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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纯粹理性批判-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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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宪法及法律之始,吾人务须将现实存在之一切障碍置之不顾,盖此等障碍并非不可避免自人类之本性发生,乃起于一种极可矫正之原因,即在制定法律时忽视此等纯粹理念故耳。世实无较之庸俗陈诉于所谓与理想相反之经验云云,在哲学家更为有害更为无价值者。盖若此等制度在适当时期已依据理念建立,且若此等理念不由消除一切善意之粗朴概念(正因其自经验引来)所更替,则此种与理想相反之经验绝不存在。立法行政愈与以上所举之理念相调和,则刑罚愈希,故主张(如柏拉图所主张者)在一完善之国家绝不需要刑罚,实为至理名言。此种完善国家固绝不能实现;但无碍于此理念之为正当,理念欲使人类之法律制度日近于最大可能的完成,乃提此极限为其范型耳。盖人类所能到达之最高境域为何,理念与实现之间所有间隙之程度若何,乃无人能答——或应答——之问题。盖其结果一以自由为断;且超越一切特殊之制限者,即在此自由之权能中。    
  但此不仅在人类理性展示真实因果作用之处,在理念成为(行为及其对象之)主动的原因之处,即在道德领域中,即就自然自身而言,柏拉图亦正确见有“自理念起源”之明显证据。一植物、一动物以及宇宙之整然有序——乃至全自然界——皆明显展示彼等唯依据理念而可能者,且虽无一生物在其个体存在之情形中与此一种类中之最完全之理念相合,正如任何人不能与其心中所有视为其行动模范之“人性理念”相合,但此等理念仍完全在最高悟性中规定每一理念为一个体、为一不变之事物、以及为种种事物之根本原因。仅有事物之总体——在其构成宇宙之交相联结中——完全适合于理念。吾人若就柏拉图之表现方法,去其已甚,则此哲学家之精神自反省“物质的世界秩序”之模写方法飞至依据目的——即依据理念——之世界秩序之有计划有体系的布置,实为足值尊敬及师法之一种创业。但惟关于道德、立法、宗教等之原理,——此处经验自身(在关于善之事例中)乃由理念而可能者,(至理念之经验的表现,自必常为不完全者)——柏拉图之教导始展示其异常特殊之功绩。此功绩之所以不得人之承认者,正由依据经验的规律以判断之耳,顾所视为原理之经验的规律,其无效力已由其自身证明之矣。盖在与自然有关之范围内,经验固提供规律而为真理之源泉,但关于道德法则,则经验不幸为幻相之母矣!世无较之自“所已为者”引申规定“所应为者”之法则,或以局限“所已为者”之制限加于“所应为者”之上,更为可责难者也。    
  但追求此种种意见,虽所以与哲学以特殊尊严,但吾人同时必须从事于平淡无奇而有实绩之事业,即平整地基使其足以支持此等宏壮无比之道德殿宇是也。盖此地基已为理性——在其自信而无效果之搜寻秘藏中——在各方实施之地下工作所腐蚀,而危及上层建筑之安固矣。故吾人现今之任务,在得洞察纯粹理性(其原理及理念)之先验的使用,俾吾人能规定——及评衡——纯粹理性之势力所及,及其真实的价值。但在此等导言终结以前,我恳求有哲学兴趣者(此较通常多数人所谓有哲学兴趣者意义更为深远)如信任我所论述,则当严密保持“意典”(Idee理念)一名词之本有意义,庶不致成为通常杂乱无章用以指示各种表象之名词之一,而使学问有所损失。至关于各种表象,并不缺乏其可适合之名词,吾人固无须侵犯其中任何名词之领域。今举示其“系列的排列”如下。纲乃普泛所谓之表象(repraesentatio)。隶属于纲者为具有意识之表象(知觉perceptio)。仅与主观相关视为“主观状态之变状”之知觉为感觉(sensatio),客观的知觉为知识(cognitio)。知识则或为直观,或为概念(intuitus vel conceptus)。前者直接与对象相关乃单一的,后者以种种事物所共有之形态间接与对象相关。概念或为经验的概念,或为纯粹的概念。纯粹概念在其纯然元始于悟性之限度内(并非感性之纯粹心象),名为悟性概念。“自悟性概念所成而超越经验可能性”之概念,为理念(Idee),即理性概念。凡熟知此等区别者,如闻将赤色之表象称为“意典”(ldee),必不能忍受。盖此赤色表象即名之为悟性概念,亦所不许者也。    
  第二节 先验的理念    
  先验分析论已明示吾人,知识之纯然逻辑的方式,其自身中如何能包有本源的纯粹的先天概念,此种概念能先于一切经验表现对象,更切实言之,即指示“惟此能使对象之经验的知识可能”之综合的统一。判断之方式(转变为“综合直观”之概念)产生“指导悟性在经验中一切使用”之范畴。吾人自亦能假定:三段推理之方式,当其应用于在范畴指导下直观之综合统一时,自含有产生特殊的先天概念之根源,此特殊的先天概念吾人可名之为纯粹理性概念,或先验的理念,此等理念依据原理以规定“悟性在处理经验全体时应如何使用之道”。    
  理性在其推理中之机能,乃理性依据概念所产生之“知识之普遍性”所成,三段推理之自身即为一种判断,此种判断乃在其所有条件之全部范围内先天的所规定者。“卡乌斯必有死”之命题,我固能仅由悟性自经验得之。但我则推求包含“判断之宾词(普泛立言)所由以授与之条件”之一类概念(在以上之例中则为人之概念);且在我归摄宾词于此条件下(此条件乃就其全部范围言之,例如人皆有死)以后,我依据之,进而规定我所有对象之知识(卡乌斯必有死)。    
  因之,先在一所与条件之下,就大前提之全部范围思维其宾词以后,在三段推理之结论中,即限制此宾词属于某一对象。与此一类条件之关系,其完全外延量,名为普遍性(universalitas)。在直观之综合中,吾人具有与此相应之总体性(universitas)即条件全体。故理性之先验的概念实不过——对于任何所与之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全体之概念。今因惟不受条件制限者始能使条件全体可能,反言之,条件全体其自身常为不受条件制限者,故纯粹理性概念吾人能普泛以不受条件制限者之概念说明之,而视为包有综合受条件制限者之根据。    
  纯粹理性概念之数,殆等于悟性由范畴所表现之“关系种类”之数。故吾人第一应推求一主词中所有断言的综合之不受条件制限者;第二,应推求一系列中所有各项之假设的综合之不受条件制限者;第三,应推求一体系中所有各部分之抉择的综合之不受条件制限者。    
  于是适有同一数目之三段推理种类,每一种类之三段推理由上溯推理以推演至不受条件制限者:第一,推演至其自身绝不能作为宾词之主词;第二,推演至其自身不再有任何前提之前提;第三,推演至完成其分类不再需要任何事物之“分类所有项目之集团”。纯粹理性概念(条件综合中所有全体性之概念)至少在其以“扩大悟性之统一(苟为可能者)至不受条件制限者”之任务加之吾人时,乃必须有之概念,且为根据于人类理性之本质者。但此等先验的概念并无与之适合之具体的使用,故除以“虽推穷至极限,同时亦完全自相一致”云云指导悟性以外,实无其他效用。    
  但当吾人言及条件全体及“不受条件制限者”视为一切理性概念之通用名称时,吾人又遇及一不能废去之名词,且此名词亦由于长期误用,以致意义晦昧,而不能安全使用之者。绝对的(Ahsolut)之名词即为此种——就其本有之意义言乃适用于一概念,此一概念在同一国语中绝无其他名词能正确适合之者——少数名词之一。故若丧失此名词,或随意使用此名词(此等于丧失),则必随而丧失此概念自身。且因在此种事例中其概念为理性所最注意之概念,丧失此概念自必大有害于一切先验哲学。绝对的之名词今屡用以指示“某某事物之为真实乃就其自身即就其内部的性质考虑之者”。以此种意义言之,则绝对的可能乃指其自身(Interne)可能而言——实际,自身可能乃对于一对象所能言及之最小限度。在另一方面,此一名词有时又用以指示“某某事物在一切方面皆有效,毫无制限”,例如绝对的独裁政治,以此种意义言之,则绝对的可能乃指在一切关系中(一切方面)可能而言一此为关于事物可能性所能言及之最大限度。吾人常见此两种意义联合为一。例如凡内部不可能者乃在任何关系中之不可能者,即绝对不可能者。但在大多数之事例中,此两种意义相去甚运,我绝不能断言因某某事物自身可能,故在一切关系中亦可能,即绝对可能者。如我以后所欲说明者,绝对的必然性绝不能常依据内的必然性,故不能以此二者为同义异名之事。设某某事物之相反方面,就其内部之性质言,为不可能者,则此相反之事物自亦在一切方面中不可能,因而此事物自身为绝对的必然。但我不能反用此推理,而断为某某事物如绝对的必然,则其相反方面为内部的不可能,即以事物之绝对的必然性为内部的必然性。盖此内部的必然性在某某事例中乃一异常空虚之名词,吾人绝不能以任何概念系属之者,而一事物在一切关系中(对于一切可能的事物)之必然性概念,则包有某种十分特殊之规定。今因丧失在思辨学问为最重要之概念,绝非哲学家所漠不关心之事,故我信确定概念所依存之名词而谨密保存之,当亦哲学家所不能等闲视之者也。    
  我就广义用此“绝对的”之名词,以与仅比较的——即在某种关系内——适用有效者相对立。盖后者为条件所制限而前者则无制限适用有效者也。    
  顾理性之先验的概念,唯在指向条件综合中之绝对的全体,除到达绝对的——即在一切关系中——不受条件制限者以外,绝不中止。盖纯粹理性以一切事委之悟性——仅有悟性直接应用于直观之对象,或宁谓为应用于想象力所综合之对象。理性自身则专与悟性概念使用中之绝对的全体相关,而努力使在范畴中所思维之综合统一到达完全不受条件制限者。吾人可名此种“现象之统一”为理性之统一;由范畴所表现之统一,则名之为悟性之统一。因而理性仅与“悟性之使用”相关,但此并非在悟性包有可能的经验根据之限度内(盖条件之绝对的全体之概念,不能应用于任何经验,诚以无一经验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乃仅欲规定悟性趋向——悟性自身关于此种统一并无概念之——某种统一之方向,以及联结“悟性关于一切对象之种种活动”成为一绝对的全体耳。故纯粹理性概念之客观的使用,常为超验的,而纯粹悟性概念之使用,则依据其性质且因其仅应用于可能的经验,自必常为内在的。    
  我所谓理念乃指理性之必然的概念,对于此概念,无相应之对象能在感官之经验中授与者。故今所研讨之纯粹理性概念,乃先验的理念。此等理念乃纯粹理性之概念,盖因其视经验中所得之一切知识为由条件之绝对的全体所规定者。但此等理念非任意所制造者,乃由理性自身之本质所设置,故与悟性之全体使用有必然的关系。最后,理念乃超验的且超越一切经验之限界;无一适合于先验的理念之对象,能在经验中见及。我若言及理念,顾就其对象而言,则又视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我言之过大,即超越对象之范围,但就其与主观之关系而言,即就其在经验的条件下之现实性而言,则以同一理由我又言之过狭,即其实现性甚小,盖因理念乃一“最大限度之概念”,绝不能具体的与之符合以授与吾人者也。今因在理性之纯然思辨的使用中,后者(即在经验的条件下规定理念之现实性者),方为吾人之全部目的,且因接近于绝不能实际到达之概念,即令接近亦使吾人所处之地位无异于此种概念之全然无效,故吾人谈及此种概念,谓——此仅一理念耳。一切现象之绝对的全体——吾人亦可谓为——仅为一理念,盖因吾人绝不能表现之于心象,故此永为一不能解决之问题。但因另一方面,在悟性之实践的使用中,吾人之唯一任务在实行规律,故实践理性之理念常能具体的实际授与吾人(虽仅部分的);此实一切理性之实践的使用所不可欠缺之条件。理念之实现,固常有制限及缺陷,但并无一定范围以限制理念,即常在“绝对的完成之概念”之影响下实现之。敢实践的理念常有绝大的效果,且因其与吾人现实行为相关,实为绝对所必需者。理性在此处确行使“其为事物原因”之力,以实现其概念中之所包含者;故对于此种智慧,吾人不能轻视之而谓此仅一理念而已。反之,正因其为“必然统一一切可能的目的”之理念,故必视为根本的—一最少为制限一切事物之——条件,而用作一切实践行为之标准。    
  吾人对于先验的理性概念,虽谓此等概念仅为理念,但此绝不能视为其意义乃指此等概念为多余而空虚。盖即此等概念不能规定任何对象,但在一根本的及不为人所觉察之形相中,仍能对于悟性尽其职务而为悟性之扩大使用及一贯使用之法规。悟性并不因此较之由其自身之概念所当有之对象知识,获得更多任何对象之知识,但为获得此种知识计,悟性实因此而得更良好更广大之指导耳。加之——吾人在此处仅须提及而已——理性概念或能使自然概念转移至实践概念,且在此种途径中能维护道德理念而使道德理念与理性之思辨的知识相联结。凡此种种,吾人必俟之以后之说明。    
  依据吾人之计划,姑置实践的理念不问,而仅在其思辨的方面考虑理性,或更限制吾人自身,仅在先验的使用方面考虑之。就此点而言,吾人必须遵由吾人在范畴演绎中所采取之步骤;必须由考虑“自理性而来之知识”之逻辑的方式,以审察理性是否因此或亦能为——使吾人能视对象自身为“与理性机能之一相关”而先天的综合的所规定者之——概念之源泉。    
  若以理性为知识之某种逻辑的方式之能力,则理性实为推理之能力,即间接判断(由于包摄可能的判断之条件于所与判断之条件下)之能力。所与判断乃普遍的规律(大前提)。包摄其他可能的判断之条件于规律之条件下者为小前提。“应用规律之主张于所包摄之事例”之实际判断为结论。规律从属某种条件,普遍的有所立言。规律之条件乃见其在实际的事例中实现之。凡在此条件下所主张为普遍的有效者,在包含此条件之实际的事例中应亦视为有效。故理性由“构成一条件系列之悟性活动”以到达知识,极为明显。如是我到达“一切物体皆为可变者”之命题,仅由较远之知识(其中未见有物体之概念,但固包含此概念之条件者),即由“凡复合之一切事物皆为可变者”开始;我由此进达较近而包摄在第一命题之条件下之命题,即“物体为复合者”之命题;最后我由此命题转移至联结较远知识(可变者)与实际在吾人目前之知识之第三命题,因而结论为“物体乃可变者”——以此种进程,我由一条件系列(前提)到达知识(结论)。凡其例证已授与吾人(在断言的或假设的判断中)之一切系列,皆能连续进行;因之此种理性之同一活动成为复合推理(ratiocinatio polysy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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