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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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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贷限制性规定

    (一)对银行用自己的股票作抵押贷款的限制银行如果是香港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时,依《银行条例》第80条的规定,银行不可以用自己的股票作抵押而提供任何垫款、贷款、信用便利,包括给任何没有存款垫头支持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提供任何财政担保,或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银行只有在银监专员的书面同意下,才可以用自己的股票作抵押放贷。(二)对银行贷款集中程度的控制《银行条例》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银行对任何一个借款人或几个互相有联系的人组成的一伙人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已收资本和储备的25%的限制,特殊情况除外。(三)对银行董事、经理和职员贷款限制香港银行业的习惯做法是,银行对董事的贷款不需要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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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由于因董事贷款造成银行坏帐、呆帐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银行条例》也对这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该条例第83条规定,银行的董事、董事的亲戚、银行贷款委员会的成员、成员的亲戚、银行的控股人、银行腔股人的亲戚从银行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5万元。《银行条例》对由银行董事等人员作担保的贷款数额也作了限制。 规定他们作担保人的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已收资本和储备的10%。如这个数额超过10%,就要有银行监理专员的书面同意。对持牌存款公司来说,对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亲属的无抵押贷款是不允许的,他们只能采用抵押贷款。 而对由董事及其亲戚作为担保人的条件下,持牌存款公司提供给他们作为董事或合伙人、经理或代理人的商号、合伙或未上市公司的无抵押贷款,是允许的,但总和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的10%。银行对本行一般雇员的无抵押贷款、无抵押垫款及信贷便利的总额不得超过该雇员年薪金总额。银行如违反上述规定,董事长和经理将被罚款5万至20万港元,并监禁6个月至两年。(四)银监处对向海外银行贷款的监理权香港银行可以对外国银行贷款。《银行条例》授予银行监理员监督、限制香港银行对外国银行的贷款的权利。 监理专员如果认为这种贷款的范围及其方式不利于该银行存款人的利益,就可以行使这项权利。 具体措施是:禁止银行在接到银监处的贷款通知以后,继续向外国银行提供贷款或其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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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便利,或下令要求银行立刻收回贷款;或禁止银行同意外国银行保持未清帐。(五)

    对银行持有股票抵押贷款或以地产抵押贷款的限制公司可以用股票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但是《银行条例》限制银行控股的总额。 第87条规定,银行长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总价值市值不得超过银行已收资本和储备的25%。 抵押的股票如果是偿还债务的股票时,银行持有的股票总额可以超过上述比例限制;但必须在最初的18个月内进行处理。 处理之后,银行持有的股票价值必须符合25%的法定比例。如果银行暂时持有的股票属于包销合同项下的一种经营活动,在3个月之内,银行持有的各种股票总额可以超过25%的限制。《银行条例》还限制银行持有其他公司的地产放款。第88条规定,银行可以购买或持有香港以内或以外的土地总价值不得超过银行已收资本和储备的25%。银行本身的营业用房和职员住房的地产,经过银监处审查认为是必要的营业及生活用房时,可以不计算在受限制的地产数额之内。(六)对银行特殊贷款的总额的限制《银行条例》第90条规定了对银行特殊贷款的总额限制。银行对董事及其亲属的无抵押贷款总额,加上银行持有股票价值总额,再加上银行持有的土地利益总额三项之和不得超过该银行已收资本和储备的55%。 在此基础上,银行持有的董事无抵押贷款数额、持有股票数额及持有地产数额之和加上银行营业用房和职员住房的地产价值总额之和,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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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已收资本和储备的80%。

    七、对银行储备与股本的监督

    根据《银行条例》第18条规定,持牌银行的最低发行股本及已收资本减去债务之余额不得少于1亿港元。 持牌存款公司不得少于1亿港元,注册存款公司不得少于1千万港元。在分配利润方面,《银行条例》第75条规定,在香港注册的银行必须在扣除法定储备额和纳税之后,才能宣布派息。 在派息前法规还要求:或者银行再扣除不少于利润总额13的F部分作为基金;或者派息之后银行的已收资本和储备额不低于2亿港元,选择其中一项标准来决定实际派息的数额。

    八、对银行风险资本比率的规定

    银行的风险资本率是指银行的资本基数与风险资本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1986年《银行条例》第98条规定的风险资本比例为5%。如果银行不能达到这一比例,该条例规定银行有义务立即通知银监处,并说明违例的原因。 银监专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报告财政司,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措施。 银行虽违例,但如果及时通告,将会酌情免于罚惩。 如果违例不报,该银行董事长和经理就要被罚款50万港元,并监禁5年。 此外,迟报延迟一天,该银行就要被罚款1万港元,直到通知银监处为止。国际银行的风险资本比例,已经由巴塞尔委员会和美英银行提议,提高到7。

    25%,将来还要提高到8%,香港的银行也将提高风险资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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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银行流动资金率的控制

    银行的流动资金率是银行每月流动资金与限定负债之比。《银行条例》第102条和106条规定香港银行流动资金率为25%。 这一比率同英美银行的规定相同。银行的限定负债是指:一个月内有联系银行对该银行的负债超过该银行对有联系银行的负债的差额;所有的银行一个月的其他负债。 银行如果达不到上述比例,应立即向银监处报告,可以免于罚款。 银监专员立即召集银行人员商讨解决办法。如果银行违例不报,银行董事长和经理要被罚50万港元,并监禁5年。 银行迟报一天,就要被罚款1万港元。

    十、银号的管理

    香港至今还保留有3家银号,它们是:明泰银号、陈万昌银号和利成银号。《银行条例》规定银号以合伙方式经营、合伙人对银号负无限责任。 合伙成员中一人死亡,合伙便解散,但港督及行政局可以对银号剩余的合伙人发给新的银行牌,使它继续经营。 但是港督及行政局不会向新成立的合伙发给银行牌。银号每年要交银行牌照费500港元。银号不能设立海外分行或代表处,不能发行股票。 银号的招牌、票据、信笺和公章等都不得使用“银行”的字样。 银号接受存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万港元,但吸收外汇存款不受限制。 银号如果因经营不善将导致破产时,银监专员可以接管银号,在接管银号的三个月内,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如果债权人申请银号破产日迟于银监专员接管银号之时,破产日可以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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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溯到接管日。

    十一、对银行广告的限制

    《银行条例》禁止任何银行或存款公司以诱惑或欺诈性的语言作广告,禁止在广告中故意作错误的解释。 如果银行或存款公司以诱惑或欺诈的广告与客户签订存款合同,银行将被罚款100万港元,董事长还要被监禁7年。 此外,还要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如果银行由于“疏忽大意”行为引起广告中的欺诈内容,在处理上视同故意行为一样。 银行广告的欺诈是以广告的结果治罪的,而不管动机如何。 银行的广告出现虚假内容时,银监专员可立即以书面通知银行撤销、更改或停止该广告的发行。 如果银行自己不认为广告内容虚假,与银监专员看法不一致时,也要先执行银监专员的命令停止广告,然后再向财政司上诉。 银行在广告中不得使用“经港督及行政局或财政司批准”的字样。 违反此项规定的银行将被罚20万港元,董事长将被监禁2年。

    十二、银行的清盘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不能由股东自愿清盘,或应债权人要求清盘。 因为银行涉及到公众的利益,特别是广大存款人的利益。银行的清盘依法由财政司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向港督及行政局提出申请,由港督及行政局作出决定,再经香港最高法院依《公司条例》第177条的程序进行清盘。 此外,高等法院也可以根据公众的要求,向财政司提出建议,财政司向港督及行政局申请批准,下令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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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稳定金融市场,港府在银行经营不好时,往往先派有经验的人士前往接管,同时说服大银行联合援助。

    第三节 香港银行的判例法

    一、银行与客户的契约关系

    在香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默示的契约关系。根据判例所确立的原则是:(1)当客户在银行或存款公司开户时,客户就同银行确立了契约关系;(2)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债权债务的契约关系,而不是委托关系或信托代理关系。各种不同时期的法院判例逐步确立了银行与客户的相互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如下:(一)银行的权利1。

    银行收取服务费的权利。 在香港,大多数银行的做法是:(1)客户必须在往来帐户上保持一定数额的余额,这样就免收服务费;(2)储蓄帐户上的余额如果连续5年静止不动,银行每半年要收余额总数的10%的保管费;(3)储蓄帐户的余额应从开户日起保持3个月以后才能全部提清,否则银行要收一定数额的服务成本费;(4)有的银行对客户用支票入帐或贷款出帐的要收一定数额的佣金;(5)银行提供保险箱或夜间保管现金服务时,也要收保管费。2。

    抵销帐户的权利。客户如果在同一银行或同一银行的不同分行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帐户时,当该客户的贷款帐户的贷款已经到期而尚未偿还时,银行在合理通知还款后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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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届满时,可以自动用该客户另一存款帐户或往来帐户上的余额来抵销贷款余额。 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银行不能抵销客户的帐户:(1)不能用到斯的存款帐户的余额抵销将来到期的贷款;(2)不能用客户存款余额抵销银行为该客户作的贴现票据产生的“或有负债”

    ,除非银行与客户之间有协议或客户破产。(3)在客户与银行事先有明示或默示约定的不能抵销帐户时,银行不能抵销。 例如律师、医师、信托人等专业人士替他们的客户开立的存款或往来帐户,银行不能用来抵销该类专业人士自己的贷款或透支余额。(二)银行的义务为客户保密的义务。银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银行应对客户帐户上的一切情况保密;二是保密的义务是相对的。 银行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密义务;1。

    因为法律诉讼,法庭下令要求公开客户帐户情况;2。

    因为公众利益,警方凭有关授权要求提供客户帐户情况,或税务部门要求调查该客户的帐户情况;3。

    银行为本身利益而公开客户帐户情况,银行通知客户还款的书面通知中注明的贷款余额;4。

    客户本人同意公开帐户的情况,客户可以同意担保人了解其帐户的情况或向生意上合作者提供自己的情况。(三)客户对银行的义务客户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客户在签发支票时要谨慎小心;二是客户发现支票有误或是伪造时,应及时通知银行。(四)客户的权利可以认为,银行对客户的义务之对立面就是客户的权利。根据不同时期的法院判例,对于未成年人与银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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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在死亡之后其银行帐户的处理、银行与联名帐户客户的关系、合伙与银行的关系、公司帐户与银行的关系、银行与客户在特殊情况下的关系等方面,判例法都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二、抵押贷款的成文法及判例法

    香港的银行一般都接受抵押贷款的做法。 抵押贷款的期限短的2、3个月,长的10年甚至20年。 抵押物品按贷款的性质和期限及余额不同,可以分为土地的使用权、房产、保险单、股票、货物、运输工具、公司财产抵押等。 抵押贷款的做法及有关的判例法也承袭英国的做法和判例法。 这方面的法律业务都请律师来处理。(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抵押根据1984年7月香港颁布的《物业转让及财产条例》,私人或公司如果已获得政府租地契约,可依照衡平法上的利益转换成法定财产权上的利益,即在土地租期内视承租人享有对该地的所有权。 土地抵押采取类似于所有权抵押式的转让方式来办理,客户在以土地向银行作抵押贷款时,法律上视为该客户是拥有土地的法定产权的,如同所有权一样。 在实务中,土地上几乎都是有建筑或房产的,故此,实务中律师们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绝大多数是房产的抵押。香港银行在考虑接受客户的房产抵押时,先要对房产进行估值。 估值工作由专门的测量师进行,银行业人士要对抵押客户的资信情况与偿还能力进行考虑。律师要做的工作是:审查抵押权人是否对房产有完整的权限。 律师要去政府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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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田土厅查看有关的注册或登记,并准备有关的法律文件。所有权契约抵押的判例法还对第一抵押、第二抵押等具体情况均作出了具体规定。(二)股票抵押股票有价值,客户是可以用股票向银行作抵押取得贷款的。股票抵押时既可以采用法定抵押或也可以采用平衡抵押。作法定抵押时,客户把股票和股权证一起交给银行。 银行与客户签一份“抵押备忘录”

    ,即抵押贷款契约,契约中特别要规定抵押率,即股票抵押价值与贷款金额的比例。 股票作平衡抵押时,客户只需将股权证书交给银行而不必实际把股票交给银行。 但是银行与客户也要签一份备忘录,明确地规定抵押关系,以避免以后客户把抵押解释成为“请银行保管股权证”。

    股票作抵押的判例法有许多,从而也确立了许多原则,以解决股票抵押所发生的法律问题。(三)人寿保险单抵押贷款人寿保险单也有价值,而且容易计算,所以银行也接受保险单作抵押。 保险单可以作法定抵押或平衡抵押,前者客户要将保险单和转让书一同交给银行,后者只交转让书。 银行通常只接受法定抵押。 银行接受保险单作抵押时,要同客户签约,通常是银行的格式合同,其主要条款也是相对固定的。 合同经客户签定后,银行将通知保险公司,自己为保险受益人,以便在客户破产时银行有完整的优先权利对抗客户的其他债权人。 在保险单作法定抵押的情况下,如果客户在抵押期间去世,银行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是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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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抵押的情况下,客户去世,银行同客户的代理人便成为联合受益人。(四)公司提供的抵押公司是银行贷款的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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