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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春秋大义-第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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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犹为厉鬼以击贼,义也。赖天之灵,宗庙之福,修我戈矛,从王于师,以为前驱,雪九庙之耻,复高祖之业,所谓“誓不与贼俱生”,所谓“鞠躬尽力,死而后已”,亦义也。嗟夫,若予者,将无往而不得死所矣!向也,使予委骨于草莽,予虽浩然无所愧怍,然微以自文于君亲;君亲其谓予何!诚不自意返吾衣冠,重见日月,使旦夕得正丘首,复何憾哉!复何憾哉!”
    274 《汉书·严硃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捐之对曰:‘……臣愚以为非冠带之国,《禹贡》所及,《春秋》所治,皆可且无以为。愿遂弃珠厓,专用恤关东为忧。……’”
    另见《汉书·元帝纪》:“珠厓郡山南县反,博谋群臣。待诏贾捐之以为宜弃珠厓,救民饥馑。乃罢珠厓。”
    275 '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黄宜思、黄雨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版)
    276 详见'法'埃蒂耶纳·卡贝:《伊加利亚旅行记》(李雄飞/译,余航/校,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版)
    277 《史记》对这件事的记载有些小小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史记·乐毅列传》:乐闲居燕三十余年,燕王喜用其相栗腹之计,欲攻赵,而问昌国君乐闲。乐闲曰:“赵,四战之国也,其民习兵,伐之不可。”燕王不听,遂伐赵。赵使廉颇击之,大破栗腹之军于鄗,禽栗腹﹑乐乘。乐乘者,乐闲之宗也。于是乐闲奔赵,赵遂围燕。燕重割地以与赵和,赵乃解而去。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自邯郸围解五年,而燕用栗腹之谋,曰“赵壮者尽于长平,其孤未壮”,举兵击赵。赵使廉颇将,击,大破燕军于鄗,杀栗腹,遂围燕。燕割五城请和,乃听之。
    《史记·燕召公世家》:今王喜四年,秦昭王卒。燕王命相栗腹约欢赵,以五百金为赵王酒。还报燕王曰:“赵王壮者皆死长平,其孤未壮,可伐也。”王召昌国君乐闲问之。对曰:“赵四战之国,其民习兵,不可伐。”王曰:“吾以五而伐一。”对曰:“不可。”燕王怒,髃臣皆以为可。卒起二军,车二千乘,栗腹将而攻鄗,卿秦攻代。唯独大夫将渠谓燕王曰:“与人通关约交,以五百金饮人之王,使者报而反攻之;不祥,兵无成功。”燕王不听,自将偏军随之。将渠引燕王绶止之曰:“王必无自往,往无成功。”王嚺之以足。将渠泣曰:“臣非以自为,为王也!”燕军至宋子,赵使廉颇将,击破栗腹于鄗。[乐乘]破卿秦[乐乘]于代。乐闲奔赵。廉颇逐之五百余里,围其国。燕人请和,赵人不许,必令将渠处和。燕相将渠以处和。赵听将渠,解燕围。
    《史记·赵世家》:十五年,以尉文封相国廉颇为信平君。燕王令丞相栗腹约驩,以五百金为赵王酒,还归,报燕王曰:“赵氏壮者皆死长平,其孤未壮,可伐也。”王召昌国君乐闲而问之。对曰:“赵,四战之国也,其民习兵,伐之不可。”王曰:“吾以觽伐寡,二而伐一,可乎?”对曰:“不可。”王曰:“吾即以五而伐一,可乎?”对曰:“不可。”燕王大怒。髃臣皆以为可。燕卒起二军,车二千乘,栗腹将而攻鄗,卿秦将而攻代。廉颇为赵将,破杀栗腹,虏卿秦﹑乐闲。
    278 以拉丁字母代替方块汉字的提议出现得比很多人想像得要早。唐兰:《中国文字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97页:“从明代的西洋天主教士就想用罗马字拼音来认识中国字,清代末年,中国人自己造的拼音字母逐渐发展,到民国七年(一九一八),教育部才公布了一套注音字母,不过还只是注在汉字字旁的一种符号。到民国十五年(一九二六),由大学院公布了一套国语罗马字,才正式提出想废去方块汉字而变成用拉丁字母拼出来的拼音文字。到了民国二十三年,才有‘拉丁化新文字’。”
    279 '法'伏尔泰:《哲学词典》(王燕生/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版)
    280 '法'伏尔泰:《哲学词典》(王燕生/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版),下同。
    281 '法'伏尔泰:《哲学词典》(王燕生/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版)
    282 即便到了鸦片战争的时代,“汉奸”之“奸”依然被当作“奸民”的意思来用,比如魏源《筹海篇》:“今日沿海所患安在乎?必曰:械斗之民也,烟盐私贩也,海盗也,渔艇蛋户也。今日陆地所患安在?必曰:回匪也,盐匪也,捻匪、红湖匪、曳刀匪也。官吏切齿为乱民,有事则目为汉奸。”《夷艘寇海记》:“岂特义民可用,即莠民亦可用。以汉奸攻逆夷也。”
    283《论语·阳货》:子之武城,闻弦歌之声。夫子莞尔而笑,曰:“割鸡焉用牛刀?”子游对曰:“昔者偃也闻诸夫子曰:‘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子曰:“二三子!偃之言是也。前言戏之耳。”
    284《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于是叔孙通使征鲁诸生三十余人。鲁有两生不肯行,曰:“公所事者且十主,皆面谀以得亲贵。今天下初定,死者未葬,伤者未起,又欲起礼乐。礼乐所由起,积德百年而后可兴也。吾不忍为公所为。公所为不合古;吾不行。公往矣,无污我!”叔孙通笑曰:“若真鄙儒也,不知时变。”
    285 两句俱见于《论语·子路》。
    286 《史记·曹相国世家》
    287 从“鞠”这个字说个小插曲,比较有趣。《汉书·外戚传》里记载吕后虐杀戚夫人的事,最惨的就是“太后遂断戚夫人手足,去眼熏耳,饮赠药,使居鞠域中,名曰‘人彘’。”戚夫人被囚禁的地方就叫“鞠域”。颜师古注释说“鞠域,如蹋鞠之域,谓窟室也。”这就是说,戚夫人被关押在一个足球场里(“蹋鞠”就是踢足球),就算汉代的足球场比较小,可也觉得于理不通哦,颜师古又说这个足球场是个“窟室”,也让人很难理解。
    现在的通俗历史读物里说到戚夫人这段,一般都说她被扔进厕所里了——这个说法出自《史记》,但古文的“厕”倒不一定真指厕所。不过,不管怎么说,“厕”都是指最脏的地方,可以是厕所,也可以是猪圈。古人经常是猪圈连着厕所的,人一拉,猪就吃,然后人再吃猪肉……好恶心哦!
    好了,话说回来,“鞠域”不管怎么解,但应该不会是厕所。
    咬文嚼字一番。《艺文类聚·刑法部》有东汉李尤的《鞫城铭》:“圆鞠方墙,仿像阴阳。法月衡对,二六相当。建长立平,其例有常。不以亲疏,不有阿私。端心平意,莫怨是非。鞫政由然,况乎执机。”什么是“鞠城”,现在很多出版物里都解释成古代足球场,而且解释得头头是道,比如:“在《鞠城铭》中,李尤笔下的足球场,是“圆鞠方墙,仿像阴阳”。即“鞠”是圆形的,球场四周围着方墙,它象征着天圆地方,阴阳相对。竞赛中,效法月份,双方各6人,共12人进行对阵互相抗衡,称为“法月衡对,二六相当”。由于是有一定规则的竞赛,因而要设置裁判员建立公正的标准,对于裁判的判罚,也有约定俗成的常规。担任裁判的人,不能亲一方而疏另一方,裁判要公正。同时,对参赛队员的要求是心平气和地服从裁判,不要报怨裁判的裁决。其健全的竞赛规则,反映出这时的蹴鞠已经具备了现在代足球运动的比赛规模了。”——看起来还真是这样,但是,这篇《鞠城铭》明明是出现在“刑法部”的分类之下的呀。
    细心的人可能发现了,李尤写的是《“鞫”城铭》,“鞫”和“鞠”不是一个字。呵呵,其实这倒无妨,这两个字是可以互通的,《龙龕手鉴·革部》说“鞫”是“鞠”的俗字——颜师古的误会可能就在这里,没分清,结果把监狱当成足球场了。——“鞠城”反正是监狱了,“鞠域”应当也是监狱才对?
    288 《史记·曹相国世家》
    289 详见《汉书·食货志》
    290《论语·先进》:鲁人为长府。闵子骞曰:“仍旧贯,如之何?何必改作?”子曰:“夫人不言,言必有中。”
    291 '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黄宜思、黄雨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版)
    292 '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黄宜思、黄雨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版,第13-15页)
    293 王夫之对此有过详论,消极的一面如:“入粟六百石而拜爵上造,一家之主伯亚旅,力耕而得六百石之赢余者几何?无亦强豪挟利以多占,役人以佃而收其半也;无亦富商大贾以金钱笼致而得者也。如是,则重农而农益轻,贵粟而金益贵。”详见《读通鉴论》“汉文帝第十八”。
    294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版)
    295 '日' 木村正雄:《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基础条件》(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刘俊文/主编,黄金山、孔繁敏等/译,中华书局1993年第1版,第682页):“中国古代的基本生产关系,是一种可成为‘齐民制’的特殊形态。它不像希腊和罗马那样的以自由市民和他们所占有并役使的私人奴隶的生产关系为基础,构成多数的自律生产体;而是所有的人民基本上被纳入所谓国家生产体之中,作为国家的劳动力而隶属于国家的这种生产关系。人民在国家生产体之中,虽然每一个家族可以分得标准为一百亩的耕地,但终于不能形成独立的生产体。从而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都不能完成自由和独立,基本上作为国家的劳动力,为出生地的户籍所束缚(编户之民),没有迁徙自由(本籍主义),税役等按人头缴纳(直接的、个别的、人头的支配),处于国家的支配、隶属之下(人身支配)。”
    296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36页)。同一段落的后文也颇有些意思,说的是“大家是一样卑微”的后果,其内容足以使一部分同胞吹胡子瞪眼,所以引过来一起看看:“……大家既然没有荣誉心,人与人之间又没有一种个人的权利,自贬自抑的意识便极其通行,这种意识又很容易变为极度的自暴自弃。正由于他们自暴自弃,便造成了中国人极大的不道德。他们以撒谎著名,他们随时随地都能撒谎。朋友欺诈朋友,假如欺诈不能达到目的,或者为对方所发觉时,双方都不以为可怪,都不觉得可耻。他们的欺诈实在可以说诡谲巧妙到了极顶。欧洲人和他们打交道时,非得提心吊胆不可。”
    297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33页)。
    298 “请粥庶弟之母”,这个“粥”字这里通“鬻”,郑玄注释为:“粥,谓嫁之也。妾贱,取之曰买。”
    299 这书身世复杂,我这里只是简略一提。
    300 《荀子·正论》: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慅婴,共、艾毕,劊犲穑薄Ⅳ饕露淮俊V喂湃缡恰!笔遣蝗弧R晕涡埃吭蛉斯棠プ铮嵌啦挥萌庑蹋嗖挥孟笮桃印R晕嘶虼プ镆樱鼻崞湫蹋辉蚴巧比苏卟凰溃巳苏卟恍桃病W镏林囟讨燎幔谷瞬恢褚樱夷笱伞7残倘酥荆┒穸瘢页推湮匆病I比苏卟凰溃巳苏卟恍蹋俏交荼┒碓粢玻嵌穸褚病9氏笮檀巧谥喂牛⑵鹩诼医褚病
    301 《汉书·礼乐志》:王者必因前王之礼,顺时施宜,有所损益,即民之心,稍稍制作,至太平而大备。周监于二代,礼文尤具,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故称礼经三百,威仪三千。于是教化浃洽,民用和睦,灾害不生,祸乱不作,囹圄空虚,四十余年。孔子美之曰:“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及其衰也,诸侯逾越法度,恶礼治之害己,去其篇籍。遭秦灭学,遂以乱亡。
    《后汉书·袁张韩周列传》:永元六年,宠代郭躬为廷尉。性仁矜。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济活着甚觽。其深文刻敝,于此少衰。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余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会坐诏狱吏与囚交通抵罪。
    302 《佛学大词典》“三千威仪八万细行”条:为佛弟子持守日常威仪之作法。坐作进退有威德仪则,称为威仪。比丘所应持守之二百五十戒,配以行住坐卧四威仪,合为一千戒,循转三世(一说三聚净戒),即成三千威仪。再配以身口七支(杀、盗、淫、两舌、恶口、妄言、绮语)、贪嗔痴三毒及等分等四种烦恼,共成八万四千。诸经举其大数,但称八万细行;净心诫观法以小乘、大乘之不同着眼,而谓菩萨戒有八万威仪,声闻戒有三千威仪。又八宗纲要卷上谓僧戒与尼戒不同,僧有二百五十戒,即三千威仪,六万细行。尼有三百四十戒,即八万威仪,十二万细行。考诸文献,最早采用三千威仪之名目者,或即袭用自我国古代成语,即《中庸》之“优优大哉,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大佛顶首楞严经卷五、法华三大部补注卷十一、大藏法数卷六十八]
    303 童书业:《春秋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13页):“周初刑罚最严,凡不孝不慈不恭不友和酗酒的人都处死刑……”
    '美'许倬云:《西周史》第五章第一节:“成康之世,据说四十年刑措不用,号为太平。究其实际,北方并未完全肃清。康王时代的小盂鼎铭文残缺,不见全貌,但由其残文看来,周人与鬼方之间,曾有十分激烈的战事……”
    304 '东汉'王充《论衡·艺增》:光武皇帝之时,郎中汝南贲光上书,言孝文皇帝时居明光宫,天下断狱三人。颂美文帝,陈其效实。光武皇帝曰:“孝文时不居明光宫,断狱不三人。”积善修德,美名流之,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夫贲光上书于汉,汉为今世,增益功美,犹过其实,况上古帝王久远,贤人从后褒述,失实离本,独已多矣。不遭光武论,千世之后,孝文之事载在经艺之上,人不知其增,居明光宫,断狱三人,而遂为实事也。
    305 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984年第1版,第253页):常无心:今本作“无常心”,据帛书乙本改。……王安石说:“圣人无心,……以‘吉凶与民同患’故也。”……河上公注云:“圣人重更改,贵因循,若自‘无心’。”
    306 详见《管子·任法》
    307 郭沫若:《十批判书》(收录于《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外二种)》下册,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内容详见该书第759页)
    308 尤其是“礼从俗”,可谓礼乐政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出对大刀阔斧式的改革的深切质疑。正如苏洵《礼论》中所谓:“夫人之情,安于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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