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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聂绀弩刑事档案-第16章

小说: 聂绀弩刑事档案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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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事逢轻当为重,霉时计短不计长。
  勘破浮云未了事,何须夜赶嫁衣裳。
 
  诗意是:遇到难事时,轻微问题也要看得很重;遇到倒霉时,把时间估计短了不如估计长了好。看破了浮云一样的人生世事,就可以不慌不忙、悠然自得地活着,何必连夜赶时间为别人缝制嫁妆呢?这是何等疏放的胸襟!
  他认为把倒霉的时间估计长了好,所以判了无期徒刑,仍然那样豁达。
 
  聂绀弩被判处无期徒刑,于1974年10月末,转至山西省第三监狱服刑。虽然自己撤回了上诉,夫人周颖却为他着急:古稀之人了,判个无期徒刑,那还不是要老死狱中吗?你还在那儿读《资本论》,三大卷还不够看,写信又要第四卷,马列主义老专家们还没有看过第四卷呢,在那个暗无天日的地方你还想干什么呢?这一对夫妻从年轻时恋爱结婚,中间虽然有过一段龃龉,而在1957年以后的罹难,愈使他们命运相系,毕竟是一辈子的感情了,老聂坐无期徒刑等于死囚一样,周婆怎能坐视不理?她一面借了山西高级法院朱静芳的关系,到临汾监狱奔走活动,争取减刑、保外就医,以望老聂生还;另一面在北京四处托人,投书中央领导,请求司法机关对聂案重新审理。
 
  周颖代聂申诉,分别向周恩来、邓小平、王震写信,后又致信胡乔木,胡将申诉信转给当时主管政法工作的华国锋,华批交公安部查问。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聂案再次审查后,提出:改判聂绀弩有期徒刑15年,准其监外就医。此意见经报北京市委批准。但是,由于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的原因,法院推迟宣判。到1977年4月,北京高院才又把聂绀弩案子拿起来,准备到山西宣布减刑的判决,而山西方面已经在1976年9月将聂绀弩按国民党县团级人员释放回京。北京高院遂与山西函洽,得悉聂已回京的详情后,如再去宣布改判那就毫无意义,只好把改判15年的判决书,作了废纸一张。这是聂案申诉过程的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是在聂出狱回京之后,经过一段休养将息,加之适逢中央指示复查“文革”中冤假错案的有利形势,聂绀弩致函邓小平和中央组织部胡耀邦、陈野苹,对他的案件全面提起申诉。邓小平批示:“请中央统战部复查,提出意见。”中组部也函示北京法院对聂案予以复议。同时有民革中央朱蕴山,写信给当时主政北京市委的一把手林乎加,提出请北京法院“迅即将聂绀弩的冤案平反,取消原判”。林乎加批示:“老作家,抓紧查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3月10日作出对聂绀弩的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同日,到聂住地宣布,并送达了判决书。“人民文学出版社”也于1979年1月,作出关于聂绀弩“右派”问题的改正决定,恢复党籍,恢复名誉,恢复其原文艺二级工资级别。
  兹将两个阶段的申诉及处理的相关文本材料,摘引如下。
 
  一、聂案申诉的第一阶段(1975年至1977年)
 
  胡乔木写给华国锋的信:
 
  国锋同志:附上聂绀弩之妻周颖(原在邮电部工作,现参加市政协学习)写的关于聂被捕时间、服刑地点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聂的裁定书一份。据周称:聂何以被捕判罪,她和他至今仍完全不解,所以说罪名并非事实(或基本不是事实)。聂曾企图上诉,即被有关方面采取不停顿的审问方法使之疲劳不堪,不得不表示认罪,撤销上诉。以上情节似乎与常理不合,但均不知是否属实。据裁定书,聂原任政协文史资料编辑。据所附材料,聂原住西直门内半壁街35号,周现住地安门东不压桥新门牌14号。望转有关同志查询一下。
  敬礼。
                      胡乔木
                  1975年10月1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周颖为反革命犯聂绀弩申诉案件的报告》:
 
  ……(聂绀弩)1967年1月25日,因现行反革命罪经公安部批准,由北京市公安局逮捕。1974年5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聂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犯不服,以他没有“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行为和能认罪悔改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理。同年10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聂犯罪行属实,证据确凿,经教育后聂犯撤销了上诉。
  1975年5月至10月,聂犯之妻周颖(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先后分别向周总理、邓小平副总理、王震副总理等领导同志写信为聂犯申诉,均已转来我院。周颖又向胡乔木同志写信申诉,胡乔木同志于今(去)年10月11日把申诉信转给华国锋同志,11月2日华国锋同志批交中央公安部“派人查问情况”。周颖在申诉信中说聂犯没有犯罪,并说审讯中有“逼供信”,是个“冤案”,以及聂年老体弱有病,希望先放出来治病。
  我院再次对聂犯的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聂犯思想极端反动,经常与一些右派分子大肆散布反动言论,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攻击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大量书写反动诗词,幻想变天,并为反革命分子胡风、右派分子丁玲等人喊冤叫屈,罪行属实,证据确凿,本人亦供认。经报市革委批准,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周颖的申诉,完全是无根据的为聂犯翻案的行为,应予驳回。
  但是,我们考虑:聂犯于三四十年代在文化界有一定影响,现已监押8年多,尚能认罪伏法,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又因年老体弱,中央统战部李金德同志也曾提出“别让他死在狱中”的意见。拟将聂犯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准其监外就医。聂犯现关押在山西省,属该省公安局管理的犯人,监外就医问题请公安部通知。出狱前对聂犯进行守法教育,对周颖也进行必要的教育。
  以上情况,均与公安部交换过意见。
  经调查了解:周颖的户口在朝阳门外大屯花严厂村14号(系农民的房子)属大屯派出所管界,有一个女儿聂海燕现在中国歌舞团工作,住宣武区南华东街2号。故聂犯监外就医需送回北京家中。(1976年1月14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再对反革命犯聂绀弩改判的报告:
 
  我院于1976年1月报请市革委会,对反革命犯聂绀弩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5年,准其监外就医,已经市委批准。由于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我们对聂犯减刑案有意推迟宣判。同年10月,“四人帮”揪出后,我们又重新对聂犯的罪行进行审查核实,原认定聂犯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罪行属实,原决定减刑也是正确的。正拟去山西对聂犯宣判减刑决定时,发现山西省公安局于1976年9月25日已将聂犯按国民党县团级人员释放回京。当时并未通知我们。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意见:聂犯已经释放,再宣判减刑已无实际意义,故拟承认山西公安局的决定,不再按减刑办理了。(1977年4月9日)
 
  二、聂案申诉的第二阶段(1978年至1979年)
 
  聂绀弩致邓小平的申诉信:
 
  邓副主席:现在谨将我遭受迫害的经过向您陈述如下:
  我在“文化大革命”初期,1967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当时没有说明逮捕的理由。在北京市半步桥看守所关押5个月后,才开始对我进行审问,要我交代有无攻击中央首长的言论。经过多次审问,最后审判员才明确地要我回答:“是否对江青和林彪说过他们之间的男女关系的话?”直到这时我才明白我被捕的原因。我承认曾听别人议论过,而我也说过类似的话。当时我是因为对江青在30年代的生活情况有所了解,同时对于她和林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的互相勾结、互相吹捧有所不满,所以听别人说他们有暧昧关系,我也相信,因而也说同样的话。
  我承认了以后,就没有对我再进行审问。1969年间,将我从北京押往山西临汾、稷山两地关押。到1974年5月间,稷山看守所向我宣读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74年5月8日对我的判决书,以“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罪名,判处我无期徒刑。我当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两月后,该院派来两名工作人员对我进行重新审问,他们说:“我们对你重新审问,看你的态度,态度不好还可以加重处理,如果你撤销上诉就不审问了。”在这种压力下,我撤销了上诉。同年10月间,被送到山西临汾第三监狱服刑。直到1976年9月25日,监狱负责人突然通知我,由山西省人民法院将我作为“国民党党政军特县团级以上人员”,并同其他具有此种身份的人一起宽大释放。
  我自被捕直到释放,失去自由整整9年8个月。于1976年11月1日回到北京,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知:从1977年1月起,每月在街道居民委员会领取生活费18元,生活当然极其窘困。
  现在我有几个请求向您提出:一,撤销北京市法院对我的判决。二,在有关研究、编辑、出版部门能尽早给我安排工作。我还能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做一些工作。今后拟重写有关中国小说史的研究著作,并计划写中国哲学史的研究文章。三,发还在“文革”中抄去我的文稿、书籍及存款1300元。
        聂绀弩谨呈
                     1977年10月17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函: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人员聂绀弩于1974年5月被你院定为现行反革命分子,判处无期徒刑,被关押九年八个月,1976年11月释放回京。现聂绀弩来我部申诉,认为对他判刑是完全没有理由的,是林彪反党集团和“四人帮”对他的迫害,要求撤销原判,予以平反。他并要求归还关押期间所写的文稿。现将他的申诉材料转去。请你们认真对待他的申诉,从速予以复议,应把一切不实之词推倒,恢复名誉,切实落实党的政策。我们已与全国政协联系,对聂绀弩目前生活上的困难,请他们酌情予以照顾。对聂绀弩的复议结果,请及时通知本人,并告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78年4月6日
 
  朱蕴山致林乎加的信:
 
  乎加同志:
  知道您主持北京市的工作,我很高兴和欢迎。向您反映一件至今未得平反的冤案,请您指示改正。著名左翼作家聂绀弩,从三十年代起,就在鲁迅先生领导下,从事左翼文艺运动。抗日战争期间,在周总理和陈毅同志领导下,进行党的文艺工作。解放前,他的各种作品,特别是大量犀利的杂文,宣传党的主张,歌颂党的事业,揭露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黑暗,启发人民的觉悟,在全国特别是国统区,起过很大影响。解放后,在香港任文汇报总主笔,1950年调北京任“人民文学出版社”副社长兼古典部主任,1960年调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但是,到了“文化大革命”初期,仅仅因为他和别人议论过林彪和江青的私生活,就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逮捕,定为“现行反革命”,判处无期徒刑,前后关押10年,直到1976年才被当作“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宽大释放。他现在77岁,年老多病,每月仅从街道上领取18元生活费,非常困难。这样一个对革命有贡献的老作家,沉冤不得昭雪,生活不能安定,晚年精力不能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作出贡献,实在是国家的损失。关于这个问题,中央组织部已批转全国政协由齐燕铭同志负责解决,并已交李霄路副秘书长办理。现因燕铭同志逝世,绀弩的问题仍未解决。我和绀弩数十年知交,对他很了解,故特向您反映,请你指示北京市法院,迅即将聂绀弩的冤案平反,取消原判,为幸。
  此致,政绥!
            朱蕴山
        
  1978年11月11日
 
  陈荒煤(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所长)致齐燕铭(全国政协秘书长)的信及齐的批示:
 
  燕铭同志:
  我所许觉民同志受周扬同志委托,去看望聂绀弩同志,据说现在尚未分配工作,每月仅给生活费18元,且因哮喘卧床。说你曾经说要安排他到政协文史资料室工作,不知能否早日解决?这个人是黄埔二期的学生,一直还是跟党走的。57年因其妻周颖问题牵连划为“右派”,后又受“四人帮”迫害打为反革命。现“右派”都已平反,实在应尽早安排部分工作,发挥其一技之长!也许你忙,忘了此事,特此告知此情,希能早日解决他的问题。
                      陈荒煤
                    5月20日晚
 
  齐燕铭批:
 
  先要北京市高级法院解决他的政治问题,然后安排为文史资料委员。5月2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笔录: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1979年3月10日由许□□担任审判长,在东直门外新源里西9楼3单元32号对聂绀弩一案公开宣判,由书记员罗□担任记录,政协石□同志也参加。
  审判长宣读判决:聂绀弩一案反革命罪不成立,宣布无罪。
  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我没什么意见,抄我的东西就无所谓了,主要是一些稿件、资料我想要,还有在山西监狱也写了一些东西,不知道他们留下没有。我非常感谢。
  收到判决一份,聂绀弩(签字)1979年3月10日。
 
  大不幸之中却有大幸。聂绀弩经过一捕一放、10年囚禁的苦难淬砺,使他的诗魂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境界。
 
  轶诗幸存档案中
 
  关于写武汉大桥的诗
 
  1964年夏,聂绀弩南行去了武汉,写了一组关于武汉大桥的诗。据他致舒芜信中称:“武汉大桥卅余首,曾抄以示人,其人了不惜意,谓仅一联可取。旋被搜去,亦未念之。今思是亦有可忆存之处,忆之三日,仅得十余首。”
  现在我看到的档案材料中,抄录了《望桥》、《桥夜》、《桥上望江》等为题的诗共12首,前面并有题记云:“作武汉大桥卅余首,描桥者均不佳,有关杂诗反较可。录十二首。”这个题记与给舒芜的信亦相吻合。这些诗中,有三首是《聂绀弩旧体诗全编》书中尚未收录的:
 
             (一)望桥
  蛇龟一桥舁天轻,更利长驱百万兵。
  去马来船相上下,长波大浪与纵横。
  阑干楚魏三千客,瓮洞齐燕七二城。
  既出隆中莫高卧,匡时济世赖先生。
 
             (二)桥夜
  昨梦江华廿四桥,桥桥倒影浴清宵。
  搅教明月经天怯,抖得群星落水娇。
  江是人民天下水,桥如十五女儿腰。
  每桥星月临江际,多少嫦娥把镜瞧。
 
            (三)结桥
  一桥飞架万红中,七亿人民毛泽东。
  天地以来欣大济,汉江云上仰高风。
  新华水阔山梁回,故国春深海宇同。
  正把村歌歌向党,敲歌韵落水晶宫。
 
  聂绀弩游览长江大桥的时候,正是他两次罹难之间那几年,既是“右派”帽子摘了,“四清”和“文革”也尚未临近,而且,他被允许自由往外地做调查研究,所以,心情较为舒坦,甚至偶尔还会回复到“匡时济世”的理想主义状态中。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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