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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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以上几点重点掌握1、3、4、5、6、7。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两大类,共五种形式。
1。明示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2。默式形式
(1)推定形式
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或者文字的方式,而以自己积极的作为行为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使他人据以推断出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
(2)沉默形式
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或者文字的方式,而以自己的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而使他人据以推断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如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这种沉默即视为接受继承。不作为的默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它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虽然大多数人的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同时出现,但是,仍然有一些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是同时的。比如合同成立而未生效造成的损失的法律后果责任是缔约过失,而合同成立并生效出现的合同损失的法律后果就有可能是违约责任。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可能到来的。
3。无效民事行为能力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绝对、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其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凡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由该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为时,其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该种民事行为不属于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属于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视为有效行为,仅在行为人予以撤销
或者变更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后果。因此,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错误认识。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紧急需要或缺乏经验,致使双方的利益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是看是否损害
了国家的利益。无效的民事行为,尚未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已经
履行或部分履行,对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是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6。《合同法》有关合同的效力规定
这一部分必须认真看,是重点考试的内容。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1)合同生效的条件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3)合同无效的情况 (5种情况)
(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不同形式
(5)效力未定的合同的种类
(6)关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
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则按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也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五、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 第二,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这一点比较重要)第四,代理法律行为的直接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了解一下即可,不作细讲。
(二)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重点掌握)
2。本代理和附代理
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三)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虽经授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行为,则构成无权代理;代理人虽经被代理人授权,但超过被代理人授权范围而为代理行为,则构成越权代理。在代理人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该代理行为未能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使被代理人发生损害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必须亲自为代理行为,只有在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必要时,才能转托他人代理,且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不得滥用的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即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所谓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所谓恶意串通,指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时,与相对方通谋勾结。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五种情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在法律上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表现为:
1。本人的追认,如果无权代理得到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2。第三人的催告和撤销,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第三人催告本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主动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表现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表现代理的法律要求:
1。行为人无权代理权
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3。相对人为善意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六)诉讼时效与期限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特殊的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种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又分为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的诉讼时效。(不包括2年和20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3)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了解)
4。期限(了解)
第二节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与物权或其他权利发生利益冲突时有优先效力问题。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具体表现为: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这被称为物上请求权。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物权法的原则中还有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人对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重点)
这一点有三层意思:
1。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
2。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非法占有人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两者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
(2)使用:使用是指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用
(3)收益:收益是指通过对物的占有、使用、经营等而取得某种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的命运。
(二)所有权的取得及消灭
1。所有权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最初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不依他人已有的所有权,而由权利人最初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劳动生产取得成果
第二没收取得
第三孶息取得
第四添附取得
第五无主财产取得
(2)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从原所有人处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最大量表现方式是买卖取得。继承取得则是继承人依继承权的行使,在作为被继承人的所有人死亡时,取得该所有人的遗产的所有权。受赠取得是公民或法人通过接受遗赠或赠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①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
②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
③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有五种
第一,所有权依转让而消灭
第二,所有权依抛弃而消灭
第三,所有权依客体消灭而消灭
第四,所有权依主体消灭而消灭
第五,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三)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作为所有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赔偿损失
6。请求停止侵害
(四)共有
共有的种类包括:
(1)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根据份额享有所有权,它的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根据份额享有所有权
2。各个共有人之间对同一项财产根据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它的特征:
1。共同共有是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它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
3。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用益物权
(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于一定范围内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
在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及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以及采矿权等,可以认为属于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四、担保物权
(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