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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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用 穆里斯(Muris)和麦克切斯尼(Mcchesny)最近进行了一项案例研究,以测定律师广告对所提供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的影响。他们将法律诊察所(一种提供法律服务的新形式,专事提供大批量的服务,例如简便离婚)的服务价格和质量,与传统的(即非诊察性的)服务方式相比较。在其他一些广告和价格的研究中,他们发现,广告可以使法律诊察所降低价格。例如,他们发现,1975年,在马里兰州,解决非争议性离婚的平均支出超过300美元。而1976年开始活动的法律诊察所,可以在150美元的价格下,解决上述离婚问题。
关于广告,他们的研究和其他一些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穆里斯和麦克切斯尼着重于广告和质量之间的关系。研究这一关系的重要性源于下述主张,即广告禁令,尤其是职业方面的广告禁令,在保障“最低限度”质量方面是必要的。尽管大部分经济学家会争辩说,消费者应当自由地对这些服务作出他们自己的价格-质量权衡,就像他们在其他购买中所作的一样,但许多从事诸如法律和医疗等职业的人却不同意。那些断言质量必然下降的人常常含蓄地表示,他们自己只是在降低的质量下才低价支付。低成本(例如来自产量的增加)是低价格的源泉,这样,低价格才能不必降低质量。
穆里斯和麦克切斯尼对质量进行了主观的和客观的试验。他们的主观试验包括了对法律诊察所和传统法律事务所中消费者的问卷调查。他们提了7个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例如,律师是否迅速地到消费者这儿来;消费者是否认为该律师是诚实可靠的。诊察所所有的平均得分显示,消费者宁愿选择诊察所,而不是传统事务所。其显著性差异为10个百分点。此外,消费者在被问的所有7个问题之中,都宁愿选择诊察所,而不是传统事务所。这一结果的统计显著性相应为1%的水平。
作为一项客观的试验,穆里斯和麦克切斯尼比较了诊察所存在与否在离婚问题上孩子抚养款项的决定情况。在所有情况下,妻子都得到款项。当诊察所代表妻子时,她们的抚养款项增加了,有关统计显著性不到0.025。当诊察所代表丈夫时,他们所必须支付的数额下降了,尽管下降的数字在统计显著性上并未达到一般可接受的水平。
由此可见,上述案例研究并未发现广告导致低质量,它表明,质量在任何测定中都不曾变坏,在有些测定中,相反还更好些。研究者的结论是,律师诊察所能够降低价格并提高质量。因为广告允许采用专门生产技术以降低成本,这就可能达到更好的质量管理。
广告和盈利
如果广告仅仅被看作是一项投资,那么我们就会预期广告的收益率在边际上相等于其他类型投资的收益率。当人们将广告看作是可能的进入壁垒时,则预期有较高水平的广告支出。确实,有一位研究者直截了当地阐明,最高的利润率是与大量做广告的那些行业相关联的。将广告预算与盈利相联系确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作为一个经验性问题,在估计广告和盈利之间的关系时,需要使其他许多变量保持不变。此外,正确找出能导致高利润率的潜在市场势力,也是一项困难的任务。再则,即使广告显然是一项投资,税法也仍然允许厂商或者考虑将它作为这一年的支出,或者不予考虑。
首次试图考察上述所有缺陷和问题的较重要的研究,是由科马诺和威尔逊进行的。在他们的多元回归分析中,包括了测量平均市场广告占销售比例的变量。这一变量在他们的回归结果中具有统计显著性。他们发现,在大量做广告的市场上,平均市场利润率为12%,而在所有市场加总考察中,平均市场利润率只有8%。他们的结论是,这一差异来自由广告支出造成并且保持下来的产品差别壁垒。
目前在广告和竞争的关系上,有很多理论争议彼此冲突。早期的经验性检验是贝恩假设的检验。他假设,广告费用导致原有企业产品和新进入企业产品之间较低的需求交叉弹性。这一结果容许广告的较高价格和较高效益。施马伦西(Schmalensee)的广告模型集中研究现存的厂商和新进入者之间的关系。他说明,在动态影响下,广告未必限制新进入者。他争论道,如果两种类型的厂商不存在需求函数上的不对称现象,如果“现存厂商和进入者能够做出同样有效的广告和同样合乎需要的产品”,那么,对进入的限制就不可能存在。施马伦西确实看到了现有的厂商可以从他们在较早进入市场中获得好处。在另一方面,纳尔森的模型则集中研究信息和产品需求弹性之间的关系——消费者的知识越丰富,需求函数的个别弹性就越高。纳尔森说明,如果某些厂商的单位生产成本比其他厂商低,则低成本的厂商将可以通过同时增加广告支出和降低价格来盈利性地扩大产出。
在1979年的一篇论文中,科马诺和威尔逊发现,上述两种模型均有局限性。在施马伦西的模型里,假定存在不变的价格成本边际,这就限制了通过确定较高价格来获得过去的广告收益的可能性。纳尔森模型的局限性在于,不同的广告效果会反过来影响厂商行为。当不同产品的质量排列取决于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时,就没有一个确定的方式来判断某一产品优于另一产品。如果来自广告的收益取决于对不同产品偏好的程度和力量,则纳尔森模型就无力了。其他一些研究者曾进行了类似的研究,并且提出了类似的结论。
对科马诺和威尔逊之类模型的结论提出批评的人指出,所有这些研究都使用了横截面的利润率,由此,因税法原因在广告支出相对较大的市场上,利润率被夸张了。
争论在继续
简言之,在广告对盈利的作用上,并没有一致的意见。有些人,如布洛克,发现不存在来自广告的总经济租金。而另一些人,如西格弗里德(Siegfried)和韦斯,却恰恰发现存在着来自广告的经济租金。
由于注重特定的商品和行业,研究者们没有在广告和盈利之间清楚地建立起确切的联系。例如纳尔森论证了后验耐用品广告和利润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他发现,这一结果比广告和盈利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更有意义,他确实从非耐用品的情况中发现了这一点,因为后者的“广告作为投资”倾向性明显。博耶也发现,相对于制造业的正相关关系而言,零售服务业的广告程度和盈利之间,有着负相关关系。另外一些研究表明,制造业也缺乏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对广告-盈利关系另外的一些观察来自于对特定广告现象的更仔细的考察。希施的一项经验性研究在这方面是很有意思的。它显示,电视广告与通常的广告相比,对盈利具有更大的积极影响。
广告和集中
前反托拉斯局副局长的唐纳德·F·特纳,经常声称大量的广告会促进行业集中,并且由此妨碍竞争。广告到了引起进入壁垒的程度后,人们可以预测,广告的数量越大,平均集中率将越高。
规模经济 广告和集中之间关系的主要决定因素之一是规模经济。事实上,贝恩估计,在解释原有厂商和新进入者在价格和成本上的差异时,广告是唯一最重要的因素。广告的规模经济来自好几个因素,包括最小饱和水平、累积效应、数量折扣和地区联合。在实现成本有效性之前,广告常常必须达到某种最小支出水平。许多这样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共同成本或固定成本。例如汽车制造业,以其大批量生产而赢得较低的平均单位广告成本。伦纳德·韦斯报道,1954年至1957年之间,通用汽车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每销售一辆车大约花了27美元的广告。在同一时期内,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每辆车大约花费了48美元,美国汽车公司为58美元,而斯蒂倍克…帕卡德汽车公司则为64美元。
一种密切相关的得益产生于某种长期广告宣传的累积效应。有必要不断增加广告,因为,持续大额的广告预算,增进来自重复广告的潜在收益量。这一条件也与买方忠诚的假设相一致,但并非总是含有规模经济的意思,尽管某些分配过程的特征有利于大厂商。
另一种密切相关的得益,源于广告卖方的规模经济。在此,销售厂商可以提供数量和价格的折扣,因为卖方本身享有规模经济。例如,报纸的整版广告与较小篇幅的广告相比,每平方英寸的售价要低些。
最后,在许多情况下,广告服务销产者的潜在客户的分布,并非精确地与厂商的潜在客户的特点相对称。较大的广告宣传可能减少各独立广告的重叠部分,从而可以使非潜在消费者承担的广告减少。
涉及广告规模影响的最有名的诉讼,可能就是克罗克斯诉讼案了。普罗克特…甘布尔公司被禁止兼并克罗克斯公司。因为法院认为,普罗克特…甘布尔公司作为在全国做广告的公司,将能够通过广告来获得降低了的费用,最终导致不公平的竞争。
经验性检验
有两种检验被用于论证集中与广告之间的关系。其一仅仅是对集中率和广告强度之间正相关关系的直接检验。其二则是对广告规模经济和资本进入壁垒的检验。
对广告与集中的直接检验 对集中率和广告强度之间的关系所做的第一种检验,是由卡尔多(Kaldor)和西尔弗曼(Silverman)根据1938年的资料进行的。他们发现,广告强度和集中率在达到某种中等集中水平上是具有正相关关系的,在此以后则具有相反的关系。
施纳贝尔(Schnabel)重新检验了卡尔多-西尔弗曼的资料。他发现,以前用以测量广告强度的平均广告-销售率变化相当大。他进而指出,卡尔多和西尔弗曼用众多商品的广告-销售比率来计算个别商品的广告-销售率。在纠正了上述偏差之后,施纳贝尔发觉,广告强度和集中之间没有多少联系。
特塞(Telser)是第一个以1947、1954和1958年期间42个消费品行业的资料,用回归分析来建立集中和广告强度之间联系的人。然而,其相互关系不显著。当特塞注意到集中和广告强度的变化时,他发现,实际上它们之间没有关系。特塞断言,“对于广告和竞争之间具有相反的关系这一点,只有很少的经验证据。”
特塞的研究受到了许多研究者的激烈批评。卡默逊指出,特塞假设并决定他的资料之间有一种线性关系。然而如果广告强度和集中之间的关系是非线性的,尽管特塞的发现与之相反,那种关系仍会存在着。卡默逊使用了与特塞不同的方式,并确实发现,广告强度在统计上是显著的变量。
曼、亨宁(Henning)和米汉(Meehan)进一步批评了特塞由于计量错误而导致的结果。他们指出,从行业抽样得来的资料,与所研究的经济市场并不一致。特塞使用了国内收入署的行业资料,曼和他的合作者则使用了商业部标准行业分类四位数行业资料。当他们重新进行特塞的研究时,发现广告强度与集中具有明显的关系,这就是说,它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这一领域的探索并未以曼的研究为终止,以后的研究试图揭示,国内收入署的资料和商业部标准分类的资料都对经验研究的结果造成了严重的偏离。在过去的几年里,在奥恩斯坦(Ornstein)的倡导下进行了许多使用普查资料的重要研究。这些研究显示出一种较弱的线性关系,使用修正了的资料而得出的一般研究结果也得到了证实。
一些研究者辛勤地考察了大量文献,意在揭示连续广告所带来的报酬增加。尤其是,施马伦西、西蒙和弗格森(Ferguson)得出结论说,在广告中,规模经济的证据即使有也是很少的。他们发现,没有一个研究者揭示了有利于那些大规模地做广告的厂商的数量折扣或价格歧视的情况。布兰克(Blank)认为,电视广告折扣只不过使每一广告的成本相等,而不是向大做广告的厂商提供规模经济。同样,也无人曾经揭示过,增长的广告效果和增长的广告词句频率之间有什么联系。
研究者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迹象以证明广告和商标信从之间的关系。总括20多年的探索、恩格尔(Engel)、科莱特(Ko-llat)和布莱克韦尔(Blackwell)发觉,没有迹象表明商标信从和广告之间有直接的联系。拉宾的经验测定表明,商标值从事实上比广告更容易受质量和产品性能的影响。
产品差异
在许多情况下,难以想象大量的产品广告会不产生产品差异。一些研究者对产品差异明显持有否定见解。见贝恩的分析和解释:
工业中的产品差异,通常基于该产品生产上极不相同的设计和质量机会、买者在考虑各种可选择产品优点时的相对无知,以及买方对个别厂商对其产品声称拥有长处的引诱的感受。
遵循这一说法,贝恩阐明,关于产品差异的首要一般规则是,它在消费品行业比在生产品行业里更显得重要。购买者在后一行业里,则他们所购商品的质量和技术情况相对了解得更好些。进而言之,许多生产品是标准化的,从而产品的有形差异并不多。贝恩引用了农业、渔业、林业和矿业的例子,所有这些行业的产品差异均是微不足道的。在另一方面,产品差异在制造业和加工工业中却显得很大。贝恩认为,消费者们信息闭塞,并且易受广告宣传的引诱。当然广告在产生产品差异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例如,肥皂、香烟和酒通过引诱性的广告宣传,通常产生出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电气装置和汽车则主要是产品设计上的差异。至于汽油和轮胎,其差异产生于制造商的分布和服务能力。
然而,也存在着产品差异影响并不大的消费品行业。根据贝恩的观点,确实存在着“必需的”商品,如食物、布和室内用品。表9.3列举了一些行业中的产品差异程度和主要差异来源。
对产品差异形式的进一步思考
基本说来,售卖者通过四种方法来形成其产品差异:
1.商店或工厂的选址以地理便利为基础,由此带来位置和运输上的好处。例如,街角上的药店和最近的水泥厂。
2.产品物质上的差异是变动的。衬衫可以由高质精纺棉或低质粗纺棉制成。小汽车可以有12层涂漆或只有3层。裤子可以先落水或不落水。一辆自行车可以有1个、3个、10个或12个档速。
3.产品差异还在于通过广告、销售宣传、包装吸引力以及商标招贴给消费者留下的偏好或主观形象。
表9.3不同的产品差异
各行业产品差异程度 产品差异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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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足轻重的
人造丝、纱和纤维
罐头水果、罐头蔬菜
面粉、鲜肉
铜
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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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
廉价自来水笔 产品设计和广告
肉类加工 质量和广告
钢 消费者服务
廉价男鞋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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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的
轮胎 广告、产品设计和消费者服务
优质男鞋 广告和批发渠道的控制
消费花卉销售 消费者服务和广告
精炼石油产品