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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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想法说明并非如此。
弗雷格以前的作者都把算术的哲理想错了。他们这些人所犯的错误是一个很自然的
错误。他们以为数目是由数数儿得来的。他们陷入了无法解决的困境,是因为可以算做
一个的东西,也一样可以算做多。请以这样一个问题为例:“英国有多少足球俱乐部?”
在回答这一个问题的时候,你把每一个俱乐部当做一,但是你也一样可以问:“某某足
球俱乐部有多少会员?”那样,你就把这个俱乐部当做多了。而且,如果甲先生是这些
俱乐部之一的一个会员,虽然他原先算做一,你这样问也一样正当:“甲先生是由多少
分子而成的?”那么,甲先生就算是多。所以,显而易见,从计算的观点来说,使什么
东西之为一,不是这件东西的物质构造,而是“这是什么的一个具体例子?”这个问题。
你从计算所得来的数目是某种集体的数目。在你数这个集体以前,它无论什么数目都有。
只是按某种东西的许多实例来说,这个集体才是多。这个集体又是另一种东西的一个实
例,在数数目的时候是按实例来说算做一。这样我们就不得不面向这一个问题:“一个
集体是什么?”和“一个实例是什么?”若是不用命题函项,二者都无法理解。一个命
题函项就是一个式子,其中包含一个变项,一旦给这个变项定一个值,这个式子就成了
一个命题。举例来说,“x是一个人”是一个命题函项。如果我们用苏格拉底或柏拉图
或任何别的人来代替x,我们就得到一个命题。我们也可以用一个什么不是人的东西来
代替x,我们仍然得到一个命题,虽然按这一个例子来说这个命题是不能成立的。一个
命题函项仅是一个式子而已。它本身并不能表示任何东西。它可以作一句话的一部分,
这句话确有所断定,能成立或不能成立:“x是一个使徒”是没有意义的。但是“x有
十二个值,因此‘x是一个使徒’是能成立的”是一个完整的句子。类似的话也可以用
于实例这个概念。我们把某种东西当做一个实例的时候,我们是把它当做一个命题函项
里一个变项的一个可能有的值。如果我说:“苏格拉底是人的一个实例”,我的意思是
说,苏格拉底是x的一个值,因此“x是一个人”是能成立的。经院哲学家有一句格言,
意思是说,一和存在是同义语。这句格言只要大家信以为真,就没有法子把1的意义弄
明确。事实的真相是,存在是一个没有用处的字。而且,误用这个字的人应用这个字所
应用到的那种事物既可以是一,也往往可以是多。·一不是事物的一个特征,而是某些
命题函项的一个特征,就是说,有以下这种特性的那些命题函项:有一个x使这个函项
为真,而且这个x是这样,如果y使这个函项为真,y就和x是同一的。这是一元函数
的定义。1这个数目是一元的特性,这种特性是为某些函数所具有的。同样,零函数是
一个对于x的所有的值来说都是错误的函数,成为一个零函数,其特性是0。
关于数的那些旧的学说,到0和1以上,总是遇到困难。
最初使我得到很深的印象的是皮亚诺对付这些困难的本领。
但是须待很多年之后我才得到这个新观点的全部结论。在数学中想出“类”来是方
便的。有一个长的时期,我以为把类和命题函项加以区别是必须的。可是,我最后得到
的结论是,除非是一种技术上的手段,这种区别是不必要的。“命题函项”这种话听起
来也许可怕,却无怕的必要。有很多时候我们可以用“特性”这个字来代替。所以我们
可以说,每个数是某些特性的一种特性。但是,除了做最后的分析,继续用“类”这个
字也许更容易一些。
以上所说的理由使我得出来的关于数的定义,弗雷格已先于我十六年就得出来了。
但是关于这一点,我是在我重新发现这个定义大约一年以后才知道的。我对于2所下的
定义是一切双的类,3是一切三个一组的类,等等。一双的定义是一个类,这个类有x
项和y项,x和y不等同,并且,如果z是这一个类的一项,z就和x或y相等。一般
说来,一个数就是一组的类,这一组类有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叫做“相似”。
这可以有如下的界说:如果有一种方法把两个类的项一对一地配合起来,这两个类
就是相似。举例来说,在一个一夫一妻制的国家里,你可以知道结了婚的男人的数目是
和结了婚的女子的数目相同,用不着知道二者究竟有多少(我是把寡妇和鳏夫除外)。
还有,如果一个人没有残缺一条腿,你大概可以确实知道他右脚鞋的数目和他左脚鞋的
数目是一样的。
在一次聚会中,如果每人都有一把椅子坐,并且没有空着的椅子,那么椅子的数目
就必是和坐椅子的人的数目是一样的。
在这些例子中,一类里的那些项和另一类里的那些项之间有所谓一对一的关系。相
似正是这种一对一关系的存在的定义。
任何类的数可以说就是所有与它相似的那些类。
这个定义有多方面的长处。它能应付所有从前关于0和1所发生的问题。0就是没
有项的那些类的类,也就是说,它是一个类,其唯一的项是一个没有项的类。1是一些
类的类,那些类的特性是,它们是由与一个x项相等的任何东西而成的。这个定义的第
二个长处是,它克服了关于一和多的困难。
因为所计算的项是按一个命题函项的实例来计算的,所含的一只是命题函项的一。
这个命题函项的一决不和实例的多相抵触。但是比这两个长处更重要的是,我们就不把
数当做形而上学上的实体了。事实上,数就只成了语言上的便利,不比“等等”或“即”
更有内容。克罗耐克研究数学的哲理,说:
“上帝造了整数,数学家们造了其余的数学装置”。他这话的意思是说,每个整数
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存在,但是别类的数就不必这样。有了前面的关于数的定义,整数的
这个特权就消失了。数学家的根本的器具就化为·或、不、一切、一些等这样一些纯粹
是逻辑上的名辞了。在知识的一个部门里所需要的那些意义不明确的术语和未经证明的
命题,我把它们的数目消减了,这是我第一次感到奥卡姆剃刀的用处。
上面关于数的那个定义还有一个长处,是极其重要的。那就是,这个定义扫除了关
于无限数的困难。只要数是由把项数一数得来的,那就不容易想象一次不能数完的一些
集团的数目。举例来说,你不能把有限数数完。无论你数多么久,后面总还有更大的数。
所以,只要数是从数数儿得来的,似乎谈有限数的数目就是不可能的。可是似乎数数目
只是知道一个集体里有多少项的一种方法而已,并且只能用于那些有限的集体。应合这
个新学说的数数目的逻辑是这样:例如,假定你是数金镑钞票。你心里努一把力量,使
这几张钞票和1,2,3等数目之间有一对一的关系,直到数完钞票为止。按照我们的
定义,你就知道,钞票的数目是和你念过的数目一样。
而且,如果你是从1开始的,并且这样下去没有遗漏,你念过的那些数目的那一个
数目是你念过的最后的那个数目。这个办法你不能用于无限的集体,因为人生是不够长
的。但是,因为数数目再也不重要了,你也就用不着关心了。
既已把整数象以上作了界说,就没有困难引伸其义以应数学的需要。有理分数是来
自乘法的整数之间的比数。实数是一组一组的有理数,这些有理数是由零以上一直到某
点所有的东西而成。举例来说,二的平方根是所有平方少于二的那些有理数。我相信我
是这个定义的发明者。它解决了一个谜,对于这个谜,自从毕达哥拉斯那个时代以来所
有的数学家都没有办法。复素数可以看成是成双的实数,所取“双”的意义是,其中有
一个第一项和一个第二项,也就是说,其中项的次序是很重要的。
除了我所提到的事项以外,在皮亚诺和他的门徒的工作中还有一些东西使我喜欢。
我喜欢他们不用图形发展几何学的方法,这样就表示康德的直观是用不着的。我也喜欢
皮亚诺的曲线,这个曲线普及于一整个范围。在我遇到皮亚诺以前,我已经充分知道关
系的重要性。所以我立刻就着手用符号处置关系逻辑,以补充皮亚诺所做的工作。我是
在七月之末遇见他的。在九月里我写了一篇文章讨论关系的逻辑,发表在他的学报里。
我把同一年的十月、十一月和十二月用于撰写《数学的原理》。现在那本书的第三、第
四、第五和第六部分和我在那几个月所写的几乎完全是一样的。可是,第一、第二和第
七部分我后来又重新写过。我在十九世纪的最后一天,也就是一九○○年的十二月三十
一日,写完《数学的原理》的初稿。那年六月以后的几个月是我智力活动的蜜月,无论
在此以前或在此以后,我都不曾尝到过。每天我都发现我懂得了一些前一天不曾懂得的
东西。我以为一切困难都解决了,一切问题都结束了。但是这个蜜月没有能持久。第二
年的年初,智力活动上的悲哀充分地降到了我的头上。
我的哲学的发展
第七章 《数学原理》:
哲学方面
自一九○○直到一九一○这些年,怀特海和我把我们大部分的时间都用于后来所成
的《数学原理》。虽然这部著作的第三卷到一九一三年才出版,我们在这部书里的任务
(除去校对)是在一九一○年完成的,我们在那一年把全部稿子交给了剑桥大学出版社。
我在一九○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写完的《数学的原理》结果变成了其后那部著作的一个粗
糙、很不成熟的草稿。可是,《数学的原理》和《数学原理》不同之点是,《数学的原
理》是包含着和别的一些数学哲理的争论。
我们所想解决的问题有两种:哲学的与数学的。大致说来,怀特海把哲学问题留给
我。至于数学问题,记号法大部分是怀特海创制的,(引用皮亚诺者除外)。关于级数
大部分的工作是我做的,其余是怀特海做的。但是这只是指初稿。每一部分都是弄过三
次。我们两个人不管是谁拟出一个初稿的时候,他就把这个初稿送交另一个人,这一个
人通常是把它大加修改。然后,原来拟初稿的人再把它最后定稿。这三卷书几乎没有一
行不是合作的成品。
《数学原理》的主要目的是说明整个纯粹数学是从纯乎是逻辑的前提推出来的,并
且只使用以逻辑术语说明的概念。这当然和康德的学说正是相反。一开始我以为这部书
是用以驳斥“那个强词夺理的庸人”的一个插话,这个对康德的称呼是佐治·坎特说的。
坎特为表示得更明确一点,又说:“他不大懂得数学”。但是后来这部书向两个不同的
方向发展了。在数学方面,整个新的题目出现了,包含新的记号法在内,有了这种新的
记号法,就可以把从前用散漫粗疏的普通语言所对待的事物,用符号来处理。在哲学方
面,有两种相反的发展,一种是愉快的,一种是不愉快的。愉快的是,所需要的那套逻
辑机构结果是比我所想象的要小。特别是,结果知道类是不必要的了。在《数学的原理》
里有许多是讨论一的类和多的类二者之间的区别。关于这一点的全部讨论,以及那本书
里很多复杂的论证,证明是不必要的。结果是,那本书写成后好象是缺乏高深的哲理,
难解是高深的最明显的特点。
那个不愉快的方面确实是很不愉快的。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无论哪一学派的逻辑学
家,从他们所公认的前提似乎可以推出一些矛盾来。这表明有些东西是有毛病,但是指
不出纠正的方法是什么。在一九○一年的春季,其中一种矛盾的发现把我正在享受的那
种逻辑蜜月打断了。我把这件倒运的事告诉了怀特海,他引了一句话:“愉快自信的清
晨不再来”,我却不能得到安慰。
坎特证明没有最大的基数。我是把坎特的这个证明细想了一番之后,发现了上述的
那个矛盾的。我脑筋简单,以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的数目一定是可能有的最大数目了。
我把他的证明用于这个数目,看一看怎么样。这个办法使我考虑一个特殊的类。我顺着
以前看起来好象是适当的路线去思索,我觉得一个类有时候是,有时候又不是它自己的
一个项。举例来说,匙子这个类不是另一个匙子。但是,不是匙子的那些事物的这个类
却是不是匙子的那些事物之一。似乎有些例子不是负的:例如,所有类这个类是一个类。
把坎特的论证加以应用,使我考虑不是自己的项的那些类。好象这些类一定成一类。我
问我自己,这一个类是不是它自己的一项。如果它是它自己的一项,它一定具有这个类
的分明的特性,这个特性就不是这个类的一项。如果这个类不是它自己的一项,它就一
定不具有这个类的分明的特性,所以就一定是它自己的一项。这样说来,二者之中无论
那一个,都走到它相反的方面,于是就有了矛盾。
最初我以为在我的推理的里面必是有怎么一种小小的错误。在一种逻辑的显微镜下
我检查了每一步,可是我发现不出有什么不对来。我给弗雷格写了一封信,把这件事告
诉了他。他回答说,算术发生了动摇,他并且说,他看出他的第五个定律是不能成立的。
这个矛盾使弗雷格十分烦恼,他放弃了从逻辑演绎出算术的企图,直到那个时候为止,
他本是一生致力于此的。就象遇到无理数的毕达哥拉斯的门徒们一样,弗雷格逃到几何
学里去了,显然他以为直到那个时候,他一生的事业是走错了路。至于我呢,我觉得毛
病是在逻辑,而不在数学,逻辑非加以改造不可。由于发现了一个秘诀,我的这个意见
得到了证实,用这个秘诀可以制造出简直是无限数目的矛盾来。
对于这个情形,哲学家和数学家们有各种不同的反应。班格莱是不喜欢数理逻辑的,
他曾非难数理逻辑,以为它是不能有结果的。他高兴地说:“它不是不能有结果的了,
它产生了矛盾。”这话的确是很好,但是并不能解决问题。一些别的不赞成佐治·坎特
的数学家采取三月兔的解决办法:“这个我腻烦了,我们还是换个题目罢”。我觉得这
也不妥当。但是后来有些人认真想解决这个问题,那些人懂得数理逻辑,并且知道确有
用逻辑解决的必要。其中第一个人是F.P.莱穆塞。
不幸他死得早,没有完成他的工作。但是在《数学原理》出版以前的那些年,我不
晓得后来对解决这个问题所做的努力。
我实际上是独自在那里纳闷。
有一些更老的悖论(其中有一些是为希腊人所知道的)我觉得引起了类似的问题,
虽然我以后的一些作者认为这些悖论是另外的一种。其中最著名的是那个关于克利特人
艾皮米尼地斯的悖论。他说所有的克利特人都是说谎的人。这就使人问,他说这话,他
是不是不说谎。如果一个人说:“我是说谎呢”,这就是这个悖论所表现的最简单的形
式。如果他是说谎,那么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