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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民法-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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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第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掌握三点 :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民事代理
  主要掌握四点: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分类 重点是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4)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问题
  第五,物权制度
  重点掌握: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
  第六,债权
  重点掌握:
  (1)债的保全和担保
  (2)合同
  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因此,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概况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具有我国民事基本法地位。因此,主要记住: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都是基本法律,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合同法》,另外,还有《婚姻法》、《继承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原则主要记以下六项原则的标题。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它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特别的情况下,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还可以表现为其他形态,如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特别注意的是,它讲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讲具体的权利。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自然人在整个生存期间,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比如,婴儿一出生,便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同一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年龄以及智力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还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quot;。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只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需要依法核准登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实际上承认个体工商户具有名称权。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独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有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区别于非法人组织,如分支机构。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
  (3)法人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也是营利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国家管理以及从事文教、科技等项活动的法人。这类法人分为三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自成立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终止时终止,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在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5)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获得法律上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发生组织上的合并或分立以及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变化。法人变更的形态有: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其他形式的变更,如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即法人的消灭。我国《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①依法被撤销
  ②解散
  ③依法宣告破产
  ④其他导致法人终止的原因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形式主要有 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备中的法人。
  (1)合伙
  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共同劳动的一种形式。合伙是民事权利主体依相互的协议而形成的特别形式。在合伙中,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而经营积累的财产则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为合伙而进行的经营活动,其结果均归于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在合伙人之间,依各自的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而在合伙与第三人之间。则由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到,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有区别的。
  (3)筹建中的法人
  筹建中的法人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他的特征在于:筹建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筹建中的法人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是非法人组织。
  (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物在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5)其他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也是物的种类。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票据、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提单和仓单。
  2。行为
  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重要部分。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人身权,体现了一些跟人身利益相关的一些权利。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在民法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权利作不同的分类,从人身利益性质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从作用上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效力范围可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依存关系可分为主权力和从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
  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形式和分类了解一下即可。其分类主要有:
  ①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②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③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④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6。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将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第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即在于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如买卖合同。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如借用合同。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依附于主行为。如担保之债与主债比较,主债合同就是主行为,担保合同就属于从行为。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或约定必须要有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7。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有一定得原因才能成立的行为,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无因行为是不需要原因的行为。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
  8。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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