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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春秋大义-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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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会得到任何共鸣。如果更进一步,这女人说的是:“要解答‘男人到底是不是好东西’这个问题,我们先要确定一下讨论的范畴,然后,还需要给‘好东西’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它到底属于‘实证表述’(positive statements),还是属于‘规范表述’(normative statements),然后……”我就不说“然后”了,听众早都跑光了。
    勒庞研究大众心理,作过一句相当悲观的结论:“说理与论证战胜不了一些词语和套话。”这种现象尤其在群体的背景之下更显得异乎寻常——这些词语和套话“是和群体一起隆重上市的。只要一听到它们,人人都会肃然起敬,俯首而立。许多人把它们当做自然的力量,甚至是超自然的力量。它们在人们心中唤起宏伟壮丽的幻象,也正是它们的含糊不清,使它们有了神秘的力量。它们是藏在圣坛背后的神灵,信众只能诚惶诚恐地来到它们面前。”129我们真应该万分小心:分析一个独立的个人和分析处于群体背景下的这同一个人需要分别戴上不同的眼镜才好——前辈社会学家们常有犯这个错误的,他们认为只要把个人行为解释清楚了就可以把这些解释推广到群体当中去,当然,麻烦还不止这些。
    心理学家米尔格莱姆以若干经典实验告诉我们:权威的影响和群众的影响是如何使一个当之无愧的理性人丧失了他原本的理性的——米尔格莱姆的实验试图探讨的问题是:为什么文明程度如此之高的德国会举国疯狂地在纳粹的旗帜下展开暴行,而那些暴行的实施者们并不比我们一般人更缺乏理智,甚至比我们多数人的文化素养还要高上不少。
    理性人的理性并不总是那么可靠的,其实我们身边就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我一直觉得传销组织是非常值得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们去深入研究的,因为这样的组织简直就是极权政治的缩影,把一个传销组织作为个案来剖析清楚,或许有助于我们了解很多很多其他的事情。
    好啦,我们再接着往下来想:如此针对人性特点的政治技巧(传销技巧)在一个比较成熟的民主体制里一般并不会产生太过强烈的危害,因为不同的声音总会互相抵消一些,正所谓十个魔鬼的互相制衡胜过一个圣人的乾纲独断,可如果换到古代的专制社会,普天之下只有一种声音,并且这种声音还非常富于这类“既要许之以利,又要动之以情,但绝对不可诉之以理智”的政治技巧的时候,还能够保持清醒的人恐怕就真是凤毛麟角了。
    了解了这些之后,再来考虑那个“谁来原心”的问题,就有点儿不寒而栗的感觉了。人的理智和判断在多大程度上是可靠的,这是一个大可怀疑的问题,那么,如果这是人性的天生缺陷(或者说是特点)的话,那么,能否克服呢,又该怎样克服呢?是依靠个人修养的提高呢,还是依靠某种制度来作弥补,又或者这两者需要结合起来?
    “谁来原心”,“如何原心”,这在近现代社会尚且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更何况在权大于法的时代呢。那些时代里,任何原则性的观点都可以被随意解释,并且解释得合情合理。——在董仲舒那个许世子判例的一千多年以后,明孝宗突然死了,大臣弹劾御医误用御药,把御医一干人等抓了下狱。当时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对这件案子所参照的就是许世子判例:“侍奉君父如果有了闪失,误伤等同于故意,对这些御医适用《春秋》许世子判例,绝对不能轻饶!”——咦,很奇怪呀,怎么和董仲舒的判法截然相反呢?130
    看来“《春秋》决狱”也不是个很有谱的事情。我们再来看看清朝发生在旗人家庭中的一起眼熟的谋杀案:这是一个三口之家——爸爸、后妈和儿子,后妈和邻居某男私通,爸爸气愤难平,对儿子说:“好孩子,去,把你妈和那谁谁给杀了!”儿子还真听话,夜入邻宅,杀了后妈和邻居某男,随后从从容容投案自首。
    这案子该怎么判?
    从前文的《春秋》判例来看,儿子应该是情有可原的,可当时这位法官看来没受过什么“《春秋》决狱”的训练,居然把儿子判了极刑,估计出发点是从儿子杀妈大逆不道这儿来的。就在这个紧要关头,还好有个明白人出来说话,引的是《春秋·庄公元年》之事,论证出妈妈如果做了对不起爸爸的事,儿子是可以不认这个妈的,这是符合“礼”的,所以,就当下这个案子来讲,儿子只不过是遵从父亲之命而杀死了父亲的仇人而已,判这样一个好孩子以极刑岂不有违“春秋大义”?
    两种意见争议不下,奏请皇上裁决,结果“诏特从末减”,也算是个不错的结局吧。131
    同一类的案情可以用不同的《春秋》大义来判,同一则《春秋》故事也可以解释出不同的微言大义,这可不是个别现象,而是经常发生的。单说许世子这个判例,历代的经学家们就有不少争论呢。132所以,很多时候,虽说有一套《春秋》作为宪法在那儿摆着,可最要命的倒不是宪法的条文本身,而是宪法的解释权落在谁的手里,这是否也算一种有宪法而无宪政的情形呢?
    我们这时候再来想想那个中国人是不是龙的传人的问题,我们不妨把它作为一个假想的案件来审判一下。
    张三说:“这是一个学术问题,学术问题应该学术解决。即便楼主说错了,这也只是一个学术错误。”
    李四说:“楼主居心叵测,提出这种荒谬言论是对全体中国人的侮辱!”
    王五说:“楼主纯属诽谤,纯属造谣中伤!”
    ——现在可以排除张三了,因为李四和王五的判决才属于我们要讨论的“原心定罪”。
    如果真是在汉朝,李四和王五的意见占了上风,皇帝一点头,楼主就得等死了。但皇帝这时候也许未必会轻易点头,他应该还会允许反方申辩一下。反方很可能会对李四和王五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怎么证明楼主是‘居心叵测’,怎么证明‘诽谤’?达尔文还说人是猴子变的呢,楼主如果被你们判了枭首,达尔文还不得被五马分尸?李四说楼主‘提出这种荒谬言论是对全体中国人的侮辱’,那么请问,你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你把论证过程讲给我听,还有,你是否是在问过了‘全体中国人’之后才下结论说这‘是对全体中国人的侮辱’,还是你有权代表‘全体中国人’——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你的‘代表’是不是经过合法程序的?”
    ——李四和王五该怎么应对这种质疑呢?
    好好想想……
    好像很难作出有力的反驳吧?
    别急,再好好想想……
    呵呵,最好的办法还是“原心”——他们可以对质疑者说:“你一定拿了楼主的钱了!你们一定是一伙的!”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发现疑点了:“不对呀,要照这么辩论下去还有个头儿呀!再说了,前文明明是讲‘《春秋》原心定罪’,可现在怎么只有‘原心定罪’,没有《春秋》了?咱们得根据‘春秋大义’来‘原心定罪’呀,不能法官想怎么‘原心’就怎么‘原心’呀!”
    ——不错,是这个理,作为“原心定罪”依据的那个《春秋》怎么说着说着就不见了呢?
    不见了就对了!
    全国能有几个董仲舒?官场上又有几个秉公执法的家伙?法官判案,秉承了“原心定罪”的办法,至于《春秋》不《春秋》的,既懒得看,也无所谓。于是,“《春秋》原心定罪”就变成了“法官原心定罪”,法官想怎么判你,就能怎么判你,“原心定罪”是个很虚的标准,有着无限的发挥余地。
    要知道,一种思想,乃至一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不是看它声称自己“是什么”,而是看它声称自己“不是什么”。——因为一种思想,乃至一句话,常常可以有无限多的解释,拿大家最熟悉的佛教来说,我们看历史上的佛教,一开始说自己四大皆空,但在面对皇权的时候,他们也会从佛经里找出忠君思想,需要他们讲爱国的时候,他们又会从佛经里找出爱国主义,所谓儒家思想在历史上也是一样,需要什么思想,就可以从经典中找出什么思想,或者把经典中的某些段落解释成这个思想。但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只有在攻击论敌的时候,正是和论敌在某个问题上的针锋相对才会让观众把双方的意思看得清楚明白。比如《孟子》是百家争鸣时代的产物,所以充满了辩论内容,而且,他的论敌也有书流传,互相参照之下就更容易看懂他们的意思。
    所以,单纯来讲“《春秋》原心定罪”,即便真的是从《春秋》文本出发,还不是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那么,结论又是怎么来的呢?
    还拿那个“龙的传人案件”来说吧,同样是“原心定罪”,咱们看看回帖,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因为他是汉奸”,有人认为他“拿了日本人的钱”,有人认为他“是个×××”,也有人认为他是“哗众取宠,想出名想疯了”……同样是“原心”,但不同的人就能原出不同的花样来。那,到底谁原的对呢?
    ——谁也不是别人肚子里的蛔虫,这个问题根本没法回答。但是,如果这真是古代的一桩真实案件的话,答案就非常确定了:谁的官大谁“原”的就对。如果最高长官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贿赂,他也可以“原心”说:“虽然该犯伤害了民族感情,但他的动机是要弘扬历史文化,所以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在人治的社会里,这种荒诞的事情是从来不缺的。有一个广为人知的笑话是:私塾先生喜欢学生张好好,讨厌学生李坏坏,有一天上课,先生发现李坏坏居然趴在桌子上睡觉,手里还举着本书挡着脸,于是痛骂他说:“你这臭小子,读书的时候居然睡觉!”骂完之后一转头,看见张好好也在睡觉,一样是举着本书挡着脸,先生的脸色马上和缓起来:“看看人家张好好,睡觉的时候还在读书!”——拿这个笑话对照一下历史:雍正朝有一次黄河水清,这可是天大的祥瑞,于是各地官员们纷纷写表章歌功颂德,可是,歌功颂德也有出毛病的时候,这些马屁表章当中有两份在格式上不合规矩,被有关部门反映给了雍正皇帝。雍正一看,一份是鄂尔泰的,一份是杨名时的,于是发话:鄂尔泰是难得的大忠臣,不能因为小节有失就处分他,至于杨名时,这小子毫无亲君爱国之心,比鄂尔泰差远了,如今犯了这么大的错,可得好好罚罚他!133
    “原心定罪”本来像是没什么问题,可“谁来原心”和“如何原心”却都是不小的问题。而“《春秋》原心定罪”在没有公正的执法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先是把《春秋》剥离了出去,然后就变形为“诛心之论”了。
    不用等多久,流弊马上就能出现。还是汉武帝的那位大法官张汤,和大司农颜异一直不大对付,终于找到机会下了黑手:颜异有一次和门客聊天,门客说起当时的一项新政策存在弊端,这可是个敏感话题哦。颜大人政治觉悟高,听完之后什么都没说。——的确什么都没说,只是嘴角微微动了一下。
    不知道是不是有人故意使坏,这件事居然被举报上去了。张汤秉承着一项优异的政治传统——想整政治对手,必须一招致命——上奏说:“颜异身为朝廷高官,对政策有意见就应该直接提出来,可他倒好,嘴上不说,心里却暗中不满,实在该判死罪。”
    此事出于《汉书·食货志》,原文说:“自是后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皆谄谀取容。”这里的“腹非”就是我们熟悉的“腹诽”,以腹诽为由攻击政治对手早已有之,但颜异因腹诽罪被判处死刑这可给历史开了先河。原文所谓的“比”,全名叫“决事比”,就是当某个案件的审理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来作依据的时候,就以先前判过的类似案件来作依据。从这点上看,汉朝的法律思想倒是很先进的,这似乎就避免了“走在法律条文前边的犯罪”只能以无罪结案的尴尬。不过,“决事比”其实也像“《春秋》原心定罪”一样,在权大于法的时代里,在没有公正程序的司法环境里,再好的法律思想也只能被人往坏了用。这个“腹诽罪”就以颜异案作了“决事比”,以后谁要敢动动嘴角什么的,那可是要判死刑的!
    还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对颜异之死,老百姓会怎么看呢?
    这一点史书无载,但在古代的专制社会里,老百姓一般看到的事情总是这样的:又一个大贪官被查处了,好啊,大快人心啊,皇帝圣明,清官努力!——但真实情况往往是:很少有官员真正是因为贪污腐败而下马的,不贪不媚的人是很容易被官场的竞争法则所淘汰的,所以,下马的所谓贪官往往只是权力斗争的失败者、牺牲者,把他们整下来的人未必就比他们清廉。我们读读历史,朝廷可真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可归根结底,大多数的政治斗争基本上都只是围绕着同一个问题:站队。
    颜异腹诽案真是个恐怖的案例,可是,让我们反过来设想一下,如果颜异是张汤的一党,而有人向张汤这样举报颜异的话,张汤会怎么判呢?
    很简单,照旧是遵循“原心定罪”的原则,认为颜异那嘴角的微微一动表达的是对那位议论朝政的门客的不满,这正显示了颜异的一颗赤胆忠心。——是生是死全在长官的一句话,全看你跟长官的关系如何。在这样一个环境里,人如果不虚伪阿谀便无法自保。
    有人可能感叹了:“繁文苛法陷害人啊,要是都像刘邦当年只有一个‘约法三章’那就好了!如果颜异不是生活在汉武帝时代,而是生在汉高帝刘邦时代,恐怕就死不了了。”
    ——这个想法看似有理,实则未必。
    “约法三章”是尽人皆知的,前文也提到过汉朝初年法律并不完善。可是,大家别以为所谓“约法三章”就真的只是什么“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那么简单。《汉书·刑法志》说:汉朝初年,虽然只有“约法三章”,法网非常疏阔,网眼之大连长须鲸都能钻出去,可即便这样,在大辟刑中还存有“夷三族”的法令,执行的时候不是直接砍头,而是先用黥(qing…2)刑,就是在脸上刺字;然后再上劓(yi…4)刑,就是割掉鼻子;然后再把两只脚给砍下来;然后再用竹板抽,直到把犯人抽死;死了还不算完,这时候才把犯人的头砍下来,枭首示众;这还不算完呢,最后一步是当着市集上的群众,把犯人的尸身剁成肉酱。
    数一数:第一步,刺字;第二步,割鼻子;第三步,砍脚;第四步,枭首;第五步,剁肉酱。一共五步走,完成了这一套杀人程序就叫“具五刑”,这类刑罚则被称为“肉刑”,韩信和彭越他们当年被“夷三族”,全家老少就都是这么死的。134
    如果是那个时候要整颜异,颜大人比那些遭受五刑大难兄难弟们还得多受一份罪——割舌头。腹诽也是诽谤,对诽谤的人除了正常处罚之外,还要割舌头的。
    ——这让人在毛骨悚然中多少有些好奇:为什么诽谤罪就还有特殊待遇呀?难道诽谤就比杀人放火更可恨吗?
(六)赵家村的爱国主义——君亲无将——同姓公卿和异姓公卿——国家股份公司
    托洛茨基在《被出卖的革命》一书里讲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权力转移给国家只是在法律上改变了工人的地位。”135用这句话来套历史,能套准很多问题。
    我们看看诽谤罪为什么要有割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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