祖以匹夫起事,角群雄而定一尊。其君既起自布衣,其臣亦自多亡命、无赖之徒,立功以取将相,此气运为之也,天之变局,至是始定。 
  然楚汉之际,六国各立後,尚有楚怀王心、赵王歇、魏王咎、魏王豹、韩王成、韩王信、齐王田儋、田荣、田广、田安、田市等。即汉所封功臣,亦先裂地以王彭、韩等,继分国以侯绛、灌等。盖人情习见前世封建故事,不得而遽易之也。乃不数年而六国诸王皆败灭,汉所封异姓王八人,其七人亦皆败灭,则知人情犹狃於故见,而天意已另换新局,故除之易易耳。而是时尚有分封子弟诸国,迨至七国反后,又严诸侯王禁制,除吏皆自天朝,诸侯王惟得食租衣税,又多以事失侯,於是三代世侯世卿之遗法,始荡然净尽,而成后世徵辟、选举、科目、杂流之天下矣,岂非天哉!”cxvii 
  赵翼强调了这一转变之“势”,之“天意”,是“人情”“故见”所难以扭转的。继世袭之后,则是选举的天下。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此后社会就不再是一种阶级或等级的结构呢?梁漱溟的结论是否定的,他认为:中国之封建贵族,唯于周代见之。自所谓“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见《续文献通考》),实际即早已废除。战国而后,自中央到地方,一切当政临民者都是官吏。官吏之所大不同于贵族者,即他不再是为他自己而行统治了。他诚然享有统治之权位,但既非世袭,亦非终身,只不过居于一短时之代理人地位。而况作官的机会,原是开放给人人的。如人们在清季之所见,任何人都可以读书,任何读书人都可以应考,而按照所规定一旦考中,就可作官。这样,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时常易位,更无从有统治与被统治两阶级之对立。cxviii 
  梁漱溟并进一步申说∶官吏多来自民间,出自士人,官吏的立场常常是站在整个大局上,虽有个人利禄而致与大众分离的情况,但并无政治上阶级对立之形势,这局面,正合了俗说“一人在上、万人在下”那句话。在中国看不到统治阶级,而只见有一个统治者。然而一个人实在是统治不来的,所以中国的国家不象国家,或者说不象欧洲那种积极统治的国家。本来是阶级之“卿、大夫、士”,战国以后阶级性渐渐消失,就变成后世之读书人和官吏而职业化了。士、农、工、商均是民,是四种职业,士人只是“禄以代耕”,孟子所谓“治人”、“治于人”,说的只是一种社会分工。旧日中国固不能说是平等社会,但却不妨说它阶级不存在,因为独立生产者大量存在,大部分农民都有自己的土地,土地可以自由买卖,遗产均分,而非长子继承制,土地和资本皆分散而不甚集中,不易形成垄断,而尤为重要的是通过科举,政治上的机会是开放的。因而,中国可以说是一个“职业分立”而非“阶级对立”的社会。“在此社会中,非无贫富、贵贱之差,但升沉不定,流转相通,对立之势不成,斯不谓之阶级社会耳。”cxix 
  梁启超亦认为中国两千年前即已无阶级。他在谈到先秦政治思想的三大特色为世界主义、平民主义、社会主义时说∶ 
  “平等与自由,为近世欧洲政论界最有价值之两大产物。中国在数千年专制政体之下、宜若与此两义者绝相远,然而按诸实际,殊不尔尔。除却元首一人以外,一切人在法律之下皆应平等,公权私权皆为无差别的享用,乃至并元首地位,亦不认为先天特权,而常以人民所归向、所安习为条件。此种理想,吾先民二千年前,夙所倡导,久已深入人心,公认为天经地义。事实上确亦日日向此大理想进行,演成政治原则,莫之敢犯。其最显著者,则欧美贵族平民奴隶等阶级制度,直至近百年来始次第扑灭,其余烬之一部分,迄今犹在。我国则此种秕制,已成二千年僵石。欧人所谓“人权”,全由阶级斗争产来,其得之也艰,故其爱护之也力。我国则反是,斯固然矣。然必有阶级,然后有斗争之主体,在久无阶级之我国,兹事自不能成问题。”cxx 
  梁启超并以为∶假如强要说中国有阶级,则中国大概是有业阶级与无业阶级相对,而非有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相对,而看趋势大概是无业阶级要胜利,cxxi 他说这话时是1925年,正处在一个大规模的社会革命的前夕。 
  他如章太炎亦曾于1897年8月12日在《经世报》上发表一篇名为“平等论”的文章,认为平等“非拨乱之要”,因为如果说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严种姓之辨,自唐、宋以后己相当平等,无需倡平等之说以救弊,他说∶“今也罪人不奴,民无僮仆,昔之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者,今亦及身而息。自冕黼旄钺以逮蓝耧敝衣者,苟同处里,一切无所高下。然则以种族言,吾九皇六十四民之裔,其平等也已久矣,复从而平之,则惟去君臣、绝父子、齐男女耳。”cxxii 
  亦即中国早已实现了社会平等,种族平等,剩下的唯有君臣、父子、男女间的不平等(三纲)。而随后的辛亥革命打翻君主,五四运动冲击家族的纲常,这些方面的不平等似也趋消失。以上可以说是持春秋战国以后无阶级论者的一些典型观点。 
  相形之下,本世纪以来、认为中国社会自春秋战国以后仍然是一个阶级社会的观点自然要远占上风。在马克思主义史学方面,郭沫若认为,春秋战国之变使中国社会从一个奴隶主与奴隶对立的社会,变为一个地主与农夫对立的社会,即一个“真正的封建制度”的社会,其与古代“封建”所不同的“只是封建诸侯的世袭与郡县官吏的不世袭罢了”。cxxiii 范文澜则认为这一时期的变化只是由领主与农奴对立的社会转为地主与农民对立的社会。cxxiv 
  还有一些学者,如侯外庐,根据列宁有关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一些特别的等级,阶级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等级来表现的观点,相当重视古代中国社会的等级结构。cxxv 李学勤亦根据近年来的考古材料写道,东周时期礼制规定的等级遭到冲击,出现了一定变化,“不过决不能认为等级的阶梯已经彻底摧毁了。”cxxvi 
  许多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亦认为贵贱对立并不因春秋封建解体而消失,士、庶之分仍是两大对立阶级,如瞿同祖认为∶ 
  “我们都晓得封建社会中贵贱之对立极为显著,为封建关系所必具之基础。孔、孟、荀子以及其他见於《左传》、《国语》中的关於君子小人的理论都产生於此时代。但我们应注意贵贱的对立并不曾因封建组织的解体而消失,士大夫(君子)与庶人(小人)的分野自周代以迄清末的三千年间一直似为社会公认的,重要的,二种对立的阶级,只是这一时期的士大夫与封建时代的士大夫不同,以另一种姿态出现而已。儒家关於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仍为社会的中心思想,习俗和法律一直承认他们之间优越与卑劣关系之对立,承认他们不同的社会地位,承认他们不同的生活方式,赋予士大夫以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种种特权。如果我们称之为特权阶级,而以非特权阶级为庶人的代名辞或无不当。从主观的社会评价和阶级意识以及客观的权利和生活方式各方面看来,实已具备构成阶级的条件。”cxxvii 
  他显然不同意梁漱溟所说中国社会仅仅是“职业分立”的社会,在他看来∶ 
  “职业的划分原不可与阶级相混,士、农、工、商不能目为阶级,官吏更不能目为阶级,但如果像以上所说的,官吏与士、农、工、商的生活方式完全不同,工商又与士农不同,此外,奴仆、娼优,皂隶等下贱人又另成一阶层,而且种种差异成为一种不可动摇的制度时,则是政治、社会、法律上都承认他们的不同社会地位,身分,不同的权利。假如一个人的真正的生活方式足以告诉我们他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又假如以社会法律所定的权利来观察社会中各个阶级的层次,不失为一具有客观性的方法的话,则我们将士大夫(包括已退休的官吏),农、工、商贾及奴仆、娼优等贱民目之为三种不同的阶级,而以特权阶级为士大夫的代名词,或尚与中国历史上的情形相合。 
  再进一步来说,解职的致仕官服用仍与现任官相同,也是研究这问题的一重要点。官吏原非世禄,如官吏解职以后,便失去官吏的身分,失去以前所有特权,其社会地位、法律地位完全与平民无别,而生活方式亦与庶人同,目之为阶级,则毫无意义可言,其生活方式上的差异,亦只限於在任的一个时间,这种差异和划分只是暂时性的。但反过来讲,如果做官人一旦获得官吏的身分以后,除去少数例外(如革职不叙),便永远保持特殊的社会地位(所以政治上有致仕官的名称,社会上有绅士的称谓,表示一种特殊地位,虽退休不居官仍与士庶不同,而与官宦同列)与社会特权(例如法律上的),即在日常生活及行住服饰上亦有法律上规定的差异,使得他们与士庶的生活方式永远不同,则官吏与士庶的划分不仅极端严格,且成为永久性的,使两种社会分子之间永远保持一定的距离而构成阶级的形态,其社会意义及影响极重大,不容忽视。从这方面来看,目之为特权阶级,说他们的官吏身分并不因行政职权的解除而丧失,而变异——官吏的身分与官吏的职权在这种情形之下,是析而为二的——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还有一点事实对於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很重要。这是与官吏家族有关的,每一朝代的法律都承认官吏家属的特殊社会地位及权利。”cxxviii 
  费正清的看法稍有不同,在他那本影响很大、多次再版的《美国与中国》一书中,他认为社会的主要划分是城市和乡村∶ 
  “因此,自古以来就有两个中国∶一是农村为数极多的从事农业的农民社会,那里每个树木掩映的村落和农庄始终占据原有的土地,没有什么变化;另一方面是城市和市镇的比较流动的上层,那里住着地主、文人、商人和官吏——有产者和有权势者的家庭。那里没有永远不变的社会等级制度,因此从农民地位上升的机会是有的。然而,中国仍然是个农民的国家,有五分之四的人生活在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上。所以社会的主要划分是城市和乡村,是固定的土地上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口和百分之十到十五的流动上层阶级人口之间的划分。这种分野仍旧是今天中国政治舞台的基础,使国家统治权难以从少数人手里扩散给多数人。”cxxix 
  这一划分使我们想起古代的“国人”与“野人”之分以及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城乡对立”,它自然仍具有等级差别的涵义,但城居与乡居,以及其他种种形式——诸如财产、名望、礼仪、婚姻、服饰、建筑、舆马、丧葬、祭祀的差等,似乎都只是等级的表现或结果,而更值得注意的还是等级形成的原因,上层人物的来源、成分和渠道。但无论如何,透过以上种种论据,晚清以前中国社会的等级状况看来是一个难以否定的事实,这种等级结构也体现了春秋战国前后两个社会的连续性∶它们都属于等级社会。但即使承认此,古代“等级”与近代“阶级”究竟有何不同?春秋前后的两个等级社会又有何根本差异?上层人物的来源和成分究竟发生了何种变化?这种变化是否具有社会基本结构而不仅仅是具体制度上的意义?这些都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历史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 
  最近一些年,台港、海外的一些学者对春秋战国之变及其以后的中国社会作了相当拓展的研究。他们的研究往往撇开意识形态之争而深入具体的问题。例如杜正胜认为∶从春秋中晚期到西汉初叶这五百年间,中国社会发生了非常激烈的改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央集权政府的建立,但这似还只是历史转变的果而不是推动转变的因,只有各级贵族消失,形成国君在上,万民在下的二元结构,才能造成集权的中央政府。这种人民就是“编户齐民”,他们才是中央集权的基础、世变动力的凭依。“齐民”即指户籍创举后,举凡著隶之人的法律身份一律平等的人们。它的出现打破了封建城邦的身份制,消除了国人与野人、公民与私属的分别,对原先身份较低的被统治者(野人和私属)而言,不啻是一次大解放。 
  管东贵认为∶周代封建制的解体是连同它的社会环境的一种“大时代”的转变,这一转变的种种迹象包括∶ 
  分解(宗法秩序的崩解) 
  姓(姬姓之族)……………………………………》氏 
  (除天子外)转变 
  世袭(行政首领)…………………………………》尚贤 
  分化 
  庙堂论政(祭政复合)……………………………》朝廷论政(祭政分离) 
  转变 
  财产公有……………………………………………》财产私有 
  转变 
  阶级制………………………………………………》齐民化 
  转变 
  封建制………………………………………………》郡县制 
  他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宗法制的解体,这一解体导致了其他方面的许多变化。 
  如果不仅观察战国秦汉间的数百年,而且瞩目于战国至晚清的二千多年,一种在社会制度中的长远趋势,一种对社会结构而言日益重要的新发展就变得引人注目了,这就是历经察举、科举的选举制度的发展所确立的一种新的、越来越稳固的社会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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