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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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宾词,则吾人关于此主体绝不能有任何概念,仍能永在循环中徘徊,盖因关于此种主体之任何判撕,无论何时,皆先已用此主体之表象而下判断者。至主体之所以有此固结不解之不便,实因意识自身非标识一特殊对象之表象,乃普泛所谓表象之方式,即在其称为知识之限度内所有表象之方式;盖仅关于知识,吾人始能谓为我由此思维某某事物。
我所唯一由以思维之条件,即纯为我主观之性质者对于一切能思之事物应同一有效,且吾人敢于以必然的普遍的判断建立于此种貌似经验的命题上,即凡能思者,在一切事例中,其性质必与自觉意识所宣告在我自身中所有之性质相同,此点骤一思之未有不觉其可惊奇者也。至其理由则如下:吾人必须必然的先天的以“构成我所唯一由以思维事物之条件之一切性质”附与种种事物。顾关于“思维的存在”,我由任何外的经验,亦绝不能有丝毫表象,仅由自我意识始能表现之。故此类对象不过以我所有之此种意识转移至其他事物,此等其他事物仅能由此种方法始表现为“思维的存在”。但“我思”之命题,今仅想当然用之,并不在其能包含“存在之知觉”(如笛卡之我思故我在)之限度内言之,推就其纯然可能性言之而已,盖欲审察自如是单纯一命题推理而来所能应用于此命题主体之性质(不问此主体实际是否存在)究为何种性质耳。
设吾人由纯粹理性所得关于“普泛所谓思维存在”之知识,根据于“我思”以上之事物,又若吾人亦采用“关于吾人之思维作用及自此等思维而来所有思维的自我之自然法则”等等观察,则将成立一种经验的心理学,此种经验的心理学殆一种内感之生理学,或能说明内感之现象,但绝不能启示“绝不属于可能的经验之性质(例如“单纯”之性质)”,亦不能产生“关于普泛所谓思维存在之性质”之任何必然的知识。故此种心理学并非合理心理学。
今因“我思”(想当然用之)之命题,包含悟性之一切判断方式,且伴随一切范畴而为其转轮,故自此命题之推理,仅容许悟性之先验的使用,实显然易见者也。且因先验的使用不容有任何经验之参杂,故吾人关于其论究进程之方法,除以上所述者以外,不能更容任何颇有便益之预想。故吾人拟以批判之目光就纯粹心理学所有之一切宾词论究此命题。但①为简洁计,宜不分段落检讨之。
①自此“但为简洁计……”以下至289页第6行皆第二版之所修正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将附录于其后,见289页。
以下之通论,在论究之始,颇足辅助吾人检讨此种论据。我并不纯以我所思维者认知对象,仅在我——与一切思维由以成立之意识之统一相关——规定所与直观之限度内认知之。因之,我并不由于意识我自己正在思维而认知我自己,仅在我意识——所视为与思维之机能相关所规定——“关于我自身之直观”时认知之。思维中所有自觉意识之形相其自身并非对象之概念(范畴),纯为——并不以应知之对象授与思维,因而亦不以我自己为对象而授与思维——之一种机能。对象非“规定者之自我”之意识,仅为“被规定者之自我”之意识,即我所有内的直观之意识(在其杂多能依据思维中统觉统一之普遍的条件而联结之限度内)。
(一)在一切判断中,“我”为规定“构成判断者之一类关系”之“规定者主体”。故必须承认常能以“我”——即思维之我——为主体及视为非“属于思维之纯然宾词”之某某事物。此乃一自明的且实为自同的命题;但此命题之意义,并非谓所视为对象之“我”对于我自己乃独立自存之存在者,即实体。后一见解(按即实体之见解)过于前一见解(按即常视为主体不属于任何宾词之见解)远甚,须有“非思维中所应见及之证明事实”或(在我以思维之自我仅视为其在思维之限度内)须有我在思维中所见及者以上之证明事物。
(二)统觉之“我”以及在一切思维活动中之“我”乃一我不能分解为多数之主体,因而指逻辑上单纯之主体而言云云,乃已包含在“思维本身之概念”中者,故为分析命题。但此命题之意义并不指思维之“我”乃一单纯的实体。盖此种关于实体之命题,当为综合的。实体概念常与直观相关,直观之在我内部中者,除感性的以外,不能别有其他,故完全在悟性及悟性所有思维之范围以外。但当吾人谓“我”在思维中乃单纯的之时,则吾人之所云云者乃就此思维之范围而言者也。在其他事例中须以多大劳力决定之者——即关于一切所表现于直观中者,何为实体,此种实体能否为单纯的(例如在物质之各部分中)——而在一切表象中之最空虚表象内,一若由于天启即能直接授与我,自当令人惊奇。
(三)“在我所意识之一切杂多中我常同一不变”之命题,亦已包含在此等概念之自身中,故亦为分析命题。但此种主体之同一(关于此种同一,我能在我所有之一切表象中意识之者),并不与主体之任何直观相关(由主体之直观即能以主体为对象而授与吾人),故若人格之同一指在主观所有状态之一切变化中“一人自身所有实体(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之间一”之意识而言,则此种主体之同一不能即指为人格之同一。仅分析“我思”之命题,不足以证明此种命题;故证明此种命题,吾人尚须有“根据于所与直观之种种综合判断”。
(四)我以我自身之存在为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以与“在我以外之其他事物”(肉体亦在其中)相区别,亦为分析命题;盖其他事物即我所思维为与我自身相异者。但我由此并不能知离去——表象所由以授与我者之——在我以外之事物,此种“关于我自身之意识”是否可能,即我是否能仅为一思维的存在者而存在(即非以人间形体而存在)。
是以分析普泛所谓思维中关于我自身之意识,绝不产生“所视为对象之我自身”之知识。此盖误以关于普泛所谓思维之逻辑的说明为对象之玄学的规定也。
如有先天的证明“一切思维的存在其自身为单纯的实体,因而(自同一之证明方法推论所得者)人格与思维的存在不可分离,以及思维的存在者意识其存在与一切物质相分离而有区别”等等之可能性,则对于吾人之全部批判诚为一极大之障碍,殆为吾人所不能答复之一种反对论。盖由此种进程吾人应超越感官世界而进入本体领域;无人能反对吾人有权在此种领域中更进一步乃至居住其中,且如幸运相临当有权永久占有之。“一切思维的存在就本身言,为一单纯的实体”云云之命题,乃一先天的综合命题;此命题之为综合的,盖以越出其所由以出发之概念,而以其存在之形相加之于普泛所谓思维之上(即加之于思维的存在之概念之上);此命题之为先天的,盖以所不能在任何经验中授与之宾词(单纯性之宾词)加之于其概念耳。于是由此所得之结论当为:先天的综合命题,不仅如吾人以前所主张,乃与可能经验之对象相关及以之为此种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而后可能而后可以容许;今乃以之为能应用于普泛所谓事物及物自身者——此一种结论将断送吾人之全部批判而使吾人不得不默认旧日之推理进程矣。但在严格考虑之下,吾人固未见其如是之严重危险。
合理心理学之全部进程为一误谬推理所支配,此种误谬推理在以下之三段推理中展示之:
凡除以之主体以外所不能思维之者,亦即除为主体以外不能存在之事物,因而此为实体。
一思维的存在-纯就其为思维的存在考虑之-除以之为主体以外不能思维之。
故思维的存在亦仅为主体存在,即为实体存在。
在大前提中吾人所言者,乃在一切关系中所能普泛思维之者之存在,因而亦能以之为可在直观中授与者。但在小前提中吾人所言及者,仅在思维的存在之以其自身为主体,纯就其与思维及意识之统一之关系言之,并不亦就其与——思维的存在所由以成为思维对象之——直观之关系言之之限度内。故其结论及由误谬推理——中间概念意义含混之误谬推理(pef Sophisma figurae dic-tionis)——所到达者。
吾人如忆及在原理之系统叙述一章所有之概括注解中及本体一节中之所论述者,则将此有名之论证归之于一种误谬推理,自见吾人之充分正当。盖在以上两处中所证明者,其自身能为主词存在而绝不能为宾词之一类事物之概念,并不具有客观的实在性;易言之,吾人不能知是否有此概念所能应用之任何对象——关于此种存在形相之可能性,吾人并无方法决定之——故此概念绝不产生知识。“实体”之名词如指“所能授与之对象”言,又若实体为产生知识之事物,则必依据一永恒的直观成为吾人所有概念之对象,唯由此实体始能授与,即为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之不可欠缺条件。顾在内的直观中并无永恒者其物,盖“我”仅为“我所思维之意识”。故吾人若不超出纯然思维以外,吾人即无应用实体概念(即独立自存的主体之概念)于“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自我”之必然的条件。与实体概念联结之单纯性概念,因实体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丧失亦随而消灭;转变为普泛所谓思维中所有自觉意识之逻辑上之质的单一性,此种单一性不问主词是否为复合,皆应呈现。
驳斥孟但森(Mendelssohn)心灵永存之证明
此锐敏之哲学家立即见及通常所以之证明心灵——如容认其为单纯的实体——由分解不能终止其存在之论据,不足以达证明心灵之必然的连续存在之目的,盖因心灵固可假定其由消灭以失其存在者也。在其Phaedo一书中,彼由说明单纯的实体不能终止其存在,以图证明心灵不能陷于此种“消灭进程(殆为真实之绝灭者)”。彼之论据如下:因心灵不能减弱,即不能渐失其存在所有之某某部分,逐渐转变至无(盖因心灵无部分心灵自身中无多数),故无“心灵在其中之刹那”及“不在其中之刹那”之间之中间时间——盖此为不可能者。但彼未见及即令吾人承认心灵之单纯性质,即承认心灵不包有杂多彼此并立之组成分子,因而无延扩量,顾吾人仍不能否定心灵(为任何其他存在以上之事物)有强弱量,即具有“关于心灵所有一切能力”之实在性度量,亦即关于构成其存在之一切事物之实在性度量,以及此种实在性度量,经由一切无数更小之度量而可减弱者。所假定之实体——其永恒性尚未证明之事物…能以此种情状转变至无,此固非由分解,乃由逐渐丧失(衰退nemissio)其能力,即由衰弱(如容我用此名词)以至于无。盖意识自身常有一度量,而度量则常容减弱者,此同一之事例自必亦适用于其意识自我之能力及一切其他能力。故仅视为内感对象之“心灵永存”仍未证明,且实为不可证明者。心灵在生存中之永恒性,诚为自明之事,盖因思维的存在(如人)其自身亦为外感之对象也。但此远不能满足合理心理学者,彼纯自概念以从事于证明心灵在此生以外之绝对永存。
吾人如以以上各命题综合的联结之,一如合理心理学之体系中所必须采用者,视为对于一切思维的存在皆有效力,且以“一切思维的存在,就其自身言,皆为实体”之命题,自关系之范畴出发,由命题之系列退溯,直至周行已毕,最后到达此等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顾在此种合理心理学之体系中,此等存在者不仅视为意识彼等之存在独立于外物之外,且亦能由其自身就永恒性(此为实体之必然的特征)规定此种存在。故此种唯理论者之体系,必然为观念论,至少亦为怀疑的观念论。盖若规定一人自身在时间中之存在,绝不需要外物之存在,则假定外物之存在,实一无益之假定,且不能证明之矣。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分析的进行,自——所视为已包含一“所与存在”在其其身中之——“我思”命题出发,进达形相,分析之以辨知其内容,因而发见此“我”是否及如何仅由此种内容以规定其在空间或时间中之存在,于是合理心灵论之命题,将不以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概念开始,而以实在性开始,吾人将自此实在性所由以思维之方法,以推论在除去一切经验的事物以后,所属于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果为何种事物。此如下表所列:
(一)我思。
(二)为主体。
(三)为单纯的主体。
(四)为我所有思维之一切状态中之同一的主体。
在第二命题中是否我能存在并未规定,惟仅思维为主体而不亦视为其他存在者之宾词,因而此处所用之主体概念,仅为逻辑的意义,至其是否作为实体解,则仍未规定者也。至第三命题亦然,关于主体之性质或其实体性绝无所证明;但在此命题中,统觉之绝对的统一,即“所以构成思维之一类联结或分离”与之有关之“表象中之单纯的‘我’”具有其自身所有之重要意义。盖统觉乃实在的某某事物,其单纯性已包含在其可能性之事实中。顾在空间中并无能成为单纯的之实在的事物;点(此为空间中唯一之单纯的事物)仅为限界而已,其自身并非能视为“用以构成空间”之部分。由此言之以唯物论者之见解说明——纯为思维的主体之——自我之性质,实为不可能者。但因在第一命题中我之存在视为已定者——盖第一命题非谓一切思维的存在者存在(此则将主张其绝对的必然性,故言之过度),而仅谓“我在思维”——此命题乃经验的,其能规定我之存在者,仅与我在时间中所有之表象相关。但为规定我之存在计,又复须永恒的某某事物,而此永恒者在我思维我自身之限度内,绝不能在内的直观中授与我者,故由此单纯的自我意识以规定我所由以存在之状态(不问其为实体或为属性),实为不可能者。故若唯物论无资格说明我之存在,精神论亦同一不能说明之;其结论则为在心灵独立存在之可能性所关之范围内,吾人绝不能知。已灵之任何性质者也。
由意识之统———此仅因吾人不得不用之为经验所以可能之所不可缺者而知之——以超出经验(吾人在此生中之存在)甚至由——经验的但全未为各种直观所规定其内容之——“我思”命题,以吾人所有之知识,推及于一切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性质,此岂可能者耶?
合理心理学之存在,不可以之为有所增益于吾人所有关于自我之知识之学说,仅以之为一种训练耳。合理心理学在此领域中对于思辨的理性,设立一不可超越的限界,一方阻抑吾人投身于无心灵之唯物论,他方则禁阻吾人没身于吾人在现世生活中所必须视为毫无根据之精神论。合理心理学虽未提供积极的理论,但实警觉吾人使吾人应以“理性对于吾人探讨现世生活限界以外之问题拒绝满足返答”,视为理性之默示,使吾人所有之自我知识自无益及浮夸之思辨转移于有益之实践的使用耳。在此种实践的使用中,固常指向经验之对象,但其原理则自更高之源流而来,规定吾人应规整吾人之行为,一若吾人之运命到达经验以外无限遥远,因而远超现世生活以外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