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近代前期经济史-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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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工部、户部、内府各监局和地方官府、卫所都司等部门领导、监
督与管理。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官营手工业工场分别由工部的营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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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等单位领导与管理。官营手工
业工场数量多,分布全国各大中城市,如营缮清吏司在北京建立了手工工场
1100个。手工业工场生产经营的产品有:琉璃瓦、砖瓦、木材、铸造钱币、
铜铁器皿、各种木桶、蒸笼、木炭、龙床、龙桌、龙椅、箱柜、家俱、冠冕、
袍服、鞋袜、草纸、神帛、绢布等种。官营手工业工场主要是为明代宫庭及
明代封建政府效劳和服务的。因为明代皇帝和宫庭人员所需日用手工业品,
都是由官营手工业工场生产和供应。明代中叶后,官营手工业工场生产与经
营逐渐减少。
⑤工匠制度的发展。明代中叶,手工业匠户和工匠制度也不断地发展起
来。所谓匠户,就是指明代封建专制政府为剥削工匠,将具有工艺技术专长
的工匠编入特种户籍的匠户。后来,对工匠的组织与管理的原则及措施,逐
渐形成工匠制度。所谓工匠制度,就是指明代对工匠的征集、编制、使用、
组织、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它是明代官营手工业和手工业工场中的一种剥
削制度。明初至明中叶,工匠人数获得了很大的增长,如明代洪武时期,全
①
国“约有工匠232089人” ,这是明代官营手工业工场的主要劳动力。工匠
的来源:一是征集元代遗留匠人户。明建国后将元代留下的几十万工匠户中
的一部分编入匠籍。二是选拔有技艺专长的人充当匠户。1380年(洪武十三
年),官府从江苏、浙江等地选拔115000多户,编入南京各监局充当工匠。
三是将已正法的奸臣家属遣送教坊锦衣狱浣衣局充当工匠。四是将违法经营
龙凤绸缎、纱罗、紵丝的人及其家属拘捕入京,编入工匠籍,充当监局的工
匠。明政府的工部和内府各监局将这些工匠人户组织起来,建立了官营手工
业劳动队伍。明代的工匠可进行下列分类:
第一,按工匠户籍特征,可分为下列三种:
一是民匠。所谓民匠,就是指具有或懂得专业制造技术的劳动者。民匠
是官营手工业的主要技术力量,由政府的工部和内府各监进行管理。
二是军匠。这是指具有兵器制作技术的劳动者,是明代手工业的重要劳
动力。军匠由明代的都司卫所和军器局控制与管理。
三是灶匠。所谓灶匠,就是指从事制盐的专业户或民户。它由明政府的
户部管理。此外户部还管理机户、窖户、冶户等工匠人户。机户又称“执匠”、
“机工”,由户部织染局或织造局控制。
随着商品经济与手工业的发展,明代从嘉靖时期起,官营手工业广泛实
行雇佣工匠制度。这是雇佣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二,按工匠服役特征可分为三种:
一是轮班匠。所谓轮班匠,这是匠户按大明律规定,分班定期在官营手
工业中服劳役的工匠。每三年一班,每班服役三个月,工部负责对轮班匠的
监管工作。轮班匠占官营手工业工匠总人数的80%左右。1485年,明政府对
轮班匠实行以银代役制,每人每月交役金6—9钱。1562年 (嘉靖年间),
将役金改征银两,即匠班银。
二是住坐匠。所谓住坐匠,就是指以住坐方式,每月就地服劳役十天,
其余二十天,自己从事手工业品生产,这是自产自销的一种方式。住坐户由
内府的内官监(官营手工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明代计有住坐户2万多户。
三是存留匠。这是指那些按律规定留在本地官府有关织造、织染局等部
① 陈诗启:《明代的工匠制度》,《历史研究》1955 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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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服役的工匠。各种匠户都世袭为匠,不得脱籍服官。
(4)商业的发展和抑商政策
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社会购买力的提高,明代的商业也获得了一
①
定的发展。但朱元璋封建王朝主张“崇本而祛末”,即“重农抑商”,因此,
商业发展受到制约。
①商业形式的发展。明代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着民商、官
商、徽商、牙商等多种商业形式。每种商业形式的特点和作用表现如下:
一是民商。所谓民商,又称民间商业,就是指从事民间商业买卖活动的
商人,或称商贾。从事民间商业活动的商人有小商贩和富裕商人。这些商人
分为行商和坐商。小商贩在民间商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商人主要利用自己的
资金、劳动和店铺等手段进行商业买卖活动。其特点是小本生意,数量多,
店铺遍及全国城乡。明代万历初期,北京有小商贩4万户,经营范围涉及130
多个行业。其中大兴县有店铺2万6千多户,占北京店铺总数的65%。但小
商贩受官商和富贾的欺压。富裕商人是指拥有大量财产、资本、店铺的商人。
明代期间,拥有百万或千万的富商不计其数,如明代中期的大盐商谭景清、
大珠宝商屠宗顺、大木材商王天俊等,都是富商巨贾的代表人物。各地大小
商人分别从事丝、绸缎、棉花、布疋、瓷器、纸张、粮食、糖、茶、染料、
药材、铁制品等工农业产品的贸易,从中牟取巨利。
二是官商。官商,又称“权贵商业”,是指明代封建贵族、官吏等经营
的商业。明代初期,明政府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颁布命令不准政府官员经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权贵官吏的贪欲与日俱增。因此明代中期以后,权贵
官吏不顾明政府的禁令和限制,纷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在各地城市建立
皇店、王店、官店、店铺“塌房”(即货栈)等组织。官商与一般商贾相比,
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依靠封建特权,专营有利行业。明代权贵商人,依靠权势,专营
盐业买卖,办理开中引盐,垄断对外贸易,控制边境贸易,贩造钱钞等活动,
并且营私舞弊。
第二,强占民房,建立店铺。明代一些皇帝利用权力强拆民房、强夺权
贵官吏店铺,建立皇店。权贵官吏也强占民房建店,并利用店铺出租,收取
房租。皇店每年收得租钱数万两。
第三,低价雇工,剥削剩余劳动。官商依仗权势,低价招工,从事经商,
剥削工人剩余劳动,不少官商大发横财。
第四,权贵商业所赚的利润,大都用于贵族阶级的奢侈生活、买地出租、
放高利贷等非生产性事务,所以,它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因此,这是一种为
封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商业。
三是徽商。所谓徽商,又称“徽帮”、“新安商人”,就是指明代安徽
省徽州府籍商人或富商巨贾所组成的商人集团。徽商为了从事商业经营活
动,在各地重要城市建立了店铺。店铺内分设南货房、北货房、海货房、蜜
钱房等经营单位。明朝中叶以前,徽商主要是经营茶叶、木材、油漆、以及
纸、笔、墨、砚文房四宝等物品,还从事粮食、盐的贩卖。明代中叶后,徽
商进入全盛时期,这时徽商主要经营食盐、茶叶、木材、大米、布匹、丝绸、
① [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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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药材、典当、茶坊、菜馆、卖浆、贩脂和对外贸易等业务。在徽商中,
拥有十万、百万、千万的富商巨贾,不计其数。安徽湖州人沈万三是拥有资
本千万的大商人。徽商吴养春是拥有资本百万的大盐商。徽商李元祥是拥有
巨额资本、店铺连城的大商人。徽商发财致富的手段是:第一,进行商业诈
骗。许多商人欺行霸市,贱买贵卖,囤积居奇,利用假银支付货款等手法,
从中牟利。第二,进行高利贷剥削。明政府规定,放债利息为三分,但商人
放债加倍收息。第三,剥削雇工。商人以低工钱雇用商奴,剥削剩余价值。
但明代也有商人通过公平交易、足斗足秤、价格公道等方法,扩大销售,从
中取得商业利润。
四是牙商。所谓牙商,又称中间商,就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买卖双方
促成交易,从中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人。由牙商所组成的组织,就称之为牙行。
明代的牙商分为官牙和私牙两种。官牙一般由明代王朝政府确定,私牙则由
本人申请,政府批准,领取印信文簿,然后才有权从事商业经纪人活动。官
牙的职责是代官府监督商人纳税。私牙是牙商的一种。他要按明代政府的规
定领取牙帖,即官府发给的印信文簿(相当于营业执照),其所交纳的费用,
统称为“帖费”,并按规定期限缴纳牙税。其主要职责是代明王朝政府进行
征税。
此外,明代还有商业行会的组织。所谓行会,又称“行帮”,或称“商
帮”等,是明代封建社会制度下的商人同行业组织。它是明代商人在商品经
济和城市经济发展条件下,为了防止内部竞争,排除异己,解决业主困难,
维护同业利益,由同行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商业团体。商业行会的成员,主要
是民间商人或普通商贾。明代的商业行会较唐代、宋代发达,各个城市都建
立有商业行会。商业行会的机构,通常称为商人会馆。它举办各种公益活动。
商业行会制定有自己的行规,它制约商会会员的行为。在明代社会中,商业
行会在反对封建统治阶级压迫,权贵商人剥削,促进商业发展等方面起过积
极作用,但行会具有封建垄断性。因此,随着明代商品经济与商品交换的发
展,行会逐渐成为生产力提高和商业发展的障碍。在明代资本主义萌芽的条
件下,商业行会的作用日益衰落了。
②实行抑商政策。明代政府为了实施重农务本国策,广泛推行抑商政策。
所谓抑商政策,就是指明政府限制商业发展的经济思想和行为准则。明代抑
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实行商引制度。所谓“商引”,又称“关
券”、“路引”、“物引”,都是指明代政府准许商人外出经商的凭证。“凡
①
商贾赍货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卷”。商引制度,是明政府批准商人凭
“商引”外出从事商业买卖活动的一种制度,也是抑商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明代政府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禁止农民弃农经商,如果农民弃农从商,则视
为游民,官府依法逮捕。明政府为了防止农民弃农就商,逃避田赋税役,逃
离农村,制定了商引制度。明政府规定,凡外出经商者,必须向官府申领路
引,否则,以私渡关卡论处。因此,商人要外出经商,必须先领取商引,而
要取得商引,必须向官府申请,经批准,领取官府签发的商引凭证后,才有
权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商引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领引人姓名、籍贯、身带经
商资本、贩运地点、外出日期、年龄、体貌特征等,以备沿途关卡、旅店查
验。申领商引,按政府规定,每张交纳一钱,有的地方官府收路引费三两。
① ' 明'丘滩: 《大学衍义补》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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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商引制度,可防止农民弃农从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方便官府巡查非
法行为,有利税关征收课税,但也助长了官吏对商人敲诈勒索和送礼行贿之
风,还影响商人进行积累资本和发展商业。
二是推行商人市籍制度。市籍是指商人在城市商业区固定市场登记的户
籍。明代的商人为了在城市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在城市居住的权利。
商人要取得居住城市和经商的权利,必须根据大明律规定,持申请市籍开业
保证书到地方政府登记,经官府批准,才取得市籍。商人取得市籍后就可在
城市的固定市场内,建立商店,从事商业贩卖等经营业务。这就是所谓“不
占市籍不准设店开业”的说法。如果商人没有商籍,就是违法,明政府一律
取谛,不准营业。商人取得市籍以后,要按大明律规定向政府交纳一定的市
租,也就是商税,同时,还要承担各种差役。由于市籍租和差役负担较重,
许多占籍的专业商贾经常受到破产的威胁。实行市籍制,一方面可以加强明
政府对商人的控制与管理,增加商税收入;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商贾的市租和
差役负担。这是导致专业商贾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市籍制是明代政
府套在专业商人身上的一副锁链。
三是实行繁重的商税制度。所谓商税,就是指明政府对商人征收的课税。
它是明代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明代商税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营业税,又称
住税,这是指坐商经营商品买卖向政府交纳的商税。营业税率,明代初期是
十五取一,中期是二十取一,后期是三十取一。凡任意提税者,依法处罚,
①
“凡商税三十税一,过取者以违令论”。另一类是过税,它是明政府所属关
津、关卡、钞关等机关,向行商运来货物所征收的课税。税率按货物价值规
②
定,“以三十分为率,货物听商自卖”。税率一般为三十税一或十取一不等。
各地关卡收税率高低不一致。明政府规定,凡塌房、库房、店舍停塌客商货
物者,每月每间房纳钞银五百贯。驴骡车装载物品出入京城九门者,每辆要
缴纳车马税二百贯。客商装载货物的船只,从北京至南京或从南京至北京的,
每百料要纳钞五百贯。为加强税收,明政府建立了征税机构。1368年,明政
府在县府一级建立税课司,在州县一级建立税课局,在大市镇建立税收公司、
分局,关卡设分局,专门从事征收商税。由于明政府对商贾征收重税,官吏
敲诈勒索,加之铺行差役负担,造成了大量商人店铺倒闭破产。如:通州河
西务有布店160多户,1602年 (万历三十年)仅留下30多户;临清有布店
73户,倒闭45户,绸缎店32户,倒闭21户。这种情况,引起了商人的抗
税斗争。
此外商人还承担铺行差役。铺行,亦称“当行”,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