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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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与感官之资料分离,盖若分离,则无“由以思维此种对象”之事物矣。因之先验的对象其自身并非知识之对象,仅为在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下现象之表象而已——此一种概念能由此等现象之杂多规定之者。
正以此故,范畴并不表现“唯能授与悟性之特殊对象”,而仅——由感性中所授与之事物——用以规定先验的对象,此先验的对象乃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概念,盖欲因而在对象之概念下,经验的认知现象也。
吾人不满足感性基体,因而欲以“唯纯粹悟性能思维”之本体加之现象之上之原因,只如以下所述。感性(及其领域即现象界)自身为悟性所制限有一定限界,即并不与物自身相涉,而仅与——由于吾人之主观的性质——事物所显现之形相相关。此为先验的感性论全部所引达之结论;由普泛所谓现象之概念当然亦能到达此同一结论,即“其自身非现象之某某事物”必须与现象相应。盖现象一离吾人之表象,就其自身言,绝不能成为何物。故除吾人永久陷于循环论以外,现象一语必须认为已指示与某某事物有关,此某某事物之直接表象,自为感性的,但此某某事物即令离去吾人所有感性之性质(吾人直观之方式即依据于此者),亦必为某某事物自身,即独立于感性以外之对象。
于是产生本体之概念。但此本体概念绝非积极的,且亦非任何事物之确定的知识,而仅指关于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思维,在此思维中我抽去属于“感性直观方式”之一切事物。但欲本体能与一切现象区别,指示一真实之对象,则仅使我之思维解脱感性直观之一切条件,尚嫌不足;必须具有主张——与感性直观不同,此一种对象能在其中授与吾人之——别一种类直观之根据。否则我之思维固无矛盾,但仍属空虚。且吾人从未能证明感性直感为唯一可能之直观,所证明者,仅感性直观之在吾人,则为唯一可能者耳。但吾人亦从未能证明别一种类直观之可能。因之,吾人之思维,虽能抽去一切感性,至本体之概念,是否纯为一概念之方式,抑或在脱离感性以后,尚有任何对象留存,此尚成为一公开之问题。
我所使普泛所谓现象与之相关之对象,乃先验的对象,即关于普泛所谓某某事物完全未规定其内容之思维。但此不能名为本体;盖我关于此事物之自身为何,绝无所知,且除视为普泛所谓感性直观之对象——即对于一切现象其自身常为同一之事物——以外,绝无关于此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我不能由任何范畴思维之;盖范畴仅对于经验的直观有效,以范畴使经验的直观归属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下故耳。范畴之纯粹的使用,在逻辑上当然可能,即无矛盾,但此并无客观的效力,因范畴在斯时已非应用于任何直观,即非以对象之统一与之直观。盖范畴纯为思维之机能,由此实无对象授与我者,我仅借之以思维“在直观中可授与吾人”之事物耳。
④第二版之所增加者。
附录反省概念之歧义
自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与先验的使用混淆而起者
反省(reflexio)并非为欲直接自对象引取概念而与对象自身相涉者,乃吾人在其中开始发见“吾人由之始能到达概念之主观的条件”之心理状态。此为所与表象与吾人所有种种不同知识源流间所有关系之意识;且仅由此种意识始能正当规定种种知识源流之相互关系。在一切进论吾人所有之表象以前,首应质询之问题为:吾人所有之表象,究在何种认知能力中联结?表象所由以联结而比较者,为悟性抑为感官?有无数判断或由习惯而承受之者,或根据于个人倾向而发生者;但因无反省在其前,或至少无批判的反省在其后,乃以此种判断为起自悟性。一切判断固非皆需检验者(即注意于此一判断成为真理之根据),盖若判断为直接正确(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之判断),则证明此判断之具有真理者,殆莫过于判断自身矣。但一切判断,乃至一切比较,皆须反省,即皆须辨别所与概念所属之认知能力。我由以“使表象比较与表象所属之认知能力对立以及我由以辨别所互相比较之表象属于纯粹悟性抑或属于感性直观”之活动,我名之为先验的反省。概念在内心状态中所能发生之相互关系,为同一与差别、一致与相反、内部与外部以及被规定者与规定者(质料与方式)等等之关系。欲规定此种关系适当无误,全依于此一问题之解答,即此等概念主观的完全属于何种知识能力——属于感性抑属于悟性。盖知识能力之彼此相异,实使吾人由以思维此等关系之形相有大不同者也。
在构成任何客观的判断以前,吾人先行比较概念,欲求全称判断者,在其中寻觅(在一概念下数多表象之)同一点;欲求特称判断者,则寻觅差别点;欲求肯定判断者,则寻觅一致点;欲求否定判断者则寻觅相反点等等。以此之故,吾人似应名以上所举之概念为比较之概念(conceptus parationis)。但若问题不在逻辑的方式而在概念之内容—一即事物本身是否同一或差别、一致或相反等等——则因事物与知识能力能有二重关系,即与感性及悟性皆可有关系,故事物所属之位置(即属悟性抑属感性)实决定“事物由之彼此相属”之形相。因之,所与表象相互间之关系,仅由先验的反省——即由表象与两种知识能力(感性及悟性)之何种能力相关之意识——始能决定之。事物是否同一或差别、一致或相反等等,不能纯由比较(paratio)立即自概念自身决定之,唯借先验的反省(reflexic),由辨别事物所属之认知能力始能决定之。吾人今可谓逻辑的反省纯为比较作用;盖因吾人绝不顾及所与表象所属之知识能力,故其种种表象限于其在心中占有位置,皆应以之为同一等级之事物。先验的反省则异是,盖因其与对象本身有关,包含“表象互相客观的比较”所以可能之根据,故与前一类型之反省完全不同。乃至此二种反省不属于同一之知识能力。此种先验的考虑实为凡对于事物欲构成先天的判断者所绝不能规避之义务。吾人今将从事于此,其关于规定悟性之实际任务,所得实非浅鲜也。
(一)同一与差别。一对象如常以同一之内的规定(质及量quanlitas et quantitas)在种种机缘表现于吾人,斯时如以之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此对象常为同一之事物,即仅为一物(numericaidentitas),而非多数之事物。但若此为现象,则吾人无须比较概念;盖即关于概念,绝无差异,而在同一时间中所有空间位置之差异,即足为对象——即感官之对象——之数的差别之根据。例如雨滴水,吾人能抽去其一切(质及量之)内的差异,仅由此雨滴水同时在不同之空间位置中为吾人所直观之事实,即有充分理由以之为两点而非一点之数的差异。莱布尼兹以现象为物自身,因而视为直悟体,即纯粹悟性之对象(虽因吾人关于此等事物所有之表象、性质混杂、莱氏仍名之为现象),在此种假定上,彼之无差别之同一律(principium identitatis indiscernibilium)确不能反对。但因现象为感性之对象,与之相关之悟性使用,非纯粹的而仅为经验的,故多数及数的差别由空间自身即外的现象之条件已授与吾人矣。盖空间之一部分,虽完全与其他部分相似相等,但仍在其他部分以外,即以此在外之故,为相异之部分,当此相异之部分与其他部分相加时,即构成一较大之空间。此关于同一时间在种种不同空间位置中之一切事物——虽其他之点皆相似相等——皆能以以上所述适用之。
(二)一致与相反。实在如仅由纯粹悟性所表现(realitasnoumenon),则实在之间绝不能思及其有相反之事,即绝无“实在联结在同一主体时彼此相消其结果,而采取如3-3=0之形式。反之,现象中之实在者(realitas phaenomenon),则确能容许相反。当此种实在者联结在同一主体时,一方即可全体或一部分消灭他方之结果,例如在同一直线上之两种动力,在各自相反方向之一点或引或拒,又如快乐与苦痛之对消平衡。
(三)内部与外部。在纯粹悟性之对象中,凡与其自身相异之事物绝无关系者(限于就此对象之存在而言),纯为内的。但空间中之现象的实体(substantia phaenomenon)则大异于是;其内的规定只有关系,且其自身完全由关系所成。空间中实体之所以为吾人所知者,仅由于其在空间中某部分活动之力,或使其他对象接近之(引力),或制止其他对象透入之(拒力及不可入性)。除此以外,吾人实不知构成实体(显现在空间吾人所名为物质者)概念之任何其他性质。反之,若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一切实体必须具有内的规定及“属于其内的实在性”之能力。但除我之内感所能呈现于我者之外,尚有何种内的属性能为吾人在思维中容纳之?此等内的属性,必其自身为思维或类似思维之事物。以此之故,莱布尼兹以实体为本体,按彼所思维实体之方法,在实体中将凡可指示外的关系因而亦包括合成之一类事物,一律除去,因而使实体乃至物质之成分,皆成为具有表象能力之单纯主体——一言以蔽之,为单子(Monads)。
(四)质料与方式。此二种概念为一切其他反省之基础,与一切悟性之使用密结而不可分离者。其一(质料)指普泛所谓能被规定者,其他(方式)则指其规定者——二者皆为先验的意义,抽去所与事物中所有一切差别及其所由以被规定之形相。逻辑学者以前曾名普遍者为质料,特殊的差别为方式。在任何判断中,吾人皆可名所与概念为逻辑的质料(即判断之质料),概念间所有之关系(由于系辞)为判断之方式。在一切存在中,其构成的要素(essentialia)为质料,构成的要素所由以联结在一事物中之形相为基本方式。就普泛所谓之事物而言,亦复如是,未被制限之实在,被视为一切可能性之质料,其制限(否定)则被视为——一事物依据先验的概念所由以与其他事物相区别之——方式。悟性为使其能以一定形相规定任何事物,要求首先应有某某事物授与(至少在概念中)。因之在纯粹悟性之概念中,质料先于方式;以此之故,莱布尼兹首先假定事物(Monads)及事物中具有表象能力,使以后事物之外的关系及事物状态(即表象)之共同相处关系皆根据于此。在此种观点上,空间时间——前者由实体间之关系,后者由实体自身中所有规定之联结——有类因与果之关系而可能者。纯粹悟性若能直接与对象相关,空间时间若为物自身所有之规定,则实际必如以上所云云。但空间时间若仅为感性直观,吾人在其中规定一切对象纯为现象,则直观之方式(为感性之主观的性质)先于质料(感觉);空间时间先于一切现象,先于经验所有之一切资料,且实为所以使现象(经验)可能者。以方式为先于事物本身,且为规定事物之可能性者,实为主智派哲学者所不能容受——在其以吾人直观事物(虽在混杂之表象中)如其实在之相之假定上,主智派之反对此说,自被正当。但因感性直观全然为一特殊之主观的条件,先天的存在一切知觉之根底中,为其本源的方式,故方式乃由其自身所授与,质料(即所显现之事物本身)远不能为方式之基础(吾人如仅从概念推论,则必判断质料为基础),反之,质料自身之可能性,乃以“视为先已授与之方式的直观(时间空间)”为前提者也。
关于反省概念之歧义附注
我今姑名吾人所赋与概念之位置——或在感性中或在纯粹悟性中——为先验的位置。按概念用法之不同,判定一切概念所属之位置,及依据规律指导所以规定一切概念所处之特定位置者,则名为先验的位置论(die transscendentale Topik)。此种理论,在其就每一事例辨别概念正当应属之认知能力,实足提供一“制止纯粹悟性之僭窃使用及由之而起之幻想”之安全保障。吾人可名一切概念,一切论题(许多知识项目包括于其下者),为逻辑的位置。亚里斯多德之逻辑的位置论,即根据于此,教师及讲演者皆能利用此逻辑的位置论,为使在所与之思维论题下,以求目前所有材料中之最适合者,于是貌似一贯,论述之雄辩之。
反之,先验的位置论,仅包含以上所举一切比较及区别所有之四项目。此等项目之所以异于范畴者,乃由于其并不依据所以构成对象之概念者(量、实在性)以呈现对象,乃仅用以在对象所有之一切杂多中,叙述表象(此为先于事物概念者)之比较耳。但此种比较,首先需要反省,易言之,需要规定“所比较之事物表象”所属之位置,即此等表象是否为纯粹悟性所思维者,抑为感性在现象中所授与者。
吾人能在逻辑上比较概念,无须顾虑其对象所属之能力,即无须顾虑其对象为属于悟性之本体,抑或为属于感性之现象。但若吾人欲以此等概念进达其对象,则吾人首必求助于先验的反省,以决定此等对象为何种能力之对象,为悟性之对象,抑为感性之对象。缺乏此种反省,则此等概念之用法,极不安全,发生所误想之综合原理,此等原理为批判的理性所不能承认,且纯为根据于先验的意义含混而来者,即以纯粹悟性之对象与现象相混是也。
以无此种先验的位置论,因而为反省概念之歧义所欺,莱布尼兹乃建立一世界之智性的体系,即彼信为纯由悟性及其思维之特殊的方式概念,以比较一切对象,即能获得事物内部性质之知识。吾人之反省概念表(按即同一与差别等等)实与吾人以所未期待之利益,即使莱氏体系所有一切部分中之特征,同时使其特有之思维方法之主要根据(此实根据于误解而来者)皆显现于吾人之目前。莱氏仅由概念以比较一切事物,所见及者当然除由悟性所由以区别其纯碎概念彼此间所有之差别以外,别无差别。感性直观之条件负有其自身所有之差别者,莱氏并不视之为本源的差别,盖在莱氏,感性仅为表象之混杂状态,而非表象之特殊源流。故就彼之见解而言,现象为物自身之表象。此种表象在逻辑的方式中实与悟性之知识大异,此为彼所承认者,盖由此等表象通常缺乏分析,以致混杂所附随之表象在事物之概念中,此种混杂,悟性知如何自概念中清除之者也。一言以蔽之,莱布尼兹使现象智性化,正与洛克按其悟性论(noogony)(如容我用此名称)之体系,使一切悟性之概念感性化——即将一切悟性概念说明为仅属经验的概念或反省所得之抽象的概念——相类。此两大哲学家并不以悟性及感性为两种不同之表象源流,推二者联合始能提供事物之客观的有效判断,乃各执其一,视为与物自身直接相关者。至其他一能力则视为仅混乱此种特选能力所产生之表象,或则视之为整理此等表象者。
故莱布尼兹纳就悟性以比较感官对象而以之为普泛所谓之事物。第一莱氏仅在对象应由悟性判断为同一或差别之限度内比较之。且因彼所见及者,仅为对象之概念,而非对象在直观中(对象仅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位置,乃完全置此等概念之先验的位置于不顾(对象是否应列在现象中或为物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