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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圣龙树菩-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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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初略示二无我分二:一、观察因果作用已破法有自性;二、观察去来作用已破补特伽罗有自性。
  己初分二:一、破所生果中之生有自性;二、破能生因中之缘有自性。
  庚初分二: 一、破四边生;二、断破他生违教之诤。
  辛一、破四边生    
  问曰:若谓先说“不灭亦不生'如何是缘起离八边之理?答曰:由破生有自性,其余灭等易破。今立破彼之宗云:内外诸有为法(有法),无论何时、何处、何宗皆无有从自生,否则犯再生无义和生无穷过故。又(有法),无论何时、何处、何宗皆无从他生,否则应从一切生一切故。又彼(有法),无论何时不从自他共生,何以故?已分别破从自生和他生故。又彼(有法),无论何时皆不从无因生,否则有一切功用应成无义故。
  辛二、分二:一、断诤;二、答难。
  壬一、断诤
  有部诸实事师云:自生和自他共生固不应理,无因生之说更卑劣故,皆不合理,但汝说“非从他”一语,若破他生即非善巧,何以故?世尊说诸有为法是从有自性的四缘而生故。缘有四种,即因缘、所缘缘、等无间缘、增上缘,更无第五缘,是故破他生者违佛教义。
  壬二、答难
  诸有为法的自体(有法),在自⑷未生时,于缘⑸等中应非有,因为尔时未现见故。若许自未生时于缘等中非有,则他生应非有自性,因为自未生时于缘等中自体非有故。又彼(有法),在缘未成时,于缘等中应非有,若在彼缘中有⑹,应成无因故。若许未成时缘中无有芽,则不从缘而生有自性的他法,在缘等未成时自体非有,是故破他生并不违佛教义。何以故?若实有从他生即是正理所破故。
  庚二、破能生因中之缘有自性分三:一、总破缘有自性;二、别破四缘
  有自性;三、示其他总破之理。
  辛初分二:一、破由能作故执为缘;二、破由作业故执为缘。
  壬初分二:一、破由能成办生的作用执为缘;二、破由能生果执为缘。
  癸一、破由能成办生的作用执为缘
  有分别者问曰:由缘成办作用,由作用而生识。答曰:作用若是实有,应不具缘,作用非实有故。没有不具缘的作用,否则,果应从无因生故,因此实有作用不能生识。若谓由缘即能生识,则眼等(有法),在胜义中非缘,因为不具作用故。问曰:作用在胜义中有?答曰:胜义中不具作用,胜义中无用故。
  癸二、破由能生果执为缘有云:何须观察具不具作用,我是说由依眼等根而生眼等识故,因此许眼等为缘。若尔:眼等(有法),在识未生以前,应为缘,因为由具有生识的作用即建立为缘故。
  壬二、破由作业故执为缘问曰:种子是芽的缘,因为依种子为缘而生芽故。答曰:芽在因位时无体,则种子不能有自性地为缘,芽尚无有,种子又为何法的缘耶?又芽在因位时有自体亦不应为缘,何以故?若自己在因位已有,又何须用缘呢?用缘无义故。
  辛二、别破四缘有自性分四:一、破因缘的相;二、破所缘缘的相;三、破等无间缘的相;四、破增上缘的相。
  壬一、破因缘的相问曰:因缘有自性,因为有它的相故——能成办果是因缘的相故。答曰:能生果是因缘的相,然不可说有自性,因为果法在因位时有、无、亦有亦无皆不成有自性故。如是以因缘有相遂许因缘有自性不应道理。
  壬二、破所缘缘的相问曰:所缘缘有自性,因为是生识之处故。答曰:在缘所缘境以前已有的识上为所缘缘耶?抑在缘所缘境以前未有的识上为所缘缘耶?若如第一,此识(有法),应当说是无所缘,因为在缘所缘境以前已有故。若如第二,此识(有法),缘虑云何有自性,因为在缘所缘境以前无故。
  壬三、破等无间缘的相问曰:等无间缘有自性,因为种子无间灭即是芽的等无间缘故。答曰:种子无间灭是芽的等无间缘不应道理,因为芽等法未生以前种子不能灭故。若谓种子已灭,减法则应不能为芽的等无间缘故。
  壬四、破增上缘的相问曰:增上缘有自性,由有此因即有彼果,此因即是彼果的增上缘故。
  答曰:诸有为法(有法),若由此因而生彼果,那就不是有自性,因为汝⑺之有即非由自性有故,是无自性故。
  辛三、示其他总破之理
  一、问曰:缘有自性,现见从纱生布故。答曰:此布果(有法),云何有自性地从纱缘而生呢?应不生。因为在彼纱等缘中本无布故,彼纱等缘一一之中及聚合中均无布故。问曰:缘中虽无彼果,但彼果是有自性地从彼等缘中而生。答曰:彼布果(有法),何故不从非缘生?
  二、问曰:缘与果之体是异者诚如汝说;但果即是缘之自体故无过。答曰:缘等(有法)自体非有自性,是于自己众多支分上假安立故。若许缘等自体无有自性,那么彼果等(有法)应如缘的自体非由自性有。诸缘自体非由自性有故。若许缘的自体非由自性有,则缘的有自性之果亦无。问曰:如此,则果是非缘的自体。答曰:果(有法),由不是缘的自体,亦不须是非缘的自体,如由不是布的自体亦不须是草的自体故。
  三、问曰:果虽不是缘非缘的自体,但是,缘及非缘二种决定各有自性,如从芝麻出麻油不出酥油,从酪出酥油不出麻油,沙则酥油和麻油皆不出生故。答曰:所知⑻(有法),缘及非缘应非决定各有自性,因为缘及非缘之果皆无自性故。
  观去来品第二
  己二、观去来作用已破补特伽罗实有自性分二:一、广释;二、略结。
  庚一、广释分二:一、别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二、总破所作及作者
  中有作用。
  辛一、分四:一、观所作已而破;二、观作者已而破;三、观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四、观作用已而破。
  壬一、分二:一、总破三时中有作用;二、别破正去时中有作用。
  癸一、总破三时中有作用
  问曰:由破生已固能成立无灭等义,今请别说于缘起中破去来之不共正理。答曰:去的作用若有自性,须于三时中随一而有,且说已去时中不去,由于去的作用是现在时,已去时去的作用已灭故。未去时中亦非有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是现在时,未去时去的作用尚未生故。正去时去的作用无有自性,除已去、未去则正去时有自性不可得故。
  癸二、别破正去时中有作用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子一、牒诤
  问曰:正去时有去,因为欲往何处时有举足住足的动作,即是有去,彼动作只是正去时有,已去非有,未去亦非有故。
  子二、答难分二:一、去时与去二语一有去义,  一即无去义;二、若两语都有去的意义即有太泛的过失。
  丑一、去时与去二语一有去义一即无去义
  正去时去的作用无有自性。因为去的作用只有一个,这个去的作用若在“去时”  一语中有,则去时即成无去的作用故。若谓去的作用在后一语“去”字中有,如此则承认“去时去”  一语的后一个“去”字中有去的作用(有法),去时即无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只有一个,这个去的作用,已在“去时去”一语的后句“去”字中有故。
  丑二、若两语都有去的意义即成太泛的过失
  若去时去前后两句义中去的作用都有自性,则有两足的天授(有法),右脚应同时有安立与去两个异体的作用,因为既由有去的作用,安立为去时;又由谁补特伽罗往彼道去,故有两个有自性的去的作用。若许有两个作用,那么彼天授(有法),亦应成两个去者,因为有两足的补特伽罗的右脚有两个异体的去的作用故。此又何故?若无去者即不应有去故。
  壬二、观作者已而破
  问曰:去的作用有自性,去之所依的去者有自性故。答曰:去之所依的去者不能有自性,因为与去者异体的去法本来没有故。若谓有,则去的作用应不待去者而有,而实不然,因为若无去者则去法不能成立故。又去者(有法),非有自性。何以故?为下述正理破故。非去者(有法),不去;离去的作用故。除去者与非去者外更无第三者去,无有是事故。间曰:余二⑼不去,去者是有自性地去。答曰:说去者有自性地去不应道理,因为若无去的作用即不应成为去者故。若谓“去者”  一语即含有去的作用;那么汝宗许“去者”  一语中即含有去的作用(有法),则‘去”的一语中,应成无有去的作用的去者去,因为去的作用只有一个,汝许这个作用已在去者一语中有才许去者去故。若未去者舆去两语中均有去的作用,那末,两足的天授(有法),右足应成两种异体的安立和去的作用。由彼作用显示去者;及由成为去者已而有去的作用故。
  壬三、观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分五:一、破初去的发足;二、破去的时。三、破不去的住;四、破返回;五、破有住之能立。
  癸一、破初去的发足
  问曰:有去,由舍住已将欲发足而去故。答曰:无论何时发足而去皆无自性,已去时无去的发足,未去时亦无去的发足,正去时去的发足亦非有自性故。发足去时无自性,因为在去的发足以前,住的时候既无正去的去时,亦无已去。在来去时更无去的发足故。
  癸二、破去的时间
  问曰:三时中虽无去的发足,但三时是有。答曰:已去,正去和未去皆不应分别执为实有自性,因为于三时中皆不见去的发足有自性故。
  癸三、破不去的住
  问曰:有去,去的反面有住故。答曰:住无自性,因为去者不住,不去者非有自性地住,除去者与不去者别无第三者住故。问曰:初因不成,由于去者是有自性地住故。答曰:皆非正理,因为无去则不成去者,去舆住二种作用于一事中不同时有故。
  癸四、破返回
  问曰:有去,有从去返回故。答曰:去时非有自性地返回,去时无自性故。已去未去皆不返回,于彼二中无去的作用故,是故返回无自性。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问曰:住有自性,因为住的反面有去故;有将要住故;有从住返回故。
  答曰:去、将住和从住返回等(有法),不能成立住有自性,与用去有自性之因成立住和去的发足以及从去返回等犯同类过失故。
  壬四、观作用已而破分二:一、观去者与去一异已而玻;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癸一、观去者与去一异己而破
  问曰:去者与去有自性,现见天授迈步故。答曰:不应说彼去与去者是有自性地体一,亦不应说去与去者有自性地体异。何以不应说呢?若说体一,则作者与所作应成一体,由于彼去即成去者故;若是体异,应成无去者的去,与无去的去者,于是可许去与去者是有自性地体异故。去、去者(有法),应无自性,彼等有自性体一和有自性体异皆非有故。
  癸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问曰:无有前过,既由安立去者的作用,而安立去故。答曰:彼能安立去者之去,不能使去者去,因某天授欲往何处去,在起去的作用之前尚非去者故。彼去法除显示去者外,不能使去者去,因为一个去者不应有两个去法故。
  辛二、总破所作及所作者中有作用
  去者(有法),非有自性地去,三时中不能有自性的去故。不去者(有法),亦不去,何以故?三时中不能去故。亦是去者亦是不去者亦不于三时中去,无有是事故。
  庚二、略结
  去、去者和所去之处(有法丫皆非有自性,观察时不可得故。
  观根品第三
  戊二、广释二无我分五:一、别释法无我及补特伽罗无我;二、法自性空;三、通达真实之理;四、时自性空;五、三有相续自性空。
  己一、别释法无我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一、释法无我;二、释补特伽罗无我。
  庚一、释法无我分二: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分三:一、破处上法我;二、破蕴上法我;
  三、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处上法我分二:一、牒诤;二、示答。
  癸一、牒诤
  问曰:去等虽无自性,但眼等是有自性,对法经云:能见、能闻、能嗅、能尝、能触和能了别等为六根;彼等所行即说为所见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分二:一、破见的三法;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子初分二:一、破能见者;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丑初分二:一、破眼是见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寅一、破眼是见者
  彼见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见,自对于自无能所故。又见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见他,因为不能自见故。问曰:虽不见自但能见他,譬如火虽不自烧但能烧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见有自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时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见等有自性之喻故。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见,因为见自见他无有少许是有自性地见故。眼根(有法),见色说为有自性地见,极不应理,因为是非有自性地能见故。若眼是能见的话,那么眼是见的自体呢?或非见的自体呢?若如第一,则彼是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见,没有两个见的作用故。若如第二,则非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不能见,因为离见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问曰:眼根非见者,我或识是见者。答曰:我或识(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见者,成立见无自性之理,当知亦释见者无自性故。又见者(有法),由不离见,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见者与否,非有自性地观待见故。见者(有法),离见非有汝,⑽汝须观待见而有故。
  丑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问曰:虽无见者,但所见与见是有的。答曰:所见与见应无自性,因为见者无自性故。问曰:所见与见有自性,如云:依父母生子,而说依眼及色生识。答曰:此非《中论》本文⑾,识等四法非有自性,所见与见无自性故。若许识等四法无自性,则取等亦无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问曰:见虽无自性,但闻等有自性。答曰:闻、嗅、尝、触、思量,以及闻者和所闻等(有法),皆无自性,由成立见无自性之理,当知亦说耳等无自性故。
  观蕴品第四
  壬二、破蕴上有法我分三:  一、破色蕴有自性;二、由彼正理类知余
  法: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规则。
  癸初分二:一、破异体因果;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与不相
  似。
  子一、破异体因果
  问曰:虽破根等,但蕴是有自性,未破故。答曰:除果色的因四大种外,果色非有自性,若除果色的因而果色有自性,则果色应成无因,但任何时处皆非有无因的色境故。不但果色无自性,即果色的因亦无自性,因为若离果色有色因者,色因则成无果因,但无果的因终非有故。
  子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
  四大种中有果色耶?抑无果色耶?若如第一谓有果色,则四大种(有法),应不能为色果因,因为四大种已有果色故。若如第二谓无果色,则四大种(有法),亦非有自性地为色的因,因为四大种中无有果色故。问曰:色因虽然没有,但果色是有。答曰:眼根(有法),不能为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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