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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博览群书2005年第02期-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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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西方历代治国者的普遍选择。
  由孟子和柏拉图分别开启的治道话语,塑造了两种不同的思想观念、政治原则、法律制度。在当代中国新一轮的思想对话、政治革新、法律移植进程中,不能不对此有所省察。


记住张纯如和相关的书
■  文洁若
  对人的一生而言,多读书,读那些对社会文化思潮产生重要影响的书,何等重要。由胡耀邦同志题写刊名的《博览群书》杂志创刊二十年来,兼容并包,登载了一篇篇视野开阔、富有思想性的文章。可惜萧乾先生生前没有缘分跟它来往。六年来,我倒读它读得很仔细。就拿2004年第12期来说,陈福康写的《百年前一个王国的覆亡——课堂上不讲的一段历史》,周详地介绍了琉球王国被日本军国主义者消灭的历史。此文最后一句,耐人寻味:“又令人感到不解的是,这一段历史,在现在中国和日本的课堂上,都是不讲的。”
  陈福康的文章引起我的共鸣,受到启迪,不由要谈谈对张纯如饮弹自杀的我见。
  张纯如生长在大洋彼岸,嫁给了白人,完全可以养尊处优地度过一生。她却偏偏不辞辛苦地来到中国大陆、台湾和日本,经过周密的访问调查,写出了一部《被遗忘的大屠杀?——一九三七年南京暴行》,于4997年问世。此书不胫而走,被《纽约时报》列为当年度最佳的推荐读物,还被译成多种文本,行销全世界。据《解放日报》(2004年12月31日)载,当她在日本演讲的时候,台下的日本右翼分子妄图冲过去阻止她。“她那年三十岁左右吧,这种混乱的场面让她有种惊惶与愤怒的美丽。一个女人就是如此孤独地抵挡历史和现实的谎言。”(见伊人:《书界 2004年:回眸和回味》中所引《生命之书》一文)
  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家、记者,多如繁星,建国五十五年来,大陆的文艺界和新闻界衮衮诸公没能做到的事,却由一个美籍华裔年轻女子出色地完成了。她为什么要寻短见,我们不得而知。多年来,她孤军奋斗,可能是超负荷,心力交瘁,支撑不下去了。
  没有人会为张纯如竖立塑像,建纪念碑,然而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应该“记住‘张纯如’这个名字。记住她的书,还有她离世前留下的这段话:‘我曾认真生活,为目标、写作和家人真诚奉献过。”’(引自《书界2004:回眸和回味》。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日本作家、极右分子三岛由纪夫,于1970年11月 25日率领“盾会”的四名会员,占领了离东京闹市不远的自卫队驻屯地的总监室,从阳台上向一千名自卫队队员发表演说,抨击日本宪法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禁止日本重新武装的条款给日本人带来了耻辱,企图煽动自卫队哗变。因无人响应,遂按照日本传统方式剖腹自杀。
  三岛在预先写好并广为散发的《檄文》(原载《产经新闻》1970年11月26日)的最后部分写道:“我们要使日本恢复日本的本来面目,然后死去……我们是由于深深期望具有非常纯粹的灵魂的各位作为一个男子汉,一个真正的武士而醒悟,才采取这一行动的。”
  此事曾在日本国内外引起巨大震动。三岛死后。随着日本国力的迅速增长,他的名字越来越频繁地为他的同胞所提及,引起了西方记者的注意。美国记者伯恩·伯鲁马在《纽约时报杂志》周刊(1987年6月7日)上发表《一种新的日本民族主义》一文,提到日本“精神运动”的领导人铃木邦夫的办公室墙上,悬挂着极端民族主义作家三岛由纪夫的照片。该组织出版了一种叫作《光复》的月报,其宗旨就是要夺回已经失去的东西:纯洁的日本精神。三岛逝世十五周年时,英国记者亨利,斯托克斯在《消失了的武士——战后日本的萎顿的灵魂》(日译文见《朝日周刊》杂志1985年12月6日、13日)一文中指出:三岛的目的是复活日本军国主义。他正是因为对战后日本人萎顿的精神状态感到忧心忡忡,为了唤醒国人而剖腹自尽的。
  进入二十一世纪,日本自卫队如愿以偿,真地向海外派兵了。倘若三岛死后有知,看到由于日本取得了成功而带来大和民族主义的复活,他必然感到无比欣慰。
  咱们中国人呢?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竟然有一批日本文学研究家,准备召开“三岛由纪夫国际研讨会”,掀起三岛由纪夫热。幸而当时任中国日本文学研究会会长的李芒同志及时采取措施,未能开成。国际友人抵达后,只招待他们喝了一杯清茶,就请他们走人。日本报纸上还披露了此事。跳水皇后伏明霞不晓得“卢沟桥一声炮响”是怎么回事,“还珠格格”赵薇身裹日本军旗亮相,在在都说明我们的教育制度有问题。
  1999年5月下旬,萧乾生前好友、曾任新加坡驻日大使的李炯才偕夫人来华参加《日本:神话与现实》一书中译本的首发式。李炯才、翁如婵伉俪在海南出版社的李世鸿、译者傅光明陪同下光临舍下。他语重心长地对我说:“日本的国防开支和军事力量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位。我这本用英文写的书,日本人是不会译成日文出版的。”
  1985年6月至1986年6月,我作为日本国际交流基金的研究员,在日本东洋大学研究日本近现代文学。这期间,曾听李大使阐述过不少对日本的见解,这次读此书,更觉得触目惊心。尤其是第10章,这样的警句比比皆是:“在当今日本,另一个令人担忧的迹象是日本人改变了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看法。一部赞美曾任战时首相的战犯东条英机一生的电影成了东京票房价值最高的电影,东条英机开始广泛赢得人心。历史书被篡改,粉饰战时的暴行,如对南京大屠杀的描写。一些重要政治家甚至公开声称南京大屠杀‘只是一种想象,无真实性可言。’”
  我和傅光明各写了一篇书评。我这篇题目叫《“人们啊,你们可要警惕!”——一部警世之作:〈日本:神话与现实〉》,分别刊登在武汉的《长江日报》(2000年4月30日)和香港《大公报》上。然而,此书只印了一万册,没产生什么影响。奈何!现在,媚俗之作泛滥成灾,真正有价值的反而滞销。君不见,就连在台湾都不能容身,只得仓皇逃遁到日本去度余生的汉奸胡兰成,竟然也沾了张爱玲的光,成了某些出版商和读者的宠儿。   今年是抗战胜利60周年。我巴望国人多关心一下这段历史。上世纪,多少英雄儿女壮烈牺牲,不就是为了让我们的祖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吗!


费希特早期的宪法理论
■  沈 真
  青年马克思在柏林大学学习的初期曾经仿效费希特的《自然法权基础》(耶拿与莱比锡1796年与1797年),写过一部长达300页的法权哲学著作手稿。他在写给他父亲的信里说,他从费希特的理想主义中吸取了营养,但写得比费希特更现代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10~15页)现在这部德国古典哲学著作已经收入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第10辑问世,如果我们阅读此书,将会从它所包含的宪法理论中体会到这种理想主义迄今仍然具有的重要学术价值。
  费希特早期的宪法理论有两个逻辑演绎的前提。一个是人在社会中从道德领域到法权领域的过渡,一个是在法权领域中从公民社会到国家的过渡。在谈到前一个前提时,他说明了道德领域属于人们的内心活动,而法权领域属于人们的外在行动;他论证了人们作为道德存在者在前一个领域固有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诸如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从事劳动的权利和思想自由的权利,论证了人们作为社会公民在后一个领域发生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关系,而支配这种关系的法权规律的根本内容是:“你要这样限制你的自由,那就是除了你以外,他人也会是自由的”。(该书第93页)当人们从道德领域过渡到法权领域时,不仅依然应当服从道德规律,而且必须服从法权规律,但这两种规律具有迥然不同的性质。道德规律虽然要求人们无条件地履行道德职责,但这只有规劝作用,而没有强制作用;反之,法权规律则具有强制作用,不管人们是否具有善良意志,它都必须得到认可和加以执行。在法权领域里,人们是在自由意志的外在应用中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正是基于法权规律,他们才结合为一个作为公民社会的法权领域,如果没有对于法权规律的共同认可和共同遵守,他们就又退回到了道德领域,即退回到了自由意志的内在应用中。而在自由意志的外在应用中,人们要维护公民社会这个初步形成的共同体,就必须在他们发挥自由意志的界限、拥有劳动成果的权利和相互支持的义务方面签订许多体现法权规律的、使签约双方都受惠的契约;但签约者是否在内心世界里相互忠诚和信任,却是外在的法律管不了的。签约者一方往往由于自私自利或漫不经心而损害了另一方,从而使法权关系失去平衡。因此,这种体现法权规律的社会契约能否有效地履行,还带有或然性,而缺乏确然性的保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推举出一种能用强制手段实现签约双方的共同意志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就是政权。这样,人们便从作为公民社会的法权领域过渡到了作为国家的法权领域,而费希特就是从这个地方演绎出他的宪法理论的。
  在费希特看来,政府虽然是为了维护公民社会中人们的法权关系诞生的,因而在确立公民社会的各种契约中作为保障履行契约的第三者发挥着作用,但在人们最后结合成的这个作为国家的法权领域里,它的角色却不再是这样的第三者。在这里,这个法治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把他们那部分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转交给了他们选举出来的政府,而政府必须对他们负责,它的职责不过是执行他们的共同意志,让法律和正义统治国家。这就是说,这种权力的转让也必须签订一项契约,契约一方是法治共同体的全体国家公民,另一方是执行他们的共同意志的政府,而这项契约就是维护法权共同体的根本大法,即宪法。在这里,费希特坚持法国革命的理想,用人民主权的原则解决了国体问题。他论证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他把选举政府最高官员的过程视为人民与官员签署人民制定的这项契约的谈判过程。当选的最高官员愿意按照这部宪法治理国家,接受了选举结果,就变成了人民的公仆,被排除在人民之外,如果不愿意这么做,则重新回到人民中间。谈判如此继续进行,直至最后从人民中选出最有智慧的人担任最高官职。费希特在此特别强调了两点:第一,人民转让给当选官员的,仅仅是那部分管理法治共同体的权力,而决不是自己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因此,他批评了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极权主义倾向。卢梭主张,“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而且“这种转让是毫无保留的”(《社会契约论》,北京,1987年,第23~24页);费希特则认为,“他们并耒完全献出自己和自己的所有”,他们依然是“自由的、完全独立自主的人,而且国家政权给个人保护的也正是这种自由,惟独为了这种自由,个人才加入这个契约”。(该书第 206~207页)第二,人民的权力必须超过最高政府当局掌握的权力,以防行政权力背叛人民。费希特认为,只有行政权力才可能成为反叛者,“人民则从来都不是反叛者,因为人民实际上是最高的权力,在它之上没有任何权力,它就是一切其他权力的源泉”,而“只有反对更高的权力,才能说是反叛,但在地球上还有什么东西比人民更高的呢?所以,说人民能反叛自己,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该书第 185页)
  关于国家权力转让给谁的问题,费希特汲取法国革命的教训,真正按照人民主权原则作出回答,确定了最佳的政体。在他看来,把国家权力转让给一个对管理公共权力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人,这就是专制政体;它虽然符合于愚昧落后的国情,但也只有暂时存在的可能性,而终究会被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摧毁;与此相反,把国家权力转让给一个对管理公共权力绝对负责的团体,这则是共和政体或狭义民主政体,它最能执行国家公民的共同意志,按照法权规律治理法治共同体。费希特把法治共同体全体成员不转让国家权力的政体称为广义民主政体,对它进行了批评。他首先指出,国家权力必须予以转让,而决不能保持在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手中,之所以必须如此,是因为如果不能建立起一种执行共同意志、负责公共事务的政府,共同体全体成员就在执法方面既是法官,又是法律诉讼的一方,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是很不安全的。其次,他从法国革命的进程中看出,卢梭事业的继承者建立的那种广义民主政体是不成功的尝试,它本身具有两个相反相成的弊端,即无政府主义和极权主义。针对前一个弊端,他质问道,如果共同体全体成员掌握了行政权,那么,哪种另外的权力能够强迫他们在运用行政权时永远遵守他们自己的法律呢?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是不会纠正他们在执法中的错误的,因为他们在这方面是自己的法官。其结果是,社会趋于不安,恐怖与日俱增,人们不仅像在没有国家时那样,经常害怕外来的暴力行为,而且特别害怕那些在法律的名义下从事非法行径的群氓的盲目愤怒。因此,费希特认为,这种政体是世界上可能存在的最不可靠的政体;反之,在共和政体下,共同体全体成员则已经把行政权转让给了他们选举出来的国家最高官员,这些官员专门负责管理公共权力,这时,他们已不能插手公共权力,而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无政府主义得以产生的可能。关于后一个弊端,费希特所指的是:那些以人民的名义把行政权力和监督这种权力的权力集于一身的群众领袖,或者出于私心,在公共权力的管理中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或者自我膨胀,把他们个人的意志置于共同意志之上,使得共同体无法安定团结。针对这个弊端,费希特指出,“任何合理合法的政体的基本法都是:行政权与监督和判决如何管理行政权的权力是分开的”。(该书第164页)而这种政体就是他主张建立的共和政体。
  费希特效法古代斯巴达城邦的体制,把监督行政权力的权力称为民选监察院。这个机构既不介入行政权力按照宪法制定各种法规的立法活动,也不介入它进行的行政事务,而是要对它是否贯彻了宪法作出判断。这个机构是由人民选举的一些年龄大和阅历多、忠于人民和深孚众望的人组成的,他们同样是人民的仆人,而不属于人民。他们的职责是在发现行政权力违宪时发布禁令,停止政府的一切职能。这时全体国家公民集合起来,在作为起诉人的民选监察院与作为被告人的政府之间,以法官的身份作出判决。如果前者起诉有充分的根据,政府的违宪行为就应作为反叛而受到惩办;如果起诉没有什么根据,这个民选监察院则须让位于新的民选监察院。当然,事态的发展不会这么简单。有可能,民选监察官在发现问题以后,劝说国家行政官员,收到了他们改邪归正、重新取信于民的效果;也可能民选监察官接受贿赂,与他们联合起来,践踏宪法和法律。费希特就此写道:“如果在一个民族中公认的优秀人物的思想竟然如此低下,这个如此腐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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