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大义-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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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次很有意思的讨论,讨论当中经常形成两方面针锋相对的局面:知识分子们主要来自民间,有一些草根立场,了解一些民间疾苦,但缺乏政治上的实战经验;官员们则既有着丰富的政治经验,又往往是现行政策的既得利益者。当权者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不但没有在政策问题上统一口径,反倒给这两个阶级的代表们设了一座可以自由发挥的大擂台。
这个擂台一打起来,就把当时所有的焦点问题几乎全都议论到了:像什么三农问题(《力耕篇》),自由贸易问题(《通有篇》),贫富两极分化问题(《错币篇》),政治体制的内在缺陷使得官场劣胜优汰、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相刺篇》),执政者以身作则、保持先进性的问题(《救匮篇》),言论自由、言者无罪的问题(《箴石篇》),省部级一把手权力不受监督的问题(《除狭篇》),吏治腐败问题(《疾贪篇》),至于什么权力寻租问题,侵吞国有资产问题,大型国有垄断行业的利弊问题更是议论当中的重要主题(《盐铁论》顾名思义,主要还是讨论盐铁官营问题的)。
看看,汉朝人在两千年前就已经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了,我们真不得不钦佩中国人罕见的耐心和毅力啊!
不过呢,现在我搬出《盐铁论》来,主要还是为了引述其中讨论到的“《春秋》决狱”的段落。
在《盐铁论·刑德篇》里,政府官员和民间知识分子讨论德与刑——也就是礼和法——的关系问题。官员们认为,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杜绝犯罪,而知识分子们认为,法律当然应该有,可现在的法律也太过繁文缛节了,复杂到就连专业法官都经常搞不清楚,更何况文盲的老百姓呢。112
知识分子们尤其反对严刑峻法,他们引述《论语》说:当年鲁国马厩发生了火灾,孔子下朝后听说了,只询问有没有人受伤,根本就不问马怎么样了。113这就叫以人为本啊。可现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偷一匹马就可以被判死刑,这叫什么事啊!
接着,知识分子们提出了一个很儒家、很儒家的观点:“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也就是说:法意不外人情,法律条文不是给人设套下绊子的。
再下边的一句话就更重要了:“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直接点明了以《春秋》来断案的核心原则:论心定罪。也就是说:根据动机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如果动机是好的但行为违法,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坏的但行为合法,应该定罪诛杀。——我们后来一般不说“论心定罪”,而说“原心定罪”。
在《盐铁论》里,当知识分子们说出了“《春秋》原心定罪”这个道理之后,政府官员们便无言以对了。
(四)官员私斗:汉代“《春秋》原心定罪”的一个案例范本——弃市——完城旦舂——孝道的顺民逻辑
现在来看一个汉代“《春秋》原心定罪”的实际案例。这个案例和前边讲过的那些有一个重要不同:这回的控方和辩方全都本着“《春秋》原心定罪”这同一个原则,你来我往,各有阐发,煞是精彩。
这事发生在汉哀帝时期,博士申咸诋毁元老重臣薛宣,说他不孝顺,既不供养母亲,在母亲死后居然还不服丧,实在不该继续在朝廷里腆着脸待着。
这倒不是空穴来风,薛宣有两个弟弟,一个叫薛明,一个叫薛修,哥儿仨都是高官。薛宣做丞相的时候,薛修在临淄当官,后母跟薛修在一起住。薛宣想接走后母,但薛修不干。后来,后母死了,照规矩做儿子的应该辞官回家,守孝三年。薛宣说:“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服丧三年没几个人能做到。”薛修说:“你做不到,可我做得到。”
薛修说到做到,当真就辞官守孝,守满了三年。
这儿我得说明一下:古人所谓守孝三年,并不真是完完整整的三年,而是两年零一个月,也就是说,在时间跨度上刚刚跨了三年。114
因为这事,薛宣和薛修兄弟翻脸。前边讲了,薛修是在临淄做官,而巧合的是,博士申咸也是山东人,所以说,申咸要么就是知道一些内情,要么就是和薛修有着什么瓜葛。
薛宣的儿子薛况也在朝廷做官,听申咸议论爸爸,气不打一处来,于是暗中指示门客杨明做好准备,要找机会给讨厌的申咸毁容,让他没法再在朝廷立足。
而恰好在这个时候,司隶的职位出了个缺。薛况可沉不住气了。
——这两件事有什么关系呢?我们要知道,当时申咸的职务是博士,还有个给事中的加官(“加官”的性质类似于保险公司的附加险种),大体相当于党校教授兼国务顾问,而司隶的原型却是汉武帝时代设置的司隶校尉,有纠察权,隶属于“三公”之一的大司空(御史大夫)。现在,司隶出缺,申咸很有可能就补了这个缺。真要到那个时候,申咸掌握了纠察权,虽然还没有“双规”的权力,可当真弹劾起薛宣来那也真不是闹着玩的。薛况就是担心这点,所以沉不住气了,赶紧找来杨明,嘱咐道:“事不宜迟,赶紧动手!”
杨明果然动了手,就在宫门之外拦截申咸,把申咸砍得鼻子也断了,嘴唇也裂了,身上留了八处创伤。
案子很快就被破获了,关键就看怎么审、怎么判了。
这案子看似简单明了,不就是个故意伤害么,应该很好判才是。
不错,按照“春秋大义”,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恶的,而且犯罪实施完成,这是该杀的。但控方的重点并不在这个故意伤害上面——相对于薛况和杨明犯下的另一罪行,故意伤害倒不显得有多要紧了。
咦,难道他们还犯了别的罪了吗?前边可没说啊!
——不是我没说,大家得仔细看。生活经验丰富的人应该很容易想得出来,试想一下,如果你在黑社会总部的门口打了一个打手,你最有可能落一个什么罪名呢?
想到了吧,这就是俗话说的“打狗也不看主人”,“打了奴才的屁股,就等于打了主子的脸”,这才是最要紧的。再想想我前文交代杨明是在哪里袭击申咸的?——对了,宫门外。胆敢在宫门之外殴伤朝廷大臣,这简直就是不把皇帝放在眼里,简直就是打狗不看主人。
有人可能会问:“不对呀,你举例不当呀,怎么能拿黑社会跟皇朝相比呢?”
呵呵,这个举例很恰当,只要仔细捉摸一下,就会发现专制皇朝的制度结构和运作规律与黑社会毫无二致。我们之所以说黑社会“黑”,不过是因为我们能够站在外面冷眼旁观而已,而歌颂皇朝的“伟大”,也只是因为皇朝太大了,我们无奈地置身其中。其实,皇朝并不比黑社会更伟大,黑社会也不比皇朝更黑。
好啦,举例恰当,再往下看:
控方接着引述《春秋》原则:动机不良就该杀!在宫门外犯罪,这是冒犯皇上,此风不可长!薛况是主犯,杨明是帮凶,这二人动机和行为都是邪恶的,犯了大不敬之罪。对杨明的处罚理应从重,所以,判杨明和薛况——弃市!
弃市,这是个什么处罚?望文生义来看,大概人说把犯人丢弃在集市上?
“弃市”这个词很常见,很多人都知道它的意思就是执行死刑。但是,如果只是执行死刑的话,它和砍头、斩立决等等有什么不同呢?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弃市”其实也是儒家礼治当中的一个概念。你以为儒家都是好好先生吗?不是的,儒家也认真研究过怎么杀人。我们先来看看《礼记》,《礼记》和“《春秋》三传”并列于“十三经”,从书名看,就知道是专门讲“礼”的,《礼记·王制》写道:
爵人于朝,与士共之。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
翻译过来就是:在朝廷上授人爵位,一定要当着一众士人的面隆重授予;在集市上当着大家的面对犯人施刑,意思是和大家一起抛弃这个罪犯。公室不供养受过刑罚的人,大夫也不收留他们,士人在路上遇到他们也不和他们说话。把受过刑的罪犯放逐到四方,任其流浪,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种人越早死最好。
这段话够狠吧?其中的“在集市上当着大家的面对犯人施刑,意思是和大家一起抛弃这个罪犯”(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就是“弃市”。其背后透露出来的涵义是:受过刑的人都不是什么好人,也别指望他们能够改过自新,大家谁也不带他们玩,让我们来一起厌弃他们,让大家都知道:他们都是这个社会上的贱民!
——真可怕呀!可如果是冤狱呢?
正统答案大概是这样的:圣王治下没有冤狱。
既然有这样一个背景存在,我们应该就更能体会司马迁接受腐刑时的那种痛苦了,也更能够体会士大夫阶层为什么天然就厌恶宦官了——宦官也是人,宦官会弄权,王公大臣也一样会弄权,而区别就在于:宦官正是“刑余之人”。
那么,从这层意义来讲,所谓“弃市”,不仅中国有,外国也有;不仅古代有,近代也有:十七世纪,一个仅仅二十出头的不妥协的异见分子被犹太教教会开除教藉——这是一个盛大的仪式,哀鸣的号角声渐渐隐去,烛火一盏盏地熄灭,喧哗一步步让位于死寂,光明一点点屈服于黑暗,所有这一切都暗示着这个年轻人已经拒绝了天堂,堕入了地狱(这种仪式化的操作也正是儒家所擅长的,其中意义容后再表),从此之后,再不会有本族人和他交往,甚至连靠近他都是不被允许的。于是,年轻的斯宾诺莎,这位将要被重重记在哲学史上的世界级的大师,就这样遭到了“弃市”——勉强还算文明的是,他的肉体并没有受到伤害。
中国古代的弃市虽然意义与之相同,却绝对不可能那么“仁慈”。尽管从《礼记·王制》的记载上看,弃市未必意味着死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弃市基本上就是死刑的同义词了。薛况和杨明如果被弃市的话,很可能要被砍头——说得古雅一点儿就叫“大辟”。魏晋以后的弃市一度改用绞刑,后来又恢复为砍头,再后来就连凌迟都有了。所以,弃市虽然基本上等于死刑,但不一定就是砍头。
即便弃市是执行砍头,但简简单单的砍头是绝对不能被称为弃市的,如上所述,弃市一定要达到“与众弃之”的目的,这才是弃市的“礼”的真谛。所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犯人在被执行死刑之前通常要被游街示众,有时候为了昭显该犯的罪行,还在犯人的脖子后边插个大牌子,写上“反革命某某某”或者“黑五类某某某”等等字样。但犯人也有冤枉的,也有肚子里憋着很多话想趁着临死之前赶紧说出来的,而统治者一般都很清楚控制言论的重要性,所以,他们总会有让犯人喊不出来的办法——早先是在嘴里塞个东西,后来就发展到割断喉管了(我们可以想想电影《墨攻》里那位女主角的遭遇)。
“弃市”的渊源很早,据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推测,这可能源自上古时代在军阵上执行的一种死刑形式。115这只是一种推测,或许还有另外的可能,比如《论语·宪问》就有这么一段:有个叫公伯寮的家伙在权贵季孙那里说子路的坏话,子路是孔子的学生,所以子服景伯把这事告诉了孔子,说:“季孙听了谗言,有点儿怀疑子路了,不过您别担心,以我的力量还是可以把事情摆平的,我会让公伯寮那小子陈尸于市的。”116
在这里,“肆诸市朝”基本就是“弃市”的意思,据钱穆的解释:“肆者,杀其人而陈其尸。大夫尸于朝,士尸于市,公伯寮是士,当尸于市,此处市朝连言,非兼指。景伯言吾力犹能言于季孙,明子路之无罪,使季孙知寮之枉愬,然后将诛寮而肆诸市也。”117
“肆”的意思既然是“杀其人而陈其尸”,考查一下“肆”字的发源,在先秦文献当中“肆”和“祀”有相通的用法118,而“祭祀”原本也是要杀人的,那么,儒者重要的本职工作之一就是在祭祀活动中充当司仪,难道说……
这些内容问题以后再说,不过这个“弃市”倒也真像是一种儒家风格的死刑方式,从周代到清代,虽然名义有变,实质却一直如此,比如明朝的甘石桥、清朝的菜市口,都是热闹的杀人场所——杀人是一定要让大家来看的。
回到汉朝,此一刻,眼看着薛况和杨明即将就被控方以“弃市”处理了。这是否也告诉了我们一个重要信息:随着宗法社会的衰落和封建制度的瓦解,礼治的重要应用原则——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已经松动了很多,像薛况这样的元老重臣之子、朝廷命官,犯了法也是要杀的?(这时候是西汉晚期,我们想想汉朝初年贾谊强调礼治“别贵贱”的作用,结果长年来搞得大臣们以受司法调查为耻,只要一被调查,不管心里冤不冤都得自杀。名人如周亚夫、萧望之,都是这么死的。这在《孟子他说》里已有说明。可现在薛况的案子里,朝廷官员居然可以被弃市处死,“礼”所强调的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就全乱套了,是谓“非礼也”。)
弃市可不是好玩的,薛家决不能就这么让控方如愿以偿——以他们的实力,应该是请得起明星律师团的。于是,很快,辩方开始了精彩发言。
辩方抓的要点也是“《春秋》原心定罪”,却从这同一个原则中推导出了和控方不同的结论。辩方认为,薛况的作案动机是因为父亲受了申咸的诽谤,所以心生愤懑,这是父子亲情所致,是孝心的体现,情有可原,哪就够得上死罪?
——这么辩护倒也在理,可是,对控方在“大不敬”这点上的纠缠又该怎么反击呢?
辩方认为:这次故意伤人纯粹是出于私人恩怨,和百姓斗殴在性质上没什么两样,根本就谈不上“大不敬”,随后又引述孔子的一番话来加重自己这边的砝码,强调“正名”的重要性:“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则至于刑罚不中;刑罚不中,而民无所措手足。”119这一正名,更发现这次事件纯属私人恩怨,和“大不敬”决无干系。
辩方随后又提出一个概念:“圣王不以怒增刑”,也就是说,好皇帝不会因为发怒就加重量刑,言下之意是:法律是明摆着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法律如果规定盗窃罪判十年有期徒刑,不能因为皇帝今天跟皇后吵了架就把最近抓到的小偷全给弃市了,如果一搞严打就可以随意重判,那就是人治而不是法制了。
辩方最后归纳:杨明应该只以故意伤害罪判刑,薛况有爵位在身,可以减罪,所以,他和其他同谋应该减刑为“完为城旦”。
皇帝把两方面意见交给大臣们讨论,最后的结果是:薛况减刑一等,发到敦煌;薛宣免职回家。120
薛况被发到敦煌干什么去了?是不是“完为城旦”去了?什么叫“完为城旦”呢?
——这是一个法律术语,“城旦”是有期徒刑当中的一种,从秦朝就有,服刑的人要到边疆去,白天防备敌人入侵,晚上就修筑城墙——秦始皇的长城有一部分就是这么修的,如果你胆敢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