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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世袭社会及其解体-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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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奴隶制形态或封建制形态。第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发源于欧洲(西欧),因而马克思、恩格斯就不能不从欧洲找标本,这样就导致了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封建制和奴隶制只是欧洲历史上特定的形态。所以,“我们是不能把马克思、恩格斯说的特定民族和国家的奴隶制形态和封建制形态当作普遍规律套用的。……可是,到了斯大林手上,却把特定民族和国家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形态概括进五种生产方式之中,作为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明显的如,封建制就是农奴制。自此,人们就把欧洲历史上特定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当作一种模式,与此不合的就贬之为不发达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得出所谓社会发展长期停滞论。西周封建论和魏晋封建论都免不了这种模式论的影响。”xlix 田昌五还倾向于认为古希腊罗马的劳动奴隶制是一种奴隶制的不正常的状态,而中国的家庭和宗族奴隶制则较为正常,同样,严格说来,欧洲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农奴制也不是一种正常的封建社会形态,或最多只能说是封建制的一种类型,而中国自战国以来的封建社会按理倒应是一种正常的封建制形态。l 
  田昌五批评西周封建说实际上是欧洲封建社会的仿造品,或者说,是给中国古人所说的封建制(即封邦建藩)披上欧洲中世纪的装束,认为事实上西周宗族奴隶制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农奴制是有本质区别的,两者只是形似而实异。li 夏、商、周三代的社会制度不可分,中间没有一次社会质变,如果把西周定为封建领主制,夏商就也应是封建制,“这样,中国历史上就没有奴隶制社会阶段了。当然,这样主张也不是不可以,但西周封建论者却又承认夏、商为奴隶制社会。” lii 另外,西周封建论者也不好处理春秋战国期间的社会变化,于是他们又提出了一个从封建领主制到封建地主制的规律∶“其实,在世界历史上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封建社会发展规律。”liii “西周封建论的毛病在于顾后不顾前,只管论证西周为封建社会,却不知西周之前已是如此了。魏晋封建论的问题出在顾前不顾后,把秦朝膨涨成发达奴隶制社会,岂知魏晋以后,起码到隋唐仍是如此,如果依了魏晋封建论之说,中国就没有封建社会了。正如依了西周封建论之说,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一样。”liv 
  我们可以注意上两段引号内的直接引语,从这些直接引语可以看出,作者一方面怀疑马克思、恩格斯等作为西方人对封建社会的描述是否适合中国,甚至怀疑西方的奴隶制和封建制是否典型,另一方面仍然强烈地受到斯大林所概括的五种社会形态递进的公式的影响。 
  当然,作者主要不是以此公式为论据来否定其他封建说,他提出来证明战国封建说的关键论据是社会革命,他认为∶“古史分期是以社会制度的革命性变革为依据的,不能离开这个根本点,……要辩论,就得抓住这个根本问题。” lv 西周封建说与魏晋封建说的关键问题在于它们不能令人信服地阐明商、周之际或者汉、魏之际发生了一场社会制度的革命。 
  所以,田昌五认为,战国封建说正是以马克思主义有关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着上层建筑的变化的基本原理为依据的,是符合马克思的社会革命原理的。他列举了战国变法前后中国在社会生产、生产关系、剥削关系、阶级关系、行政建制和制度、政治体制、社会思想这七个方面的变化,并特别指出,这些变化都是“在长期的、反复的、激烈的阶级对阶级、社会集团对社会集团的斗争中实现的。”lvi 其中贯穿着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斗争。郭沫若也特别强调∶“制度的变革,在齐、晋是经过剧烈的斗争而完成的,楚、燕、秦的情形,仿佛是‘和平过渡’,其实并不‘和平’。……事实上是流血革命的阶级斗争的不断继续。……春秋和战国之交恰好是古代社会的发展由量变达到质变的时期,当时的整个中国都沸腾了。……在历史的舞台上短短的两百多年的期间不断地翻腾着轩然的大波,这决不是什么‘和平过渡’!”lvii 
  我们前面已提到过∶战国封建说中最吸引人的一个地方就在于它紧紧抓住了春秋战国期间发生的那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但如何理解这一场变革却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值得注意的是∶郭沫若、毛泽东等试图解释这一场社会变革的人们,恰恰又处在二十世纪中叶一场新的社会革命之中,于是他们很自然地以这一革命时代的革命眼光来看待过去的那一场变革,如到处看到流血、暴力、剑拔弩张,你死我活……,并将这种对历史的重新解释亦用作动员群众投入革命运动的武器。在某种意义上,战国封建说比起其他封建说来更具中国特色,不囿守西方作家,那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但它却强烈地受到时代的制约,是革命时代的产物,革命时代的学术,或者按正规的说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在本世纪的中国取得比其他也是想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古史分期观点影响更大的地位,确实不是偶然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封建社会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提出和论定者,以及各期封建说的主要代表都声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所以,我们有必要简略回顾一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 
  首先是有关社会形态演进的阶段。马克思虽然强调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具有一种客观的必然性,但他并未明确规定社会形态发展的各个阶段。他在1849年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写道∶“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lviii 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他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lix 而这里提到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大概是由一个短语引起卷帙浩繁的研究和漫长激烈的争论的一个著名实例。而马克思的意见在这里是相当谨慎的,他只是说“大体说来”,何谓“亚细亚的”、何谓“古代的”,也未作具体说明。恩格斯1884年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一段话也许可以看作是他对马克思所说的话的进一步澄清∶“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lx 但这还不是严格的规定,社会发展的“五阶段论”是到斯大林明确提出的,他说∶“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lxi 
  其次是对封建社会的描述。有关欧洲封建主义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注意到,人们一般都是用蛮族对罗马帝国的侵占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社会的过渡,但封建社会决不是现成地从征服者的原先居住地搬过去的,而是受到被征服国内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封建主义的。中世纪封建社会的起点是乡村。lxii 恩格斯认为∶征服者的军事首领变成了君主,他把大量田地赏赐给他的宠幸者,起初是作为礼物送给他们,后来就以“采邑”的方式赐给他们,lxiii 这种“采邑”还不是以后的“封地”,即还不是世袭的,只要封主和受封人有一方死亡,它就要归还封主,但这种归还的办法不久就取消了,大的受采邑者甚至比国王还强大,采邑渐渐就成为世袭的封地了。lxiv 因此,“大地产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基础”,lxv “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lxvi 我们在欧洲中世纪所看到的,不是一个个孤立的人,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之上的生活方式,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人身依附构成该社会的基础。lxvii 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lxviii 在封建制度繁荣时代,城乡对立,等级结构表现得非常鲜明。lxix 各种社会地位构成一种多级的阶梯。后来,列宁进一步细致区分阶级与等级;等级是阶级的一种,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阶级,即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而固定下来的阶级。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阶级同时也是一些特别的等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阶级就不再是等级了。故阶级有两种∶一种是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等级的阶级,一种是后一社会中存在的非等级的阶级,当我们说到阶级的时候,总是指资本主义社会非等级的阶级。lxx 
  我们这里从列宁的论述可以看到∶“阶级”成了一个比“等级”更大的范畴。问题不在别的,不在资本主义社会有没有阶层的区分、差别、冲突与对立,也不在可不可以用“阶级”来概括这种差别和对立,而在于用由经济定义的“阶级”来管住和解释过去并非主要由经济,而可能是由军事,或政治、文化因素决定其地位的等级,即一概用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来解释过去所有社会等级差别的成因是否合理。 
  恩格斯说∶“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的。……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这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lxxi 列宁把这意思说得更明白∶“从前主要的势力是地,——在农奴制度时代就是这样的;谁有土地,谁就有权有势。”lxxii 这些论述是否贴切欧洲和俄国的情况,此非我们现在的研究所能及。但我们若从中国春秋战国以来的社会情况观察,政治权力与经济状况(主要是地产)两者之间孰因孰果,两者中谁更起决定作用却还很难说,而政治权力地位的取得究竟是与地产、还是与某种文化的标准有着更紧密、更直接的关系也尚可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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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西方“封建社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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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封建社会”的概念 
 三、西方“封建社会”的概念 
  在讨论过“封建社会”的西方作家中,除了上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我们还需注意西方史学家和其他学者的论述,以及一般辞书中的定义。 
  西方学者论“封建社会” 
  在许多史学家看来,与一切概括某一社会的概念一样,“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的概念也殊难把握,因为社会总是千头万绪并不断变化。法国年鉴派史学第二代的主要代表布罗代尔(F.Braudel)甚至说他与这一学派的创始人布洛赫(M.Bloch)、费弗尔(L.Febver)一样,对“封建主义”(feudalism)这个经常使用的词感到本能的厌恶。他们共同认为∶由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演化而来的这个新词仅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附属物,而与其它东西无关,把十一到十五世纪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封建主义”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资本主义”之下一样不合逻辑。lxxiii 布洛赫确实说过:“封建的”和“封建制度”最早是法律术语,布兰维里耶把这个十八世纪法庭里的行话写进自己的著作,后来孟德斯鸠也用了这个词,结果就勉强成为一种社会结构的代名词,而且这种社会结构本身也没很好的定义。但他也还是觉得:一个词的价值在于它的用途,而不在它的来源。假如说,“封建”一词通常所特指的社会不再以采邑为主要特征,那么,这与科学的普遍习惯也并不相悖。只是他提醒人们谨防将“封建制”与“领主制”这两个术语搞混,前者是指军事贵族的依附关系,存在时间较短;后者是指农民与领主之间的依附关系,持续时间较长,而且遍布世界各地。并且,不宜轻易赋予这些概念以强烈的感情色彩。lxxiv 
  在其经典著作《封建社会》中,布洛赫写道∶孟德斯鸠对“封建制”所做的界定还是较狭的,伏尔泰则是作了一个宽泛的界定,但现代学者看来是站在伏尔泰一边,于是有了“埃及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制”、“日本的封建制”等概念。不过,无论如何,这些概念都是通过真实的或虚拟的与西方封建制的某种类似性来解释其“封建性”的,西方封建制是它们必须参照的基本原型。lxxv 
  布洛赫谨慎地指出∶欧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征是∶ 
  “依附的农民;广泛地以服役所得到的土地(即封地,fief)代替已无法再实行的薪俸制;一个占据了突出地位的特别的武士阶级;约束着人与之间关系的服从与保护的纽带(在武士阶级中,它采取了“封臣“vassalage”的明确形式);那必然导致无序状态的权威的分裂;以及在这之中,各种其他形式的联合体、家庭、国家的复活,尤其国家在第二个封建时代将获得更新的力量——这些看来就是欧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征。”lxxvi 
  这里的主要特征正如英国社会史学者E。霍布斯鲍姆所指出的,布洛赫的《封建社会》是以一种“依存关系”为中心,lxxvii 或如瞿同祖所言,其要征基于一种封邑及臣属的制度(system ofvassalage)。lxxviii 
  由美国史学家卡尔顿·海斯(Carlton Hayes)、帕克·穆恩(Parker Moon)和约翰·韦兰(JohnWayland)三人共同编撰,本世纪三、四十年代作为教科书广泛流行于美国大、中学校的《世界史》认为∶封建制度是在一个重大危险时期作为一种相互保障的社会而产生的。它的最简单方式是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联合起来,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封建制度具有保护和服役两种主要特点,弱者服役于强者,强者保护弱者的社会状态。这种相互关系的主要基础是土地占有权——对土地的持有。lxxix 这里明确地提出了依存关系的经济基础是土地所有制。 
  比利时Ghent(根特)大学中世纪史教授F.L.Ganshof认为∶史学家使用的“Feudalism”主要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是指一种具有下列明确特征的社会形态∶即一种向极端的私人依赖发展的社会趋势;一个占据社会高位的特别的军事阶级;一种不动产权利的不断划分;由这种划分创造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分级体系和相应的私人信赖层级;国家政治权力的分散。这种社会形态存在于10—12世纪的西欧。由于与此制度的类似性,学者们也常称古代埃及、印度、拜占廷帝国、阿拉伯世界、土耳其帝国、俄国、日本、中国等地的相应制度为“Feudalism”。 
  “Feudalism”的第二个意义是指一套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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