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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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先验的神学”,将证明其自身在规定此种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及不绝检验“其常为感性所欺而屡与其所有理念不能调和之理性”,实为不可或缺者也。必然、无限、统一、世界以外之存在(非以之为世界之心灵)、超脱一切时间条件之永恒、超脱一切空间条件之遍在、全能等等,皆为纯粹先验的宾词,且即以此故,此等宾词之纯化概念(此为一切神学之所不可缺者),皆仅自先验的神学得之。
先验辩证论附录
纯粹理性所有理念之统制的使用
纯粹理性所有一切辨证的尝试之结果,不仅证实吾人在先验的分析论中所已证明者,即吾人所有自以为能引吾人越出可能的经验限界之一切结论,皆欺人而无根据;且亦更进一步教示吾人,人类理性具有逾越此等限界之自然倾向,以及先验的理念之于理性,正与范畴之于悟性相同,皆极自然者——其所异者,则范畴乃引达真理,即使吾人之概念与其对象相合,而理念则产生“虽纯然幻相而又不能拒斥”之事物,且其有害之影响,即由最严刻之批判,亦仅能中和之而已。
一切事物凡在吾人所有力量之性质中有其基础者,自必适于此等力量之正当使用,且与之一致——吾人如能防免某种误解因而发见此等力量之正当趋向。故吾人自能假定先验的理念自有其善美、正当、及内在的用途,顾在其意义为人所误解而以之为实在的事物之概念时,此等理念的应用之际,即成为超验的,且即以此故而能成为欺人者矣。盖理念之所以能或为超验的,或为内在的(即或列之于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或在经验之限界内发见其使用之道)不在理念自身,而仅有其用处,就其应用于“所假定为与之相应之对象’而言,则为超验的,就其关于悟性所处理之对象仅指导普泛所谓悟性之使用而言,则为内在的。至一切先验的潜行易替之误谬,则应归之判断之失错,绝不能归之于悟性,或理性者也。
理性与对象绝无直接的关系,仅与悟性相关;理性仅由悟性始有其自身所特有之经验的使用。故理性非创造(对象之)概念,仅整理概念而与之以统一,此等概念之所以能有此种统一,仅在此等概念用之于“最广大可能之应用”之际,即其意向欲在种种系列中获得其总体之际。悟性自身并不与此种总体有关,仅与“此种条件系列依据概念所由以成立之联结”相关。是以理性以“悟性及其有效之应用”为其所有之唯一对象。此正与悟性以概念统一对象中之杂多者相同,理性以理念统一杂多之概念,设定一集合的统一,作为悟性活动之目标,否则悟性仅与部分之分配的统一有关耳。
因之,我主张先验的理念绝不容许有任何构成的使用。当其以此种误谬方法视理念,因而以先验的理念为提供“某种对象之概念”时,则此等理念乃伪辩的,即纯然辩证的概念。顾在另一方面,则此等理念有其优越的且实不可欠缺之必然的一种统制的作用,即指导悟性趋向某种目标之使用,凡由悟性所有一切规律所揭示之途径,皆集注此一目标,一若集注于此等途径所有之交切点者然。此交切点实为一纯然理念,即一想象的焦点(focus imaginar-ius),惟以其在可能的经验疆域以外,悟性概念实际并非自此点而进行者;但此点用以与悟性概念以此种与其最大可能的扩大相联结之最大可能的统一。由此乃发生“此等路线起自经验的可能知识领域以外之实在的对象”之幻相——正与镜中所见反射之对象若在镜后者情形相同。顾若吾人欲导悟性越出一切所与经验(为可能的经验总和之部分),因而获得其最大可能的扩大,则此种幻相乃势所必需者,此正与镜中错觉相同,若在横陈于吾人目前之对象以外,复欲觅远在吾人背后之对象,则所陷入之幻相,乃成势所必需者矣。
吾人若就其全部范围考虑由悟性所得之知识,即见及理性对于此类知识所有态度之特征,乃在制定及求成就此等知识之系统化,即展示“此等知识所有各部分依据一单一原理所成之联结”。此种理性之统一,常预行假定一理念,即常预行假定一“知识全体所有方式”之理念——此一全体乃先于各部分之限定的知识,且包含先天的规定“一切部分之位置及其与其他部分所有关系”之条件。因此,此种理念在由悟性所得之知识中,设定一种完全的统一为其基本要项,由于此种统一,此种知识乃非偶然的集合而为依据必然的法则联结所成之体系。吾人不能谓此种理念乃一对象之概念,实仅“此等概念所有彻底的统一”之概念耳(在此等统一用为悟性规律之限度内)。此等理性概念非自自然得来;反之,吾人乃依据此等理念以探讨自然者,在自然不能与此等理念适合时,吾人常以吾人之知识为有缺陷。纯土、纯水、纯气等等之不能有,乃普泛所承认者。顾欲适当规定此等自然原因在其所产生之现象中各自所有之分际,则吾人自须要求此等纯土云云之概念(就其完全之纯粹性而言,此等纯土云云其起源固件在理性中者)。故欲依据一机械性之理念以说明物体间之化学作用,则一切种类之物质皆归原为土(纳就其重量而言),盐、燃烧体(就其力言)以及为媒介体之水、空气等(盖即最初二类即土与盐、燃烧体等所由以产生其结果之机构)。通常所用之表现方法自与此有所不同;但理性之影响于自然科学者之分类,则仍易于发见也。
理性如为由普遍以演绎特殊之能力,又若普遍之自身已正确而为所与者,则实行归摄进程,所须者仅为判断力,由此归摄进程乃以必然的形相规定特殊的事物。我将名此为理性之必然的使用。顾若普遍仅能容许为想当然者,且为一纯然理念,则特殊即正确,但推得“此特殊为正确”之规律其所有普遍性,仍属疑问。种种特殊事例(尽皆正确者)以规律检讨之,观其是否由规律而来。设所能引用之一切特殊的事例皆自规律而来,则吾人以此论证规律之普遍性,由此普遍性复论证一切特殊的事例乃至及于尚未见及之事例。我将名此为理性之假设的使用。
根据所视为想当然的要念之理念所有理性之假设的使用,质言之,并非构成的,即严格判断之,并非吾人能视为证明“吾人所用为假设之普遍的规律”之真实之一类性格。盖吾人何以知实际自所采用之原理得来之一切可能的结果,能证明此原理之普遍性?理性之假设的使用,仅为统制的;其唯一目的在尽其力之所能以“统一”加入吾人所有之细分之知识体中,因而使其规律接近于普遍性。
故理性之假设的使用,其目的在悟性知识之系统的统一,此种统一乃悟性规律之真理所有标准。顾系统的统一(以其为一纯然理念)仅为所计议之统一,不应视为此统一自身已授与者,仅应视为一所欲解决之问题。此种统一辅助吾人在悟性所有之杂多及特殊之使用形相中,发见悟性所有之原理,以指导悟性注意于尚未发生之事例,因而使之更为条理井然。
但吾人自以上见解所能得之唯一结论,仅为悟性所有杂多知识之系统的统一(其由理性所制定者),及一逻辑的原理。此种原理之机能,乃借理念在“悟性不能由其自身建立规律之事例中”辅助悟性,同时对于悟性之纷繁规律与以“在单一原理下之统一或体系”,因而能以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其前后一贯。但谓对象之构成性质和认知“对象之为对象”之悟性本质,其自身被规定为具有系统的统一,以及谓吾人能在某种程度内先天的设定此种统一为一基本要项,与理性之任何特殊利益无关,乃至谓吾人因而能主张悟性所有之一切可能的知识(包括经验的知识)皆具有理性所要求之统一而从属一共同原理,悟性所有之种种知识固极纷歧,皆能自此共同原理演绎之——凡此云云殆主张理性之先验的原理,并使系统的统一不仅视为方法,成为主观的逻辑的必然,且亦成为客观的必然者矣。
吾人可以理性使用之一事例说明此点。在与悟性概念相合之种种统一中,实体之因果作用(所名为力者)之统一亦属其内。同一实体所有之种种现象,骤一视之,异常纷歧,以致吾人在最初应假定为有种种不同之结果,即有此种种不同之力。例如人类心中有感觉、意识、想象、记忆、顿智、辨别力、快乐、欲望等等。顾有一逻辑的格率,要求吾人应尽其所能以此等现象互相比较,且发见其所隐藏之同一性,以减除此种外观上之纷歧。吾人应探讨想象与意识相联结是否即与记忆、顿智、辨别力为同一之事物,乃至或即与悟性及理性同一。逻辑虽不能决定根本力是否实际存在,但此种根本力之理念,则为包含于“种种纷歧繁杂之力之系统的表现”中之问题。理性之逻辑的原理,要求吾人尽其所能使此种统一完备;此力与彼力各自所有之现象,愈见其彼此相同,则此等现象之为“同一力之不同表现”亦愈见其然,此同一力在其与“较为特殊之种种力”有关,应名之为根本力。至关于其他种类之力,亦复如是。
此等相对的根本力又必互相比较,意在探求其一致点,因而使其更近于一唯一的本源力,即绝对的根本力。但此种理性之统一,乃纯然假设的。吾人并非主张必须遇及此一种力,所主张者乃吾人为理性之实际利益计,即对于经验所能提供吾人之杂多规律,为建立某种原理计,必须探求之力耳。凡在可能之范围内,吾人必须努力以此种方法使“系统的统一”输入吾人之知识中。
但在转移至悟性之先验的运用时,吾人发见此种根本力之理念不仅以之为理住假设的使用之问题,且以设定一实体所有种种力之系统的统一为基本要项,及表现理性之必然的原理而要求其具有客观的实在性。盖即无任何企图以展示此种种力之和谐一致,甚或在一切此种企图失败以后,吾人亦尚须行假定此种统一实际存在,此不仅以上所援引事例为实体之统一计如是,即在与普泛所谓物质相关之事例中——其中吾人所遇及之种种力,虽在某种程度视为同质,但实亦异常纷歧繁杂者——亦复如是。在一切此种事例中,理性预行假定种种力之系统的统一,其所根据者为特殊之自然法则应归摄于更为普遍之法则下,且“节约原理”不仅为理性之经济的要求,且亦自然自身所有法则之一。
除吾人亦预行假定一先验的原理——此种系统的统一即由此种原理先天的假定为必然的属于对象——以外,欲了解如何能有一“理性由之制定规律统一”之逻辑的原理,诚属难事。盖理性果以何种权利在其逻辑的使用中要求吾人以“自然中所显示之种种力”为纯然一种变相的统一,以及尽其所能自一根本的力引申此种统一——如任意认为“一切力之为异质,及所引申之系统的统一,能与自然不相一致”等事亦属可能,则理性如何能要求以上云云之事?斯时理性将与其自身所有之职能相背,乃欲以“与自然性质完全不相容”之理念为其目的矣。吾人亦不能谓理性在其依据自身所有之原理进行时,由于观察自然之偶有性质即到达此种统一之知识。盖要求吾人探求此种统一之理性法则,乃一必然的法则,诚以无此种统一,则吾人即无理性,无理性则无悟性之一贯运用,缺乏一贯运用则无经验的真理之充足标准。故欲保持一经验的标准,则吾人不得不预行假定自然之系统的统一,乃客观的有效且为必然的。
哲学家即其自身虽不常承认此种先验的原理或曾意识及用此原理,但吾人固发见此种原理以极可注意之形相暗默包含于彼等所由于进行之原理中。各个别事物在种种方面之歧异,并不拒绝“种之同一”,种种不同之种必须视为“少数之类所有之不同规定”,此少数之类又必须视为更高类之不同规定,一切循此推进;总之,吾人必须在“可能之经验的概念能自更高更普泛的概念演绎”之限度内,探求一切可能之经验的概念之某种系统的统一——此乃一逻辑的原理(僧院派所建立之规律),无之则不能有理性之任何使用者也。盖吾人仅在以普遍的性质归之于事物,视为其特殊的性质所根据之基础之限度内,始能由普遍以推断特殊。
此种统一之应在自然中见之云云,乃哲学家在“基本事项(即原理)不应无故增多”(entia praeter necessitatem non esse multiplicanda)之著名僧院派格率中所以为前提者。此种格率宣称:“事物就其本性而言,即为提供理性统一之质料者,且其表面上之无限歧异,实不足以妨阻吾人假定在此纷歧繁复之后有根本性质之统一”——此等性质由于其重复之规定,纷歧繁复之状态能由之而来。此种统一虽纯然一理念,乃一切时代所热烈探求之者,故应节制“对于此种统一之愿欲”,实无须鼓励之。化学家能将一切盐类归纳于酸及盐基二大要类,实为极大之进步;彼等复努力说明即令有此二者之区别,亦仅同一之根本物质之变异或不同之显现。化学家逐渐将不同种类之土(石及金属之质料)归纳为三类,最后则归纳为二类;但尚不满意,彼等不能捐弃“在此等歧异状态之后仅有一类”,且在土及盐类之间应有共同原理等等之思想。此自可假定为纯然一种经济的规划,理性由之使其自身免于一切可能的劳苦者,即一假设的企图如能成功,则由于其所到达之统一,对于所设想之说明原理自与以概括性之真理。但此种自私的目的,极易与理念相区别。盖依据理念则一切人皆预行假定理性之统一与自然自身一致,且理性——虽不能规定此种统一之限界——在此处则对于自然非乞求而为命令。
在所呈显于吾人之现象间,若果有如是极大之歧异——我非指其方式,盖在方式中现象自能互相类似;乃指其内容,即就现存事物之纷歧繁复而言——以致最锐敏之人类悟性亦绝不能比较此等现象以发见其极微之类似性(此为极能思及之可能性),则“类”之逻辑原理将完全不能成立;乃至吾人并“类”之概念或任何其他普遍的概念亦不能有之;而此唯一从事此种概念之悟性自身,亦将不复存在矣。故若“类”之逻辑的原理应用于自然(此处所谓自然仅指所授与吾人之对象而言),自当预行假定一先验的原理。依据此种先验的原理,在可能的经验之纷歧繁复中,必须预行假定有同质之性质(吾人虽不能以先天的形相决定其程度);盖无此同质之性质,则无经验的概念可能,因而将无经验可能矣。
设定同一性为基本要项之“类之逻辑的原理”,由另一相反之原理使其归于平衡,即“种”之原理,此“种”之原理以事物在同一类之下虽互相一致,但在各事物中则要求其繁复纷歧,且命令悟性对于同一性与差别性应以同等程度注意之。此种(辨别的观察即辨别差异之能力之)原理,对于前一(理智能力Ingenium之)原理(按史密斯英译小注谓:康德在其人类学中以理智与判断力对立,理智乃吾人由以决定普遍适于特殊之能力,而判断力则为吾人由以决定特殊合于普遍者)所有可能的轻率,加以制限;于是理性展示有自相矛盾之二重实际利益,在一方面为关于“类”之外延的范围之实际利益(普遍性),在另一方面则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