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通论-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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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者顯了義,了盡義。夫空而不至般若,法性之義不盡;
有而不如法相,緣生之理不顯;故言法性則必以般若為了義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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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密等經未為了義;若言緣生,則必以深密等為了義經,而
般若等為非了義。互有所了,即互有所不了。吾人以法性還
般若,以法相還深密等,則一切契經皆為了義。吾人求法相
於般若,則三性五法一切法相,因果生起,義都未盡;吾人
求法性於深密等,則有空不空,有存有遣,以言性真,義亦
未顯;斯則一切契經皆不了義,了不了義,斯為的釋。吾人
聞佛拢裕⿷蜓郧罅x,不可執言迷理,此則所謂依義不
依語者也。由是可知依義求理,則一切契經皆是了義;依語
起執,則一切契經皆不了義。真法王家子,應於此義亟深研
幾也。
再有難者,經義既同無非了義,所為又一皆為轉依,則
菩提涅槃一切眾生胡不盡證,而三乘道果應無差別可得也。
今既證果有別,三乘有殊,即果求因,是佛說法先後大小有
差別也。曰此不然,三乘拢詣e者,緣於眾生種姓有殊
故耳。是故教惟是一,乘則有三。教惟是一者,一切契經同
說法性緣生;乘則有三者,二乘固局人空不達法,無蘊處界
三執實執假,三世諸法說有說無,而不了知依他起性一切如
幻;就法性說,真如實際平等一空;大小三乘由斯判耳。諸
法實相本不可言,借指示月,方便顯示,不觀月而觀指,隨
言說而生執,此非說法者教不平等,實聞法者根性自差耳。
教一乘三之旨既明,一切疑難並釋。然有餘義玆再略陳
。設謂諸佛說教定有前後,所說教義定有高下者,今當問彼
說教時,三乘得同聽不,一時聞教三乘得果有差別,不又佛
度生初中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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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度何乘不度餘乘不?若謂佛說教時定分前後,三乘等眾定
不同聽,既同聽者得果必同,又佛度三乘前後定不相雜者,
則汝判教定別前後分大小始終頓漸等,斯有可通。然契經云
「初說四諦,為求聲聞人,而八儯T天來下聽法,發菩提心
;中於處處演說甚深十二因緣,為求辟支佛人,而無量眾生
發菩提心,或住聲聞;次說方等十二部經,摩訶般若,華嚴
海雲,宣說菩薩歷劫修行、而百千比丘萬儯颂鞜o量眾生得
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果,住辟支佛因緣中。」
觀此經文則知我佛說教初中後時三乘同聽,雖同聽一法而以
乏異故得果遂差,而佛初度聲聞亦即度於獨覺菩薩,度獨覺
菩薩亦即度於聲聞菩薩獨覺,由此可知一地所生一雨普被,
草木禾稼生起不同;佛以一音演說法,眾生隨類各得解,教
惟是一乘則有三,此義堅立靡可動搖。則定判教時大小先後
者,全無當矣。是為隨宜應機,無有定時;隨類聞法得解各
異義。
了是諸佛說法所為同,所說一,時無定,解各殊,四義
,判教之事都無有當,大小之諍空有之爭都可以已。若夫四
教五教則更無辨論之價值矣。所以者何?藏通別圓是稱四教
,小始終頓圓是為五教。若在我意,則一切佛語無非藏收,
豈但阿含。一切佛法,三印九事,緣生法性,諸經並說﹔就
事而言三乘之教無不皆通。就根而言,悟入有殊,得果各異
,則一切契經無不皆別。就理而言,則法性圓滿妙用無礙,
無不皆圓,今以般若為通,方等為別,法華華嚴為圓,高下
顯然。夫然,則般若所陳應非究理,云何得為諸佛智母。既
非別教應二乘亦證法空。別者,方等之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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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般若非別,般若應非大乘。夫方等者,即方廣之別名,
而方廣則大乘契經之總名也。般若既大乘,般若何非方等。
方等既大乘之總名,又何不可以攝法華華嚴。又別而非圓,
豈其說理有所未盡。既有未盡,應同二乘有見,有執。如是
仍不得名方廣。如是之義,都無有當。四教之義胡能安立。
四教之說既非,五教之旨亦破,以五教固抄襲四教而來,而
又自尊於圓位者而已。四教之次第既破,五教又何需說焉。
況夫吾前既申四義,顯示佛法平等,一切一味度生無定時,
(初中後說法普度三乘非定先度聲聞次度緣覺後度菩薩) 得
解無定教, (初時人天聞四諦而發菩提心,二時聞十二因緣
教而成聲聞或發菩提心,後聞方等教而或得聲聞四果或住辟
支佛因緣中) 則一切高下先後之說都無待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