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小说网 > 体育电子书 > 会计法百问百答 >

第7章

会计法百问百答-第7章

小说: 会计法百问百答 字数: 每页35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哪些情况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能会被财政部门吊销?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2.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3.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帐簿的。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求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哪些情况下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来说,有关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主要有两类:
  1.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这些行为有:
(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2)作假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行为。
(4)贪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5)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对“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的理解。所谓会计职务是指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在认定会计人员所犯之罪确实与会计职务有关时,才能决定其不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2.对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违法违纪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所作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出于有以下二点考虑:一是为了给因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所以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可以重新取得从业资格;二是为了教育在职的会计人员知法、守法,增强其工作的责任感,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不以身试法,所以要在吊销从业资格五年后才能重新取得从业资格。 


《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就是指单位任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包括独立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在有关机构设置的会计人员中指定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从业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可见,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较一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更加严格。这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所决定的。具体来说,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
  1.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显然,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首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达到一般会计从业人员的从业要求,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最低要求。否则就不可能胜任本职工作,会计工作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
  2.专业技术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会计机构的行政领导,担负着组织、领导会计工作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重要职责,其行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会计机构负责人仅具备一般的从业资格当然不够,还必须对其任职技术资格条件加以严格规定。即要求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的其他条件。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应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即应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财务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揭发已经出现的漏洞,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工作经历。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显然是不行的,否则既会“误人子弟”,不能对下级实施有效的指导,更会贻误工作,造成经济损失。
  (3)政策业务水平。即应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规章的规范。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不了解、不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管理知识,容易使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区”或“误区”,带来危险的后果。
  (4)组织能力。即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它对整个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十分关键的。
  (5)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本职工作。
  上述这些条件,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全面要求。各单位在选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时,应该坚持《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这些标准,严格把关,才有利于把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做好,从而为把本单位的整个经营管理工作做好起到积极的作用。 
 
 
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规定作了哪些修改?如何理解这些修改?  
 
   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作了如下修改,即:删除了原《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免职”的规定。
   这一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原《会计法》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作出的特殊规定,目的是通过“主管单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事宜的控制、干预,达到监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目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也包括人事任免权,政府部门干预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的人事任免事宜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实际情况看,原《会计法》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特殊规定,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督促、约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认真执行这方面的规定。有鉴于此,许多人建议,不宜再在《会计法》中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问题作出规定,规定了而不认真执行,有失法律的尊严。如果国家认为有必要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任免有特殊要求,可在其他政策、法规中明确。
   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有关人员的责任界定作了相应调整;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国家法律负责,突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就应当赋予其必要的职权,包括人事任免权。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职业道德是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综合。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问题的规定,也是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原《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会计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依财政部1996年6月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爱岗敬业。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爱岗敬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2.熟悉法规。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3.依法办事。一方面,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另一方面,依法办事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会计信息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微观决策,而且关系到宏观决策。做好会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搞好服务。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工作做好对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会计工作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因此,会计人员应当积极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会计工作性质决定了会计人员有机会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有可能了解或者掌握重要商业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这对被泄密的单位既不公正又很不利。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因此,作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密失德的观点,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要严守秘密,不得为一已私利而泄露机密。 


《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人员作为特殊从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在我国目前会计学历教育还不十分发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不强的情况下,应当借助必要的外部力量,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所以,《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应该如何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财政部在1998年1月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及层次。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于中央单位,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等五家单位负责所辖部门、系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工作遇到难题需要咨询反映的,可以向上述管理部门以及县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反映、咨询和投诉。
   3.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其中,接受培训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自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如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
   4.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对于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对于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或者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者生育等其他情况,其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5.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继续教育,讲究“新”和“实”,其内容必须新颖和实用。会计人员本着学什么用什么的原则,自己缺什么就去学什么,差什么就去补什么。
   6.关于对培训单位的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